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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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64号

2013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6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4日2013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点的统计和分布情况(一)2012年我市地质灾害情况我市2012年共发生地质灾害44起,有效处置地质灾害44起,派出应急专家138人次,专业应急队伍3支,对5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灾情和险情采取工程措施进行了应急处置,紧急撤离受威胁人员1258人次,未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最大可能的减少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我市地质灾害数量下降了60%。

由于受到极端气候和部分地区较大范围岩溶地面塌陷等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增加了10.8%。

2013年1至3月共发生地质灾害4起,均为自然因素引发,没有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降雨是突发性地质灾害最主要的自然诱发因素。

(二)我市地质灾害隐患情况据2012年核查统计,全市共有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553个;隐患点943处,其中市区161处,市辖六县共782处。

市区161处隐患点中,滑坡92处、崩塌60处、地面塌陷8处、地裂缝1处;六县782处隐患点中,滑坡81处、崩塌654处、地面塌陷19处、泥石流7处、不稳定斜坡17处、地裂缝4处。

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作者:————————————————————————————————日期:2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3前§为加强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委托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电力勘测设计企业特点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发展、安全管理实际需要。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及所属北京、华东、西北、中南、成都、贵阳、昆明勘测设计研宄院,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河南、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编写人员:刘春宇、高统彪、欧阳小伟、何海源、邱孔森、刘洪、齐国新、赵炜、马树宝、田在望、邵力、张扬民、刘耀恒、李向军、方国和、康敏、.许鸽飞、周建胜、文晶、刘建冰。

目次1 适用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勒吾矛口紗 (10)第1页共56页4-I S魏 (13)5核心要求及评分标准 (15)5.1 15 5.2组织机构和职贵 (15)5.3 安全生产投入 (17)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8)5.5 195. 6 设备设施 (21)5.7触錢 (25)5.8隐患排查和治理 (39)5.9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 (40)5.10职A酿 (41)5.11齡龍 (43)5.12信息报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44)5.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45)附录A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7)附录B电力勘测设计专业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8)附录C电力勘测设计安全作业规程目录 (49)附录D重要临时设施、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勘测作业项目 (50)附录E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及分级 (52)附录F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应急预案及典型现场处置方案目录 (55)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勘测、设计、咨询、科研试验等业务(不含核岛)的企业;适用于上述企业电力勘测、设计、咨询、科研试验、工程总承包管理及监理等业务(不含核岛部分);上述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运营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3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1〕37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第二害公共安全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编制、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勘查等项目,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11〕373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四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由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建立、更新、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制订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部署和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布置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应急勘查及施工图设计工作;按规定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设计和成果进行审查,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最终验收。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定期汇总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3 我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 全省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地势大致为东、西、北三面环 山,中间低平,略呈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
• 全省总面积中,山地占56%,丘
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
• 地质环境复杂多样、地质环境资 源丰富多彩、地质生态脆弱多变
1、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威胁53万人的安全,威胁财 产170亿元。
相关法规
1986 1996 1995 2010 2004 2011
2009
2014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1995年省政府令第69号)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001年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相关办法》 2013年
相关法规
《办法》出台的意义

•该《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 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政法规,为今后地质环境监测
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建立 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里
程碑式的意义。
《办法》将主要发挥4个方面作用
1
完善地质环境监 测管理制度体系 ,规范地质环境 监测行为
2
充分发挥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在地 质环境监测工作 中的主体作用和 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支撑作用
分级负责
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质环境 总站
市国土资源局
市级地质环境 监测保护站
•依据行政区划,县级以上(包括县)的地方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管理工作。
科学规划
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避免和 减轻地质环境问题给人民生 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 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23-27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我省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治理体系和应急防治体系,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4.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4.4科学应对,专业处置。

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积极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体系和职责2.1指挥机构省政府成立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平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平政发[2011]201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平政发〔2011〕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116号),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从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市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土层深厚疏松,地质变化较大,加之境内煤炭、石灰石等矿产资源开采规模不断加大,因采空引发的地面塌陷、沉降等问题更加突出,遇暴雨等极端天气极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市地质灾害隐患成灾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灾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把地质灾害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管理和防治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不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一)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

各县(区)要把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来抓,认真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

重点抓好泾河流域1︰5万地质灾害详查、环境地质勘查,积极配合做好区域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和重大隐患点勘查,2015年灵台、泾川、崇信、华亭县和崆峒区要完成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2017年庄浪、静宁县完成调查评价,全面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断完善灾害信息系统。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合理使用建设用地,减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一项可行性措施。

下文是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欢迎阅读!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一省财政厅:屯溪区是黄山市市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土地资源紧张。

全区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4处,共威胁193户595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监测预警、群测群防、应急抢险、工程治理、提高防灾意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防灾减灾成效,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地质灾害治理力度,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我区委托省地勘局332地质队编制了《黄山市屯溪区西杨梅山不稳定斜坡勘查设计书》,现随文上报。

如无不妥,恳请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将该项目列入省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妥否,请批示。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二天全县人民政府:新场乡新场场镇老街,农户房屋临荥天河而建,涉及农户38户。

目前,该人口密集点临河土层出现下滑现象,严重威胁到农户的房屋安全。

今年6月,已有两户农户的房后护坎发生垮塌。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乡庚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帮助联系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二”大队工程师现场进行了勘查。

确定土层逐步下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荥天河水长期冲刷土层基础,导致土层基础淘空,因而出现下滑。

“4.20”地震进一步加剧了土层下滑。

该地质局专家建议:可通过在农户房后浆砌护坎的方式解决该安全隐患。

经测量,该护坎长度为320米,高度为2米,底宽1.5米。

需要建设资金约30万元。

请县政府帮助解决。

妥否,请批示。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三临安市人民政府:板桥镇秋口村俞家坞系板桥镇秋口村白峰山整村搬迁工程安置点,现已有20余户安置户入住。

2009年该安置地旁产生地质灾害隐患,危及20余户生命财产安全,经邀请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设计,工程预算为183.5万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赣府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2〕8号2012年2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我省是全国12个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且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汛期因灾死亡人员70%以上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要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构建和强化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和管理力度,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全面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能力。

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基本消除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威胁,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逐年减少,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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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大。

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基本完成三峡库区、汶川和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

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四)加强调查评价。

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汶川、玉树地震灾区以及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区、东南沿海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五)强化重点勘查。

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六)开展动态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七)完善监测预报网络。

各地区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

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九)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

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

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四、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十一)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

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

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十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

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五、综合采取防治措施(十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

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四)加快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

针对汶川、玉树等地震对灾区地质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组织实施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妥善解决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五)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

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

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十六)积极开展综合治理。

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十七)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长江三角洲、华北地区和汾渭地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

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十八)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

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

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二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健全保障机制(二十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

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

抓紧修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

(二十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

国家设立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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