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23年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23年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的要求,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四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氧气乙炔气瓶,是指储存和运输氧气和乙炔等气体的钢瓶或铝瓶。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安全监察,是指对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二章生产环节第七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制造。
生产过程中应保证瓶体材质的质量和瓶阀的可靠性。
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氧气乙炔气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处理。
第八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查询可追溯,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应的生产记录。
第九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监测设备,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在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确保产品的运输安全并方便用户正确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第十一条销售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销售活动。
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氧气乙炔气瓶进行质量监督,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保留销售记录,对销售的氧气乙炔气瓶进行标识和登记,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安全使用指南。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员工,具备较强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能够回答用户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运输环节第十四条氧气乙炔气瓶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运输车辆应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并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气瓶是储存压缩气体的重要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确保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气瓶的监察工作尤为重要。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指导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气瓶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
3. 责任和义务3.1 监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1.1 制定监察计划监察机构应制定气瓶安全监察的年度计划,包括监察频次、监察范围、监察内容等,确保监察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3.1.2 检查合规性监察机构应定期对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和储存气瓶。
3.1.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如发现气瓶存在问题或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用、追究责任等,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2 使用和储存气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和义务3.2.1 遵守相关规定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3.2.2 定期检查气瓶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正常运行。
3.2.3 配合监察工作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配合检查。
4. 监察内容和要求4.1 信息记录和台账管理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相应的气瓶信息记录和台账,包括气瓶的编号、规格、压力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
4.2 气瓶的检查和维护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对气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等,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行。
4.3 气瓶的存储和使用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存储和使用,包括存放位置、防火防爆措施等,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监察记录和报告监察机构应对每次监察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形成监察报告,并向被监察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和反馈。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改和消除存在的问题。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气瓶是储存高压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化工、医疗、危险品运输等领域。
然而,由于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故而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进行监察与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档主要介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 监察内容2.1 气瓶的申领与管理气瓶的申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气瓶的使用、存放、运输等行为必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2.2 气瓶的存放与贮存气瓶的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储存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气瓶的存放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气瓶的存放场所禁止架高或向下堆叠;•存放氧气、乙炔等气体时必须避免与易燃、易爆物质接触;•存放气瓶的地面应平整、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托盘或货架;•不同种类的气瓶要分别存放,避免混淆。
2.3 气瓶的使用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使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气瓶的阀门必须保持清洁,禁止使用生锈、破损的气瓶;•使用气瓶时需保证气瓶的正常温度范围;•禁止将气瓶作为支撑物料或随意更改其位置;•使用这些气瓶作为压力容器时,应按规定使用专用扳手;•使用期限已到的气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归还计量单位。
2.4 气瓶的检验气瓶的检验是气瓶安全监察的重点之一。
国家法规规定:二氧化碳气瓶、自用、液化石油气瓶等要求每两年检验一次;氩气瓶、钢瓶、铝瓶等要求每五年检验一次。
在气瓶检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发现有渗漏、氧化等情况的气瓶必须立即停用,不能进场检验;•气瓶的检验地址应该是持证检验机构或管理单位指定的检验场所;•气瓶氧化程度大的地方不得出现裂纹;•确定检验时间时,应该按照检验记录或仪器上所标明的日期进行(标记为YYYY/MM/DD);•气瓶内必须确认无残余物质,否则有污染物质的气瓶不能进口检验。
2.5 气瓶的报废气瓶在使用期限已到、检验不合格或发现内壁有缺陷时,必须及时报废。
报废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好废旧气瓶,避免其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引言简要介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程的制定目的,即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公共安全。
规定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气瓶的生产、检验、充装、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1.2 基本原则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求气瓶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部分:气瓶的设计和制造2.1 设计要求规定气瓶设计应满足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等内容。
2.2 制造要求明确气瓶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包括生产工艺、焊接、无损检测、水压试验等环节。
第三部分:气瓶的检验和评定3.1 定期检验规定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和内容。
包括外观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查等。
3.2 评定标准明确气瓶检验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规定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气瓶的充装和使用4.1 充装要求规定气瓶充装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充装设备、充装环境、充装操作规程等。
4.2 使用要求明确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包括气瓶的搬运、储存、维护和应急处理等。
第五部分:气瓶的安全附件5.1 安全附件的种类和要求列举气瓶常用的安全附件,如阀门、减压器、压力表等。
规定安全附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
5.2 安全附件的维护和更换规定安全附件的维护和更换周期。
明确安全附件的更换和报废条件。
第六部分:气瓶的报废和处理6.1 报废条件明确气瓶报废的条件,如超过使用年限、严重损伤等。
规定报废气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6.2 处理要求规定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处理要求。
包括气瓶的破坏、标识、回收等环节。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7.1 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包括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违法行为查处等。
