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自由化与双边投资条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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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贸易投资看WTO体制下多边投资协定

从贸易投资看WTO体制下多边投资协定

从贸易与投资看WTO体制下多边投资协定内容摘要:贸易投资一体化是当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表现,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更表现为二者互补共存、互动发展的格局。

因此,对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wto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关注与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变迁和相互影响入手,对在wto框架下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wto多边投资协定当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表现是贸易投资一体化的迅速发展。

对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wto贸易与投资规则发展的关注与研究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投资问题不再是独立的法律问题,而是与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

由于贸易与投资的密切关系,wto之中的投资协定都必将会对国际投资法制产生重要的影响。

本文以探讨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为出发点,对在wto 框架下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建议。

一、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在历史上,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取决于国际化的进程,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次序关系,即先贸易、再投资,或者先投资、再贸易。

传统的国际经济学中对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的研究一般是分离的。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采用所有权、内部化和区位优势等概念来解释跨国公司进行投资选择的动机问题。

贸易理论要早于投资理论,它利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中探讨国家间发生贸易的原因、模式和福利效果。

(一)国际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变迁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是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和变迁的,它经历了以替代关系、互补关系为主的阶段,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今天体现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控制下的并重、互动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小岛清通过研究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发表了大量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论著。

他认为以往的国际投资理论尤其是以美国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论都很难以说明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边际产业扩张论”。

consensus 国际经济法

consensus 国际经济法

consensus 国际经济法Consensus国际经济法是一项旨在促进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国际法律框架。

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基石,这一法律体系在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Consensus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是协商一致和共同发展。

各国通过平等协商,就经济合作、贸易投资等领域达成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

这种协商一致的方式能够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Consensus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下,各国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贸易,实现市场的开放和自由化。

这为全球经济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促进了各国之间的互利合作。

同时,Consensus国际经济法还规定了贸易壁垒的限制和解除机制,以确保贸易的公平和透明。

Consensus国际经济法还关注投资保护和促进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各国通过签署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确保对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和稳定性。

这为各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为各国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通过促进投资的可持续发展,Consensus国际经济法在经济增长和减贫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Consensus国际经济法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些规定,Consensus国际经济法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Consensus国际经济法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为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

它通过协商一致和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经济一体化、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各国应积极参与和遵守Consensus国际经济法的规定,共同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与进步。

商务部bit范本

商务部bit范本

商务部bit范本一、商务部简介商务部是我国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的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我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

商务部积极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

二、BIT范本的意义和作用BIT(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投资协定模板。

双边投资协定旨在保护我国投资者在国外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国间的投资合作。

BIT 范本包括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争端解决等内容,对于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我国在BIT范本中的立场和贡献在我国的BIT范本中,我国坚持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原则,强调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投资便利化等议题。

我国在BIT范本中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条款,如投资补偿、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为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

四、BIT范本对我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发展的影响BIT范本对我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BIT范本有助于提高我国投资者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BIT范本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

此外,BIT范本还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地位,推动全球投资治理体系的改革。

五、展望未来:BIT范本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应对策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将更加紧密。

展望未来,BIT范本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国应继续坚持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投资治理体系的改革,推动BIT范本的国际化发展。

同时,我国还需加强自身投资协定体系的建设,提高BIT范本的质量和实用性。

总之,商务部BIT范本是我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载体,对于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投资法与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国际投资法与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PART 05
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责任 与义务的监管
国际组织的监管作用
联合国
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宣言 ,为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义 务提供指导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
通过贸易规则和监督机制 ,确保跨国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际贸易准则。
国际劳工组织
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监督 跨国公司在劳工权益保护 方面的表现。
各国政府的监管措施
跨国公司的劳工权益保障责任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应遵守东道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 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
促进员工发展
跨国公司应积极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 和综合素质,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
保障员工权益
跨国公司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 解决机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双边投资条约也开始出现。
发展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 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进入了 快速发展阶段,多边投资条约和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形成

PART 02
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跨国公司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跨国公司是指在一个以上国家拥有或 控制生产或服务设施的企业。
特点
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全 球性和战略性,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 式也相应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作用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作用是为跨国 投资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国际投 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 推动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结构
01
02

浅析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应有之转型——以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为视角

浅析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应有之转型——以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为视角

