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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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一、引言城市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质量一直备受关注,它关乎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对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至关重要。

二、定义和分类1. 环境卫生质量环境卫生质量是指公共场所的清洁程度、卫生设施的完好情况、垃圾处理和分类情况等综合因素。

2. 主要公共场所主要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公园、商场、医院、学校等城市生活中人流密集的场所。

三、评定标准的制定原则1. 科学性评定标准需要基于科学依据,包括公共卫生学、环境科学、城市规划等领域的理论和实践。

2. 参与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期望,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3. 可操作性评定标准需要具备操作性,能够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具体的改进方向和措施。

四、评定标准的内容1. 清洁程度评定标准应包括地面、墙面、设施设备的清洁情况、污渍、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指标。

2. 设施完好情况卫生间、垃圾桶、消毒设施等设施的完好程度及维护情况。

3. 垃圾分类和处理垃圾分类情况、垃圾桶设置与清运频次、垃圾处理设施的完好情况等方面的考量。

4. 明示标识环境卫生相关的标识设置情况,包括禁止吐痰、分类投放、垃圾分类指引等标识的设置与维护情况。

5. 其他因素如环境噪音、空气质量等其他与环境卫生相关的因素。

五、评定标准的执行与改进1. 定期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质量评定应该定期进行,可以是每月、每季度甚至每年一次。

2. 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应当公开,可以通过媒体渠道、政府全球信息湾等向市民公示,推动城市管理者的改进。

3. 持续改进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城市管理者改进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依据,以推动城市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

六、个人观点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评定标准的制定可以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

在建立评定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期望,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只有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评定标准,才能真正推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持续改进。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1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1

il l 51 Y r()ckMar xicp nd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 ] 21号1997年2 \\ 3 H发布)1总则1.0.1为丁清洁、优L 2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去卫生水平,统介国城市环境卫生潢fit标准.制定彳、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坏境卫生工作.1.0.3城山环垃卫牛!业应做到文咏消洁、卫生和佇序,最大RUtMM少对环境:mm艮牛活的影响.城市外境I!生管理部门应負贪將怦木标准的实适.片対辖区内久•則、境卫生丁件的单位和个人遇彳】折导和监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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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21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21
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
表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 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 70% 的繁华闹市地段 (2)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 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 平均人流量为 100 人次 / 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 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 2 ~ 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
2
泊星石
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
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 98% ;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衡量一个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高低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状况。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垃圾处理、噪音污染等多个方面。

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健康。

合理的空气质量标准应包括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多个指标,以全面评估城市空气质量。

水质是另一个重要方面,城市的供水质量、水体污染状况都应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考量范围。

此外,垃圾处理、噪音污染等也是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这些方面的标准制定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并且与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全面提升。

其次,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和发展阶段。

不同的城市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

同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与城市的整体发展战略相衔接,以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与城市发展水平的协调发展。

最后,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旦确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城市环境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还应加强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卫生习惯的培养,让每个市民都成为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守护者。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城市内空气、水、土壤及噪声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

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质量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意义重大,可以起到规范和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作用。

本文将详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重要性,内容丰富,并举例说明。

一、城市空气质量标准城市空气质量是影响居民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制定城市空气质量标准十分必要。

城市空气质量标准通常包括对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如PM2.5、PM10、二氧化硫等)的浓度限值的要求。

例如,国家标准规定,PM2.5的年均浓度不应超过35微克/立方米,PM10的年均浓度不应超过70微克/立方米。

此外,标准还可制定对于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段的限制要求,以应对特殊情况,如限制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污染等。

二、城市水质量标准城市水质量是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健康的关键。

为了保证城市水质,制定城市水质量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水质量标准通常要求对水中主要污染物(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的浓度限制,确保达标水体适宜饮用、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的需要。

例如,国家标准规定饮用水中镉、砷等重金属的浓度限制。

水质量标准还可以分为不同级别,以适应不同水体功能需求,如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

三、城市土壤质量标准城市土壤质量对于农业生产、城市绿化以及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土壤质量,制定城市土壤质量标准势在必行。

土壤质量标准通常要求对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的含量进行限制,以避免超标污染物对土壤功能的破坏。

例如,国家标准规定农田土壤中砷、汞、镉等重金属的含量限制,而城市公园土壤限制更为严格。

此外,土壤肥力指标也是土壤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以确保土壤具备良好的农业生产潜力。

