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自由化与我国外资立法对策_王小丽
《国际投资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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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税收争端时,国际投资协定通常会规定投资者和东道国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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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要点一
要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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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拥有自主管理外资的权力,同时外资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公正待遇,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歧视性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最惠国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其他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通常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违反投资保护规定时寻求国际仲裁。
反腐败和透明度
这些守则还强调反腐败和透明度,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守则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人权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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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
国际双边投资条约是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保护和促进双方之间的投资流动。
定义
主要内容
目的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
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促进资本流动,鼓励双边投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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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边投资条约是由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合作与保护。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跨国投资行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
外资准入自由化趋势下中国外资准入立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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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闰永 红 梁 洪杰 :外资 准入 自由化 趋势 下 中 国外 资 准入立 法取 向
逐 步开放 的问题 。
体现我国外资准人政策和外资投向的 《 指导外商投资方 向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的 ,《 数次修改反映了外资准人领域开放的进程。20 05年 1 1日起施行 的 《 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明显扩 大了外资准人领域 : 鼓励类项 目 增加 ,由 16条增加到 22条 ,限制类项 目 8 6 减少 ,由 12条减少到 7 1 5条; 开放新投资领域 ,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 、燃气 、热力 、供排水等城市管网成为对外资开放的领域 ;鼓
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 按照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承诺 ,服务贸易领域 的开放程度还要进一步扩大 ,银行、保 险、证券 、通 讯 、商业 、外贸、运输 、旅游等行业在开放 的地域 、数量 、经营范围上需要做出更为宽松的规定 。可以预 见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投资议题 的谈判进展 ,我国外资法 中允许外资进人的领域只会更多 ,这些变化应及 时反映到我国外资准人立法中。 ( )放 宽外 资准入条 件 二 吸收外资的 目的不仅仅是利用外 国资金 ,而且是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 促进出 口增长或实现 进口 替代 ,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 ,扩大当地就业机会。多重 目的的实现要通过设定相应的外资准人条件 即各种 “ 履行要求”来确保 ,也就是要求外国投资者允诺 承担某项或某些特定的义务作为该项外资获准 进人的前提条件 。这些限制性条件往往与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相冲突,外资准人 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 拆除有关外资准人的各项履行要求壁垒。 我国在以前 的外资立法 中也规定 了一些违反国际多边投资规则 特别是违反 ( RM 协议 》 的履行要 T Is 求, 如外资企业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该企业 出口的产值应达到当年产品产值 的 5 %以上 ;外资企业所 0 需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等应尽先在 中国购买 ; 外资企业设立必须能够实现外 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等 。我 国 修订的有关外资立法 已逐渐取消这些限制性条款 ,但履行要求 的范围远不止 ( RM 协议 》所 明确禁止 T Is 的贸易平衡要求 、进 口用汇限制 、当地含量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以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列举 的与贸易有 关 的投资措施为基准 ,履行要求包括 1 类 ,即:当地股权要求 、许可证要求 、汇款 限制 、外汇限制、制 3 造限制 、技术转让要求 、国内销售要求、制造方面要求 、产 品指令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 、当地成分要求、 出口 要求、进 口替代要求等。这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都会对贸易产生扭 曲作用。其中大部分还没有被 国际多边投资规则所禁止 ,但如果在世贸组织随后的谈判中就投资议题达成一致的话 ,必然会涉及某些履
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发展趋势分析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商投资的政策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从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起源、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等角度分析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发展趋势。
1. 外商投资政策的起源中国改革开放后,外商投资的确立和发展在当时的国策调整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方式是建立合资企业。
政府在管理外资方面主要采用了一些临时管理规定,大部分外资并没有太多的政策支持。
但是,在1985年,中国印发了第一个专门针对外资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和管理管理方式。
这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政策已经开始从无到有。
2. 外商投资政策的发展历程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外商投资政策的制定也变得越发重要。
在1988年,中国又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外资对中国的投资和合作。
在随后的几年里,中国相继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费优惠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外商投资政策也在逐渐完善和发展。
3. 外商投资政策的现状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商投资政策已经逐渐完善,并受到很多外资企业的欢迎。
在目前的外商投资政策中,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地位,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三种形式自由选择,投资领域基本全部开放。
