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实行钢筋重量偏差项目检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1〕2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钢筋使用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由施工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对采购和使用钢筋的质量负责,包括采购和使用的钢筋原材、场外加工钢筋、委托调直加工钢筋及采购和使用的成型钢筋、成型钢筋网。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钢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对其签字同意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筋质量负相应责任。
(二)因建设单位指定钢筋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钢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使用过程控制,保证钢筋质量(一)钢筋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核查并留存钢筋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原件;不能留存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在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供应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原件存放处、联系方式,并有双方经手人签字;不能核对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钢筋使用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对钢筋原材料进行见证检验外,还应对现场加工或外加工后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见证检验。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做好钢筋的存放管理。
钢筋存放时应做好防潮防水处理;不同厂家、不同等级、不同规格、不同批号及不同受检状态的钢筋应分别堆放整齐并在明显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生产厂家、产品等级、规格、批号、受检状态等信息;钢筋送检后、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将产品合格证(标牌标签)及包装提前去除。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21号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钢筋调直、成型加工企业: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质检联[2010]26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加工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工钢筋应满足标准要求用于建设工程的成型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盘卷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相关技术要求,盘卷热轧光圆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相关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对钢筋调直和成型加工的企业(简称钢筋加工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二)钢筋加工企业在钢筋调直加工时,只能使用调直切断设备,严禁使用延伸设备对钢筋进行冷拉处理。
(三)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调直钢筋时,应提供调直钢筋质保书,并附原盘卷钢筋的质保书;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成型钢筋时,除提供原材的质保书复印件外,应提供钢筋成型质量合格证。
(四)加工使用的钢筋原材应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质量检测,原材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不合格原材不得进行加工。
三、施工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加工钢筋的使用行为(一)在施工现场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加强对钢筋调直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将取得备案证书的钢筋加工企业列入合格供应(加工)商名录,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钢筋交货质量验收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图审机构和检测机构: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管理,遏制钢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合格钢筋流入施工现场或用于工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现对施工现场钢筋采购、使用、加工及检测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现行设计规范标准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钢筋选配应满足计算要求、符合抗震规范规定、保证构造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钢筋的品种、型号及对性能指标的要求,并且在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中告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保证新版抗震设计规范得到严格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图审查一律不予通过。
二、加强钢筋使用过程的质量控制1、严把钢筋采购及验收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使用单位要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钢筋采购,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劣质钢材。
当设计采用抗震钢筋(GB1499.2中牌号带“E”的钢筋)时,不得用普通钢筋代替。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在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后进行采购。
对同一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能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钢筋,提倡使用知名品牌产品。
当钢筋由施工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报建设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当钢筋由建设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征得施工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监理单位应严把钢筋质量验收关,严格执行先验收、再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的程序,严禁先使用后复检及边使用边复检的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理单位报告钢筋进场时间和数量,建立钢筋进场登记和使用台账,明确记录每批钢筋进场时间、数量、验收情况、复检结果、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根据台账可追溯钢筋验收和使用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10〕229号西宁市建委,各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在我厅组织开展的建筑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在建工程所用的小规格加工成型钢筋的直径和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现场闪光对焊的焊接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带来隐患。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在建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立即对本辖区的所有在建工程所用的现场钢筋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钢筋,已进场未使用的要立即清理出场;已使用未隐蔽的全面返工处理;已隐蔽的应查清使用部位,对钢筋现场见证检测,将检测结果提请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与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厂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生产的钢筋加工厂。
二、施工单位要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3.3 规定,钢筋调直优先采用专用盘条钢筋调直设备等机械方法,严禁使用强制冷拉(拔)设备,以有效控制调直钢筋的直径。
一律不得委托不良钢筋加工厂加工钢筋。
现场闪光对焊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必须严格控制冷拉率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 HRB 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同时按照《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200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等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钢筋尺寸在允许偏差的范围内,并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关于钢筋送样要求调整的重要通知

关于钢筋送样要求调整的重要通知(修改)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将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省质监总站要求,我中心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钢筋试验做如下调整:
1、钢筋试验增加重量偏差指标,单项指标收费50元,重量偏差不合格需全项复检。
2、对用于没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不需要进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屈强比、超强比试验的钢筋样品,请在委托时注明“非抗震”。
不注明默认为按有抗震要求进行上述指标检测。
4、7月31日软件升级,当天不收样。
请互相转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addf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ea.png)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代价压低检测费用。
二是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对合同的委托单位、检测价格、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信用等进行核查。
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三是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经检测机构盖章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二、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
关于对建设工程外加工钢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宝鸡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文件
宝秦建司(2010)01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外加工钢筋质量
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
根据“宝市建质字(2010)01号文件”精神,近期,我市部分建筑工地对钢筋采用外加工过程中,部分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钢筋超出规范要求进行张拉,甚至冷拔,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减小,力学性能发生改变,延伸率及塑性降低,更为严重的少量工地在加工过程中甚至以伪劣材质或废旧钢筋替换原有钢筋,给工程带来严重隐患。