四、城市噪声质量标准城市噪声是给人们带来不适和危害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居民的身心健康,制定城市噪声质量标准十分重要。

噪声质量标准通常规定了不同区域(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的噪声限制要求,以确保噪声不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过大干扰。

文明卫生城市的标准

文明卫生城市的标准

文明卫生城市的标准一、城市规划和管理1. 城市规划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完善。

2. 城市管理应规范有序,公共场所整洁美观,市容市貌清新整洁。

3. 城市交通应遵守规则,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有序。

4. 城市绿化应合理规划,公园、街道绿化带等公共绿化区域应保持整洁美观。

二、环境卫生和清洁1. 城市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公共场所无垃圾、无污水、无污垢等。

2. 城市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空气质量良好。

3. 城市水体应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污染、无异味等。

4. 城市噪音控制应有效,噪音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三、公共设施和设施维护1. 城市公共设施应完善,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园、广场、体育设施等。

2. 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及时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3. 公共设施的使用应规范有序,避免损坏和浪费。

四、健康教育和宣传1. 城市应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2. 城市应加强卫生宣传工作,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的卫生素质。

3. 城市应倡导健康生活方式,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保持身体健康。

五、垃圾处理和环保1. 城市垃圾处理应规范有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应合理安排。

2. 城市垃圾处理应采用环保技术,减少二次污染,保护环境。

3. 城市应加强环保工作,减少空气、水体等环境污染。

六、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1. 城市食品安全应得到保障,加强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市民的食品安全。

2. 城市饮用水安全应得到保障,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确保市民的饮用水安全。

3. 城市应建立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七、社区文明建设1. 社区居民应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等基本道德规范。

2. 社区公共秩序应维护良好,公共设施和设备应得到妥善使用和保护。

3. 社区环境应整洁美观,绿化带、垃圾分类等公共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4. 社区文化活动应丰富多彩,积极开展各类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

附件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一、道路1、保洁范围:道路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公交站、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及附属公共设施,包括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2、保洁等级: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保洁等级3、路面质量要求(1)路面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窨井盖沟眼畅通干净,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2)路面污染物定义:包括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塑料袋、落叶、落果、粪便等废弃物,以及积灰、痰迹、油污、果浆等污迹。

路面污染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路面污染物控制标准注:对落叶的考核限于大面积落叶季节。

(3)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车行隧道的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

(4)人行道、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4、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质量要求(1)废物箱1)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

2)主次干道沿街两侧不得设置果皮箱以外的垃圾桶。

3)应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依据垃圾品种配置相应的分类标识、体现对应的标志色。

4)废物箱应无残缺破损、无掉漆、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5)容器放置点及周围2m内应整洁、无蝇、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地面见本色。

保持距垃圾分类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2)工具房1)工具房应设置在道路两旁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

2)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

3)工具房外墙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积尘、无明显污迹,房顶无垃圾、杂物堆积。

5、其他公共设施质量要求(1)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交通护栏、道路隔音设施、天桥栏杆、雨棚、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人工造景等。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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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总则1.0.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2)居住区街巷道路;(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清扫和保洁3.2.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3.2.1.1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

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保洁等级果皮(片/1000m2)纸屑、塑膜(片/1000m2)、烟蒂(个/1000m2)、痰迹(处/1000m2)、污水(m2/1000m2)、其它(处/1000m2)一级≤4≤4≤4≤4无无二级≤6≤6≤8≤8≤0.5≤2三级≤8≤10≤10≤10≤1.5≤6四级≤10≤12≤15≤15≤2.0≤83.2.1.2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

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

结冰期不宜冲洗。

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2.1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3.2.2.2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3.1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1次。

3.2.3.3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4.1应定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5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5.1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3.2.7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3.2.10.1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

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其他设施的保洁3.3.1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3.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4.1垃圾收集4.1.1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1.1.1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

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4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1.1.5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4.1.1.6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4.1.1.7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

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4.1.1.11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

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4.1.1.12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13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4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5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

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4.1.1.16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7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m2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4.2垃圾运输4.2.1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1.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2.1.4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4.2.1.5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

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2.1.7除急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2.1.8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

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防护围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1.11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2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3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

作业场地应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有条件的,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4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2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2.1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4.2.2.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I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3.1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

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

4.2.3.2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3垃圾处理4.3.1垃圾处理厂(场)管理的通用质量要求:4.3.1.1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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