此外,2018年7月28日,我国《外商投资法》正式通过,取代原来的三部法律,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了外商投资的安全和权益。
4. 外商投资的发展趋势从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趋势是外商投资政策越来越宽松。
当前,我国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越来越短,外资进入的市场不断扩大。
未来,外商投资政策的趋势将会更加向市场化、透明化方向发展,更多的业务领域将会向外资敞开。
总之,我国外商投资政策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从政策的起源到现在,外商投资政策已经越来越开放和自由,未来将继续向着更加市场化,更加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目录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 (1)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2)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3)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 (6)内容摘要: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
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由于经验严重不足,我国有关外资的立法和实践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投资法以国际直接投资为调整对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谨而又颇具特设的体系,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对于中国的作用在经济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外资企业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推进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是受人瞩目的。
中国在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国际投资法为中国的外企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在借助国际投资法的制约下对外资的引进,有着长足的进步,当然外资企业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
依据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资的管理也在不断的改进着。
关键词:国际投资经济外资企业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因此,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种形势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的制约,国际投资法的出现在若干年来,已经体现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观点同样也涉及到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对象、调整范围及其渊源。
我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但与此同时,过高的引资成本、产业和地域分布不平衡、技术扩散效应不理想、外资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质量。
我们必须在利用外资政策、法律环境等方面建立规范、健全、有效的引资机制。
关键词: 利用外资;引资政策;投资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获得了长足发展,所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连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FDI的流入多年来持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
中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外商直接投资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资本来源和产出来源,而且直接带动了对外贸易,优化了出口结构,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成为我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一、我国利用外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和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主动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运行环境日益改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效已经十分显着。
2002 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刚刚过去的2007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高达826.58亿美元,同比增长13.8%,外商投资已遍及第一、二、三产业的几乎所有行业。
但在利用外资金额大幅上升的同时在利用外资政策、引资结构和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一)外商投资产业分布失衡,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由于我国国家政策、劳动力及自然资源优势和市场容量等各方面的原因,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投资少、见效快、盈利高的第二产业,尤其是投机性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业,其次是第三产业,而需要巨额投资、回收周期长的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领域投资较少。
截至2007 年,外商投资制造业的企业数和实际使用金额分别为19 193家和408.6亿美元,占累计企业数和实际使用金额的50.6% 和54.6%,从一、二、三产业来划分,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占总额的1.19%、73.27%和25.54%。
基于国际投资规则演变的中国国际投资对策

95826 投资决策论文基于国际投资规则演变的中国国际投资对策引言随着新兴经济体对外投资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投资格局都在不断地调整,国际投资规则内容及结构正在经受着深刻的变革,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发生变化。
在新的国际投资规则影响下,世界主要国家竞争也相继提出了利于本国利益的国际投资规则主张。
面对这一趋势,中国在国际投资规则建设中长期处于被动状态。
随着中国国际投资地位的变化,中国面临着改善在国际投资规则中立场的重要问题,以切实保护对外投资安全及国家经济的进步。
所以,本文对基于国际投资规则演变的中国国际投资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国际投资规则的演变1.1以欧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全球投资规则雏形最早出现于二战后各国签署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但是因为该条约内容比较复杂,并非专门的国际投资条约,所以无法更好地满足当今迅速进步和变化的全球投资环境。
所以,部分欧洲国家开始对外缔结专门的双边投资条约(BIT),并形成了以欧式BIT为代表的第一代国际投资规则。
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重点是进行外资保护,而非投资的自由化,具体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对外资采取准入后国民待遇,东道国有权自由处理外资准入,只在投资准入后及设立阶段采取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
此外,东道国有权监管外资准入后的经营运作,外资也要严格履行东道国的相关规定;二是投资规则更多的保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重点保护外资,避免本国投资资产的国有化或者被征收;三是在国际投资规则中增加了国家与国家间争端的解决机制,肯定了东道国司法在解决投资争议中的重要性,维护了东道国在解决投资者争议的权力。
总之,因为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充分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问题,所以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肯定。
1.2以美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全球化投资迅速发展的新阶段,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逐步提升,政治稳定性也不断提高,开始积极加强外资保护。
同时,发达国家对外资的需求也不断提升,开始不满于现有国际投资规则。