7.2 监管措施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包括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结语总结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重要性,强调各方责任和义务。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规程主要是为了确保氧气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监察规程:
1. 检查气瓶的外观:定期检查氧气乙炔气瓶的外观,包括检查气瓶是否有明显的损伤、锈蚀或漏气等问题。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气瓶。
2. 检查气瓶阀门:定期检查气瓶的阀门是否正常工作,包括检查阀门是否能够顺畅开启和关闭,以及阀门是否有气体泄漏的迹象。
3. 检测气瓶内部压力:定期检测氧气乙炔气瓶内部压力是否正常,确保气瓶内部压力始终在安全范围内。
4. 定期维护气瓶设备:定期对氧气乙炔气瓶设备进行维护,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以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5. 储存和运输安全:氧气乙炔气瓶需要储存和运输时,应根据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包括正确的储存位置和运输方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 培训和教育:及时对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他们了解气瓶的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方法。
总之,安全监察规程对于保障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安全至关重要,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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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预防气瓶事故,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气瓶的活动。
三、监察责任1. 监察单位应定期对气瓶的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情况进行监察,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使用合规性。
2. 监察单位应派出专业人员负责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气瓶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监察单位应要求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四、监察内容1. 对气瓶的存储条件、使用环境、防护设施、标志标识等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周围环境安全。
2. 对气瓶的检验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合格。
3. 对气瓶充装及使用的安全操作进行监察,确保气瓶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4. 对气瓶的运输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五、监察要求1. 使用单位应配合监察单位的工作,接受监察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对于监察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六、监察记录监察单位应及时对监察情况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追踪,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七、监察质量监察单位应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及时性,确保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质量。
八、监察结果对于通过监察的单位,监察单位应开具监察合格证明。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监察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追踪监察。
九、监察奖惩对于认真履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职责、规范使用气瓶的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监察改进监察单位应不断改进监察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质量。
十一、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业务咨询有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解释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监察单位咨询。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生产、使用和检验各类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中,应以人的安全和生命为前提,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使用、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气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并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生产、检验、试验设施和设备;(二)具备生产能力,能够按照要求生产所需的各类气瓶;(三)具备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气瓶的生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生产过程中应当保证不受到污染,保证气瓶的清洁和干燥;(二)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储存介质,选择相应的材料,并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材料的加工和焊接;(三)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热处理、清洗、外表装饰、喷漆等工艺操作;(四)生产完毕的气瓶,应当进行交付检验,并进行贴标示,标明气瓶的生产日期、制造单位、规格等信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八条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规格、用途、介质等要求选择适当的气瓶;(二)在使用气瓶前应当查看气瓶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合格标志;(三)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确保气瓶不受损坏;(四)在气瓶存放、运输中,应当注意避免碰撞、摩擦和外力损伤;(五)不得随意拆卸气瓶的安全装置和阀门,不得超载使用气瓶。
第九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气瓶的管理制度,明确气瓶的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等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监察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以安全技术为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监察制度,保障气瓶质量安全、使用可靠。
(二)按照“强制检验、自行检查、安全监察、抽查检验”的原则,确保气瓶及相关配套装备质量安全。
(三)推行质量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其技术指标的认定和监督。
(四)科学安排监察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安排以及组织管理把关,确保工作规范性。
(五)加强知识技能技术更新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受雇能力。
二、检验项目
(一)气瓶外观及各种附件的质量检查;
(二)气瓶的质量及强度检查;
(三)相关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检查;
(四)相关配套设施的量具及仪器状态核实;
(五)气瓶使用后主要结构件外观检查;
三、检验标准
(一)按GB/T1345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做检验;
(二)按GB/T6653《液化空气气瓶技术条件》做检验;
(三)按GB/T5099《气瓶安全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按GB/T4189《液化空气气瓶使用单位技术条件》做检验;
(五)按GB/T1905《液化空气流量计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监察程序
(一)安排检验任务,确定监察员和工作时间;
(二)编制检验报告,登记实验数据;
(三)由监察员完成检验;
(四)按照国家标准审核检验报告;
(五)制作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五、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制度的气瓶生产、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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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
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
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第三章安装第十六条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负责。
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
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
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
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 类和B 类:(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
(二)B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
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年。
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
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充装第二十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对不符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
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 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章使用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
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