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3-2024学年全日制小学校历和教学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3-2024学年全日制小学校历和教学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榕教初〔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3-2024学年全日制小学校历和教学计划》的通知榕教初〔2023〕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省市属小学、市属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教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1〕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福州市2023—2024学年全日制小学校历和教学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小学课程设置,开齐开足国家课程。
严格实施“零起点”教学,学校要组织教师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省颁课程设置方案和“零起点”教学要求,制定学期、学年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进度,确保教学内容和要求前后有机衔接、循序渐进。
学校的课程表要向家长和社会公示。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课程开设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加强日常管理。
非毕业年级期末考试应安排在学期结束三天内进行,不得擅自提前。
二、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校历规范作息时间。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号)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
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必要的午休时间;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达到规定睡眠时间要求。
学校要指导家长和学生,制订学生作息时间表,在保证学生睡眠时间要求前提下,结合学生个体睡眠状况、午休时间等实际,合理确定学生晚上就寝时间,促进学生自主管理、规律作息、按时就寝。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新生需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完成入学注册流程,而借读生则需经过审批同意,并携带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并管理学生学籍档案。
班主任需负责填写学生的成绩及品德评语,并提交至教导处进行保存。
学生所获得的各种奖励或受到的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案中。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程序,提交书面请假条。
若未履行请假手续,将视为旷课处理。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二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请假五天以上的,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对于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与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三十六节(注:三次迟到或早退计为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时间达到两个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未到校。
5. 休学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
6. 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
五、学生因病需休学的,必须提交休学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文件。
经学校审批同意并盖章后,还需报教育局备案。
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复学时需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学,但不得利用转学机会跳级。
七、学生不得自行申请退学。
留级或降级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二)一、新生需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而借读生则需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需填写学生成绩及品德评语,并交教导处保存。
学生所受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手续,需提交请假条。
否则,将按旷课处理。
请假天数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的,则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针对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闽教基[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原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元月十六日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名册(附表1)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第五条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
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本: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2.户籍证明;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接到《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
未经申请逾期要求补报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从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第二条本《办法》按学校(含私立学校)办学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毕业生就近免试升入初中。
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生(含工读学校)可参加各地组织的升学考试,由高级中等学校择优录取.初、高中新生的入学录取登记表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四条凡符合有关规定应入学或被录取的新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本市、县(含市、区,下同)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小学毕业生按时进入初中,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高一新生在开学后的二周内不到校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非本市、县(区)户籍的学生中,其家长系烈士或属于地质、矿井、外海、支边人员等,在原户籍所在地学习确实有困难者,由家长工作单位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入指定的中学学习,取得正式学籍。
毕业时准予报名参加所在地的中学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外国中学生来我省接受基础教育按教育部制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执行。
在大陆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到大陆的中学就读的有关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公安部的教外港(1991)5号文的有关规定通知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要求办理。
第六条因家长调动工作或举家迁移,且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而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初、高中新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入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转出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将该生的入学录取证件和全部考试材料送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经审核,按规定统筹安排在转入地区学校的初一或高一就学。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C5-1-01.学籍管理制度-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定期上报所辖县(市、区)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所属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定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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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日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7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缓。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就近升入学区内的初中学校。
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施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助对口的初中学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
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保留1个月的入学资格。
到期仍不能入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
第九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片。
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
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
外省转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统一由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三、学生学籍卡片(含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
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动,以及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督促改正。
第十八条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
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和要求。
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等级制,鼓励初中学业评价也采用等级制。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机会。
第二十条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高中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极个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
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三条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全国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四条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级的教育。
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复)学申请表(附件5)。
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