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比较研究看国际投资法自由化趋势
论国际投资法晚近发展

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余劲松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得以迅速发展,其发展速度已快于国际贸易。
[1]随着世界投资的发展,国际投资法近年来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
深入分析国际投资法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研究国际投资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法、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晚近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与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减少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加强对外资的保护,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
从国法看,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修订了其外资法,扩大了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自由化的程度。
据联合国统计,仅在1995年,变更投资制度的64个国家的112项规章中,就有106项是扩大自由化程度或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
变化最大的有前联、东欧国家、拉美安第斯条约国等。
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自90年代初就实行经济转轨,并制订和颁布了新的外资法,加强对外资的保护。
拉美安第斯条约国于1991 年通过了第291号决议,取代了其1987年的第220号决议,新的决议基本上放弃了关于外国投资的共同政策。
在国际层面上,双边投资条约网正在不断扩大,在1996年6月已有的将近1160个条约中,约有2/3是在90年代缔结的,涉及到158个国家。
经合组织也着手制定了“多边投资协定”。
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于1992年制订了《外国直接投资指南》,对外资准入、待遇、征收、争议解决等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指南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对关于外资的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尤为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GATS、TRIMs协议和TRIPs协议已成为规国际投资的重要文件,构成关于投资的国际法制的重要部分。
具体来说,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强化对外资的保护。
(一)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国家对外资进入进行管理,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使。
因此,各国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外资进入以及外资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进入。
外资准入自由化趋势下中国外资准入立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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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永 红 梁 洪杰 :外资 准入 自由化 趋势 下 中 国外 资 准入立 法取 向
逐 步开放 的问题 。
体现我国外资准人政策和外资投向的 《 指导外商投资方 向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的 ,《 数次修改反映了外资准人领域开放的进程。20 05年 1 1日起施行 的 《 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明显扩 大了外资准人领域 : 鼓励类项 目 增加 ,由 16条增加到 22条 ,限制类项 目 8 6 减少 ,由 12条减少到 7 1 5条; 开放新投资领域 ,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 、燃气 、热力 、供排水等城市管网成为对外资开放的领域 ;鼓
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 按照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承诺 ,服务贸易领域 的开放程度还要进一步扩大 ,银行、保 险、证券 、通 讯 、商业 、外贸、运输 、旅游等行业在开放 的地域 、数量 、经营范围上需要做出更为宽松的规定 。可以预 见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投资议题 的谈判进展 ,我国外资法 中允许外资进人的领域只会更多 ,这些变化应及 时反映到我国外资准人立法中。 ( )放 宽外 资准入条 件 二 吸收外资的 目的不仅仅是利用外 国资金 ,而且是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 促进出 口增长或实现 进口 替代 ,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 ,扩大当地就业机会。多重 目的的实现要通过设定相应的外资准人条件 即各种 “ 履行要求”来确保 ,也就是要求外国投资者允诺 承担某项或某些特定的义务作为该项外资获准 进人的前提条件 。这些限制性条件往往与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相冲突,外资准人 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 拆除有关外资准人的各项履行要求壁垒。 我国在以前 的外资立法 中也规定 了一些违反国际多边投资规则 特别是违反 ( RM 协议 》 的履行要 T Is 求, 如外资企业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该企业 出口的产值应达到当年产品产值 的 5 %以上 ;外资企业所 0 需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等应尽先在 中国购买 ; 外资企业设立必须能够实现外 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等 。我 国 修订的有关外资立法 已逐渐取消这些限制性条款 ,但履行要求 的范围远不止 ( RM 协议 》所 明确禁止 T Is 的贸易平衡要求 、进 口用汇限制 、当地含量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以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列举 的与贸易有 关 的投资措施为基准 ,履行要求包括 1 类 ,即:当地股权要求 、许可证要求 、汇款 限制 、外汇限制、制 3 造限制 、技术转让要求 、国内销售要求、制造方面要求 、产 品指令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 、当地成分要求、 出口 要求、进 口替代要求等。这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都会对贸易产生扭 曲作用。其中大部分还没有被 国际多边投资规则所禁止 ,但如果在世贸组织随后的谈判中就投资议题达成一致的话 ,必然会涉及某些履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发展趋势及朝鲜外商投资法制的前景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发展趋势及朝鲜外商投资法制的前景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的发展趋势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的发展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
1979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后,中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在2019年,中国修改了《外商投资法》,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准入前置审批程序,加强了外商投资管理,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便利。
1. 收紧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的监管: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开始重视对外商投资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和领域进行严格监管。
尤其是在高科技、军工、能源等领域,中国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
2. 加强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力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外商投资提供更为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中国也加强了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确保外商投资的合法合规。
