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八章【最全】【共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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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

第一章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大致分为两种:狭义理解。

专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如正在争取解放和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广义理解。

除上述主体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外,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和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教材采用广义理解,所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比较早,并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7世纪以前公元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务习惯和制度→国内成文法规;经由商人法庭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标志:(1)罗得法;(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典:《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维斯比法、汉撒法等海事商事法典。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北欧城邦国家的商业政治联盟,目的在于相互协调、保护贸易和抵御“商敌”,调整的对象是城邦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和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后者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

(二)发展阶段: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1)国际条约。

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知识产权: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海事:《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即“华沙公约”;票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等。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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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八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八章

第⼋章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节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说 ⼀、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标,通过⼀定的协议形式建⽴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政府间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先,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其次,成员⼀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 第三,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四,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处于⼀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主权的政治实体)在有关该组织的建⽴、成员资格、内部机构以及决策等⽅⾯的关系。

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件等成⽂法,也包括有关的国际习惯法。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殊主体,事实上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和承担⼀定权利和义务的⼀员⽽⾪属于该组织的⼀种法律地位。

有关成员资格的⼏个问题包括: (⼀)成员资格的类型 成员资格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

正式成员是享有和承担基本⽂件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

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只有这类成员。

准成员指享有和承担基本⽂件中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的成员,⼀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议论的权利,但⽆表决权,也⽆权被选⼊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

相关的是观察员的地位问题。

观察员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类成员。

作为观察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国际经济组织中⼀般是以受到承认的外交官⾝份⾃由参加活动。

⼀般不能在正式会议上发⾔。

《经济法概论》第8章 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概论》第8章 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 2006年8月3日,某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 中,发现某单位生产并在该局辖区内销售的 “田七105 g特效中药牙膏”包装盒上标示: “田七又名‘金不换’,为历代名医所称颂 名贵中药。以现代科技提取出丰富的田七精 华--田七总皂甘,具有散血止痛,消炎抑菌 之功效,长期使用更能强化牙龈、牙质,使 之更健康。对虚火牙痛、牙龈出血、牙本质 过敏、口腔溃疡、牙菌斑,能有效改善及预 防„„”等宣传预防和治疗疾病内容的宣传 用语。经核查该牙膏属日化用品非药品,其 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宣传未经国家法定部门核 准。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二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 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 (2)经营者必须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 (3)其行为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中。 (4)其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 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3、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 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实行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 – 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破坏了公 平竞争的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 同时人为地割裂市场,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 的形成,不利于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有效配 置。
–“以权经商”是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地区封锁”是指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 济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规 定,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对本地区与其 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加以限制, 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 品流向外地市场。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202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202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旳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旳渊源1) 国际经济公约2) 国际商务通例——国经、国私旳渊源 3) 联合国大会旳规范性决策 4) 国内立法第二章、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 国内立法规范 2) 国际公约 3) 国际商务通例(二)、国际商务通例——国际贸易术语(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旳概念和性质:国际通例中旳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旳,表明在不一样旳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旳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旳以英文缩写字母表达旳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通例旳一种,由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旳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旳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下简称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重要规范如下五个方面旳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旳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送和保险上旳分工。

3) 货品旳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旳办理。

5) 风险旳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送 保险 运送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协议 重要运费 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装运协议重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多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多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送 同上 到货协议 DES 目旳港船上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旳港码头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旳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同上DDP 目旳地完税交货指定目旳地交货时卖方注2多种运送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旳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1、公约旳合用―――国际货品买卖协议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协议法掌握)3、双方义务(1)卖方旳担保义务4、风险转移(依国内协议法掌握)5、违约补救第三章、国际货品运送与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品运送班轮运送——提单或海运单(法定条款)国际海运(件杂物)航次租船运送租船运送租船协议(任意条款)(大宗货)定期租船运送(二)、提单(三)、调整提单运送旳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旳权利1)承运人最低程度旳义务2)承运人旳责任期间3)承运人旳免责4)赔偿责任限额5)索赔告知与诉讼时效6)托运人旳义务7)公约旳合用范围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旳修订3、《汉堡规则》——重视托运人利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重要内容列表对例如下:(四)、租船协议二、其他国际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一)、国际铁路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二)、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法律制度1、航空运单2、有关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旳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小结: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送法律制度比较图示:(三)、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旳运送方式将货品从一种国家运至另一种国家旳运送。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8)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8)

第⼗节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与作⽤ (⼀)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 双边投资条约可分为传统型与现代型两⼤类,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主要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体现;现代型的是指两国之间订⽴的专门⽤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分为美国式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及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 Commerce Navigation Treaty)是缔约国间就商业活动和航⾏⾃由事宜⽽签订的双边条约,并⾮保护投资的专门性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国际投资保护的内容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次世界⼤战之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调整两国间友好通商关系,其中虽有关于外国商⼈及其资产和有关投资保护的条款,但其重点是保护商⼈,⽽不是⼯业投资者。

