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复习要点》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个别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 第2节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受理(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
(老百姓说的不算)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1.可以复议2.附带审查3.不可复议(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法复习资料

行政复议法复习资料一、单选题1.对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哪个机关报管辖?(湖南省人民政府)2.对四川省某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四川省人民政府)3.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4.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但是,法律规定,对有些部门的行政复议,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这些部门为下列哪项内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
这些规定不包括下列哪项?(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6、《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哪种情况除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7、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哪个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委托的行政机关)。
8、依法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送依法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9、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有权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10、行政复议决定书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一经送达)。
11、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12、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 60 )。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1.复议范围;2.复议的法律依据;3.复议机关的确定;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第4条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
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第5条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
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
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关于行政复议的知识点背诵

关于行政复议的知识点背诵一、知识概述《行政复议》①基本定义:行政复议呢,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然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这个行政行为的要求。
简单讲,就像是你觉得某个当官的做了个决定让你受委屈了,你去找个更能说理的地方告状,让人家看看这个决定对不对。
②重要程度:它在行政法这个学科里可是很重要的哦。
这是一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也给老百姓提供了一个救济自己权益的方法。
要是没有行政复议,咱普通人被行政机关委屈了,那可能就没地儿说理去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了解啥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这些基本概念。
比如说,你得知道政府部门哪些行为算行政行为,像交警开罚单就是典型的行政行为。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很有用啊。
比如说我有个朋友开了个小饭店,卫生部门突然给他说卫生不达标要罚款很多。
他觉得卫生部门检查的时候有不合理的地方,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让更高级的部门去看看这个罚款决定到底合理不合理,要是不合理就可能把罚款的事儿改回来。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行政法里,行政复议可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它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知识点都是有关联的,都围绕着行政权的行使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②关联知识:和行政诉讼关系紧密。
区别呢,行政复议是找行政机关内部说理,行政诉讼是去法院打官司。
还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关,像合法行政原则,如果行政行为不合法,就可能被行政复议机关否定。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一定难度。
好多人弄不清到底哪些事儿能复议,哪些不能。
比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分一般就不能复议。
- 关键点:得准确找到复议机关是谁。
像如果是对县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那复议机关可能是这个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按我的经验,这个挺容易让人迷糊的。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还挺重要的,无论是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基础知识部分,还是法学专业考试里的行政法部分都爱考。
- 考查方式:可能直接考定义,也可能给一个案例让你分析能不能复议、谁是复议机关之类的。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总结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
一、行政复议法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定义:行政复议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2.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人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3.逾期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决定1.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2.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3.决定的种类: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四、行政复议的执行与监督1.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机关应当履行。
2.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五、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1.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行政复议法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了解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知识点,有助于我们在遇到行政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重要知识点

行政复议重要知识点一、知识概述《行政复议》①基本定义:行政复议呢,简单说就是老百姓觉得行政机关做的一些事,像处罚啦、决定啦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就向一个能管这个行政机关的上级或者特定的机构去申诉,让他们重新看看这个事儿。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是一次“行政行为的复查”。
②重要程度:在行政法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它是一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做事的好办法,也给咱们老百姓一个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要是没有行政复议,老百姓受了委屈都没地儿说理去,行政机关可能就会比较随意地做决定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行政机关都有哪些职能、哪些行为算是行政行为。
就比如知道交警开罚单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这就是比较基础的知识了。
④应用价值:比如有个小商贩,被城管说违规摆摊罚了款。
小商贩觉得自己没违规或者罚太重了,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争取公正的处理。
这样能避免老百姓被行政机关不合理对待,保障社会公平。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行政复议在行政法体系里,就像是一个监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监控器,与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行政诉讼紧密相关。
它们目的都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只不过行政复议是在行政体系内部先解决问题,行政诉讼就是到法院打官司了。
还有像行政主体的概念,因为得知道是谁做的行政行为才有办法复议嘛。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
首先要搞清楚哪些事能复议,哪些不能。
就像有些内部行政行为一般就不能复议,这就容易混淆。
- 关键点:要准确确定复议的对象、复议机关,而且得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复议申请。
我记得有一次帮朋友研究他的一个小商户被查封的事儿要行政复议,结果差点就错过申请时间了。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挺重要的。
不管是法学考试还是公务员考试里涉及行政法部分,都会考到。
- 考查方式:可能直接问某一行政行为能不能复议,或者给出个场景让你找出复议机关是谁。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核心概念准确含义: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培训

行政复议法培训行政复议法培训简介行政复议法是指一种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合法、不公正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在行政复议法培训中,学员将学习行政复议的基本原理、程序和要点,以提高对行政复议的理解和运用。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程序原则: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条件、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等。
2. 平等原则: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公开原则: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司法保障原则:行政复议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环节: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 受理环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进行受理,一般要求申请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符合法定要求。
3. 审查环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相对人的听证、调查等措施。
4. 决定环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可以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也可以是其他适当的决定。
5. 履行环节: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
三、行政复议的要点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 合法性: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基于行政机关的不合法、不公正行政行为,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
2. 时限: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决定都有一定的时限,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3. 权利保护: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利进行陈述、举证,行政复议机关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必须按照决定进行履行,否则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汇总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1.复议范围;2.复议的法律依据;3.复议机关的确定;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第4条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
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第5条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
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
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
公民、法院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一款即是这样规定的。
该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四,复议终局型。
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本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即属此种模式。
该模式是对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彻底例外。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容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其中有两点是需注意的:1.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有行政不当案件。
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
关于这一点区别,详见下条分解。
三、重点法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本法第26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法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几乎每年律考必考,应予全面把握。
1.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多出了第(三)项“许可证管理”,第(四)项“行政确权”,第(六)项“农业承包合同案”等情形。
2.第8条排除了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地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
这3种情形是:(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详见下面第7条的分解。
3.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本条包含三层意思:(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在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完毕,再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第26条)。
四、重点法条第9条意思分解:1.依第9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至少是60日。
《行政复议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许多立法包括列入律考范围内的许多经济法,商事法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15日。
《行政复议法》生效以后,这些关于“15日”的规定一律失去了效力。
2.注意60日的起算点。
五、重点法条第10条意思分解:有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是律考重点,应予准确把握。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①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
如甲殴打乙,甲作为致害人受到处罚,若乙认为行政要关所作了解情况行政罚偏袒了甲,乙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③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称为行政裁决,如土地确权裁决等。
对于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为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与代理(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
3.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条件是:(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是最一般情况;(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委托行为。
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由继续行政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6)派出组织。
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由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第三人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作为申请人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反之亦然;(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即为第三人;(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审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家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六、重点法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5、18、20条。
意思分解:第12-15条共4个条文详细陈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各种情形,为律考绝对重点,力求精益求精地掌握。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几点:1.第12条第1款的选择制及其例外(第2款)。
2.第14条有以下几层意思:(1)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要关申请复议;(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3.第15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区别。
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报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即是被申请人,故复议机构是其设立人。
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不是被申请人,其设立人为被申请人,故有与第(一)项的不同规定。
4.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复杂,读者可首先掌握前述第1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关于被申请人确定的陈述,再回过头来复习第15条,容易多了。
5.特别注意第15条第2款及第18条的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先行接受申请的义务(第15条第2款)。
接受下来以后,再依第18条规定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6.了解第20条的上级机关的直接受理规定。
七、重点法条第16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7、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