国际投资法资料新之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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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 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1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 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 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 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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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57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 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 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 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 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 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 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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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 的保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 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 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 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 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 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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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 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 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规定 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研究第一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简介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间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和规范体系,它主要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界定和投资条约起草公约》、《关于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与国际化的准则》等国际法规制定。
这些法律框架和规范体系规范了国际投资的各个环节,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整个国际投资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与国际贸易和外国投资的发展相关。
最早形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是联合国工商发展组织,1966年联合国工商发展组织颁布《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
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国际投资法律法规。
1974年,联合国制定了《多边投资保障协定》(MIGA),它是一个国际性的投资保障组织。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加速了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各国也发展了自己针对国际投资的立法和法规。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投资管理和投资协议两个方面。
投资管理主要是对外国投资的管理、审批、监督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协议则是对外国投资中合同、条款、争端解决等内容的规范和保障。
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两个原则是对外国投资的国内待遇和海外待遇作出保障,提高了国内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加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投资利润。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保护投资者权利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国际投资法中明确规定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包括投资的公正、公平、透明、不歧视和法律保障等方面。
这些法律措施对于吸引投资、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市场的规范和稳定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在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方面的作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还可以在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发挥作用。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从我国近两年对外直接投资的状况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应处在较高的水平上。
但实际上,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在总体规模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截至2009年底,我国1.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2457.5亿美元,虽有所增长,但由于受资金、技术、经验、人才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发展速度慢,规模不大,与我国的发展和经济实力极不相称,因此,分析我国企业对外直接资投存在的问题,制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思路和解决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宏观层析的障碍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境外投资政策与管理体制都还来不及做出充分的相应调整,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
(一)立法严重滞后立法严重滞后,,管理体制亟须完善尽管中国自对外开放以来,经济腾飞,海外直接投资也有大幅增长,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
加入世贸后,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这一问题显得尤其突出。
尽管商务部商务部日前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核准权利下放到地方。
但是当前最主要的是国家应出台一部促进“走出去”的国家性法律,将促进境外投资提高到立法高度。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立法严重滞后于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在国内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使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企业海外投资合法利益的保障不够。
管理体制方面,由于无法可依,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涉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资委等众多部门,由此造成行政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周期长问题,降低了企业投资效率。
而且,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管理和监管缺失。
与此同时,我国的投资协定更注重为“引进来”提供优惠政策,忽略了为“走出去”的企业争取平等待遇。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争端中知识产权实践争议及我国的应对
