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制度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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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设备清单1、入场消毒池2、污水污物处理设施3、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4、检疫操作台5、装卸台配备300LX照明灯6、屠宰间配备500LX照明设备7、检疫办公室8、检疫值班室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远、出售的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加工1小时前,向驻场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屠宰检疫,提供当天屠宰基本信息,包括屠宰数量、屠宰时间、屠宰动物(原料)来源等;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宰前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场(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1小时前,向驻场(点)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时间等基本信息;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篇一: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从而杜绝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而影响公司声誉和品牌形象,特制订此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生鲜系统所有子(分)公司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第二章无害化处理定义、处理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无经处理的定义:是指用物理的、化学的方法,对经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判定为不符合兽医卫生救援畜禽胴体(或肉尸)、内脏或其分部分进行处理,从而使不合格的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或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无整个过程。

第四条无经处理的方法:(一)销毁:主要指焚毁。

焚毁:将整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中焚烧炭化。

(二)湿法化制:利用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三)化制(干法化制):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四)高温处理:包括高压蒸煮法和一般煮沸法。

1、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实成重不超过2KG、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 压力下蒸煮1.5—2H。

2、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实成高压蒸煮法规定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H(从水沸腾时算起)。

(五)漂白粉消毒法:(用于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畜禽血液的处理)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拌,放置24H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掩埋的温度要大于1.5M。

(六)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于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畜皮毛消毒)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M/V)。

浸泡后将皮张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液,并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也可用25%食盐水溶液100ML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下浸泡1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浸泡后将皮张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最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本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无害化处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源头控制;2. 安全、高效、环保,确保动物疫病防控;3.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无害化处理责任1. 养殖场负责人对本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无害化处理工作负直接责任;3. 所有员工均应积极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相关责任。

五、无害化处理流程1.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1)发现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立即报告养殖场负责人;(2)养殖场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病情;(3)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4)处理过程中,确保消毒、隔离、灭源等措施到位;(5)处理完毕后,做好记录,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 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1)建立排泄物收集、运输、处理制度;(2)采用堆肥、沼气、发酵等方法对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3)处理过程中,确保消毒、灭源等措施到位;(4)处理完毕后,做好记录,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 环境无害化处理(1)建立环境消毒制度,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2)加强养殖场废弃物处理,确保无污染;(3)合理规划养殖场布局,降低疫病传播风险;(4)处理完毕后,做好记录,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六、监督检查1. 养殖场应定期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养殖场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孵化厂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本

孵化厂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孵化厂废弃物处理,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孵化厂所有与废弃物处理相关的生产、管理、操作等活动。

三、无害化处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分类收集,集中处理;3. 安全环保,资源化利用;4.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四、无害化处理流程1. 废弃物分类(1)有机废弃物:蛋壳、死胚蛋、死雏等;(2)无机废弃物:包装材料、废水等;(3)其他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弃物。

2. 废弃物收集(1)有机废弃物:设立专门的废弃物收集容器,由专人负责收集;(2)无机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别放置;(3)其他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别放置。

3. 废弃物运输(1)有机废弃物:采用专用车辆运输,确保不泄漏、不污染;(2)无机废弃物:采用专用车辆运输,确保不泄漏、不污染;(3)其他废弃物:采用专用车辆运输,确保不泄漏、不污染。

4. 废弃物处理(1)有机废弃物:进行生物降解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2)无机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3)其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五、责任与分工1. 总经理负责全面监督无害化处理工作;2. 生产部负责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3. 设备部负责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维护与保养;4. 质量安全部负责监督废弃物处理过程,确保符合环保要求;5. 人事部负责对员工进行无害化处理知识培训。

六、监督管理1. 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定期检查,确保制度落实;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3. 定期对废弃物处理设施进行检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孵化厂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本孵化厂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贡献力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是指针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分类、处理及利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体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数量的增长,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规范化、科学化地处理生活垃圾,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不仅是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的需要。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应当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垃圾处理的投入力度,完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和再利用的操作流程,提高城市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要建立健全垃圾无害化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要突出分类处理的重要性。

分类处理是解决垃圾处理难题的有效途径,可以减少垃圾数量,促进资源再循环利用,降低垃圾处理的成本。

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应当加强对处理设施的监督和审查。

政府要建立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审批制度,对于未取得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处理设施,不得开展垃圾处理活动。

在设施运营过程中,要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安全评估,保障处理过程的环保和安全性。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

对于违反垃圾处理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形成保护环境的共识和合力。

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要求政府加大管理力度,推动垃圾分类处理,加强设施审查和监督,明确责任和惩处措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2篇)

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2篇)

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____)》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2)指的是对鸡场内的废弃物及排泄物进行无害处理的规定和措施。

这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防止废弃物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以及预防病原体的传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 废弃物分类处理:将鸡场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如饲料残渣、植物杂草、鸡粪等。

有机废弃物可进行堆肥处理,如制成有机肥料;其他废弃物如饲料包装袋、塑料杂物等则需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2. 废弃物收集和储存:鸡场应设立专门的收集点或容器,定期收集和储存废弃物。

废弃物容器要密闭,减少异味和传播病菌的可能。

3. 废弃物处理方式:常见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包括堆肥、焚烧、化学处理等。

堆肥是将有机废弃物与适当比例的其他物质混合,经过一定时间的发酵降解,制成有机肥料。

牛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本

牛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牛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牛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牛场所有牛舍、粪便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无害化处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2.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3. 科学处理,严格操作,确保效果。

四、无害化处理内容1. 牛舍粪便处理(1)实行每日清粪制度,采用机械清粪或人工清粪,确保粪便及时清理;(2)粪便集中收集后,运送至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3)粪便处理设施应具备发酵、消毒、除臭等功能。

2. 废弃物处理(1)牛舍内废弃物如塑料、橡胶等,应分类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2)废弃饲料、药品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 病死牛处理(1)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2)病死牛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3)无害化处理后的残余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4. 粪便资源化利用(1)粪便发酵后,可作为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使用;(2)粪便中的沼气可用于发电、供暖等。

五、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1. 牛舍粪便处理设施:包括粪便收集池、输送管道、粪便处理池等;2. 废弃物处理设施:包括废弃物收集容器、废弃物处理设备等;3. 病死牛处理设施:包括无害化处理池、消毒设施等;4. 粪便资源化利用设施:包括沼气池、有机肥生产线等。

六、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1. 牛舍粪便处理:每日清粪,确保粪便及时收集;2. 废弃物处理:分类收集,及时运送至废弃物处理设施;3. 病死牛处理: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原则,确保无害化处理;4. 粪便资源化利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资源化利用效果。

七、监督检查1. 牛场应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处理设施与设备;2. 牛场应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检疫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检疫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检疫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疫无害化处理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无害化处理是指对检疫对象进行杀灭检疫有害生物,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第四条检疫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科学、合法、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监督,确保无害化处理作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级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疫无害化处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国家支持、鼓励对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设施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第八条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检疫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技术和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设施第十条检疫无害化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法,应根据检疫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对有害生物的杀灭和对环境的无害化。

第十一条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热处理设备、辐照设备、杀菌设备、焚烧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处理效果和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运行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检疫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报警设备和安全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检疫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设施的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和检测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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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制度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动物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2、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3、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4、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5、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6、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5、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6、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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