并在十余个双边投 资条约 中正式承 诺, 同意接受 I SD 的管辖 U IR CI NCT AL等 的仲裁管辖权 , 仅在一些双边投资协定条约 中要
权 。自从 19 9 8年 与 巴 巴 多斯 签 订 双 边 投 资 协 定 开 始 , 国政 府 求 投 资 者 将 投 资 争 端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首 先 提 交 阿根 廷 国 内 司 法 我 所 签 订 的 新 式 双 边 投 资 协 定 在 投 资 者 与 缔 约 国 之 间 争 端 解 决 机构解决 。即便这些期 限附期限的当地救 济条款, 国际投 资 在
来越显著 。自2 0 年年底至 2 0 01 0 2年年初 阿根廷经济危机 以来, 大量外 国投资者向 国际投 资仲裁庭提起 了以阿根廷为被 申请人 的 仲裁 申请 。 中国与阿根廷 同为发展 中国家, 国际投资领域具有许 多相似 性。 在 研究 阿根廷 国际仲 裁危机 , 中国国际投 资双边投 资 对 协 定法制与缔约实践都将产生重 大借鉴意义 本文拟从双边投 资协 定的具体规 定来 浅析其应有之转型 。 【 关键 词】 阿根 廷国际投 资仲裁危机 ; 双边投 资协 定; 转型
订, 对于促进和保护一 国在另一 国投 资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 者利 益 的保 护 , 对东道 国管理 经济、 社会 的权力或 者没 有规定
常 情 况 下 , 边 投 资 协 定 包 含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资 的 范 围 和 定 或者 规定过少 。检视中国的双边投 资条约 , 2 世 纪末 以来, 双 投 自 0 义 、 准 和 设 立 、 民 待 遇 、 惠 国待 遇 、 平 和 公 正待 遇 、 收 也 逐 渐 出 现 了 自 由化 的 倾 向 。笔 者 认 为 , 根 廷 上 述 国际 投 资 批 国 最 公 征 阿

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及保护协定

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及保护协定

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及保护协定贸易便利化和投资自由化是现代国际经济中的重要议题,涉及国家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各国之间签订了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旨在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双边贸易增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贸易便利化和投资自由化以及保护协定的重要性,以及世界上一些典型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保护协定的案例。

一、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性贸易便利化是指通过减少或消除贸易壁垒,促进两国间货物和服务自由流通的一种手段。

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增长:贸易便利化可以促进两国之间贸易活动的增加,扩大市场规模,刺激经济增长。

通过贸易便利化,企业可以更轻松地进入对方市场,开展贸易活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互利共赢。

2. 降低成本:贸易便利化可以大幅度降低贸易壁垒,减少进出口环节的非关税措施,简化检验检疫等手续,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这将使得商品价格更具竞争力,增加贸易的机会和收益。

3. 提高效率:贸易便利化可以提高贸易程序的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这将有助于提高经济运作的效率和便捷性,推动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性投资自由化是指国家为吸引外商投资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性在于:1. 促进经济发展:投资自由化可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引入外资和技术,为本国经济注入新的动力和资源。

外国投资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本国经济的竞争力。

2. 增加就业机会:投资自由化有助于吸引外资企业在本国设立工厂和办事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这将减少失业率,改善社会经济状况。

3. 深化国际合作:投资自由化可以增加国际间资本的流动性,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同时,投资自由化也为本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资源,有利于本国企业的发展。

三、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保护协定的案例1. 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CETA是欧盟与加拿大之间达成的一项贸易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投资规则释疑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投资规则释疑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商务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投资规则释疑说明:本文仅为帮助公众了解RCEP协定投资规则相关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不构成中方对协定及相关条款的解释,不代表、不影响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历经8年,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RCEP的生效实施,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扬帆起航,将为区域乃至全球贸易投资增长、经济复苏和繁荣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投资规则是RCEP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RCEP投资规则的内容,为各地方、各行业和广大企业高水平实施和用好协定做好指导和服务,我们现就投资规则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初步解答,仅供参阅。

一、RCEP投资规则是什么?RCEP投资规则主要体现在协定投资章中。

RCEP投资章是当前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是在原有5个“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基础上的全面整合和升级,实现了共同的投资规则和市场准入政策。

根据协定生效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开始实施协定。

2022年2月1日起协定对韩国生效,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

RCEP投资章节实施时间与协定生效时间一致。

RCEP投资章节的顺利实施为本地区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为本地区吸引外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也有助于降低新冠疫情对成员方间相互投资的负面影响。

二、RCEP协定哪些章节与投资规则有关?RCEP投资规则分为文本规则和负面清单两部分。

文本规则主要是协定第十章(投资)以及第十章的两个附件(习惯国际法和征收)。

中国应对多边投资协议谈判的策略研究

第29卷 第2期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V ol.29 No.22009年4月 Journa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Apr. 2009收稿日期:2008-12-15作者简介:张艾妮,女,1979年,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中国应对多边投资协议谈判的策略研究张艾妮(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 湛江 524025)摘 要:经济全球化使得在投资领域制订多边投资协议势在必行。

