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规则

合集下载

公证提存收费标准

公证提存收费标准

公证提存收费标准一、前言。

公证提存是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当事人将其财产、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委托公证机构保管、保全的行为。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是公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就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

二、收费标准。

1.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2.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管费用,根据委托人提存的财产、文件或者其他物品的价值确定保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依法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办理费用,公证提存的办理费用是指公证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的公证服务费用,根据公证提存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

(3)其他费用,公证提存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取件费、送件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依法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公证机构应当在办理公证提存时向委托人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并在公证书中明确载明收费情况,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委托人在办理公证提存时,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不得私自与公证人或者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达成其他收费协议。

6. 对于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委托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7.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公证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语。

公证提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服务形式,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提存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本文对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公证提存规则

公证提存规则

公证提存规则公证提存规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将相关证据材料交由公证机关予以保管和存储的规定。

公证提存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用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和非司法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将从公证提存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公证提存是指当事人将相关证据材料交由公证机关保管,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证提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丢失或损毁,以及避免争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公证提存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各类书面文件、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但不包括违法、违禁品或者无法公证的物品。

公证提存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在民事领域,公证提存常常用于合同、协议、遗嘱等重要文件的保管;在商事领域,公证提存可以用于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刑事领域,公证提存可以用于存储违法犯罪的证据材料;在行政领域,公证提存可以用于存储政府文件、行政决定等重要资料。

申请公证提存的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要提存的证据材料,并将其整理齐全;其次,当事人需要前往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最后,公证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受理提存申请。

一旦申请获得受理,公证机关将会对证据材料进行保管,并开具公证书,证明提存事实和提存文件的基本情况。

在申请公证提存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证据;其次,当事人应当在公证提存申请表格中详细描述证据材料的内容、来源、用途等信息;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并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文件复印件等。

公证提存是一种保护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有效手段,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提存时,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提存,是指公证处通过公证程序,对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者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提存原因消失后交付债权人的一种提存方式。

《公证法》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提存事务。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第7条规定,民间借贷之债的标的物-货币和有价证券,属公证提存范围。

在民间借贷提存中,为履行还债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借款人是提存人,贷款人是提存受领人。

(1)提存公证的申请。

当贷款人出现《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借款人为了消灭借款债务,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的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提存的借款人的身份的证明。

申请提存的借款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存的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②提交民间借贷合同。

包括借据、欠条等书面合同,或者提供据以履行还债义务的证明材料。

③提供有关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④贷款人(即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⑤提存标的物-货币的种类、数量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等明细表。

⑥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从其他材料。

借款人申请公证提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提存公证申请。

提存公证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二是向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向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2)提存公证的受理。

借款人申请提存,同事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①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还债义务,且债务合法、有效、到期。

;②贷款人出现《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原因;③申请提存属于接受申请的公证处管辖;④所提供的材料齐全。

借款人申请提存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公证提存的条件

公证提存的条件

公证提存的条件公证提存是指当事人将某份文件或财产交由公证机关保管,并由公证机关出具保管证明。

公证提存具有保全证据、确保权益、维护公正等功能,被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公证提存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身份条件:公证提存必须由合法的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提存文件或财产的合法性:当事人提存的文件或财产必须合法。

对于文件,公证机关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财产,公证机关会对其来源进行核查,确保财产的合法性。

三、提存事由的合法性:当事人提存的事由必须合法。

公证机关不会受理违法、违反道德伦理的事由。

例如,当事人不能以提存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进行其他不当的目的。

四、提存的必要性:当事人提存的文件或财产必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存的事由进行审查,确保提存的文件或财产与事实相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价值。

五、提存申请的程序:当事人需要按照公证机关的规定提交提存申请。

通常包括填写提存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缴纳提存费用等。

公证机关会对提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提存手续。

六、提存的保管期限:公证机关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提存的保管期限。

对于文件,保管期限一般较短,可以根据需要延长。

对于财产,保管期限一般较长,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提前解除提存。

七、提存的保管责任:公证机关对提存的文件或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公证机关必须保证提存的文件或财产安全、完整,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等相关服务。

