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及结算分析(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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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 页)案例10.3A 公司为上市公司。

2011 年8 月,A 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 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 万元。

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 公司于2011 年12 月31 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 万元。

问题:A 公司在编制2011 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 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另外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均为各自利益参与了这一票据违法活动。

但是,甲银行开出的两张汇票并不因为各方行为的违法性而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点,所谓无因,是指利仅以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只要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易言之,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2)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乙银行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汇票经承兑后,承兑银行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本案中,甲银行应该对其出票和承兑行为负责。

虽然乙银行对于票据原因违法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票据关系上,汇票经其贴现之后,它即成为汇票的债权人,甲银行为汇票的债务人。

在汇票到期日,甲银行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甲银行按照票据金额付款。

(3)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丙银行付款。

首先,丙银行经过乙银行的背书转让之后,属于善意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法赋予的票据权利。

4种票据结算方式

4种票据结算方式

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汇票票据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现金结算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托收承付——国企用非现金结算非票据委托收款(支付结算)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用汇兑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可更改的是: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是单位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的承兑总结:商业汇票(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用,个人之间不能用,相当于一张欠条,银行或购货方承兑,该欠条欠款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承兑实际上是承诺付款,只有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问题,所以,提示承兑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拿着票去找付款人,问他票据到期后会不会给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兑,那么持票人就等着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到期付款,就是拒绝承兑,那么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开具拒绝证明,然后拿着拒绝证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拿着票据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参见表格来理解一下: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背书1.记载事项在票据法中,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因行为不同,其法律后果均不同:(1)出票时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2)背书时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背书是有效的(3)保证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保证是有效的(4)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以上背书和保证附条件的,都只是所附条件无票据效力,但该背书和保证都是有效的。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一.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

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

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

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

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答:有效。因为根据1980年公约第7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者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合同法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箱香烟,货款为50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在其香烟上加贴“红塔山”商标,以便甲方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问:
2.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因为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该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3.不一致。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这一
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虽然存在着具体的差异,但原
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12日上午9时止。6月11日,被告将房屋卖给约翰。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此消息,便于
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与被告。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1.不成立。英美法中,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票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再也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泯灭,原因关系不泯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如何看懂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以及三大财务报表

如何看懂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以及三大财务报表

如何看懂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以及三大财务报表本文介绍一、如何看银行流水?1. 贷款通常要用到的是企业的来帐总数,就是把某段时间内每笔进账都加起来,银行流水的进项主要表现方式;进项表现贷方,出项表现于借方,主要有卡存,现存,转入,工资,续存,网银转账,货款,劳务费等。

2. 拿着流水单,随意找一笔交易,打电话去电话银行,你自己输入查询密码,他在根据流水单上的明细,输入日期,如果和电话中报的吻合就没问题,反之对不上,就是假的。

3. 向开户行索取对账单,将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进行比较,真假立辨。

4. 从实际获取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流水的程序上讲,还是有所差异的:银行对账单是银行提供给企业的用以核对账目的,审计人员一般是从企业直接获取该证据;但对于银行流水,一般要求审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一同到银行打印,直接获取该证据。

因此,从获取流程来讲,银行对账单经企业之手,因而可能被改动;而银行流水则相对更为可信,除非银行和企业合谋。

二、如何看懂银行对账单?1、Q:拿到个人的银行流水,不知道从何下手啊,分析哪些方面可以得出说明结论?A:从贷方发生额,能看出客户现金流入情况,这点是最重要的信息。

2、Q:是否贷方发生频率高或金额高就意味着经营状况可以啊?A:(1)对,基本如此。

请关注贷方累计发生额,及每笔发生额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否同销售行业直接相关。

目前还很少有企业通过半年前粉饰银行对账单,来获得信贷部门的信用记录。

(2)银行对账单应该结合客户银行存款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以及客户的上下游合同一起做综合比较。

总的来说看对账单,一是怕对账单假;二是怕业务不真。

单纯的看对账单,第一,就是看贷方的流水总额是否超过销售额,否则销售收入就有造假的嫌疑。

当然并不是绝对,这里也有收现金的可能。

(3)第二,看流进流出的金额是否与客户的业务相一致,比如客户商品买卖金额都在几十万左右但银行对账单金额在几百万或者几万块徘徊,那就需要注意了,问其原因,另外要注意几点:流水总额超过销售额也不代表销售收入就一定真,可能客户几个账户来回倒,看借贷方是否正常。

