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标准规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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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基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技术规范

安庆市基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技术规范

安庆市基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气象防灾减灾职能,全面推进基层科学减灾,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快速反应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基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规范》《短时临近天气业务规范》和《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气象灾害服务主要针对台风、暴雨、寒潮、暴雪、大风、大雾、强对流等影响大、破坏性强的灾害性天气,从预计(或监测)发生到灾害性天气结束全过程、动态的气象服务,包括决策服务和预警服务两个环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安庆市、县两级气象部门。

第二章决策服务第四条决策服务启动标准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加强与上级对口业务单位沟通,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决策服务。

1.上级气象部门已发布决策服务产品,预计灾害性天气将影响本行政区域。

2.预报未来1-3天灾害性天气将影响本行政区域。

3.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生因气象因素诱发的重大气象衍生或次生灾害,同时不利的气象条件仍持续。

4. 重大活动保障、重大事故应急等气象服务保障。

5. 根据当地政府决策需求启动的其他决策服务。

启动技术指标参考附录1,各县(市)局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市、县级决策气象服务信息主要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

第六条根据不同灾害天气需求,市、县级由气象台台长负责组织天气预报会商、形成结论,完成决策服务材料制作,交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重大气象灾害服务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一般提前1-3天制作发布灾害性天气决策服务产品,按照《安徽省决策气象服务材料制作与发布暂行规定》(皖气办发〔2016〕58号)要求,内容一般包括天气实况、灾害性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发展过程以及主要影响及防御建议等。

产品采用《重大气象信息专报》《气象信息专报》等形式,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决策气象服务平台发布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处置制度

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处置制度

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处置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处置制度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处置制度一、预警行动1、预警条件。

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 如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

2、预警方式。

井下事故通过电话或由专人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地面事故通过电话或由专人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具体的预警方式。

二、信息报告与处置1、信息报告与处置事故发生后, 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按本矿事故汇报程序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值班领导进行汇报, 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意见,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安排、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抢救。

2、现场人员向调度室报告内容(1)灾害、事故发生地点、具体位置。

(2)灾害、事故发生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反映灾害、事故主要特征。

三、处置制度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报告后, 根据灾害性质, 启动相应的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 根据不同类型事故、救灾的人力和物力以及之前开展救援的情况, 确定《施救方案》, 做好施救准备实施救援。

现成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佩带专业防护装备,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规定。

《基层气象台站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警服务业务基本要求》(气预函〔2016〕31号)

《基层气象台站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警服务业务基本要求》(气预函〔2016〕31号)

附件基层气象台站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警服务业务基本要求基层气象台站是气象防灾减灾的第一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责任重大,准确及时的预警服务可以有力支持基层政府的灾害应急防御,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目前,受技术条件和业务能力的局限,部分基层台站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能力薄弱、不适应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需求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尽快提高基层台站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能力,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和《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气办发〔2010〕19号)等,制定本业务基本要求。

一、业务任务1.实时监测。

加强雷达、自动站等资料的监测分析,当天气实况达到预警标准时,或收到气象信息员、应急责任人以及社会公众上报的灾情并预计突发气象灾害仍将持续时,值班人员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临近预警。

在实时监测的基础上,结合上级临近预警指导产品,当预计本辖区突发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实时跟踪监视天气变化,滚动更新预警信息,直至突发气象灾害结束。

3.预警信息发布。

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向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单位相关责任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预警信息。

对于预警级别高、时效性强的预警信息,必须通过电话叫应地方党政负责人。

4.信息收集反馈。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了解各级应急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情况,开展重大气象灾害灾情调查、收集和上报,根据需求,做好跟踪服务。

5.预警服务总结。

预警服务结束后,及时对预警服务每个环节进行总结,查找各个环节存在的隐患,改进预警服务流程。

根据实况和出现灾情情况,及时修订致灾临界阈值。

二、业务系统各省应组织研制本省省市县一体化短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强化对基层台站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警服务业务的支撑,要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自动报警。

