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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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行规》第七章

上海铁路局《行规》第七章

第三章调车工作第一节一般要求第27条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替换条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作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机车和熟悉车站设备及作业的司机担任。

第28条调车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一、调车区可根据调车作业任务和线路配置等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划分:1.纵向划分:按纵向分别固定线路划分调车区;2.横向划分:按车站指定地点划分调车区,但中间必须划出不少于30m的安全区并设立标记。

二、在一般情况下,每个调车区只准一台调车机车按固定范围进行作业。

三、划分调车区确有困难的车站或必须两台机车在同一区内作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的措施,列入《站细》。

第29条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技规》第219条)一、越区(转场)前,调车领导人须先将越区(转场)的时间、地点、辆数及有关事项,与进入(经由)区(场)的调车领导人联系,取得同意后,向本区(场)的有关人员布置。

进入(经由)区(场)的调车领导人,在同意邻区(场)越区(转场)后,应及时向本区(场)有关人员布置。

二、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应按本区(场)调车领导人的布置,停止相抵触的作业,并准备好进路。

三、越出区(场)的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在接到进入区(场)的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进路已准备妥当的通知后,方可通知本区(场)调车长指挥机车越区(转场)。

四、划区(场)的车站,不论有无固定信号设备,应根据车站具体情况制订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列入《站细》。

第30条调车作业标准的补充规定为保证调车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车作业应按《铁路调车作业国家标准》执行,并就贯彻《铁路调车作业国家标准》补充如下:一、调车组应建立下列制度1.对号交接班制度:按《站细》规定的交接班内容,对号交接线路存车辆数、停留车位置、调车工具、防溜器具和有关注意事项。

2.作业前准备制度:按规定试验好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每批作业前,要布置好计划,检查好线路和存车,分配好制动人员,以及做好拉风、摘管、选闸、选鞋等准备工作。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管内轨道车日常运用、检修、维护、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等) 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自备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修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第3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集中管理、用修分开、专业检修”的原则,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4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和组织措施,实施专业管理;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确保性能良好;强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运用安全。

第5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应符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 —第6条本办法适用于轨道车的运用管理。

第二章轨道车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7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轨道车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日常归属综合修配车间管理,设置轨道车班组。

轨道车监控分析归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日常运用安全检查由安全科负责、日常运用检修质量由线路技术科负责。

第8条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段成立轨道车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副组长:主管运用安全副段长、主管机械设备副段长、主管车载设备副段长组员:线路技术科、安全科、调度信息科、车载科、材料科、职教科各科长及各科主管轨道车专职人员、车载车间主任、综合修配车间车间主任、副主任、指导司机。

二、主管运用安全副段长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我段轨道车管理、运用、安全工作,并制定轨道车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负责落实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2 —理、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每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一次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会议,根据轨道车运用管理要求及作业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铁安监〔2007〕174号)

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铁安监〔2007〕174号)

铁道部文件铁安监…2007‟174号关于印发《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自2007年8月1日起,架桥机、铺轨机已纳入《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的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按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现将《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1—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施工用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简称架桥机组,下同)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安全管理, 确保其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造架桥机组通过铁路办理过轨运输手续时,必须提供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

进口设备提供型号认可证。

既有架桥机组通过铁路办理过轨运输手续时,需提供型号合格证、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维修合格证。

第三条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掌握铁路建设施工用架桥机组的分布状况及铁路建设施工需求状况,建立架桥机组台账。

架桥机组配属企业应妥善保管有关技术资料(含使用技术条件和图样),若对架桥机组进行改装和改造,必须按行政许可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定期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架桥机组配属、使用、检修、改造情况。

架桥机组配属企业办理架桥机组过轨运输前,应向建设单位提报架桥机组型号、车号、发站、到站,由建设单位核对架桥机组型号、车号、发站、到站后,报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架桥机组配属企业持架桥机组的型号合格证、生产合格证、产品出厂或维修验收合格证以及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手续,到铁路局运输部门办理架桥机组过轨运输申请。

