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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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三) 立法建议 梁氏建议稿: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 ★ 梁氏建议稿: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 邻地利用权和典权 ★ 王氏建议稿: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 王氏建议稿:土地使用权、 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 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 用权、 用权、特许物权 人大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人大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居住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 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五)地役权 1.概念: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 概念: 概念 人土地的权利。 人土地的权利。 参考法规\物权法 参考法规 物权法.doc(第156条) ( 条 物权法 2.特征 特征 (1)土地用益物权 ) (2)依约定产生 ) (3)附随性 ) (4)不可分性 )
3.内容 内容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中国民法学》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 P437-438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了解) ◆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了解) ◆ 我国大陆法律中的用益物权(阅读法条; 我国大陆法律中的用益物权(阅读法条; 地役权是重点) 地役权是重点) 典权(了解) ◆ 典权(了解)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使用、 的物权。 的物权。 参考法规\物权法 参考法规 物权法.doc(第117条) 物权法 ( 条 (二)特征 1. 他物权 3. 用益性 5. 独立性 2. 限制物权 4. 占有性 6. 有期性
(四)典权与典当 1.典当的概念与实质 典当的概念与实质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 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 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 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 比例费用,取得当金, 息、偿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偿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实质上是一种质押或抵押为条件的一 种借贷关系。 种借贷关系。 参考法规\典当管理办法 参考法规 典当管理办法.doc(第3条) 典当管理办法 ( 条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1)

②转包: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 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进行农业生产。 ③出租: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 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 转包与出租的关系: 相同点:转包、出租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 关系不变 区别:转包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流转;租 赁无此限制
④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 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⑤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 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 农业合作生产。(家庭承包除外) ⑥抵押:类推于转让(家庭承包不得抵押)
2.流转(移转的继受取得) (1)流转的形式:《物权法》128条规定:“土 )流转的形式:《物权法》128条规定:“ 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 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 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133条规定:“ 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 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 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补偿权: (1)征收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 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 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土地改良补偿 (3)期限届满时,地上物取回权
(二)义务 1.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1)数量、方式、期限 (2)不可抗力的影响 2.依约定用途、方法使用土地 (1)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不得闲置、荒废:《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不得闲置、荒废:《土地管理法》 37条第3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 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保持地力:保护、合理利用农地,不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章 用益物权(1)

第三章  用益物权(1)

甲—权—能—转—移——乙—侵—夺—、—妨—害—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二)用益债权的逻辑结构:
所有权权能转移——有权支配他人之物——权:债权
对他人享有债权——只能对所有权人主张“债权请求权” 占有标的物的,对任何人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
(乙的债务人所)甲有—权权—能—转—移—用—益乙债—权侵—夺—、—妨—害—丙
占有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述
(一)概念 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国家、
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加以用益的物权。 (二)特征 1、主体具有广泛性 2、客体具有专属性和立体性 (1) 专属性:土地——国家、集体所有 (2) 立体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独立财产性——用益物权征收补偿制度
三、承包地的流转
1、两种承包权,两种流转方式: 家庭承包:转包、互换、转让。 “荒地”公开承包: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节 地役权 一、概念: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
主权利—— A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取得(一级市场)
(一)划拨取得 1、概念: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或无偿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特征 (1)行政性 (2)优惠性 (3)无期限性 3、划拨取得的条件: (1) 公共利益用地 (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划拨取得的方式: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成立)
4、留买权:出典人将其典物的 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典权人享 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精__复件_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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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地承包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设立——承包合同
(2)农地承包权的流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 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承包荒地——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 式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A、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承包合同的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 2、承包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 3、程序(承10条) 村民会议-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方案:依法拟订/村民全文讨论通过/ 公开实施 4、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承包合同生效 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127条)。
典权
典权是指承典人以支付典价为条件,而占有、使
用和收益出典人的不动产,出典人在约定期间内有
权回赎其出典财产的一种民事权利。
《民通意见》第120条: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 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 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 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
1、承包方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集体成员优先承包权。(承47条) 2、设立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将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后再实行承包经营 权或股份合作经营。 3、承包合同
承包期限
1、法定期限
第126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 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 我国的种类 用益物权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地 役 权
准 物 权
准物权
(一)概念和特征
准物权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 质的权利”, 也称特许物权。 自然资源/依行政特许取得/有偿使用资源并收益。