自动站、雷达、卫星等资料能够实时滚动更新,达到预警标准时,可自动报警;可以与当地历史气象灾害分布特征、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水库、河流流域等重要防汛部位,地理地形、农业产业布局信息叠加综合显示,能够设置突发气象灾害阈值并能自动报警。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

一、概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针对我国气象灾害特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套规范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恢复工作的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

三、应急预案响应级别1.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暴雨红色预警等,预计未来将有严重气象灾害发生,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时,启动Ⅰ级响应。

2.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暴雨橙色预警等,预计未来将有较大气象灾害发生,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对部分地区造成较大影响时,启动Ⅱ级响应。

3.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暴雨黄色预警等,预计未来将有一般气象灾害发生,或者气象灾害对部分地区造成一定影响时,启动Ⅲ级响应。

4.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暴雨蓝色预警等,预计未来将有轻微气象灾害发生,或者气象灾害对部分地区造成轻微影响时,启动Ⅳ级响应。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和调度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 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 应急专家组: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5. 应急保障部门:负责物资、资金、通信等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措施1. 预警与发布: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措施。

2. 预防与应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气象灾害影响。

3. 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 应急恢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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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I级(红色)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出现大范围强降温天气,其中有10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气温下降16。C及以上、最低气温达0。C或以下;或者有10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气温下降12。C及以上、最低气温达0。C或以下。
1.避免外出;
2.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睑工作;
3.做好防寒保暖措施,避免诱发感冒及心脑血管等疾病;
1.进入暴雨紧急防御状态,密切关注暴雨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暴雨通知;
2.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到放学时间未放学的暂缓放学;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在安全情况下回家或者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含校车上、寄宿)学生的安全;
3.停止户夕M乍业和活动,人员应当留在安全场所暂避,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应当撤离;
3.相关单位做好社区及管理区域内地面防滑措施,做好小区、商场等出入
暴雪
口及道路积雪清扫;
4.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暴雪应对工作。
II级(橙色)
过去6小时8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上述地区降雪天气持续。
I.居民尽量避免外出,行人注意慢行,尽量避开结冰及积雪路段,尽量不要在有积雪的广告牌、树木、临时建筑等附近逗留,避免砸伤;
2.驾车需谨慎,保持车距,注意减速慢行,不急转不急刹;驾车出行及时了解路况信息,对容易积雪结冰的桥梁、高架等路段,尽量绕行;
3.相关单位做好社区及管理区域内地面防滑措施,做好小区、商场等出入口及道路积雪清扫;
4.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暴雪应对工作。
\!/级色I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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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6小时10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上述地区降雪天气持续。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度(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是指自然资源、气象等相关部门基于地质灾害发生和变化规律,结合地质背景和降水发展趋势等因素,建立预测模型,并通过会商、研判,做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分级预测,联合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要求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行为。

(二)等级划分。

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级,由弱到强分别为:四级(蓝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三级(黄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二级(橙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一级(红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三)预警等级确定。

一般情况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软件根据实时降雨、气象预测等相关因素进行预测。

预测二级及以上时,应经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组织会商、尽量细化具体范围后发布,并根据雨情、水情变化情况,及时跟进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

(四)发布方式。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四级时,不对外发布;三级以上(含三级)均通过广播、电视(天气预报栏目)、电子终端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多形式发布发送。

(五)发布对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四级时,只对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达三级及以上时,除向社会发布外,还通过手机短信向特定对象发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防灾工作人员;地质灾害点(乡镇和行政村)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

(六)防范措施。

四级(蓝色):做好日常监测、防灾演练、宣传培训等地质灾害防范和准备工作。

三级(黄色):各地各级值勤人员到岗就位,进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区组织督查检查,乡镇、村级基层组织开展巡查,并通知灾害易发生地点暂停户外作业;地质灾害点监测人员加大巡查监测密度。

二级(橙色):各地各级各有关单位指挥人员到岗,区自然资源部门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区专业技术应急队伍和各级综合救援队伍全员在岗待命,进行24小时综合应急值守;区组织分片巡查;区持续三天达到二级时,视实时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和气象趋势预测,提请区政府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乡镇、村包点干部驻点现场指导各项应对工作,视情启动重要地质灾害点群众应急避险转移方案,转移危险地带的居民;接报灾情险情,乡镇、村要发挥就近优势,及时处置同时作出报告。

