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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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

(2011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已由学校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至少在学术期刊或学校网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本人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工业大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本条款为基准,针对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具体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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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硕士学位申请。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科负责人在校内外各聘请一位相关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评阅人。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

3.学位论文。

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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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格审查未通过者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领域)5-7位专家组成, 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或校外专家,必须有申请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至少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有一位来自企业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校具有相关学科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任,秘书由博士生担任时,院系应对其进行专门培训。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答辩委员会秘书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决议(建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硕士学位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外,还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有关其申请博士学位的建议。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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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各学院应集中组织答辩,研究生学院根据需要在答辩前或答辩后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相关领域校外专家进行预审或复审。

第十一条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论文学术评议书;

4.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论文答辩会记录;

各学院指派专人收集整理上述材料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所属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已按第十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建议缓授学位;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但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对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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