环球智库026“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争端中知识产权实践争议及我国的应对张晓敏(新疆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830046)摘 要: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的格局正在发生变化。
知识产权已成为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并被纳入投资,法规和贸易政策中。
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人容易引用“ISDS”(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中保护投资的实体性标准,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TRIPS 协议赋予给各成员方的政策空间和制度空间。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不断得到实践,中国对外投资的势头也愈发明显,其中,因投资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规避,需要通过明确相关条约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可能引起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投资争端亟待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关键词: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条约;一带一路2018年4月2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特别301报告》,以确定那些没有对知识产权予以足够和有效保护或者禁止美国投资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其国内的贸易伙伴。
该报告再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行列,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入、转让等方面侵害美方投资者利益,这已经是美国连续14年将中国列为此类国家。
伴随着多边谈判逐渐打破僵局逐步推进的背后,反映出权力者希望推动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可执行性来更有力地保护。
虽然具体的投资主张可能和本国内的知识产权发存在冲突,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执法力度,将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可否作为国际投资活动中的一项“投资”知识产权被视为“投资”是国际投资条约保护知识产权的逻辑起点。
近年来,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也将投资定义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通过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来吸引投资者。
这使得知识产权与投资相关的问题也得到了广泛的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协定“投资”定义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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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May.,2007第16卷第3期JournalofAnhui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6No.3
国际投资法自由化与我国外资立法对策王小丽1,黄夕彪2(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41;2.安徽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安徽蚌埠233041)
摘要:国际投资法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自由化趋势,从而促使国际投资法律调整的结构框架和内容体系发生重要的变化,也促使各国利用外资及发展经济的政策和立法做出重要的变化。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快投资自由化的步伐,但盲目追逐只会对自身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应正确对待国际投资法自由化的发展,并顺应这一形势的发展。本文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高战略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投资自由化;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外资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4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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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alizationof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andLegislativeCountermeasureofForeignCapitalinChinaWANGXiao-li1,HUANGXi-biao2
(1.LawDept.,AnhuiFinanceUniversity,Bengbu,233041,Anhui;
2.BusinessDept.,AnhuiFinanceUniversity,Bengbu,233041,Anhui)Abstract:
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haspresentedtheunprecedentedliberalizationtendency,whichmakesthe
structuralframeandcontentsystemof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changesignificantlyandalsomakescountriesusetheeconomyofforeigncapitalandlegislationandpolicyforeconomydevelopmentandchangeconsiderably.Countries,especiallydevelopingcountriesarequickeningthepaceofinvestmentfreedom,buttopursueblindlycanbringnothingbutnegativeinfluenceforselfeconomicdevelopment.Thereforeourcountryshouldtreatcorrectlyandadaptitselfproperlytotheinternationaltrend.Thepaper,fromthestrategicangleofnationaleconomicdevelopmentand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improvement,puts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oftheconsummationoflegislationofforeigncapitalinourcountry.Keywords:investmentliberalization;accessofforeigncapital;nationaltreatment;
legislationofforeigncapital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世界市场的趋向统一,冲破民族国家之间设置的市场篱笆并构建全球市场秩序体系的需求日益膨胀。在此背景下,国际经济立法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无论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还是国际金融、国际投资领域,数量众多的双边、区域、多边条约得以缔结与遵从,自由化成为立法的主旋律[1]。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减少对外资的保护,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解释,所谓投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减轻或者消除所谓市场扭曲(MarketDistortions)的影响;(2)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3)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2]
。
收稿日期:
2006-08-16
作者简介:王小丽(1980-),女,汉族,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黄夕彪(1979-),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学生辅导员,硕士。