第五条铁路局运输部门审查相关证明资料合格后,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和装载加固方案审核。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部门根据运输部门的通知,依据配属企—2—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结构、检修制度和前次检修验收记录、质量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检查标准对架桥机组与运行有关的部分进行检查,并核对检修周期,符合有关要求后,出具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道部轨道车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营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轨道车是指铁路运输中使用的车辆,包括机车、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轨道车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轨道车管理应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轨道车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轨道车的管理包括车辆检修、保养、维修、调度、作业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轨道车的管理应强调预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问题。

第八条轨道车的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轨道车的保养与检修第九条轨道车的保养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重大修理。

第十条轨道车保养计划应及时编制、按期执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轨道车保养应注重细节,保证车辆的每个部位得到充分维护。

第十二条轨道车保养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作业,杜绝疏漏。

第十三条轨道车的检修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及时发现和排除车辆故障。

第十四条轨道车的检修应注重综合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轨道车检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作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轨道车的维修与改造第十六条轨道车的维修是指对车辆进行大修、中修、小修等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轨道车的维修工作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轨道车的维修过程中,应采用科学的维修方法和工艺,提高维修效率。

第十九条轨道车的改造是指对车辆进行升级、改装等改造工作,提高车辆性能。

第二十条轨道车的改造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改造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轨道车的调度与运营第二十一条轨道车的调度是指根据列车运行计划,组织车辆的运输工作。

第二十二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做好列车编组、车辆配属等工作,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加强运行监控,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列车安全。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定稿版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定稿版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师发〔2011〕12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根据《上海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上铁师发〔2009〕351号)的规定,路局有关部门对历年来发布的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成《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技术规章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目录》中技术规章的发布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

规章名称以正文名称为准。

2. 有关站段和部门要认真做好技术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技术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库的维护,新定、修改、废止技术规章时,应及时对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进行相应的修改。

3.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以电报、“业务通知”形式发布的技术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如长期有效的,须正式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发布技术规章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章编号制度。

新颁布的技术规章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会签,统一进行技术规章编号。

原文件没有标注技术规章编号的,以《目录》公布的编号为准。

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变更技术规章编号。

5.有关作业岗点需保存的行车规章以路局运输处公布的目录以及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目录为准。

6.请各站段、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对照《目录》,清理编制本单位技术规章目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一、基本规章目录(12个)。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师发〔2011〕12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根据《上海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上铁师发〔2009〕351号)的规定,路局有关部门对历年来发布的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成《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技术规章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目录》中技术规章的发布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

规章名称以正文名称为准。

2.有关站段和部门要认真做好技术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技术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库的维护,新定、修改、废止技术规章时,应及时对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进行相应的修改。

3.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以电报、“业务通知”形式发布的技术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如长期有效的,须正式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发布技术规章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章编号制度。

新颁布的技术规章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会签,统一进行技术规章编号。

原文件没有标注技术规章编号的,以《目录》公布的编号为准。

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变更技术规章编号。

5.有关作业岗点需保存的行车规章以路局运输处公布的目录以及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目录为准。

6.请各站段、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对照《目录》,清理编制本单位技术规章目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主题词:科技规章目录通知---------------------------------------------------------------抄送:铁道部科技司,各合资铁路公司,路局机关各部门。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2011年1月14日印发---------------------------------------------------------------。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运发…2011?318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为确保站内平过道安全,现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YS115 -2011),自2011年12月10日18:00起实行。

前发路局《关于强化动车组开行区段平过道、人行过道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运函…2007?378号)、《关于强化二通道站内平过道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运函…2007?1419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平过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运发…2007?171号)同时废止。

— 1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 —SHG/YS115-2011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车站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的平过道。

二、站内平过道设置原则1.对既有的平过道有条件的应予以拆除。

因作业需要无法拆除时,原则上只准保留1处,有2处及以上予以拆并。

对因消防等特殊原因无法拆除时应安装防护栅栏封堵牢固并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2.站内原则上不得新设平过道。

