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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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提高消防安全的综合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国家制定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对这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是指在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地组织应对火灾,减少损失并保护生命安全的能力。

为了达到标准要求,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指挥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此外,应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加强实战训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高联动机制,形成一个高效协调的救援系统,以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二、火灾防控能力火灾防控能力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火灾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从而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

根据标准要求,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设计规范,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物的日常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此外,要大力宣传火灾预防知识,提高群众的火灾防控意识,使每个人都能主动参与到火灾防控中来。

三、消防培训能力消防培训能力是指通过开展消防培训,培养和提升全民的火灾防控能力。

为了达到标准要求,要加大对消防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消防教育体系,包括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

通过开展消防演练、消防知识讲座等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此外,要加强对专业消防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的能力。

四、消防宣传能力消防宣传能力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公众传达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为了达到标准要求,要加大对消防宣传的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消防知识的传播。

此外,要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地方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火灾危害的认识,培养正确的应对火灾的意识和技能。

总结起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要求消防部门和整个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加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加强消防培训能力和提升消防宣传能力,实现消防安全的全面提升。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1-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七)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九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十)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个能力建设内容

四个能力建设内容

“四个能力”建设之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为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单位应当建立一支较为专业的防火巡查、检查队伍,认真组织开展逐级防火检查,严格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按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一)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制度,提高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

1、岗位防火自查制度。

单位每名员工都应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上班前,员工应当及时检查责任区内的电气线路是否完好;电源开关、插座及用电设备是否正常;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齐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堵塞、占用等情况,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再正常工作;上班期间,不得擅自拉接电线或增加用电负荷,禁止违章用火和吸烟;下班前,要及时切断电源,对现场进行清理并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防火巡查制度。

单位应建立并严格实施防火巡查制度,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带领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巡视检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停业期间适时进行巡查。

结合实际,单位还应在上、下班各1小时内或客流高峰期内增加巡查频次,及结合实际,单位还应在上、下班各1小时内或客流高峰期内增加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

防火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防火巡查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每月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单位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还应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a) 员工对消防知识掌握情况;b)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c) 用火、用电及内装修情况;d) 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e) 消防实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及使用情况;f)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g)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h)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一)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二)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并签名,严格落实交接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应组织一次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四)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2.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3.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4.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8.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9.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纪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11.员工消防知识预计能的掌握情况;1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1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外部环境1、消防车道用黄线画出消防车道、设置提示牌“消防车道不得占用”用黄线画出消防车登高面、设置提示牌“消防车登高面不得占用”2、室外消火栓重新刷红漆,挂牌“室外消火栓”3、水泵接合器重新刷红漆,挂牌“水泵接合器”4、适当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放置消防宣传广告有条件的单位设置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消防广告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阀门、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等场所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

二、内部标识(一)消防控制室1、设立“消防组织管理体系明示栏”(1)标明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培训教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成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2)制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附件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消防控制室职责制度,并上墙附件二:消防控制室职责制度目录,见附图3、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统一规格的门牌,内容为“消防控制室”,门上部应张贴“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标识。

4、消防控制室设备必须有专人24小时监控,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并持证、挂牌上岗。

5、消防控制室应当将下列资料整理归卷,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内:(1)消防控制室相关职责、制度;(2)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路线图;(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复印件);(4)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季(月)检测情况记录;(5)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6)其他相关存档资料。

6、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侧面张贴全省统一监制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

7、消防控制室应放置统一内容规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设施检修记录》,值班人员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8、消防控制室内桌、椅等家具、物品等要整洁统一,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生火做饭,严禁堆放杂物。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1 总则1.1 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单位)。

1.3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初期火灾自救,安全责任自负,全体员工参与”的原则。

1.5 “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检查内容。

1.6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建设要求2.1 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2.1.1 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2.1.2 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4 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b) 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e)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f) 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g) 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h) 有无违章用火情况;i)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j)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k)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一)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并签名,严格落实交接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四)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2、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水源是否充足;3、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4、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8、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9、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11、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1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13、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即检查除去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分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修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保证国都火灾局势稳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集体、公司、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例,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北京市行政地区内的商场、商场、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余旅馆、饭馆,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沐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课楼、图书室、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室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现厅,劳动密集型公司的生产加工车间和职工集体宿舍,旅行、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立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查除去火灾隐患能力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个月应起码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展开防火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工程有无违章;(三)分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能否通畅;(四)安全分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设置及完满状况;(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能否切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六)消防(控制室)值班状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转状况及有关记录;(七)职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状况;(八)防火巡逻、火灾隐患整顿及防备举措落真相况;(九消防水源状况,灭火器械配置及完满状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破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状况;(十)有无违章设置职工集体宿舍;(十一)其余消防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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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四个能力建设标准ICS 01.040.03A 00 DB1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所指的“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制约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问题。

包括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本标准由河北省公安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东、刁占恒、石文林、巩玉斌、解景林、周勇、郑端文、刘立辉、吴希晖、贾冬梅。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定义、建设要求、验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社会单位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3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4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5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6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7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8消防安全管理人社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9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失火现场社会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10灭火第二战斗力量火灾确认后,社会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 建设要求3.1 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3.1.1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3.1.2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3.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3.1.4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b) 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e)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f) 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g) 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h)有无违章用火情况;i)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j)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k)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 h 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3.1.6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d)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e)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3.1.7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

3.1.8员工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3.1.9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3.1.10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3.1.1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

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1.12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1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3.1.14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2 扑救初期火灾能力3.2.1社会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或掌握下列内容:a)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b) 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c) 初期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期火灾基本方法;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2.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当掌握本标准3.2.1内容外,还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3.2.3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 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a) 灭火器材、设施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b)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应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c)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3.2.4火灾确认后,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d) 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5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3.2.6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3.2.7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高级旅馆、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10 000 m2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宜配备细水雾灭火装置、逃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

3.3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3.3.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3.3.2火灾发生后,员工应当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立即按照疏散逃生的基本要领和方法组织引导疏散逃生。

3.3.3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3.3.4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d) 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3.3.5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a) 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b) 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c) 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d) 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志;e) 疏散走道每20 m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f) 消防车通道每50 m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g) 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

3.3.6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3.4 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3.4.1社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2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3.4.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4.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掌握以下内容: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d)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e) 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g)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4 验收4.1 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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