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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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臵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臵。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臵。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臵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臵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2 术语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 )设置间距(m)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 /座)备注居住3~5500~80030~6060~100旧城区宜取密度的离限,用用地地断区宜取宙度的中、低限公共设施用地4~11300~50050~12080~170人流密翻区城取离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旅稀班区域取低限宙度、上限间距。

商业金融业用地宜采用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间距4工业用地仓储用1~2800~100030 60地注:1 其他给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编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璐、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一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一1000m 。

②公共目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人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距离(m)绿化隔离带宽度(m)>450 >8000 >30 ≥15150~450 2500~10000≥15 ≥850~150 800~3000 ≥10 ≥5<50 200~1000 ≥8 ≥3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级分类和堆故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级转运量可按附录B 公式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

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环卫设施规划规范是指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布置城市环卫设施,确保城市环境整洁、干净、美观。

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处理设施、公厕、垃圾分类设施等。

下面就环卫设施规划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垃圾收集点规划1、位置选择:垃圾收集点应根据居民分布、用地性质等因素,合理选择位置。

原则上,每个小区应设立至少一个垃圾收集点,每个街区应设立至少一个垃圾收集点。

垃圾收集点应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避免影响居民和商业生活。

2、容量规划:垃圾收集点的容量应根据周边居民人口数量和垃圾产生量合理规划。

按照一天一次清运的标准,垃圾收集点的容量应能够满足当地垃圾清运需求,并有一定的储备空间。

3、设施布置:垃圾收集点应配备垃圾桶或垃圾箱,并设有垃圾分类标识牌。

垃圾收集点的布置应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同时要注意不与行人道、车辆通道等交通路径冲突。

垃圾收集点周围应设有相应的绿化和围墙,以确保周边环境整洁、美观。

二、垃圾处理设施规划1、位置选择:垃圾处理设施应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避免对周边居民和商业生活造成影响。

垃圾处理设施的位置选择应考虑到垃圾来回运输的成本和交通便利性。

2、容量规划:垃圾处理设施的容量应根据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和垃圾产生量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垃圾处理设施的容量应能够满足当地垃圾处理需求,并有一定的扩容空间。

3、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垃圾分类设备、垃圾压缩设备、垃圾焚烧炉等设备,以实现垃圾的分类、压缩和处理。

设施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噪音、污染等问题要得到有效控制。

三、公厕规划1、位置选择:公厕的位置选择应根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和游客流量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公厕应布置在交通便利和人流密集的地区,以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基本需求。

2、容量规划:公厕的容量应根据人口数量、游客流量和使用频率等因素进行规划。

每个公厕应设有男厕、女厕和无障碍厕所,保证不同人群的需求。

3、设施布置:公厕应设有排队等待区、入口通道、厕位、洗手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一、总则该标准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其制定目的,即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强调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协调,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等原则。

同时,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地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二、术语与符号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相关的术语进行了详细定义,如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确保在规划和交流中对这些设施有清晰的理解。

符号部分规定了一些常用的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便于在规划图纸上准确表示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规模等信息。

三、环境卫生设施分类与配置标准1. 生活垃圾收集与转运设施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为70 100m,垃圾桶的设置间距一般为 50 80m。

对于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可适当增加收集点的数量。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垃圾产量、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一般每 0.7 1.0 万居民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应根据转运量等确定,小型转运站一般为 500 1000m²,大型转运站可达10000m²以上。

垃圾压缩站的设置应考虑垃圾收集、运输的便利性,一般每 1 2 个垃圾转运站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约为 300 500m²。

2.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定的密度要求,一般每 300 500m²设置一座,繁华地段或人流密集区域可适当加密。

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 500m,主要繁华街道上的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 500m,一般街道上的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约为 700 1000m。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为30 60m²,无障碍厕所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3. 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应在道路两侧、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等位置,其设置间距一般为50 8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2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2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2篇文章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要性与原则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越来越受到重视。

良好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不仅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要性、原则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要性1.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能够有效解决城市垃圾、污水、噪音等环境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2.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循环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3. 提升城市形象:良好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投资,促进旅游业发展。

4. 增强城市居民幸福感:完善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能够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高居民幸福感。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原则1. 科学性原则:规划应遵循科学性原则,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充分考虑城市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等因素,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2. 综合性原则: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与城市交通、绿化、排水等其他基础设施的相互关系,实现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

3. 可持续性原则: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污染。

4. 人本性原则:规划应关注居民需求,以人为本,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具体措施1. 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处理能力,推广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2.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城市水环境质量。

3. 噪音防治设施规划:加强噪音防治设施建设,降低噪音污染,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4. 绿化设施规划:加大绿化投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5. 城市道路清扫设施规划:提高城市道路清扫设施水平,确保道路清洁,提升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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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导读: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龙游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示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 年1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三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专业知识分享完美WORD 格式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置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交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

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十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2.0.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nightsoil sources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2.0.6 城市规划建成区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rea 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3.2 公共厕所3.2.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 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线选取。

3.2.2 给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用表3.2.2 的指标。

表3.2.2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3.2.4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 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题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专业知识分享完美WORD 格式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3.2.5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2.6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交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即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3.3.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3.3.5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3.4 废物箱3.4.1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4.2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3.4.3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3.5.1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3.5.2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3.5.3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2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4.2 生活垃圾转运站4.2.1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专业知识分享完美WORD 格式4.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 的规定。

4.2.4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3.1 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飘浮垃圾和收集船泊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2、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3、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4、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 ㎡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 的绿化隔离带。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3.2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2、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4.3.1 条第3 款。

3、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4.3.1 条第4 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4 粪便处理厂4.4.1 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

4.4.2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m 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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