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 24—套期会计》2006 VS 2017——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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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 14—收入》2006 VS 2017——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0719

《CAS 14—收入》2006 VS 2017——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0719

致同解读:《CAS 14—收入》2006 VS 2017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

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006版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阻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专门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阻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关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能够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关于期权,企业能够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刻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二)关于远期合同,企业能够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能够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一)各项被套期风险能够清晰辨认;(二)套期有效性能够证明;(三)能够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2006新会计准则(含准则原文、解释和指南)

2006新会计准则(含准则原文、解释和指南)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11月11日最后更新)完整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会计准则解释,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主要对32 项具体准则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作出解释性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6 项具体准则未作出解释。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162 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基本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

在32 项准则解释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解释包含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其附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解释包含了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其附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包含了企业合并报表格式及其附注。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涵盖了各类企业的各种交易或事项,是以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原则及其解释为依据所作的规定,其中对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专用科目作了特别注明。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了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中记录的规定。

这部分规定赋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即在不违反准则及其解释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

这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都将由财政部发文公布,同样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全面推行,也就是所有大中型企业同时执行统一的会计标准,而不再采取“先在上市公司实行”之类的分块分步推行办法,届时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无需专门审批。

企业会计准则2017

企业会计准则2017

企业会计准则2017导语,2017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有什么变化吗,以下是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企业会计准则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主要内容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主要内容新准则由总则、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套期确认和计量共三章三十二条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套期会计准则的目标和依据;二是套期保值的定义及其种类;三是套期会计方法的基本内涵。

(1)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制定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套期保值的定义及其种类。

①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的定义: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②套期的种类: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3)套期会计方法的基本内涵: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2.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部分,包括套期工具的定义、确立方法、适用条件和被套期项目的确认。

(1)套期工具的定义、确立方法和适用条件。

①套期工具的定义。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②套期关系的确立方法。

在确立套期关系时,除了期权和远期合同两种特例外,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进行指定。

③套期工具的适用条件。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2)被套期项目的确认。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三类项目—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项目。

浅析新旧套期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浅析新旧套期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浅析新旧套期会计准则主要差异作者:彭蓉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5期【摘要】随着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风险管理需要的不断增加,以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有套期会计准则已经不能适应企业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实务需求。

2017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取消了套期有效性评估的量化指标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拓宽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引入了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增加了期权时间价值会计处理方法和信用风险敞口价值选择权。

本文拟就2017年《套期会计》和2006年《套期保值》两项准则主要差异进行简要解析。

【关键词】套期会计;新旧准则;主要差异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持续趋同,我国于2017年3月31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准则》)。

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将准则名称由“套期保值”改为“套期会计”,核心理念在于将套期会计和风险管理紧密结合,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告中。

本文拟就新旧套期会计准则主要差异解析如下: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一)定义第一,新旧准则对于“套期工具”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从行文描述来看,新准则对于套期工具给出了更加清晰严谨的描述,即新准则对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的限制性规定更加清晰明了,同时明确了混合合同中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此外,新准则还明确规定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得作为套期工具。

第二,相比旧准则,新准则在定义中强调了“被套期项目”必须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属性这一关键要素,使得被套期项目定义的描述更加精准全面。