确需在站内修建平过道,须经直属站(车务段)同意后,报路局运输处和工务处审批。

3.禁止车辆通行仅限作业人员通行的专用平过道(以下简称行人专用过道),铺面宽度不得大于1.1m。

对既有铺面宽度大于1.1m的行人专用过道,车务单位应报路局工务处同意后,联系工务单位于12月份完成改造。

三、站内平过道设备设施1.平过道铺面系工务设备,各工务单位要保证铺面平整、坚实、稳固,定期维护、整修。

— 3 —2.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区段以及有动车组通行区段设置的平过道(不含行人专用过道),须设置平过道看守房,配备与行车室联系的通信设备,配备具有加锁装置的活动栏杆(栅门)、平过道预警系统(报警装置);其他区段设置的平过道(不含行人专用过道),应配备具有加锁装置栏杆(栅门)、平过道预警系统(报警装置),对于列车密度大、车辆通行平过道频繁,有条件的可设置平过道看守房,配备与行车室联系的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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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过轨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强化过轨运行安全风险控制,确保过轨运行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关于印发<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4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铁路局实际,制定《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JW 114-2012),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内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

上海铁路局安全监察室、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行业监管,对其安全规章、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机车和机车乘务员过轨运行手续的审批。

第3条徐州、合肥、南京东、上海、杭州机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机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机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

徐州、合肥、南京、上海、杭州电务段,上海通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电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电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第4条每年四季度由铁路局机务管理部门牵头,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运输、机务、货运、电务、建设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国家铁路以外的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和支配的过轨机车、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及过轨运行安全管理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铁道部安监司、运输局。

第二章过轨运行及范围第5条过轨运行是指机车过轨运行或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

第6条机车过轨运行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含配属国家铁路的机车因出租等原因,由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临时支配的机车,下同)的机车,托运回送(含有、无动力)或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运行;国家铁路配属或支配的机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运行。

第7条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牵引运行值乘或押运护送任务;国家铁路机车乘务员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牵引运行值乘任务。

第8条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时,只允许过轨运行到国家铁路交接站及担当该站的调车作业。

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的区段超过国家铁路交接站办理机车接运的必须报部批准(已纳入路网干线运营管理的除外),并签订过轨运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作业范围。

第9条国家铁路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运行牵引任务时,机务段应指派专职干部实行包保负责,组织机车乘务员看道熟悉站场行车设备设施、并对人身、行车安全等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0条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的机车及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的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未办理过轨运行手续禁止进入国家铁路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国家铁路交接站及其所属车务段(直属站)发现办理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的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机车及其机车乘务员与出具的“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格式见附件2、3)和“过轨国家铁路交接站运行年度许可证”(格式见附件4)注明的机车型号、车号、有效期及机车乘务员信息不符时,不得办理过轨运行作业。

第11条机车制造(大修)厂竣工机车需在国家铁路线路上试运行、无动力(托运)回送时的机车技术鉴定工作由机车制造(大修)厂负责,过轨运行机车乘务员资格审核、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及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技术鉴定(不含无动力(托运)回送)按过轨运行办理,机车试运行时必须在路局运输部门指定的线路、区段内,按站间区间掌握运行。

第12条下列情况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由机车所属单位自行办理装车托运。

1.对报废机车一律不得办理过轨机车技术鉴定,不准过轨。

2.对铁道部淘汰产品目录中明确停用的机型原则上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必需办理时,由路局机务处批准。

3.经审查属伪造或提供不出机车履历簿、机车检修周期、施修单位、铁道部驻厂或铁路局驻段验收部门的机车交验单、探伤等证明,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

4.非上海铁路局配属或承修机型时,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5.检修、探伤周期超过《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等铁道部有关文件所规定检修公里。

第13条机车司机、机车学习司机其身份证及持有的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正证注明的年龄超过55周岁、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副证未加盖当年年鉴合格章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办理过轨运行手续。

第三章机车鉴定第14条过轨运行机车须符合铁道部行业技术标准,由铁路局按规定进行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

第15条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包括机务设备和电务设备的技术鉴定。

机务专业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该机型相关技术标准和《机车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附件5)进行;电务专业按铁道部、路局LKJ及无线列调相关技术标准进行。

鉴定合格的,方准出具机务、电务“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或“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并做好相关鉴定记录。

