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
三个股东如何分配股权 三个股东最佳股权分配

三个股东如何分配股权三个股东最佳股权分配一、三个股东如何分配股份较合理?一、三个股东如何分配股份较合理?三个股东分配股份较合理的方法是:个人出资额所占比例=个人出资额÷三人出资总额×100%。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2、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股份分配形式1、首先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法人代表,然后在公司章程里确定商量好的投入比例,按比例分红;2、组织一次股东会,并做好记录形成书面的东西,然后签章、手印确认。
会议内容应确定以下几个方面:①“职责分工”-谁负责财务,谁负责公关协调,你负责公司运营管理。
②在注册资本以外的运营费用应作出预算,并确定这笔费用由谁负责投入。
③注册资本以外的营业费用属于进入资金,不管是谁本人的资金或组织资金投入的,都应确定由公司账户支付相应的利息(我们是按3%算的);另外公司经营盈利账面的闲置资金,不论哪个股东个人要支用,也要收取相同比例的利息入公司账面。
④确定分红方式。
⑤因为你是总经理(经理),负责公司运营,所以你们要协商确定你的薪酬标准;如果你占20%的股份,薪酬就低些,占10%的话就定高些,这个不是面子问题,而是工作问题,须提出来协商。
3、收益上就要看你们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标准。
4、情投意合、目标一致做公司,万事以友好协商结果为准。
《公司法》中对三个股东的股份分配情况有明确的说明,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上,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协商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来确定收益。
股东出资额与股权比例的关系

股东出资额与股权比例的关系(2011-08-2119:58:23)标签:分类:案例解析2003 年6 月,陈某与赵某、白某三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三人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赵某担任董事长,持股比例是40%;陈某担任总经理,持股比例是30%;白某担任董事,持股比例是30%。
,资金按照股份比例调拨,调拨额与股份比例不相符时,超调资金作为负债考虑,股权比例不变,增加调资计算资金利息。
2003 年7 月2 日,三人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章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销售、室内装潢服务;公司股东为赵某、陈某、白某,赵某出资现金400 万元人民币,陈某出资现金300 万元,白某出资现金300 万元; 公司股东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股东全部缴纳的出资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经验货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同日,陈某存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00 万元,赵某、白某共同存人人民币370 万元。
2003 年7 月4 日,三人向会计师事务所写出书面投资声明,表明共同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赵某投资入股货币资金400 万元,陈某投资入股货币资金300 万元,白某投资人股资金300 万元,并提供了书面的出资协议。
2003 年7 月11 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证明三人均按约定将出资款存人了银行账户。
2003 年7 月14 日,区建设委员会向区工商分分局发函称,请给予赵某、陈某、白某办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同月l5 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 万元。
陈某向法院起诉称:2003 年7 月2 日其与赵某、白某签订了公司章程,约定:由赵某出资400 万元,其与白某各出资300 万元,共计1000 万元作为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与比例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与比例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股权转让双方的权益、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其中,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与比例是协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出资方式以及比例的相关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是协议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1. 现金出资:即买方以现金形式购买股权。
这是最为常见和直接的方式。
买方在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股权所需金额直接支付给卖方。
2. 实物出资:除了现金外,股权转让协议中也可以约定以实物形式进行出资。
这意味着买方可以以实物资产的形式换取股权。
例如,买方可以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其他形式的资产出售给卖方,作为购买股权的支付方式。
3. 红利再投资:有时候,买方可以选择将已获得的股息或者红利再投资到目标公司的股权中。
这样做可以减少现金支付压力,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增加买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
4. 债权转股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买方可以将其持有的债权转化为目标公司的股权。
这种方式通常是在目标公司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时使用的。
5.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出资方式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创新,例如以股权交换、股权抵押等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股权转让的出资比例除了规定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股权转让协议还需要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出资比例。
这一比例决定了买方在目标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资比例的确定通常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协商:买方与卖方在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股权转让的出资比例。
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和投资计划,协商确定买方所获得的股权比例。
2. 目标公司估值:买方与卖方可以参考目标公司的估值情况,确定出资比例。
三人合伙出钱和出力股权分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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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出资与股东出资比例

公司法人出资与股东出资比例在一些商战中,我们经常听见的名词就是股东了。
其实股东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或者股权的人,他们是都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表决权。
相较于公司法人,我们有些陌生。
这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从字面上看,好像比股东权利更大一点,真的是这样么?作为公司法人,其出资能比股东们要少吗?华律网小编马上为您解答。
一、公司法人的出资能比股东少吗可以。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与股东没有直接关系。
在股份公司中,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不一定是股东。
然后,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
根据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是由股东会选出来的,而董事长一般是由董事会选出来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也是股东会选出来的,经理是董事会聘用的。
所以没有任何规定说法定代表人要出资比例多的人担任。
二、企业法人和法人企业的区别,以及法人,公司,企业的区别企业法人与法人企业的实质是有些不同的,作为企业的法人,这个企业说明是股东制,这个法人只是所以股东推选出来代表这个企业处理该企业相关工作的。
但是法人企业,则说明这个企业是由这个法人自身创建的。
所以,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权不同。
公司也是企业,但企业不等同于公司。
从法律上公司和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谋取经营利益的经济组织。
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1、成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当然,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公司里面股权怎么分配

公司里面股权怎么分配一、初创公司应如何分配股权一、初创公司应如何分配股权初创企业股权分配方式有:一、按照出资额比例分配,出资是股权分配的依据,根据出资额与占总出资额比例进行股权分配,这种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资人获得股权比例有多有少。
第二、股权协商分配方式。
两位股东,一个出资60%,一个出资40%,但股权进行平均分配。
平均分配方式可能会削弱公司创始人的控制力而影响公司决策。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转让股权的程序进行。
结婚后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公司国有股权如何转让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出资人的同意,应当将股权转让给具有购买能力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生效要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合同模板