无论是从国际投资领域面临的新形势,还是考虑到自身利益和国策看,中国都应把握主动,积极促成多边投资协议谈判。

关键词:国际投资;多边投资协议;中国态度中图分类号: F740.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09)02-0032-03Research on China’s Strategy about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ZHANG Ai-ni(Law Schoo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25,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making a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has been the inevitable agenda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egisl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of the new circumstances China face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considering the strategic idea and national interest of China, China should help to bring about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actively.Key word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China’s strategy为了进一步推进投资自由化和回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为跨国投资者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和提供更有力的国际法律保障,许多发达国家呼吁加快全球性多边投资立法的步伐。

中国BITs中“投资”定义之重构

中国BITs中“投资”定义之重构BITs(双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BITs中对“投资”的定义则直接关系到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的规范和保护。

然而,中国BITs中的“投资”定义在不同时间和场合下,由于语言表述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引发了许多争议和误解。

因此,对中国BITs 中的“投资”定义进行重构,不仅有助于消除概念混淆和法律风险,更能清晰表达中国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的政策意图和法规标准。

中国BITs中的“投资”定义可以追溯至1980年代初期中国开始开展对外投资时期。

当时中国与巴拿马首次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其中的“投资”被定义为“包括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对可供投资的物质和非物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投资”。

该定义涵盖所有类型的资产和商业活动,具有较大的宽泛性。

此后,中国先后签署了多项双边投资协定,但在继续修订和扩大双边投资协定网络的过程中,中国BITs中的“投资”定义也经历了多次变革。

2000年后,随着中国的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中国BITs中的“投资”定义逐渐向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2003年,中国与加拿大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一方领土范围内的可供经济利用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可获得的任何权利和价值;在任何经济部门的股权、债权和其它权利;技术、授权、管理、技能和服务及其相应权利;以及如此投资所产生的收入”。

这一定义中,强调了“经济利用”、“权利和价值”等字眼,突出了投资的商业属性和经济效益,且明确排除了个人及其产生资产交易的范畴。

此后,中国又相继在与欧盟、瑞士、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进一步完善了“投资”定义的细节和条款。

目前,中国已经签署了130余个双边投资协定,其中大部分协定都包含有对“投资”定义的条款。

然而,中国BITs中的“投资”定义仍存在一些模糊、含糊和重复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和梳理。

论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_pra案与Enron案裁决为视角_梁丹妮

而东道国政府常常会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威胁和危难如果要其承担因实施必要措施给投资者造成的所有损将使东道国无法通过恰当的途径应对危机一一因为担心引发严重的国际责任东道国可能不实施正当的主在经济危机频发的当今仲裁庭越来越多地面对超越传统国际投资保护的问题如审查东道国的危机应对政策的合法性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仲裁庭并不是全面审查东道国政策

Francisco Orrego Vicu 还但任了 CMS Gas Transmission Co. v. Argentine Republic ( ICSID Case No. ARB /01 /8 ) 案仲裁庭首 席仲裁员, 此外, 他还参与了 ICSID 另外 19 起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或撤销程序 。 尽管阿根廷也承认, 原则上单纯的法律错误并不属于《ICSID 公约 》 第 52 条规定的撤销裁决的理由, 但在特定情形下, 明 显的法律错误与仲裁庭没有适用适当的准据法所构成的明显越权具有同等的严重性, 也足以构成撤销裁决的理由 。 Sempra Energy International v. Argentina,ICSID Case No. ARB /02 /16 ,Decision on Annulment. para. 2. 147