3. 更加开放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中国不断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的政策限制,鼓励外商投资进入更多的领域。
特别是在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等方面,中国提供了更加开放和灵活的政策支持,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
朝鲜外商投资法制的前景未来,朝鲜外商投资法制的发展将呈现以下几个趋势:1. 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朝鲜将不可避免地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逐步完善,为外商投资提供更为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2. 加快外商投资准入程序:朝鲜将逐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特别是在朝鲜的特殊经济区和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准入将更加简化,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中国和朝鲜在外商投资法制的发展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点。
外资准入和投资自由化_兼谈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应对策略

文章编号:1001-148X(2005)21-0171-03外资准入和投资自由化兼谈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应对策略汪智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山西太原 610074)摘要: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外资准入制度,已经成为南北经济矛盾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外资准入制度属于一国经济主权,但却越来越受到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外资准入产生一定的冲击。
发展中国家应以投资开放的渐进性和管理经济的自主权相协调积极参加国际协定的谈判,争取国际协定最大限度地考虑其发展建议性的策略。
关键词:外资准入;投资自由化;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F830 59 文献标识码:A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and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Discussion o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countermeasures of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W ANG Zh-i gang(Taiyuan Council,PRC National Audit O ffice,Taiyuan,Shanxi610074,China) Abstract:Foreign investment ad mission system i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system has been become a hot issue i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South and North.Though being part of sovergnty,this system is deeply affected by the trend of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which somewhat influences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is area.In this sense,they need coordinate the gradua-l ness of investment open-up and the autonomy of management economy.By acti vely participating in the negotiations of in terna-tional agreements,they can benefit their own development to the largest extent.Key words: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countermeasures收稿日期:2004-08-18选定的三种基础货币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货币价值的比价基准,由于权重的作用,其中一种货币升贬的影响度一般会削弱到一半或更少,可见,选取汇元为基准可以有显著的效果。
投资自由化与资本输入国的外资管辖权

的 国民待 遇 和 最 惠 国待 遇 的 规定 ,经 合 组 织 的 多边 投 资协 议
中的 准 入 自 由化 规 则 。WT O框 架 下 的 T I R MS协 议 确立 了 国
民待遇 原 则 ,使 用 于准 入 阶段 ,更具 约束 力 。
1 . 履 行 要 求 的禁 止 .2 2 大 多 数 国家 ,尤 其 是 发 展 中国 家 ,
发 展 中 国 家 对 发达 国家 一 定 程度 的依 附 性 和 对 投 资 自由 化接 受 的 被 动 适应 性 ,这 一 现状 给主 要 作 为 资 本输 入 国 的发 展 中
自由贸易协定 、世行指 南 、多边投 资协 议都有该 项 规定 ,
T I 协 定 要求 禁 止 那 些 对货 物 贸 易 产 生 限 制和 扭 曲作 用 的 R MS 投 资措 施 及履 行要 求 。
实 现 最 大 限度 的投 资 自由化 和 利 润 最 大 化 ,特 别 是 在 发 达 国
家 的 积 极 倡 导 下 。一 些 投 资 措 施 已 被 纳 入 WT 多 边 管 制 的 O
主要 借 助 于各 种 形式 的投 资 措 施 包括 履 行 要 求 来对 外 资 进行 适 当引 导 ,以期 外 资符 合 本 国 经 济 发 展 目标 。东 道 国对 外 资
条 件 的 普遍 审查 权 ,而 只能 在 条 约 附 件 中基 于 国 家 安全 理 由
或在 经 双方 同 意 的少 数部 门领 域 拒 绝 外 资 进 入 。 多 边层 面 ,
一
些 多 边 投 资文 件 也 开 始 采用 明确 规 定 投 资 准入 义 务 的立 法
方 法 ,如 世 界银 行 外 国直 接 投 资待 遇 指 南 倡 导将 开 放外 国投 资 准入 作 为 外 资立 法 目标 ,北 美 自 由 贸易 协 定有 关 外 资设 立
国际投资法律关系的自由化趋势

化 都是 相对 的 , 对 的无 障 碍 是 不 可 能 绝 的。那 么, 对于近几年来越来越明显的
在 国内立法层面上发达 国家 ,尤 其是 那些有 着 自由开放 的经济政 策传 统 的发达 国家 ,一般 倾向于采取 自由 开放 的政策 ,在 立法上对 内外资适 用 同样 的法律 ,总的原 则是 鼓励外 国投 资者在 美投资 ,对一切外 国投资者给
予 国民 待 遇 。 2 0世纪 8 0年代后 , 随着经济全
( )投资待遇标 准的提高 3
投资待遇标准 闻题一 直是发达国
家和发 展中国家争论 的焦点 ,发达 国
家一直 想 获得 更加 优惠 的特 权待遇 , 提出了所谓 “ 绝对待遇标准” ,不低于 “ 传统国际法”的待遇标准等 ,其实质 是要否定或者 削弱发 展中国家 国内法 的效 力, 保护外国投资者 的利益 。 而发
能表现为单边投资 自由化 , 也更多地表 现为双边 和 多边 投资 自由化 。但 它们 所受 多边 自由化 及其相关原 则的影响
比较大。
是将 国民待遇纳入投资设业阶段。 ( )对履行要求的禁止 2
履行要 求一向被认为是东道 国外
第二部分 晚近国际投 资立法中 体现 出来的 自由化趋势
国际投资谨棒餐系 自由化趋势
郑 红 娜
( 河北经贸大学 0 7级国际法 石家庄 0 0 6 ) 5 0 1
摘 要 :在投 资 自由化的趋势之下,各 国对跨 国直接投 资取消 了贸易壁垒,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投资 的 自由,于是 出现 了
投 资立法上 自由化特点 ,本文主要 是从投 资 自由化的概念 、特征 引出各 国投 资立法的 自由化趋势 ,最后 又从我 国的立场 出发
国际投资自由化与中国外资企业法的完善
国际投资自由化与中国外资企业法的完善作者:刘桓佑朱佳佳闫红彬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各国往来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国际投资出现前所未有的自由化趋势。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重要的资本输入和输出大国,陈旧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已不足以满足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新要求。