气象应急预案级别及灾害预警标准

气象应急预案级别及灾害预警标准
4.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符合任意一条:
1.未来24小时内,全市将普降大到暴雨,8个以上区(市)县雨量将达暴雨;
2. 8个以上区(市)县雨量已达50毫米,且降雨仍将继续;
3.中心城区6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

符合任意一条:
1.未来24小时内,全市将普降大到暴雨,6个以上区(市)县雨量将达暴雨;

连续3天及以上5个以上区(市)县日最高气温将达到35℃或以上
雾、霾

符合任意一条:
1. 7个以上区(市)县出现水平能见度低于50米的雾;
2. 7个以上区(市)县出现水平能见度低于500米的霾

符合任意一条:
1.7个以上区(市)县出现水平能见度低于200米的雾;
2.7个以上区(市)县出现水平能见度低于1000米的霾
冰冻、低温、大雪

符合任意一条:
1.7个以上区(市)县出现日降雪3毫米以上并持续3天以上;
2.7个以上区(市)县出现日平均温度低于常年均值3℃以上并持续3天以上(冬季);
3. 7个以上区(市)县出现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低于2℃并伴有雨雪天气

符合任意一条:
1.4个以上区(市)县出现日降雪1毫米以上并持续3天以上;
2.4个以上区(市)县将出现日平均温度低于常年均值2℃以上并持续3天以上(冬季);
3. 4个以上区(市)县出现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低于2℃并伴有雨雪天气
2. 6个以上区(市)县雨量已达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
3.中心城区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
干旱

10个以上区(市)县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影响特别严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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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基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
标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加强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业务管理,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快速反应能力,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突发灾害性天气是指大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飑线、雷电等预见期短、破坏性强的灾害性天气,以及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相关衍生灾害。

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是在监测预警信息制作完成的基础上形成预警服务产品,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社会公众和相关应急责任人发布和传播预警服务信息,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并开展跟踪监测、滚动预警、反馈评估、业务监控等一系列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基层是指市、县两级气象部门。

本规范规定了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工作的基本流程与要求,适用于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反馈评估及业务监控等工作。

各省级气象部门可在此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标准规范。

第二章预警服务启动条件
第四条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加强与上级业务单位沟通,及时启动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1)上级业务单位或邻近区域发布了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以及本地发布了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2)接到上级业务单位或上下游相关台站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
(3)监测到突发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4)接到基层信息员、志愿者等报送的突发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的报告,确认已经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第三章预警服务对象
第五条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对象依据职责不同,分为决策用户、高敏感行业用户、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气象部门人员等五类。

第六条决策用户是指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相关
领导。

高敏感行业用户是指受突发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下辖重点防御单位和用户。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教育、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部队、武警等。

重点防御单位和用户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库大坝、建筑工地、工矿企业、危化品仓库、水运、陆运、空运、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等相关单位以及学校、旅游景点、游乐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区。

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是指协助基层政府和气象部门从事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人员,包括气象信息员、村干部、网格员等。

气象部门人员是指本省、市、县级气象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和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市、县气象部门业务值班人员。

第七条决策用户、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相关信息的获取,由市、县气象防灾减灾指挥机构或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函到市、县(乡)人民政府,由市、县(乡)人民政府提供。

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的获取,由市、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视本省实际情况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正式发函
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及预警服务需求;重点防御单位相关信息的获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同时,可在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上公开征集本区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辖重点防御单位名单及预警服务需求,由高敏感行业用户主动申请,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备案重点防御单位名单及预警服务需求。

气象部门人员相关信息的获取,要在建立完善上下游联动联防机制的基础上,由基层气象部门提出需求,上一级气象部门协调提供。

第八条决策用户、高敏感行业用户以及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信息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省、市、县级气象部门要建立人员信息的滚动更新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将人员信息和发函情况报上一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省、市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抽查内容包括人员信息以及预警服务信息接收情况等,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并将抽查情况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章预警服务手段
第九条基层气象部门应充分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种发布手段及时发布预警服务信息。