为了防止此类现象在我公司建设项目上出现,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对在建项目的钢筋加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并对钢筋的加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标准更进一步完善,达到加工后的钢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二、因场地原因需要外加工的钢筋,应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主体结构。
三、做好对进场的原材料的检查验收和复试工作,检查加工钢筋的材质、规格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应的规范要求,并做好记录。
四、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应在元月22号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
公司将安排时间进行复检。
五、在公司复检或监督部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钢筋质量存在问题的在建项目,将要严肃进行处理。
二0一0年元月十六日
主题词:钢筋加工检查通知
抄送: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档(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建规〔2011〕378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工程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检测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规范工程检测确保工程质量(一)主要建筑材料的检测和抽检工作1.钢筋原材的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在钢筋原材料检测时,必须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测和检验。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进场的每批次钢筋作外观尺寸和重量偏差的测量,并做好记录,对于外观尺寸和重量偏差不合格的钢筋要及时退场,做好退场记录。
施工现场钢筋原材料不得场外加工。
钢筋原材料第一次进场,必须通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人员。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或同一工程标段使用的钢筋要有不少于2次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抽样检测,施工现场钢筋原材料第一次进场必须抽检。
同时检查监理单位对每批钢筋外观尺寸、重量偏差测量记录和不合格钢筋的退场处理记录。
2.混凝土的检测要求施工单位要在监理旁站下按规定留取混凝土抗压、抗渗等试件,对混凝土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2次,并做好书面记录。
加强对施工现场同条件和标准养护试件的管理,严格按所需的养护条件进行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应放置在同部位构件的适当位置养护,标准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放置到标准养护室养护。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或同一工程标段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坍落度要至少抽样检测1次。
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开展。
3.建筑用扣件的检测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扣件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
当扣件数量超过10000件,超过部分作另一批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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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实行钢筋重量偏差项目检测的通知[2010]21号发布时间:2010-11-25 12:34:55 被阅览数:187 次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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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质[2010]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控制钢筋使用满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我站于2010年9月25日下发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徐建质〔2010〕17号),要求在进场钢筋取样进行复试时,增加钢筋原材重量偏差项目复试要求,经我市五家检测机构2010年10月12日—10月31日统计情况:检测579组钢筋重量偏差项目,不合格组数133组,不合格率为23%,反应我市钢筋原材料质量良莠不齐,应加强控制。
为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检测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徐建质〔2010〕17号)文件进行钢筋原材重量偏差项目复检,自201 0年9月25日起实施。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进行进场钢筋取样送检时,应按实际进场数量在见证单上注明代表数量,严禁每批钢筋复试代表数量均填写为钢筋检验批代表数量的最大值。
三、钢筋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检验按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分批在不同根钢筋中分别截取十支试样(含复检备用五支),每支长度520mm,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如首次检测钢筋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均合格时,复检备用的五支钢筋样品,由送检人在取报告时领回;
如首次检测钢筋重量偏差或力学性能不合格,符合复检条件的直接采用复检备用样品复检,如复检样品数量不够,则根据需要另外通知送检单位补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筋加工成型使用前的见证抽样送检工作,钢筋实测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经检测不合格钢筋的现场退场监督工作。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2010〕17号发布时间:2010-9-30 17:12:31 被阅览数:615 次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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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质〔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杜绝劣质钢筋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现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产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持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应存档。
二、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钢筋进场验收制度,核查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表面标志及其标示内容是否一致。
设计图纸注明使用牌号带E 的钢筋应在标牌上及质量证明书上明示。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对进场钢筋的外观检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尺寸测量、重量偏差检查,带肋钢筋外观检查应核对表面轧制的牌号标志、生产厂名(商标)和公称直径尺寸,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收集保存产品标牌。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为生产厂家提供的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抄件人姓名并加盖抄件单位公章。
三、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筋应按生产厂家、炉罐号、钢筋牌号、规格分开堆放,并清晰标明生产单位、产品规格、进场数量、检验和使用状态等。
四、钢筋进场后在外观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验收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复验;增加现场取样进行钢筋重量偏差复验,复验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钢筋复验取样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规定,具体为:每批钢筋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吨。
钢筋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检验按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在不同根钢筋中分别截取不少于五支,每支长度不小于500mm的试样,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五、凡设计图纸对钢筋有抗震性能要求的,或使用HRB335E、HRB400E等在“强度等级加E”的钢筋,施工单位在填写检测委托单时,应注明“增加抗震性能指标检测”;钢筋抗震性能指标应符合: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大于1.30;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小于9%。
六、检测机构出具钢筋复验报告中,应有钢筋力学性能(含抗震性能指标)及重量偏差复验检测结果及结论。
七、钢筋力学性能及重量偏差复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我站报告,通知建设(监理)单位不合格信息。
八、钢筋复验不合格时,应按下述要求采取措施:
1、钢筋首次复验不合格后,加倍取样复试时,施工单位的加倍取样、样品封存以及送检应当有监理单位的见证,加倍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就不合格钢筋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我站。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不合格钢筋及其所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和处置,并在进场钢筋验收记录中注明处理和处置情况。
3、经加倍复验不合格退货的钢筋,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办理退货手续,并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将复验不合格批的所有钢筋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后方可将该批钢筋清退现场;不合格色标统一规定为桔黄色,总长度不少于30cm。
九、建设(监理)单位应当认真行使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认可的钢筋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文件《关于禁止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通知》(徐建发〔2008〕62号)要求,施工现场不得采用冷拔钢筋。
十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钢筋连接接头质量检查及验收。
严格按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进行施工现场加工与安装质量的过程控制。
钢筋连接接头抗拉强度等力学性能检测,应在外观检查合格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后,在工程实体结构中的钢筋连接接头成品中随机取样,严禁单独制作试件进行送样检测。
十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钢筋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对不按规定取样检测及见证取样的有关单位,我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两条同类信息: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2010年度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的意见[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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