即此时这类条约内容不是以保护私⼈投资为重点。

⼆战以后,随着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为适应海外私⼈投资保护的需要,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整个内容结构上发⽣了较⼤变化,保护国际投资的内容更为明确化。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涉及投资的内容⼤致有以下⼏个⽅⾯:(1)外国投资者的⼊境、旅⾏与居留;(2)个⼈基本⾃由权;(3)关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4)关于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5)管理与经营企业的权利;(6)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7)外汇管制与资⾦转移;(8)关于争议的处理与管辖权。

由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并不是专门的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因⽽对于投资保护⽽⾔难免存在缺陷。

此类条约涉及范围太⼴,内容⼗分繁杂,不易推⾏,亦不符合国际经济条约专门化、具体化发展的趋势;其带有“结盟”性质的政治意味使不少发展中国家戒⼼深重;⽽其中有关保护外资的条⽂相对笼统且“门槛”过⾼,⼜⽆程序上的保障,使实体性规定难以得到严格执⾏。

因此,美国等国家后来开始转变态度,不再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模式,⽽是订⽴专门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从⽽结束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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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税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税法的概念,理解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原则,掌握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理解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掌握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产生条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税收协定的内容、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原则;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饶让抵免的概念及作用;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

领会各国同时实行多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避免重复征税的意义、税收协定的意义与作用、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实行限额抵免制度的重要性、反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应用(1)分析应当如何划分征税权、抵免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2)计算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历年考点1.税收管辖权2.居民身份认定标准3.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5.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6.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一、国际税法的产生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世纪末,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输出代替商品输出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

随着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大,货物、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日趋频繁,从而促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当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确立,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法律条件。

3.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加重了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挫伤纳税人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从征税国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说明在纳税人的居住国和跨国征税对象的来源国或所在地国之间存在着税收利益分配的冲突,影响彼此之间的正常发展。

国际税法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3.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1.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政府制定的国内税法。

在普通法系国家,除了有关税收的制定法之外,由于判例法传统的影响,国际税法的渊源还包括法院的税务案例。

2.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以及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1.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征税国要对纳税人世界范围内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

2.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1)住所标准住所标准,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

(2)居所标准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3)居住时间即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时期,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并不考虑个人在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住宅等因素。

3.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所谓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做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

(3)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依照这种标准,凡是依照本法律注册设立的公司或法人团体,即属于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凡是依照某个外国的法律登记设立的企业和法人团体,就是该外国的居民。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

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凡具有征税国国籍的纳税人,不管其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经济或财产利益关系,征税国都要对其世界范围内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

因此,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也是无限纳税义务。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1.征税国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法上则称为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2.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在各国所得税上,营业所得通常指的是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业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为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

关于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即以营业活动的发生地作为营业所得来源地的标志。

3.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劳务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向他人提供劳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在各国税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

4.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投资所得主要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

各国确认这类投资所得的来源地,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原则:一是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二是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支付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的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但在转让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上,各国主张的标准不一。

二、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这一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1.存在两个以上征税主体;2.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所谓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行政的税收。

1.与前述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相比,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

2.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

(四)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1.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

2.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正常流动和交往。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务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

根据签订和参加协定的国家数量的多寡,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1.最早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72年8月瑞士和英国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对遗产的双重征税协定。

而国际上第一个综合性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99年6月奥匈帝国和普鲁士所缔结的税收条约。

2.欧洲国家早期彼此签订的双边性的双重征税协定,并未形成固定模式,其协调内容也比当今的这类协定简单。

为促进国际税收关系协调的统一和规范化,国际联盟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从20世纪20年代初起,开始推动这类协定的规范化发展,先后研究拟定了一系列有关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范本。

3.经济合作组织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于1963年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并于1997年正式通过修改后的范本和注释。

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注重保护居住国税收利益,代表和反映了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利益和观点。

4.联合国于1977年拟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及其注释,于1980年正式颁布,此即联合国范本,更多的照顾到资本输入国利益,较多的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此,它出台以来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采用。

5.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出现,是对长期以来各国双重税收协定实践经验的总结。

它们的诞生,标志着双重征税协定的发展,开始进入成熟阶段。

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一)协定的适用范围1.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协定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协定适用的地域范围。

协定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协定条款有效适用的期间。

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只适用于以所得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即缔约国的双方各自开征的各种属于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性质的税收。

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现代各国之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除个别条款外,一般都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具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身份从而对缔约国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那些被认定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为确定缔约国双方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双重征税协定确定了协调缔约国双方在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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