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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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和社会保障劳动局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京医保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0号2001年6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的变更登记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变更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程序北京市医疗机构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一、办理变更的医疗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部门批示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医疗机构,其他材料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228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2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1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地区何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2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自201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保人
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附件: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32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京医保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2号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于近期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符合本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具体如下:(一)规划布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1000米范围内无同等级别同种类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不受此限制)。

同等条件下,执业时间长者优先。

(二)服务能力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2.遵守国家及本市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执业时限:三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二级医疗机构须满2年;一级医疗机构须满3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科)医院可不受执业时限限制。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申请材料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申请材料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申请材料城乡居民医保是我国政府为全民健康保障体系的完善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保证城乡居民医保的质量和效益,政府规定了定点单位申请制度,即医院等医疗机构需要向当地医保部门进行定点申请,并且提交一系列包括设备、人员、资质等在内的相关材料来经过审核后才能成为定点单位。

一、医院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中首先需要提供的是医院的基本信息。

包括医院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等信息。

这个部分主要用于确认医院是否符合定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二、医院人员信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医院必须有足够的医疗人员。

因此,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医院人员的信息,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对于医生,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姓名、职称、资格证书和工作经历等。

对于护士和药剂师,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姓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经历等。

这个部分的审核主要是检查医院的医疗人员是否有合法的从业资格,以及能够满足医疗保障方面的需要。

三、医院设备信息医院的设备和设施是医疗保障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在定点申请时,需要提供医院的设备信息。

医院设施包括手术室、化验室、实验室、医疗设备等。

医院应该拥有先进的设备,并且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这个部分的审核主要是确保医院有足够的设备来满足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四、医院资质证书医院的资质证书在定点申请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医院在定点申请前需要确保自己的资质证书齐全,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等。

这些证书是医院能够合规经营并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的重要保证。

这个部分的审核主要是确定医院的资质证书是否齐全合法,是否符合政府对于定点医院的要求。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定点单位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它们是备忘录、备份文件、医院说明文件,包含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医院资质证书、医院人员信息、医院设备信息以及医保定点申请表等。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为了给北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北京社保局每年都会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补认定工作。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承办机构】:北京社保局及各区社保机构【办理事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公示日期】:7天【查询系统】:北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系统认定范围: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认定条件:1、符合北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供主要基本医疗服务;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且年检合格;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规定时间,三级满6个月以上,二级须1年以上,一级须满2年以上;4、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法律;5、拥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6、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7、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相关部门给予的惩罚等违规记录;8、按照规定为职员参加社会保险;9、格执行北京医保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10、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数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11、建立医生工作站,配备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费用结算要求的`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等;12、医疗服务场地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5年以上。

认定资料: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表》(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医疗机构等级证书;5、年检合格证明;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7、《执业医师登记表》;8、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花名册;9、员工工作/劳动合同书、聘用书;10、申请月上上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医疗机构);11、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12、该机构执行本市社区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确认函。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根据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京社保发(2002)10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3月1日起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在本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不含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一级医院或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办理程序1.参保人员须持存档证、本人身份证(18位号码)、户口本、2张1寸免冠同版彩照,“京卡”(“京卡”由参保人员去北京市商业银行办理,并和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办理的目的是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京卡”为银灰色,注有京卡(借记卡)、“银联”字样),办理参保手续;2.参保人员以前在原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手中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带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原件;3.参保人员到前台领取《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4.参保人员将表填好后,交到前台,进行个人信息录入,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5.每月18日前完成个人信息确认的,参保人员于次月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每月18日后完成个人信息确认的,参保人员于下下月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四.缴费标准1.存档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其中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金,0.5%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存档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原有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结余额可继续使用;五.缴费时间1.每月2—11日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存档人员必须在每月2—11日前向“京卡”内存入足额现金,确保到时能够足额缴费。

六.报销范围1.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3.急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京医保发[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3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中由于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掌握不一致,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带来不便,影响了审核结算的工作效率。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流程,我们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进行了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病”)的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要求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要求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定点医疗机构将审批后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存档,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三种特殊病”门诊病历。

3、对未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患“三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按门诊“三种特殊病”对待。

4、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将参保人员第一次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及日期登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进行纸介材料的审批,同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参保人员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标明审批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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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状态: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医疗保险管理科318室
办理地点、邮编:朝阳区大柳树100号医疗保险管理科邮编:1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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