81・・实质上,投资自由化表现在国际投资法上就是投资东道国在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层面上,不断放松管制,扩大准入。投资自由化,其主旨就是要逐步在世界范围内消除歧视性的外资政策,抑制与消除市场扭曲行为,为国际投资跨国界的自由流通扫除各种障碍的趋势和现象[3]。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国际投资法必然走向趋同化、自由化的道路,这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这一背景下,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权、管理权也将逐步被削弱[4]。我国是利用外资的主要国家之一,国际投资法自由化的变化发展必然对我国外国投资法带来深远的影响。为更好地发展本国经济,顺应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浪潮,我国在外资立法方面也要作出相应对策,应积极研究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规律,完善我国的投资立法,把握主动权。一、国际投资法自由化的新发展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经济、贸易、投资、技术、竞争迅猛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投资自由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趋势也在逐步加强。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则促使国际投资的政策框架和法律安排正处在不断的调整和转变之中,呈现出新的变化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投资法内容自由化的发展1.各国外资政策正在趋同。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外资立法不得不考虑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的要求修改了国内外资法,其中明显的体现就是:在投资准入范围上,不断扩大对外国投资的开放领域;在外资准入条件上,不断减少外资准入和外资运营阶段的各种限制条件和履行要求(如当地股权要求、当地成分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当地雇佣要求、出口实绩要求等),扩大对外国投资的开放领域;在外资审批制度上,不断减少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机构,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在外资待遇标准上,逐步减少外资歧视待遇,为外国投资提供更高的待遇和保护标准;在投资争端解决上,不断完善外资救济手段,为外资提供一套更加完善、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5]。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各国正在趋于形成共同的政策标准。2.双边投资条约自由化倾向迅速加强。二战后,对国际投资保护的加强和对投资者待遇的提高主要依靠双边国际投资公约,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美式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德式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保证协定一直到新形式的美国双边投资条约,无不透视着发达国家对投资自由化要求的日益提高。以自由化为特色的新型美式双边投资条约率先提出了国民待遇扩大于投资准入的概念,从而改变传统双边投资条约企图避免就准入问题规定成具体条约法义务的局面。[6]在今后的双边投资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地援引《TRIMS协议》、《GATS》、《TRIPS》等有关的协议,要求在双边条约中增加加强投资保护、扩大市场准入、改善外资待遇、多边解决投资争端等各种条款,从而加强双边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倾向。
3.多边投资立法层面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在区域性多边立法上,1992年出台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堪称自由化多边投资条约的典范。欧洲能源宪章会议1994年缔结的《能源宪章条约》(ECT),
作为第一个部门性投资自由化
条约,将广大的独联体成员国和东欧国家与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纳入一个高度自由化的能源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法律框架下,比较典型而又全面地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投资保护。1995年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起草了《多边投资协议》(《MAI协议》),这项协议尽管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失败,但发达国家正积极努力争取将之纳入WTO的谈判体制,《多边投资协议》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取消了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各种限制,并通过将投资争议解决条款适用于市场准入领域来实现无条件开放东道国市场的目的,极大地实现了投资自由化的目标,树立了全面投资开放和自由化的基本原则[7]。可以预见,一旦它进入WTO谈判体制,借助WTO的机制,《多边投资协议》的最终推行将势不可挡,这无疑为投资自由化又注入新的强心剂。
(二)国际投资法律管制自由化的发展1.从法律管制的渊源来看,一国的经济将融入全球经济当中,相应地,一些原来由各国国内立法管辖的涉外投资关系也将进入国际投资条约的范围。当今世界各国已基本步入了市场经济轨道,从而拥有了更多的经济相似度和利益一致
性,这为国际投资条约的大量制定提供了可能[8]
。
82・・如有关外资准入的问题历来是东道国国内法所管辖的事项。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打开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大门,在对外开展的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中,美国开始要求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准入实行国民待遇,并取消对外资准入实行的各种限制。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达成了《TRIMS协议》,禁止成员国对外资准入设置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等投资措施。2.从法律管制的内容来看,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或部门逐步开放。无论是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一些事关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敏感部门”,如公用事业、交通通讯、金融保险等历来都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但近年来,这一限制已逐步放宽,有些传统上由本国投资者独占或控制的领域,特别是服务部门,现在也面临着逐步开放的问题。《GATS协议》第16条第二款列出了6项针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各国在其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将不得在国内维持或采用上述措施。我国于1995年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银行、保险、对外贸易和零售商业等行业均已有限制地开放。在外资准入行业或部门开放的同时,发达国家还要求拆除东道国外资管理部门在批准外资准入时附加的履行要求[9],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外资立法中已作出了一定的回应。我国就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取消合营企业在采购、销售、出口方面的限制。3.从法律管制的原则来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80年代以来在国际投资领域广泛推行国民待遇,发达国家正试图利用国民待遇原则的这一“非歧视性”功能,来达到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外资行使管理权的目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东道国不能将未对国内企业实行的那些管理措施施加于外资企业。在国际立法上,《TRIMS协议》将《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引入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某种意义上看,可以说是突破了国际投资法领域关于投资待遇问题的长期争执未决的僵局。但值得注意的是,《TRIMS》所规制的投资措施,并不是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这一角度提供的,而且是认为它们违反了国民待遇标准[10]。《GATS》将国民待遇适用于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将国民待遇规定为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允许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其承担该义务的程度。在中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程度已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前列[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