, 《草案 》 第一 第 25 条习惯国际法之危急情况 国家可以通过 并非国际法上的强行法( Jus cogens) , “危急情况 ” 缔约对 规定不同于习惯国际法的适用 , 《美阿 BIT》 第 11 条与《草案 》 第 25 条 条件。第二 后者并非是解释前者的当然依据。 更 有本质区别, 《草案 》 重要的是 第 25 条规定, 当缔约国行为与国 际义务不符时, 解除行为违法性的根据是以行为已 然违反 国 际 义 务, 这 是“违 法 的 ” 前 提; 而《美 阿 BIT》 第 11 条规定的是“本条约不排除 ” 特定措施, 也即在适用该条款的情况下, 缔约方采取这些特定 。两 措施并不违反国际义务, 因而并不是“违法的 ” 个条款规定的是迥然不同的情况。 第三, 即使 BIT 中的确不存在援引不排除措施条款的必要条件之规 定, 也不能当然地以习惯国际法之危急情况替代本 应得以适用的 BIT 条款。 — — —《美 仲裁庭完全未适用本应适用的准据法 BIT 》 11 , , 阿 第 条 却只适用了习惯国际法 导致阿根 “不排除措施 廷在程序上被剥夺了援引 BIT 第 11 条 条款” 的权利。仲裁庭在确定和适用法律方面犯了 根本性错误, 且其程度已然构成明显越权, 裁决应当 被撤销。 2010 年 7 月 30 日, Enron 案裁决也难逃厄运, 被专门委员会彻底推翻。 至此, 阿根廷暂时在 Sempra 案及 Enron 案中摆 脱了败诉及上亿美元赔偿的噩梦①。 关键在于《美 “不排除措施 ” 第 11 条 条款的适用和解释, 阿 BIT》 — — —《草案 》 及其与危急情况之习惯国际法 第 25 条 的微妙关系, 凸显了不排除措施条款在投资争端解 决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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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收稿日期:2002-05-20作者简介:胡峰(1972-),男,河南商城人,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理论、国际经济理论和国际投资法。

Oct,2002Vol.18No.5桂海论丛GUIHAITRIBUNE2002年10月第18卷第5期

摘要:国际直接投资迅猛发展的同时,国际投资法律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和转变之中。近期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为双边投资条约得到飞速发展,在目前尚未出现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多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一种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发挥着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的功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投资自由化;双边投资条约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02)05-0033-03

Analyzingofthe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andItsInfluencesHuFeng(EastChinaNormalUniversity,Shanghai,200062,China)Abstract:Internationalinvestmentisanimportantpartoftheinternationaleconomy,anditisamainforceforglobaleconomicdevelopment.Liberalizationofinternationalinvestmentisthemaintendencyofthe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s.Recentlythequickdevelopmentof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hasattractedgreatattention.Theauthoralsoanalyzestheinfluencesofthedevelopmentof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KeyWords:FDI;liberalizationofinternationalinvestment;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5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6统计表明,目前世界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国外拥有80多万个子公司。从纵向的角度考察,1995-1999年世界国际直接投资由3553亿美元增加到10058亿美元,增加幅度为183.1%(这个增加幅度大大超过了1990-1994年的23.5%)。20世纪90年代后期,世界国际直接投资的年平均数为5861亿美元,这个数据相当于20世纪70年代世界国际直接投资的年平均数282亿美元的20.8倍,20世纪80年代世界国际直接投资的年平均数938亿美元的6.2倍,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2251亿美元的2.6倍。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到2000年时,国际直接投资达到创记录的1.3万亿美元。发达国家仍然是外国直接投资的首选目的地,占全球资金流入的75%以上,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也增加到2400亿美元,但是它们在世界国际直接投资流动中所占的份额却仅为19%,发达国家中的欧盟、美国和日本近年来在吸呐和提供国际直接投资方面都有增长,2000年时欧盟、美国和日本占世界国际直接投资流入总量的71%以及世界国际直接投资流出总量的82%,其中欧盟的增长数度尤其快