八、提存的解除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解除提存。

解除提存可以是提前解除,也可以是到期解除。

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关提出解除申请,并按照公证机关的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公证提存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和证据保全措施。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是指在存放款项时要求由公证机构办理的存款管理业务规则,由财政部、司法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商发布的。

根据这些规则,存放款项不能由任何企业或个人直接
开立银行存款或定期存款,存款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审查和审核,才能列入账户,受政府的
管理和监督,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和财产安全。

提存公证规则是以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加强社会资金监管和防范风险为手段,推动提存公证工作的有效落实。

根据规则,公证机构要牢固建立公共财政及企业收支
管理监督制度,坚决杜绝财政款项的滥用、流通和挪用,建立行之有效的存款监管程序,
以免发生有关资金的违规操作;同时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经济投资项目,应委托公证机构审核开立新账户,由其监督财政款项的使用。

提存公证规则还提出,在公证机构审核之前,对应当履行财政款项审查要求的项目应
当经过公证机构审核,这是以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为目的,是财政与司法部门和相关机构一
道努力推动提存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存款事宜,必须遵循
联合国有关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司法部的公证实施准则,对公证文件进行专业化、规范
化的审查和审核,努力确保存款安全和完备。

提存公证是公共财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有
效运行,在实施提存公证规则时,应把要求高于各地和行业的标准统一,以便达到财政安
全和合法性、完备性的最大程度。

各地政府也要继续加强与公证机构的配合,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各项业务的审核及审批工作,履行公共财政的监督职能,确保公共资源的合
理分配和安全使用。

公证之提存公证规则

公证之提存公证规则

在线公证:https://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在线公证:https://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诸方面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睹目的成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了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以良好的法制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护为基础。

近年来,我国制订、修改、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如《公证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使我国的法律条文更趋合理,法律体系更趋健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现行的公证办证规则是否能够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是摆在我们这些公证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下面就此问题谈一谈我个人的看法:首先据法理可知,法律及一些部门规章、规定等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是法的特性决定的,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虽然在制订时是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随着社会的前进和发展,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逐渐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就要求不断的重复立法活动来修改和完善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接触的新事物也越来越多,社会公众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也较以前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要求办理公证事项的新种类层出不穷,这种需求就要求我们的有些公证办证规则要有所修改和调整;再次,公证作为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亲睐,办理公证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其中也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利用办理来的公证书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在办理公证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蒙蔽公证人员,导致错、假证,致使公证员承担原本不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为保护我们的公证人员正常的执业行为也要将有些公证办证规则进行修改和调整。

《提存公证规则》是我国司法部1995年6月2日通过政令的方式发布的,这也是全国公证人员目前办理此类公证唯一的行为准则。

《提存公证规则》发布、施行已经有十三年之久,随着《公证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提存公证规则》也有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现就《提存公证规则》中有些条款的修改,阐述一下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证提存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提存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提存的条件及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签订产⽣债务的,债务⼈要依约定履⾏债务,⽽债务⼈履⾏债务时,有可能因债权⼈原因⽆法履⾏的,那么公证提存有什么条件及程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公证提存的条件及程序公证处予以提存的条件:(1)提存⼈有提存能⼒,且意思表⽰真实。

所谓提存⼈,是指为履⾏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

由于提存是⼀种法律⾏为,因此需要提存⼈为提存时具有⾏为能⼒,且意思表⽰真实,提存⽅能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提存问题。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原因已如上述。

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过⾼的,债务⼈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仍然属于履⾏债务,因⽽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不构成提存。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辨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当告知提存⼈,如提存受领⼈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产⽣提存的效⼒。

提存⼈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并记载上述条件。

对不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公证提存的程序:1、债务⼈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迟延或者⽆法向债权⼈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提交提存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提存公证规则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5.06.02
【实施日期】199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38号)
《提存公证规则》已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提存公证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