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合同模板《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股权协议》甲方(出资方):____________乙方(持股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乙方提供经营管理能力,共同开展业务,特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1.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1.3 项目规模:____________1.4 项目投资估算: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2.1 甲方向项目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
2.2 乙方向项目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
2.3 甲方同意将其对项目公司的出资额中的____________%计入乙方名下,由乙方持有。
2.4 乙方实际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为____________%,但甲方保留对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否决权。
第三条资金用途3.1 甲方出资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公司的____________(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市场开拓等。
3.2 乙方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资金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投入的效益。
第四条责任及义务4.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时间、数额向项目公司出资。
4.2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确保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3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但甲方有权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5.1 项目公司的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项目公司的亏损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亏损。
出资占比与股权占比合同6篇

出资占比与股权占比合同6篇篇1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进行出资,并对出资占比与股权占比达成协议如下: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向乙方出资的比例及相应的股权占比,确保双方的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
二、出资额及股权占比1. 甲方出资额:甲方应向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
2. 股权占比:根据甲方实际出资额,甲方在乙方的股权占比为______%。
三、权责条款1. 甲方有权按照其股权占比享有乙方的相应利润分配权、公司决策参与权等股东权利。
2. 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出资,并遵守乙方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3. 乙方应保证甲方的出资安全,并为其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
4. 乙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分配利润,确保甲方按其股权占比获得相应分红。
5. 乙方的重要决策(如合并、分立、增减资等)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征求甲方意见。
四、出资时间与方式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全部出资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2.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出资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补充。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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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
1.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概述
在以我国《公司法》为基础的公司资本制度下,出资比例指股东实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亦即以分数或百分数表示的出资额或出资份额;股权比例指股东基于出资占有的公司财产权、决策权等相关权利的份额,即以分数或百分数表示的股东权益。
2.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法国。
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关于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问题,从法律上肯定了可以不同。
(2)美国。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公司资本制度采取典型的授权资本制度。
股东的股权比例完全依照股东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股东通过章程来约定。
(3)德国。
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又区别于法国,因德国公司实行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可以不同,也可以由股东通过协议约定。
3.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采用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资本制。
即规定了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要保持一致。
在对待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我国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在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问题上始终保持内外企业政策一致,要求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
4.我国实践中的变通做法
实践中,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必须一致的法律规定制约了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合法的工商登记手续,突出体现在吸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
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多采用如下变通做法:
(1)采用两个协议,两种章程的形式。
递交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议、章程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文件,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受法律保护;私下制定的协议、章程为真实情况的反映,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一旦发生争议不受法律保护。
(2)采用合法的变通手段,通过无偿赠与等方式达到形式上的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的一致。
这虽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都会增加企业引入风险投资进程中的程序。
(3)通过协议约定双方投资的比例,风险投资方超出比例部分的投资,放
入新设公司的“资本公积”科目。
目前,风险投资多采用此种做法,但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双方扩大注册资本金规模的需求。
同时,要求投资各方要高度信任,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北京市工商局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试点,在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关系问题上实现了突破。
政策的出台,的确为企业引入风险投资中解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为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当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①政策的规定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执行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的企业一旦在运营中发生争议涉及法律程序,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势必会因为“有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而工商部门与公司法有关规定相悖的政策,势必会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原理而导致司法机关判定“不适用或不参照执行,而以法律规定为准”。
虽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机关执行与法律相悖政策的行为尚无法律制裁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直奉行“以法律规定为准”的原则,实际上对工商局的政策持否定态度。
②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适当保护了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股东的权益,但也使一些人士陷入了一种误区,认为股东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决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从而达到公平。
事实上,公司最重要的特点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不超过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总额。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将其确立为公司法律原则。
虽然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持否定态度,但多数人仍持肯定态度。
这种制度的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是“揭开公司的面纱”的制度。
鉴于“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是基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理念适用的一种司法手段,而非一种立法规制,即便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和执行,也并不否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所以,该观点无法理依据。
5.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公司法的制定是为了给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维护公共秩序,一旦其某些法律规定已经成为公司发展的制约,势必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我们认为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应当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关系的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1)可行性分析。
①园区企业有需求。
②有可借鉴的国际经验。
前面已经阐述。
这里不再赘述。
③有法理依据。
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适用于公司法,约束公司从设立到发展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解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关系问题。
2)具体建议。
鉴于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有两种建议:
(1)借鉴英美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在确立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允许公司遵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股东的股权比例,将公司法相应的条款做出修改,第4条、
第33条、第41条增加“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将工商局有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可以不一致的政策扩展到全部企业,对公司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增加一条“公司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股东在公司内所占股权可与其实际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
依次类推,公司如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含新股东)实际拥有的注册资本数额可与其股权不一致。
”。
目前,鉴于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内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呼声很高,公司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建议立法部门抓住有利时机,根本解决公司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的关系问题。
(六)小结
现行《公司法》已经走过了七年成功的历程,在经济环境巨大变化的内部驱动力和国际化接轨的外部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它也到了应当反省和修正自己的时候。
基于上面的研究和分析,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具有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改“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或者是“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2.关于资本构成问题,在进一步明确出资适格性条件的基础上,应当以“现金出资下限控制法”来限制现物出资的构成比例;
3.立法中区分“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与“出资人享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两个不同的概念,并明确后者可由出资各方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