(二)范围第一,相比旧准则,新准则拓宽了“套期工具”的范围,增加了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者非衍生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导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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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的现行法规
1997年1月《企业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 暂行规定》 1997年10月颁布《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 计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颁布11月《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 计处理补充规定》(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 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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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规的具体内容
05年06月30日 50.5 50.5万美元 05年12月31日 48.5万美元 05年06月30日 49.5万美元 05年12月31日 万美元 LIBOR为9.6%, 应收利息50万美元,应付利息 LIBOR为9.2%, 应收利息50万美元,应付利息 LIBOR为9.4%, 应收利息50万美元,应付利息 LIBOR为9.1%, 应收利息50万美元,应付利息48
准则实施后将促使该类有期货和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的公司进一步规范套期保值业务同时也将促使该类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当期损益类特定项下如实反映公司当期因公允价值套期套期工具期末公允价值的变动或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使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更加透明和合理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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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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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流量套期
[例2]A公司于2005年1月1日以10%的利率签订了一笔为期2 年的1000万美元的借款协议,每半年付息一次。为规避美元 利率下降的风险,A公司同时签订了一项名义本金为1000万 美元期限2年的利率互换协议。互换协议规定每半年收取10% 固定利息的同时支付LIBOR+0.5的利息。 假定期限内LIBOR及利息如下:
商品期货合约分为套期保值合约和非套期保值合约 非套期保值合约:我国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平时不确认持仓盈亏,直至该 合约了结时,才将相关的盈亏计人损益。了结合约的方式主要有平仓和 实物交割两种。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结 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记人“期货损益”科目;对于以实物交割方式了 结的,首先也应当进行对冲平仓,即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资金 结算的有关单据,按平仓进行账务处理。 套期保值合约: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为:如果现货 交易尚未完成,而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不确认 为当期损益,而记人“递延套期保值损益”科目,待现货交易完成时,再 将期货上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相配比,冲减或增加被套期保 值业务的成本;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必须立即平仓,以 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 从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来看,无论非套期保值合约还是套期保 值合约,其持仓盈亏是不予确认的,只有平仓损益才予以确认。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

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2006新会计准则(含准则原文、解释和指南设计)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11月11日最后更新)完整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会计准则解释,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主要对32 项具体准则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作出解释性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6 项具体准则未作出解释。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162 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基本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

在32 项准则解释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解释包含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其附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解释包含了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其附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包含了企业合并报表格式及其附注。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涵盖了各类企业的各种交易或事项,是以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原则及其解释为依据所作的规定,其中对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专用科目作了特别注明。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了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中记录的规定。

这部分规定赋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即在不违反准则及其解释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

这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都将由财政部发文公布,同样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全面推行,也就是所有大中型企业同时执行统一的会计标准,而不再采取“先在上市公司实行”之类的分块分步推行办法,届时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无需专门审批。

新准则下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作者:郭怡彤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1期摘要:财政部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准则拓宽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取消套期有效性评估的量化指标和回顾性评价评价要求,引入再平衡机制,对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关规定。

文章就新准则中相关规定的修改部分与2006年《套期保值准则》进行对比,旨在对套期保值的实务操作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处理;远期外汇合约一、新旧准则的比较(一)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新准则中规定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性金融资产或非衍生性金融负债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确定套期关系时将金融工具的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旧准则中套期工具的范围仅局限为远期外汇合约、期权、期货、互换等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仅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新准则取消了仅对同一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限制。

己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及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均可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可由一组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形成的套期关系组合构成,即采用层级化结构针对同一特定风险进行套期活动(现金流量套期中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旧准则中根据不同的特定风险对被套期项目进行了规定。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特定风险,可以就该风险将套期有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应该就其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将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二)套期有效性评估指定套期关系时,新准则较旧准则增加了企业应当在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套期有效性评估的内容(套期无效的原因及套期比率确定方等),不再对套期有效性评估的量化标准进行规定更加强调判断套期关系的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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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 24—套期会计》2006 VS 2017
2016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准则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3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及2015年11月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将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明确了风险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部分;明确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增加套期比率失衡及不属于再平衡的情形的表述;增加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的情形(不存在经济关系、信用风险主导);规定摊销开始日不得晚于终止调整被套期项目的时点;增加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的表述;增加对期权时间价值处理和确定校准时间价值的规定;增加要求追溯调整的情形(期权时间价值、交易对手方变更)。

此外,还修改了部分措辞及结构。

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趋同。

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将准则名称由“套期保值”改为“套期会计”,核心理念是将套期会计和风险管理紧密结合,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告中。

套期会计准则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增加了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拓宽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增加了以下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一是允许将非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二是允许将一组项目的风险总敞口和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对于风险净敞口套期的列报作出了单独的要求;三是允许将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改进套期有效性评估。

取消了2006版准则中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

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的重点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并且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否则会产生套期无效以及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2006版准则要求,如果套期关系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企业应当终止套期会计。

新准则引入了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如果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可以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2006版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

增加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2006版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了损益的潜在波动,不利于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

新准则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被套期项目的性质,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采用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期间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增加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新准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如贷款承诺)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06版与2017修订版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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