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易所螺纹钢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指导手册第版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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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手册(螺纹钢RB)(DOC)

交割手册(螺纹钢RB)(DOC)

螺纹钢期货合约交割手册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编制本手册。

具体以交易所最新公布为准。

一、仓单注册和注销(一)仓单生成1.仓库仓单生成流程:*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2.厂库仓单生成流程* 交割商品应当是经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 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充抵保证金使用。

* 厂库标准仓单的交割有效期为厂库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六个月,厂库标准仓单超过交割有效期即失效,不得用于期货交割(二)包装物的规定、计量和溢短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计量和溢短: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三)仓单注销1、仓单所有人提货时,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割仓库提交注销申请,交割仓库在审核后予以发货。

2、仓单所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1)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交割手册(螺纹钢RB)(DOC)

交割手册(螺纹钢RB)(DOC)

螺纹钢期货合约交割手册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编制本手册。

具体以交易所最新公布为准。

一、仓单注册和注销(一)仓单生成1.仓库仓单生成流程:*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2.厂库仓单生成流程* 交割商品应当是经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 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充抵保证金使用。

* 厂库标准仓单的交割有效期为厂库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六个月,厂库标准仓单超过交割有效期即失效,不得用于期货交割(二)包装物的规定、计量和溢短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计量和溢短: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三)仓单注销1、仓单所有人提货时,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割仓库提交注销申请,交割仓库在审核后予以发货。

2、仓单所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1)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02•【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2〕128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的要求,满足市场需要,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所开展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现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2022年12月2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上期综合业务平台功能,保障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的有序运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委托,通过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三条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和能源中心已上市品种的保税标准仓单。

第四条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五条仓单交易商经申请备案,可以参与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六条仓单交易商申请参与交易所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必须具有对应品种保税货物贸易资格。

仓单交易商申请参与能源中心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必须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并且具有对应品种保税货物贸易资格。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操作指南第一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概述一、简介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推出了新一代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标准仓单将以电子方式存在,本操作指南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无纸化标准仓单。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仓单生成、交割和期转现、仓单冲抵保证金、仓单转让、仓单质押、仓单注销等。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架构,仓单业务参与者可以使用浏览器,通过因特网访问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二、系统结构图第二章帐户和用户管理一、标准仓单帐户任何机构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以下简称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机构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标准仓单帐户分为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和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自营会员在交易所开立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

交易法人是指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

交易法人应通过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期货公司办理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的开立手续。

非交易法人是指不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但与仓单业务有关的法人客户,包括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所、期货公司等。

非交易法人应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通过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可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

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在交易所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二、仓单系统用户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先创建仓单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才能登录和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第四条交易所应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六条会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七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八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九条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指定交割仓库可根据标准仓单所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所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十条标准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七)标准仓单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解析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解析

CATALOGUE目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概述•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模式•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及控制措施•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情况及发展趋势•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定义与特点010*******业务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而传统融资方式难以满足其需求。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重要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拓展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高市场份额。

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业务背景与重要性业务流程1. 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

2.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标准仓单进行审核和评估,确认其合法性和价值。

0102参与方1. 借款人:持有标准仓单的企业或个人。

2. 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4. 其他相关方010*******定义:动态质押融资模式是指借款人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银行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并根据借款人的要求进行质押物置换,同时允许借款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质押物。

特点 1. 借款人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质押物,并委托第三方监管人进行监管。

2. 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质押物的价值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融资决策。

3. 借款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质押物,但需经过银行审核。

统一授信模式010*******借款人信用风险质押物的价值波动可能影响融资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因此需要对质押物进行严格的评估和控制,确保其价值和合法性。

质押物风险质押物处置风险利率的波动可能影响融资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因此需要对利率进行监测和控制,以避免利率波动对融资企业的影响。

利率波动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内部欺诈风险国内外市场情况及对比分析国内市场对比分析发展趋势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趋势。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仓单系统第三条交易所应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电子仓单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会员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六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七条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八条标准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指定交割仓库可根据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九条标准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七)标准仓单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权利凭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三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第十四条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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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所螺纹钢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指导手册第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1、标准仓单如何入库(1)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2)标准仓单基本概念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根据标准仓单所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所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见附件);(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仓单生成流程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入库注意事项:(1)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2)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3)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货主应当到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4)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应当复核仓单数据。

(5)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

如果仓单所有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未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验收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

(6)一般而言,3至5天内可以办理完毕标准仓单入库的相关手续。

(7)螺纹钢仓单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2、螺纹钢交割流程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下面以螺纹钢rb0909合约为例,来说明具体交割流程:第一个交割日(即2009年9月16日),买卖双方投资者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系统提交螺纹钢或线材的买入意向(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和螺纹钢或线材的仓单。

