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和评估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划分出的相互独立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确定。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和外来人员能够清晰了解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栏、安全网、护栏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预防措施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急预案第十七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整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前言建筑工地的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保证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规范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在建筑工地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建办质[2018]31号文件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为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提供了指导。

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中规定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包括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支撑体系、深基坑、爆破、非常规作业、施工机具、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防腐、防火等十一个工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组织中的各个部分,包括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人员、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要求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三章规定了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包括施工前确定有效的施工方案,限制高处和施工机具、设备等的作业范围,施工过程中实施必要的地面围护、侧面保护、顶面保护等安全措施,对高处作业和爆破作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非常规作业,对施工机具、设备等进行必要的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四章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包括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办理行政许可前提供应急预案;对高处、支撑体系、起重吊装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的考虑和论证,在施工中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评估第五章规定了安全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法,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要定期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结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是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办质[2018]31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安全管理责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由项目总监负责。

项目总监应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二、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培训所有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的识别、应急处理和个人保护装备的使用等。

2. 工艺流程规范对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详细的工艺流程规范,明确每个步骤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按规范进行作业。

3.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为确保工程安全,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例如,为高空作业提供稳固的脚手架和安全带,并确保现场有救生设备和消防器材等。

4.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材料的储存和使用、设备的维护和安全操作等。

三、应急处理措施1. 应急预案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紧急疏散路线、应急联系人和电话、事故处理流程等内容。

2. 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进行事故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

四、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必须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工艺流程、材料性质、环境条件和人员因素等。

五、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建立安全记录和档案,包括培训记录、检查记录、事故记录和应急演练记录等。

这有助于查找问题和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结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保证工程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品质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的责任、科学的措施和有效的培训,可以从根本上控制和降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各方。

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超限跨度的桥梁、隧道、地下工程等;涉及爆破、起重吊装、拆除改造、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等特殊作业的工程;涉及地质灾害、地下水位高、地下管线密集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工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设备的工程;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危大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施工单位是危大工程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检自控。

监理单位是危大工程的监督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危大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管理方案危大工程的范围、类型、数量、位置等基本情况;危大工程的安全目标、原则、要求、标准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流程等;危大工程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应急等措施;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惩激励等制度;危大工程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危大工程的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等程序;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费用预算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的施工内容、范围、顺序、方法等;危大工程的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配置和使用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和控制点;危大工程的施工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布置和交通组织;危大工程的施工人员配置和培训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监测和检测要求和方法;危大工程的施工应急预案和救援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方案应当包括对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人员是工程施工中的主体,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直接关系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因此,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做到知识在脑、技能在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另外,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井然,安全设施完善。

同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综上所述,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建造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可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当事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事故后果较大等特点,应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当事人的安全责任进行规范,确保危(wei)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章工程前期安全管理第四条在招标文件中,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明确,评标时要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条在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需进一步完善的须催促整改,并将审核意见及整改情况在施工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wei)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七条对危(wei)险性较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和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危(wei)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依法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对存在危(wei)险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我国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分部份项工程要即将停工整改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较大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所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关键内容的操作指南:一、定义与范围1.定义: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范围: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二、职责分工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责任1.提供资料: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2.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

3.支付费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4.提交资料: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施工单位责任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组织专家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公告与警示: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重新审核和论证。

5.人员登记与履职: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

6.施工监测与巡视: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撤离。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复杂性、施工难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高层建筑、超限结构、特殊结构、地下结构等结构类工程;桥梁、隧道、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等交通类工程;水利水电、石油化工、核电站、火电站等能源类工程;矿山、爆破、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等特殊作业类工程;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控制,以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过程和成果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责任主体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并与其签订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管理经费的充足;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信息公开和备案的义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形成安全管理报告,并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 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 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 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 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 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 予以调整。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 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 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 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2018年06月01日生效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
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 2018年3月8日 王蒙徽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 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 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 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 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 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 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 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 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 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 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 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 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 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
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
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 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 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等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