投资自由化与双边投资条约的发展t胡峰(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062)#34#

于其它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对外直接投资变化不大,仍然主要由亚洲/四小龙0进行,而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仍然是主要流向东亚和中南美地区。(二)投资自由化的内涵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所谓投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减轻或者消除所谓的市场扭曲(MarketDistortions)的影响,而造成市场扭曲的原因可能是外资法中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措施(例如外资准入及经营方面的障碍,也可能是外资法中有关给予或不给予外国投资者某种优惠措施及补贴的规定);(2)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如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3)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如制定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西方学者不断地为投资自由化提供理论上的证据,取得了比较多的研究成果,研究的深入使得投资自由化的观念近年来得到了西方学者的广泛支持,西方的学者普遍希望这些理论能够尽快地反映到各层面上的立法之中。在国际投资法研究领域颇有建树的KennethJ.Vandevelde在1998年曾指出,投资自由化是全球经济自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而经济自由化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源于亚当#斯密的传统西方自由经济思想的核心观念认为自由市场能够使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并得到最大的使用效率。然而经济实践表明,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转并不是无条件的,PaulH.Rubin在19994年就指出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转一般是以一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特殊的关系的建立为条件,这种关系有三个基本的支撑点(即自由市场的三大基本原则)。三个基本的支撑点为:(1)国家必须服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政府创建一套有关市场的法律体系,然后让市场去引导资源的分配;(2)国家必须保护私有财产和契约权利,即政府必须创建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市场参与方有效谈判契约的权利,私人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必须受到保护,不得遭受来自公共权利或私人权力的侵害;(3)国家必须维护市场便利,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出面纠正市场失效,换句话说,政府应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当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运行时,政府就必须出面进行适当干预,如政府必须制止私人部门的反竞争行为,减少其他市场参与方进入市场的威胁或阻碍。而自由市场的三大基本原则运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就产生出相应的投资自由三原则:即投资安全原则(要求国家确保投资不受到来自公共权力和私人的干预)、投资中性原则(要求国家允许由市场决定跨国界投资的流动方向和性质)和投资便利原则(要求国家保障市场的运作正常,让投资者充分知晓投资机会和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国际直接投资提出了种种自由化要求,这些自由化要求与理论的发展相结合,正迅速地通过国际法形式表现出来。国际直接投资迅猛发展的同时,国际投资法律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和转变之中。目前国际投资法存在于单边、双边、区域及国际层面上,是一个由东道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以及国际多边投资条约等组成的一个具有明显层次性的法律体系。而这个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并不完全协调,不同层面的发展变化表现出各具特色的自由化趋势。近期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为双边投资条约得到飞速的发展并对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三)双边投资条约带来的自由化趋势作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最重要的国际法形式,双边投资条约(BIT)经历了相对漫长的发展过程,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期时美国、日本和一些西欧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前联邦德国与巴基斯坦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在1959年时签订了最早的两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数早期的双边投资条约是在西欧国家与非洲国家间订立的。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双边投资条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一时期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表现在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积极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尤其强调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管理,然而这并没有妨碍发展中国家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接受它们在多边场合下所反对的某些原则(如国有化的最低赔偿原则)。随着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爆发以及国际商业银行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国际直接投资逐渐成为流入到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资金来源。同时新兴国家利用外资的成功经验起了极大的示范效应,使得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外资对于发展本国经济的积极作用。为了吸引外资,许多原来没有订立过双边投资条约的发展中国家开始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投资条约(最典型的是拉丁美洲国家)。发展中#35#

国家对双边投资条约态度的转变带来了这一时期双边投资条约的显著增加。到20世纪80年代末,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总数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167个增加到386个。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国就投资进行的缔约活动更加活跃,签订的条约总数和缔约国家数大幅上升。截止1998年底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总数达到1726个,而到1999年底时双边投资条约的总数已经达到1856个。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也逐步增多,1998年时增加到174个。双边投资条约传统上一般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签订的。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所签订的72个双边投资条约中有71个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而直到达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之间很少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不具备向外投资的能力。近10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开始相互投资,发展中国家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呈上升趋势。至1998年底发展中国家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达到434个。需要注意的一个明显趋势是,同一区域的发展中国家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比重非常大,反映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双边投资条约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种趋势实际上隐含着一种征兆,预示着国际层面上投资协议从双边向多边演进的趋势。(四)对双边投资条约近期发展的评价上述的资料表明双边投资条约近来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发展态势,这种快速的发展肯定会对国际投资的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在目前尚未出现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多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双边投资条约不仅是一种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也将充分发挥其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的功能。双边投资条约作为投资保护的法律手段是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书面协定,能够给予投资者以国际法上的保护,为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经营运作确立了规则,为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资本移转权提供了国际法保障,为投资者的资本进入东道国设定了条件,也为投资争议解决提供了方法。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促进投资的法律手段可以体现出东道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积极态度,同时亦体现出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改善。近期国际投资领域内的自由化趋势在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双边投资条约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总的发展特点是调整对象日益专门化、投资保护标准日益提高、争议解决方法日益多样化。伴随着这些特点的出现,东道国对外资的管辖权也呈现出逐步缩小的趋势。传统的双边投资保护只是保护被允许投资的领域内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普遍没有赋予外国投资者以/开业权0(Establishmentright)。但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不少新类型的双边投资条约,这些新类型协定有的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准入和开业阶段,有的要求东道国确保投资者能获取有关法律的信息,有的则禁止将对投资者的履行要求(如当地成分、出口实绩)作为允许外资进入的条件。这些条约都明显地反映出极力削弱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意图,值得引起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双边投资条约一直是发达国家借以抵消或削弱20世纪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确立的一系列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和规则的有力武器,因为利用双边谈判的方法,可以回避发展中国家集体力量的锋芒,便于施展对发展中国家各个击破的策略,通过一个庞大的否定联大决议精神的双边投资条约网的建立,从而最终确立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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