会计案例分析(含答案).doc

会计案例分析(含答案).doc

效,支票上记载“因合同款而开具支票〃,票据有效。

答案C错误。

对于无条件支付款项, 是本身汇票上印有的,所以并不是后续记载在上边的,答案D错误。

错题反馈案例分析题2某集团公司2013年发生如下业务:(1)公司为获得一项工程合同,拟向工程发包方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10万元。

财会部经理王某认为,该项支岀不符合有关规定, 但考虑到公司主要领导已作了批示,即同意拨付该笔款项。

(2)出纳人员李某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前来报销差旅费的人员笑脸相迎,并耐心解释凭证粘贴要求。

(3)会计机构负责人认真组织财务分析和财务控制,提出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业务(1)中,违反的会计职业道德有()。

A.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B.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C.王某的行为符合参与管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D・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2)业务(2)中,符合的会计职业道德有()。

A.李某的行为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强化服务要求B.李某的行为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参与管理要求C.李某的行为符合会计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要求D.李某的行为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准则要求(3)业务(3)中,符合的会计职业道德有()。

A.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强化服务要求B・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参与管理要求C・符合会计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要求D.符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准则要求(4)关于参与管理与强化服务的关系,正确的有()。

A.不强化服务,难以保持参与管理的热情B.参与管理是强化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C.强化服务有利于参与管理D・不参与管理,也完全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5)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A•诚信为本、依法治国、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奉献社会B.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C.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D•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答案解析:(1)ABD解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坚持准则、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银行常用票据样本(doc 9页)

银行常用票据样本(doc 9页)

银行常用票据样本(doc 9页)常用票据样本及说明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保护。

其票样如图1-1、1-2所示,银行进账单如图1-3所示。

图1-1 银行汇票图1-2 银行汇票背面图1-3 进账单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①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②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③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在银行开立存款科目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订有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承兑人即付款人员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②对信用不好的客户应慎用或不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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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及结算分析(doc 9页)银行结算和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一、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的是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票据当事人或者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的前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前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的后手:在票据的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签名是该当事人的签名。

单位的签章可以是财务专用章,也可以是单位公章。

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的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的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果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票据的丧失:失票人应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汇票、本票和支票(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的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汇票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部分金额转让的背书或者将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连续:在票据转让中,(1)第一次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2)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3)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并且背书人记载的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和被背书人的财务专用章上企业的名称完全一致,(4)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汇票的“不得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的汇票,不能背书转让。

只能由汇票上的收款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汇票的承兑:指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向银行作出备函说明后,持票人仍可以获得付款,但不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的提示付款: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相同。

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

汇票的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同时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内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被拒绝付款期间的利息;3、行使追索权支出的费用。

汇票的未用退回:由于超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在多余金额栏填写汇票金额,然后银行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退款。

汇票的缺失:短缺汇票第三联解迄通知的,不属于汇票的丧失。

在汇票权利时效内请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

银行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将款项退回原账户。

缺陷汇票:压数机压印金额不清、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汇票。

代理付款银行应暂时收存但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

待查询清楚后,马上予以付款。

(二)、银行本票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分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背书:收款人可以将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经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追索权:与汇票的不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既只能向出票银行备函请求付款。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补记事项:经出票人授权,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

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汇兑委托收款(一)、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

当前一般使用电汇。

现金电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而收帐通知才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汇兑撤消:对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

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来的电汇回单。

退汇: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对在汇入行开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以及原电汇回单,由汇出行和汇入行联系退汇,只有经汇入行核实款项确未支付,才可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使用范围: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经济合同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人(持票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并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付款:(1)、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应在到期日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单位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拒绝付款:(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一般是汇票本身的问题。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除了汇票本身的问题外,还可能就是付款人无款支付。

四、结算纪律、责任和原则(一)、结算纪律和责任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挪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3、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未按照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以及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4、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停止其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5、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重大过失或被冒领的,要负资金赔偿责任。

(二)、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五、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帐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以使用繁体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正)”字。

“分”后不写“整(正)”字。

(三)、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该加填“人民币”三字。

小写金额数字前均应填写“¥”。

(四)、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也可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到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补充:关于背书转让时,“粘单”问题:粘单的中封要加盖粘单上面第一背书人的财务印鉴,粘单要求在电脑上按照原来的格式设置打印来方有效,然后粘在票据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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