《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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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使用权人即使因不可抗力不能使 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减免租金的支付,而农 地使用权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收益减少或全 无时,可以请求减少地租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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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与取得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
(1)出让
(2)出租
以出租方式设立基地使用权与基地使用权出让 的区别是:①基地使用权出租的原因关系是租赁; 而基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因关系实质上是基地使用权 买卖。②基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所有人向基地使用 权人定期收取地租;基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人 向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收取出让金,出让金实质是 基地使用权出让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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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地使用权
一、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即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
(二)特征
①基地使用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
②基地使用权是限制物权。 ③基地使用权是以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为目
第三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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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设立
(一)我国现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水资源法等法律,现行用益 物权的类型包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 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等,还包括渔业权、 采矿权等准用益物权。
④农地使用权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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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使用权的期限及限制
(一)期限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三十 六条规定: 农地使用权的期限为五 十年。既存的农地使用权,其期限短 于五十年的,延长为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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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流转 • 838条 地上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设定抵押权。但契约另有约定
或另有习惯者,不在此限。 • 前项约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地上权与其建筑物或其它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让与或设定其它权
利。 • (2)工作物取回权 • 第 839 条 地上权消灭时,地上权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应回复土地
第三编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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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用益物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 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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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 权。
2、对物: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对权利:处分的权利
3、客体问题:不以不动产 为限。注意:只有日本 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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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益物权的价值
前项约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农育权与其农育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让 与或设定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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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免地租 第 850-4条 农育权有支付地租之约定者, 农育权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减少或全无时, 得请求减免其地租或变更原约定土地使用 之目的。
前项情形,农育权人不能依原约定目的 使用者,当事人得终止之。 3、工作物取回 第 850-7条 农育权消灭时,农育权人得取 回其土地上之出产物及农育工作物。
原状。 • 地上权人不于地上权消灭后一个月内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归属
于土地所有人。其有碍于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请求回复原状。 • 地上权人取回其工作物前,应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愿以时
价购买者,地上权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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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物之补偿 权 • 第 840 条 地上权人之工作物为建筑物者,如地上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丰富的内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其概念、特征、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2. 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期限性: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其设立和消灭都受到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

(4)可分性:用益物权可以分割为多个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为了实现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的权利。

地役权主要包括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从事建设活动的权利。

4.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建设住宅的权利。

5. 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居住在他人物权上的不动产的权利。

6. 耕地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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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解决?
(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 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 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 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楠系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村 民,与外乡三十里铺村的赵某结婚后,村里以她 结婚为由,强制收回其未到期的承包田。婚后双 方一直在男方的原籍居住,共同耕种三十里铺村 分给赵某的承包期为30年的耕地,种植水稻、大 豆等农作物,收益颇丰。后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 于2002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楠回到娘家,多 次要求三里九村归还其出嫁前承包的未到期的耕 地,但她的要求没有得到答复。生活没有来源的 李楠找过镇领导、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问题 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问:李楠的承包权能否得到 保护?
4、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 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生效时设立。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 1、地役权 2、人役权 3、地上权 4、永佃权
(四)我国的分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国有资源使用权
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 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捕捞的权利
第二节 承包经营权
一、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 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 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 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 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 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 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 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 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 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 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 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 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 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 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 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交纳农业税的义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城郊某村将靠近河边的200亩荒滩,通过公开发 布和协商的方式以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承包给城里 人张某从事种养殖业和旅游的综合开发,承包期为 30年,双方依法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经 营3年之后,张某因资金紧张,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 并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但张某随后在一 次车祸中死亡,于是村委会便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提 出收回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对此,张 某的女儿小张提出异议,认为承包期还没有满,自 己有权继续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 经营权。
三、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使用权;
2、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流转权;
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 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又叫农地使用权(有人称其为农地承包经营 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 照承包合同约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 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 种、养殖或放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为:
1、主体的社区性;
2、取得的平均分配性;
3、客体为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 原、滩涂、荒地、水面的权一、概念、特征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占有、使 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是限制性物权;
2、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3、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4、其标的主要是不动产。
问题 (1)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 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 任?为什么?
2003年6月,北方某包装进出口公司委托王某 购买了别墅一套,后因故一直空置。王某见有机 可乘,私刻了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伪 造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欠自己货款为由 向法院起诉。又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特别授权委托 书,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双方达成了 以别墅抵偿钱款的调解书,王某以此办理了过户 手续,尔后以低价将别墅出售给李某。
第三章 用益物权
北京宋庄“画家村”买卖农民房案件
2002年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买下马海涛在 宋庄镇辛店村的391.28平方米的小院。2007年, 在房价高涨和高额拆迁补偿款传闻下,马海涛将 李玉兰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归还房产。 经过2007年的二审,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农村居 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的有关规定,判 定房产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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