本文在阐述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产生及发展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双边条约谈判、自贸区建设等实践探索,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法建设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投资自由化;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资法中图分类号:D922.295;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01-04一、国际投资自由化与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一)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对国际投资法的新要求国际投资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开始发展至今,与国家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息息相关。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外来投资已经成为推动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表现出投资自由化趋势。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解释,所谓投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减轻或者消除所谓的市场扭曲的影响,而造成市场扭曲的原因可能是外资法中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措施(例如外资准入及经营方面的障碍,也可能是外资法中有关给予或不给予外国投资者某种优惠措施及补贴的规定);(2)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例如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3)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例如制定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等)。
不难看出,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就是减少国家干预,最大程度的保证市场自由运行机制。
目前,国际投资自由化主要表现在外资准入放宽、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外资保护等方面,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对各国的投资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提高市场准入度。
在国际投资兴起初期,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对外商投资的行业领域进行严格管制,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的类别较多。
从外国投资法草案看我国外资法的发展
从外国投资法草案看我国外资法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国投资对中国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国投资,我国正在制定一部新的外资法。
近期,外国投资法草案意见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草案对于我国外资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外国投资法草案的精神贯彻、法律体系与法律效力、投资准入与国民待遇、投资维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对我国外资法的发展进行分析。
首先,外国投资法草案明确了其精神贯彻。
草案明确了我国外资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保障外商投资权益,在坚持“国内国际一体化”的原则上加强法治保障,促进外商投资与国内市场的融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强调了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保障外商投资在我国的合法权益,鼓励并引导外商投资参与国家经济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营商环境。
其次,外国投资法草案对于我国外资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效力。
草案明确,外资法是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与其他专门法律规定有关外商投资的事项一致,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互不矛盾。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一致性与规范性,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三,外国投资法草案在投资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提供了新的规定。
草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享受国民待遇,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同时,草案强调对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一视同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竞争权益。
这将进一步打破外资准入限制,加强对外商投资的支持与保护,提高我国市场的开放度和竞争力。
最后,在投资维权保护方面,外国投资法草案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草案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投资自由、合同自由、人员流动自由等权利,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保护。
同时,草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纳税、股权转让、跨境转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这将进一步提高我国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者。
总结而言,外国投资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外资法的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法律知识: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法律知识: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投资法规也面临着不断的变化和发展。
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分析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包括国际投资法规的主要特点、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原因、国际投资法规的发展趋势等内容。
一、国际投资法规的主要特点国际投资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国际投资法规的主要特点包括:1.多样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投资法规各有特点,涉及的领域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2.开放性: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投资法规更加开放,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
3.相互性:国际投资法规促进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投资合作,同时也要求各方在投资过程中相互尊重和保护对方的权益。
二、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原因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包括:1.经济发展需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各不相同,为了吸引更多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国际投资法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和变化。
2.政治因素:国际政治关系的变化和规范可能会影响国际投资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特别是在涉及国际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领域。
3.社会和文化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背景差异巨大,国际投资法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以保护本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利益。
三、国际投资法规的发展趋势国际投资法规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化和开放化: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投资法规将更加自由化和开放化,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也将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2.多边化和区域化:在特定地区或国家集团内部,国际投资法规将更多地呈现多边化和区域化的特点,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实际情况。
