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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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剂产品(2011年10月1日实施强制性认证)[1]

灭火剂产品(2011年10月1日实施强制性认证)[1]

编号:CCCF-XSRK-OO1:2009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2001-06-29发布 2009-12-15第三次修订 2009-12-25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CCCF-CPRZ-20:2019

CCCF-CPRZ-20:2019
编号:CCCF-CPRZ-20: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
2020-06-30 第 1 次修订
2020-07-01 实施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认证依据标准 ............................................................ 1 3.认证模式................................................................. 1 4.认证单元划分 ............................................................. 1 5.认证委托................................................................. 2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见附件 3)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并通过认证业务委托系统提交。
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并负有管理、保存、保 密义务。文件审核结论应按时限规定通知认证委托人。 5.3 认证安排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要求,以合同方式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 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确认认证实施方案。 6.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指定实验 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 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对于消防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消防产品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认证程序等内容,旨在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要明确消防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

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安全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例如,灭火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报警器的声光报警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消防产品,实施规则要明确其特殊技术要求,确保其适用于不同的使用场景和环境。

其次,实施规则要确定消防产品的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

测试是评价和检验消防产品质量和性能的重要手段。

制定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经过合格的测试,达到相应标准和性能要求。

例如,对于灭火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火灾场景进行灭火试验,以验证其性能和灭火效果;对于报警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报警信号进行测试,以验证其报警灵敏度和准确性等。

同时,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的制定要秉持公正、客观、可靠、科学的原则,确保测试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第三,实施规则要明确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程序是对消防产品进行认证的一系列规定的步骤和程序。

通过认证程序,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且能够得到官方认可。

认证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材料准备、初步评审、现场评审、测试、报告审核等多个阶段。

同时,认证标志是消防产品经过认证后,可以在产品上携带的标志,用于证明其已通过强制性认证。

认证标志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认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最后,实施规则要完善认证监督和管理措施。

认证监督和管理是对消防产品的整个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结果的复核,以及对已经获得认证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等。

通过认证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认证程序的公平、公正,防止认证机构和企业的违规行为,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 1 1.适用范围 .....................................................................................................................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 1 3. 认证模式选择 ............................................................................................................ 2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3 4. 认证单元划分 ..........................................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C18-032014)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C18-032014)

编号:CNCA-C18-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2014-05-30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2)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3)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获证后监督 (6)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7.3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8 认证证书 (8)8.1认证证书有效期 (8)8.2认证证书内容 (8)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认证证书的使用 (9)9认证标志 (9)9.1标志式样 (9)9.2使用要求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 (9)12 认证实施细则 (10)附件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灭火设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灭火设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喷水灭火系统产品主要包括喷头、喷头联动控制装置、喷灭火剂供应装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气控制设备和其他相关组件等。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喷射水雾、泡沫或其他灭火介质将火源进行扑灭。

CQC认证实施规则对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于喷水灭火系统产品,CQC认证规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标准。

如产品应满足国家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测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法和评定标准。

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产品的技术文件、测试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现场审核。

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3.样品测试:在现场审核的基础上,认证机构会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功能性测试、安全性测试、抗干扰性测试等。

对于特殊类型或者关键部件的产品,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测试。

4.认证证书和标识:通过审核并且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后,认证机构将颁发CQC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使用CQC认证标识。

证书的有效期通常是三年,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对产品进行再认证。

5.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已获得CQ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认证机构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测试、产品抽检等。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认证机构可能会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或停产。

以上是CQC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CQC认证,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同时,CQC认证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变更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变更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8号关于发布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变更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一、为强化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国家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CNCA-C18-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同时废止。

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二、根据手提式灭火器国家标准修订结果,现将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由GB4351.1、GB4351.2 变更为GB4351。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2012年4号)要求,制订标准制修订转换期的认证实施方案,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和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CNCA-C18-02:2024)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国家认监委2024年8月5日。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三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根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办法》,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如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型式认可申请表、产品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等。

2. 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方式进行申请。

3. 申请受理:受理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4. 技术评审:受理机构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技术评审,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5. 实施检验:通过技术评审的产品将进行实施检验,以验证其技术性能和安全性。

6. 认可证书颁发: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将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7. 监督检查:对已经获得认可证书的产品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8. 变更申请:如果产品型号、规格或性能发生变化,申请人需及时向受理机构进行变更申请。

9. 撤销和暂停:如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标准要求,受理机构有权撤销或暂停产品的认可证书。

10. 申诉投诉处理:对于申请人对认可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投诉,并由受理机构进行处理和调查。

以上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具体的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二)1. 制定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程序和要求,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防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消防产品。

3. 基本原则(1)科学性与准确性:认可程序和要求应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并真实准确地反映消防产品的性能。

(2)公平和公正:所有申请者应平等对待,认可结果应公开透明,不涉及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3)高效和便捷:认可程序应简化,办理周期应缩短,提高效率。

(4)风险控制:确保认可程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降低认可过程中的风险,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编号:CNCA-C18-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2020-11-30 发布
2020-11-30 实施
国家认证认..............................................................................................................................................................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3.1 基本认证模式................................................................................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编号:CNCA—09C—046: 200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2-05-01 发布 2006-5-18修订 2006-8-30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附件2: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全性能委托检验认证的申请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2 送样方法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企业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4.1.2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4.1.2.1 检验标准检验标准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4.1.2.3 检验方法除相应的产品认证特则有规定外,检验方法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

认证的申请4.2.1 申请单元划分4.2.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4.2.1.2 产品单元型号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而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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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MHSB-01(A/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灭火设备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前言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适用范围 (1)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3. 认证模式选择 (3)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3)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4. 认证单元划分 (3)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5.1 认证流程 (3)5.2 认证时限 (3)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4)6.1 认证委托 (4)6.2 型式试验 (4)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5)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7.4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9)7.6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8. 认证证书 (10)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8.6 证书恢复 (15)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9. 认证的变更 (16)9.1变更类型 (17)9.2变更程序 (17)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7)11. 认证标志 (18)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附件1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附件3喷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62)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68)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79)附件7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80)附件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89)0. 引言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3: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中的喷水灭火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洒水喷头、水雾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头、水幕喷头、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通用阀门、预作用装置、减压阀、末端试水装置、加速器、消防洒水软管、沟槽式管接件、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细水雾灭火装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产品。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1) 工厂检查结论;(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结论;(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7) 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9)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1。

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类别分类原则A类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AAA级)。

(作为参考条件)B类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如A级或A级以上)。

(作为参考条件)C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除A类、B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生产企业;(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

D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除C类(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D类生产企业应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C类,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 认证模式选择3.1 认证的基本模式实施喷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式。

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按照实施规则第4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5. 认证流程及时限5.1 认证流程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6.4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3。

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6.1 认证委托6.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

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与相关方的协议等(见附件2)。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6.1.2 委托资料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见附件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1.3 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3) 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5) 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6) 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型式试验6.2.1 型式试验合同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2.2 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指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指定实验室。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2.3 样品数量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3要求。

6.2.4 试验项目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试验项目按附件3要求执行。

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2.6 型式试验报告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7)。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

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果。

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天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指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6.3.1检查依据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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