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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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沪府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本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本市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本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厘清政府职责边界。

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自然资源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界定政府提供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切实承担支出责任。

2.坚持协同联动,形成财政保障合力。

在中央与地方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市与区财政事权,切实落实市与区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市自然资源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格式样本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格式样本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格式样本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105号各有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我局对本市原《拟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实施征地工作时,应将《拟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印制成对开式样(54.5厘米×78.5厘米),填写相关内容并按规定张贴。

各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1月1日前申请征地的,仍按照原格式样本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拟征地告知书》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4.《征收土地公告》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3月13日关于印发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格式样本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105号各有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我局对本市原《拟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实施征地工作时,应将《拟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印制成对开式样(54.5厘米×78.5厘米),填写相关内容并按规定张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月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相关制度,规范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征地房屋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一)结果公布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评估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

房屋调查结果公布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以及房屋现状建筑面积。

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可建建筑面积、超标准建筑面积或违法建筑的,也应当进行公布。

签订补偿协议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每户的补偿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相关权利人的查询。

对补偿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反映,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答复异议人。

(二)政府信息公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征地房屋补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对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予以公开。

二、严格落实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房源(一)计划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的安置房源,编制2014年至2017年解决在外过渡的动迁居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组织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规土局、农委:为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委2011年3月28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并结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规土资地[2010]787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10〕787号)浦东新区规土局,宝山、闵行、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区规土局,崇明县规土局:现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点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统一试点操作口径,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关于村庄规划的编制各试点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原则要求,加快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做好与“两规合一”以及“三线”的衔接。

规划成果应具有操作性,主要包括村域规划和居住点及集中居住点(含重点地区)规划两部分,其中后者应达到修详深度。

二、关于“地票”的使用和管理1、试点期间,对于拟复垦为耕地、形成指标的集体建设用地,若有明确指标流转意向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勘测定界、并作出复垦承诺后,申请“地票”。

2、通过“地票”交易购买的指标可以用来申办农转用,在办理农转用时,“地票”可以取代新增耕地确认书、计划审核意见书,并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在流转方式上,试点期间,需要指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与持有“地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指标流转,并将流转协议报区县规土局备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规土资征规[2014]26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征规〔2014〕265号)各区县规土局,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4年5月5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估独立)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活动。

第四条(评估技术标准)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及征地房屋补偿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构资格条件)具有房地产、土地相应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但资质处于暂定期的除外。

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沪府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4]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50%;(二)储备第(一)项以外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比例为30%,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为70%。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1.13•【字号】沪土发[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沪土发(1995)11号)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2月4日经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本市第一个由市人大立法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切实执行《实施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4)30号批转《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精神,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应用问题通知如下:第五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是指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

市土地管理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八条:1.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申请登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部署,目前暂不发证。

2.集体所有土地中的非农建设用地,均应办理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核发《上海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条:1.个人居住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因房产交易(交易双方只限于境内个人、单位)、继承、赠与、交换、仲裁和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而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新的房屋所有者应持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其中,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应按规定补办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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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
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
各区县规土局:
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30日
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
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
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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