省级气象部门应根据不同的预警类型、预警级别和服务对象,制定本省预警服务信息发布策略,并提供统一的预警服务信息发布策略模板,市、县级气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发布策略,发布策略应报上一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不同级别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手段详见附录(包括但不局限附录中所列发布手段)。

要加强新技术、新手段的研发与应用,以及与其他相关涉灾部门的发布手段对接与共建共用,努力提高预警服务信息发布覆盖率。

第五章预警服务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应按照“启动服务-滚动服务-灾情调查与上报-反馈评估-全业务流程留痕和监控”的工作流程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
(1)启动服务
产品制作。

当符合预警服务启动条件(详见第二章)时,业务值班人员应及时完成预警服务产品的制作,产品应包含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型、天气实况、预警级别、影响区域、影响时段和防御措施等内容。

省级气象部门要做好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模板,为市、县气象部门提供支撑。

产品发布。

当预警服务产品制作完成以后,根据制定的预警服务信息发布策略,通过相应的发布渠道(详见第六章),及时完成预警服务产品面向各类预警服务对象(详见第三章)的一键式发布。

电话报告。

当预警级别达到橙色及以上时(或者根据本地实际分灾种制定电话报告级别标准,同时报上一级业务管
理部门备案),业务值班人员应在完成产品发布后,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电话报告预警服务情况,并告知(或视频会商系统呼叫)可能重点影响的下游市、县气象部门业务单位和值班人员;本单位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通过电话报告给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并视情况报告给市、县政府主要领导。

(2)滚动服务
视天气情况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实时跟踪监测,滚动通报更新突发灾害性天气的实况监测信息,及时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变更(升级、降级)和解除通知。

加强与上级业务单位的沟通和会商,做好面向各类预警服务对象的滚动服务。

(3)灾情调查与上报
收集民政、水利、国土资源等涉灾部门共享的灾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过灾情直报系统上报灾情信息,重大灾害应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及时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4)反馈评估
省级气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重大突发灾害性天气过程服务情况总结和服务效益评估,按照《气象服务总结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气减函〔2010〕76号)的要求做好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报送工作。

(5)全业务流程留痕和监控
开展全业务流程监控,主要包括突发灾害性天气开始、发展、持续、结束的监测预警服务信息和应急会商情况,以及每一次预警服务信息发布的类型、级别、发布时间、发布对象和发布渠道等信息。

要实行全程留痕管理并存档,实现全业务流程信息化记录,关键业务环节书面留痕。

省级气象部门要做好全业务流程留痕和监控业务模板,为市、县气象部门提供支撑。

第六章业务分工
第十二条省级气象部门牵头负责本省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的业务能力建设,负责为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平台支撑。

承担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和组织开展区域联防和会商,负责开展重大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效果评估,负责建立完善与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预警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市级气象部门负责开展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及业务监控工作,负责对县级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提供业务指导。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灾害性天气灾情信息、效益情况的收集上报,负责组织开展区域联防和会商,负责建立完善与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预警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县级气象部门负责开展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灾
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及业务监控工作,负责突发灾害性天气灾情信息、效益情况的收集上报,负责建立完善与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预警联动工作机制。

第七章支撑保障
第十五条为确保本规范的顺利实施,省级气象部门要牵头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

建立相应的技术保障体系。

包括数据融合分析技术、统一预警发布系统接口标准、统一预警服务信息发布传播渠道接口标准等。

建立相应的平台支撑体系。

实现数据采集存储管理、监测报警、综合研判、落区圈选、靶向精准发布、多手段一键式发布以及全流程业务监控管理等功能。

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

包括值班值守制度,值班日志制度,预警发布策略备案制度,应急责任人数据定期更新、备案和上报制度,党政领导电话叫应制度,定期演练制度,满意度调查制度,业务培训制度以及总结评估考核制度等。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解释。

附录:
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信息发布手段列表和要求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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