第16条机车过轨运行前,由机车所属或支配单位向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办理过轨运行机车的技术资料档案,由铁路局机务、电务处分别安排所在区域的属地机务、电务段(含上海通信段)进行机车过轨运行前的技术鉴定,电务设备鉴定单位原则上应与机车鉴定单位保持属地一致,便于沟通、协调。

机车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该机型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机车履历簿、机车近期各级修程检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铁道部驻厂或铁路局驻段验收部门近期修程的机车竣工交验单;机车轮对、车钩等走行部零部件的探伤有效证明;承运机车的自检技术状态资料和机车在本检修期内运行技术状态证明(书面承诺未发生过脱轨、冲撞等行车事故)。

第17条办理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的所属或支配单位须与铁路局指定的鉴定单位签订年度鉴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按部局有关规定收取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费用。

第18条遇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的机车为非上海铁路局配属或承修机型时,由机车所属单位自行联系具备该种机型小修及以上能力的国铁机务段或机车生产厂家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的机车与属地机务段配属或承修机型不同时,由铁路局机务处安排局内配属或承修该机型且有小修以上能力的机务段进行鉴定。

第19条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到期前,办理机车过轨运行手续的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鉴定协议要求须与原鉴定单位联系并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分别出具机务、电务“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在每次过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并按其担当牵引任务或机车回送等运行方式,相应出具“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或“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

第20条对一次性过轨回送机车,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机车所属单位应进行看护,及时进行回送,以防止配件失窃,危及行车安全。

对技术鉴定后一周内未挂运或又重新投入运用的机车,须重新申请机车过轨技术鉴定。

第四章机车乘务第21条过轨担当运行或押运护送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标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及电气化区段培训合格证。

第22条过轨担当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所属单位在办理过轨运行前须向路局机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务处安排属地机务段(原则上与机车技术鉴定单位一致)对其机车乘务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加盖当年年鉴专用章后,方准过轨担当值乘任务。

第23条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专项培训和鉴定比照铁路局管内合资、地方铁路机车乘务员鉴定要求办理。

鉴定成绩包含机车乘务员所属单位提供的机车乘务员日常工作实绩、作业标准化考核成绩和机务段专项培训考试鉴定成绩。

每一科目成绩必须合格,方可鉴定为合格并加盖当年年鉴专用章,其中:专项培训考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专项培训包含行车安全、机车操作、人身作业安全等规章制度,非一次性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还需进行“车机联控”和国铁交接站《站细》等内容培训。

第24条机务段应建立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资格审核、培训考试、鉴定台帐,加强专业指导和督查。

第五章机车安全装备第25条机车过轨运行担当牵引任务、调车作业和机车制造(大修)厂竣工机车在国铁线路上试运行的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和列尾装置等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其设备制式、功能结构、技术参数等须符合铁道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LKJ控制软件版本、基础数据版本须符合铁道部、上海铁路局相关规定。

第26条办理机车过轨运行的单位须具备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维护资质,并按铁道部相关规章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软件更新、LKJ数据换装,确保设备使用可靠、LKJ 控制软件和基础数据版本符合运用区段要求。

办理机车过轨运行单位的维护资质每年由路局电务处审定,不具备维护资质的单位,其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软件更新、数据换装等方面的业务须与铁路有关单位签署委托维护协议后,方可进行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禁止担当过轨运行牵引任务。

第六章过轨运行办理第27条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实行过轨运行年度许可和季度技术鉴定制度。

由过轨运行机车所属或支配单位向铁路局提出过轨运行书面申请,并填写“过轨国家铁路交接站运行年度许可证”,陈述过轨原因、作业范围、过轨时间、过轨机型号码,并附上“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机务)”和“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电务)”,过轨运行合同和安全协议等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过轨机车所属单位和路局鉴定部门各执一份。

一次性过轨牵引运行的机车比照本条办理。

第28条过轨机车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回送方式收费办理。

办理托运的机车发运单位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和”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由驻段机车验收室和机车所属单位委托机务段确认符合回送技术状态后盖章,并在”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空白处注明过轨机车乘务员姓名、身份证号、证件名称(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及编号、手机号码,附上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复印件,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并审核“回送员”与”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注明的机车乘务员一致,报铁路局调度所安排计划挂运。

第29条过轨担当牵引运行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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