第二个交割日(即2009年9月17日)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供的螺纹钢和线材的资源按“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进行交割配对。

第二、三个交割日(即2009年9月17日、9月18日),买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货款,交易所在收到货款后向买方会员清退30%交割保证金并释放仓单。

交割货款=∑(交割结算价×每张仓单重量)(注:每张仓单的货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第三交割日(即即2009年9月17日),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支付货款。

第四、五个交割日(即即2009年9月21日、9月22日),卖方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螺纹钢期货合约和线材期货合约交割开票流程为:卖出方客户→卖出方会员→交易所→买入方会员→买入方客户。

卖出方会员交付增值税发票的日期为第一个交割日至第五个交割日。

螺纹钢期货合约交割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交割结算价为含税价格(地区贴水和牌号贴水直接在交割结算价中扣除)。

(2)资金流转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3、螺纹钢交割相关费用螺纹钢交割成本主要如下表螺纹钢交割成本=保证金占用成本+固定费用+浮动费用=保证金占用成本+(交易费+运输费+交割费+入库费+仓储费)+增值税螺纹钢交割成本计算范例:以上海地区5月12日三级螺纹钢4510元/吨,持有期30天计算,交割时结算价为4600元/吨,现货螺纹钢买入价为4300元/吨,则螺纹钢交割成本计算过程如下:保证金占用成本=4510×2.25%×30/360=8.45元/吨假设运输费用为40元/吨,则固定费用=交易费+运输费+交割费+入库费+仓储费=4510×0.0003+40+1+18+30×0.15=64.85元/吨另外,由于螺纹钢现货市场与期货交易所计量的差别,需将以理计的螺纹钢现货价格换算成过磅,以4300元/吨的HRB400螺纹钢为例,按照3%的负公差计算,其折合呈期货价格应为4300/(1-3%)=4433元/吨。

增值税成本为两次开票的税差,由于交易所开票价为合约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含税价),因此两次开票的税差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结算价与现货的税差,则增值税计算公式为:税差/(1+17%)×17%浮动费用=增值税=(4600-4433)/(1+17%)×17%=24.26元/吨故上述情况下,每吨20mmHRB400螺纹钢的交割成本为=8.45元/吨+64.853元/吨+24.26元/吨=75.56元/吨。

以上交割成本计算过程仅供参考,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特别提醒的是仓储费用的收取办法,具体如下: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

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4、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交割相关事项(1)交割规则a、自然人不能参与钢材期货的交割。

b、进入交割前的持仓调整,根据相关规定,螺纹钢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c、临近交割,保证金将按规则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螺纹钢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交易保证金调整为30%。

(2)交割单位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3)质量规定a、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质量应当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牌号为HRB400、HRBF400、HRB335、HRBF335的有关规定。

b、交割螺纹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c、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或12米定尺。

d、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e、螺纹钢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4)螺纹钢公称直径分布要求客户在进行某一螺纹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公称直径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交割数量≤6000吨,可以是同一公称直径。

b、6000吨<交割数量≤9000吨,至少是两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60%。

c、9000吨<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三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0%。

d、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四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0%。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5)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可螺纹钢注册品牌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见附件1),并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质检机构见附件2)。

(6)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3(7)螺纹钢期货升贴水及仓储费用1、地区升贴水天津地区螺纹钢和线材交割贴水130元/吨;2、牌号升贴水牌号为HRB335或HRBF335的螺纹钢替代交割贴水130元/吨。

上海期货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升贴水标准以及仓储费用,并另行发文通知。

5、保证金资金分配方案保证金资金的使用包括期货公司合约保证金和提供贷款银行所需的质押保证金两部分,为尽量减少对客户现金流的占用,特提供该保证金分配方案,以供参考,基本方法如下:客户可以标准仓单充抵部分保证金,同时再以部分自有资金充抵保证金,以节约现金流。

另外,客户未充抵保证金的标准仓单可用于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附注: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则,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按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作为保证金的金额最高位标准仓单市值的80%。

)表1期货公司保证金分配表6、风险揭示 (1)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关于钢材标准合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表:注: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此外,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当某一钢材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此外,若用于抵押的标准仓单对应标的物即螺纹钢价格出现下跌,贷款银行将会视跌价程度来决定是否要求客户追加质押账户保证金,具体需与银行协定。

(2)限仓风险期货交易都有限仓制度,越临近交割月份仓位限制会越严格,如果超过限仓要求的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螺纹钢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如下(单位:手)注1: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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