3.保护和监管:国际投资法规将更加重视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管,防范外国投资对本国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发展趋势及朝鲜外商投资法制的前景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发展趋势及朝鲜外商投资法制的前景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早的解放初期的全面国有化,到改革开放后的引进外资和扩大开放,再到现在的深化改革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可以看出中国外商投资法制发展的主要趋势是逐步向市场经济和国际化方向转变。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的法规框架不断完善。
从1980年代开始,中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者保护法》等法律,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外商投资法》,将更加明确外商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的核心理念从过去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过去,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比如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外商投资审核制度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开始加强法治思维,外商投资法制也逐渐转变为服务型。
近年来,中国对外商投资进行的改革措施包括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负面清单、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都体现了中国希望通过法治手段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中国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外商投资目的地之一,其外商投资法制的国际化发展是不可避免的。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规则制定,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组织,主动扩大对外开放,简化外商投资程序,提高外商投资待遇。
与此中国也在吸收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际惯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之符合国际投资规则和标准。
目前,朝鲜的外商投资法制相对较为闭塞和保守,仍处于初级阶段。
随着朝鲜逐渐开放和实施经济改革,外商投资法制的前景将逐渐展现。
朝鲜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吸引外资的需求。
朝鲜经济发展状况较为落后,需要引进外资来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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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比较研究看国际投资法自由化趋势张学慧(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89)〔基金项目〕此项目受北京化工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资助。
近年来,在科技进步、金融改革、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国际投资迅猛发展。
而国际资本流动总是受“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原则的支配,在全球资本一定的情况下,投资者总是倾向于向低风险、高收益的地方投资。
而东道国能否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良好的投资环境,对于其吸引外资的成效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而一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与其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密切相关。
因此,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更多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都在不断修正和调整吸引外资的法律,以减少对外资的限制和管制,增加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
国际投资法律的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自由化趋势。
应该说,一国投资环境的好坏是相对而言的,它主要取决于与其他国家投资环境的比较。
因此,研究其他国家外资法律制度,对我国外资法的修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资本输入国外资法比较研究(一)资本输入国外资法立法模式。
考察各国外资法,基本上有三种模式:l.内外资适用统一法律。
这些国家没有制定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专门法规,而是通过一般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国投资关系及其活动。
外资在这些国家享受国民待遇。
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取此种做法。
2.制定专门外资法典。
以专门外资法典作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并辅之以其他有关的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如阿根廷、加拿大等国。
3.制定一系列外资法群作为调整外资的法律规范。
这些国家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制订一个或几个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规、法令,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如新加坡、毛里求斯等。
(二)资本输入国外资法的特点。
1.发达国家外资法。
由于各国经济基础不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高,所以对外国投资一般倾向于采取自由开放的政策。
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对外资的政策态度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始终自由开放。
以美国为典型。
这类国家无专门外资法,对内外资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外资准入方面,没有建立投资审查制度。
但这并不意味着外资与内资一样享有绝对的进出自由。
这些崇尚外资自由的国家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一些关键部门中的外国投资的进入也予以一定的限制,如原子能、通信业、水力发电事业等方面外资禁止进入,银行、保险业等行业外资进入一般受到限制。
比如,美国为国家经济安全考虑,曾于1988年制定《综合贸易及竞争法》,授权总统如果有确切证据认为外国人对美国企业进行合并、取得或接管所形成的控制显然有害于美国安全者,有权直接禁止该交易,并授权商务部外国投资委员会具体实施;英国根据《公平交易法》、《工业法》,政府有权审查甚至阻止外国人对某些重要企业的接管。
在其他方面,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享有国民待遇,即在外资生产经营领域,外资与内资享有同等的待遇,既无优惠也不受歧视。
(2)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
这类国家以加拿大、澳大利亚最为典型。
加拿大在二战以前一直对外资实行自由开放政策。
二战后,由于大量美资的进入,导致加拿大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失调,加拿大才开始对外资实行限制,于1973年制定了《外国投资审查法》,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度及限制政策,八十年代以后,加拿大又对外资实行自由开放政策,但本国关键行业对外资仍实行某些限制。
(3)从保护到逐步开放。
以日本最为典型。
日本对外资的态度服从于其经济发展进程,其对外资的态度从严格管制到有限制的自由到充分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经济陷入崩溃边缘,为恢复本国经济,日本急需引进外资和技术。
于是1949年日本颁布了《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简称“外汇法”),1950年颁布了《关于外资的法律》(简称“外资法”)。
之后,又颁布了一系列外资法令,开始实行严格管制下的引进外资。
《外汇法》是日本战后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主要规定有关日本引进外资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管理与外国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资金转移等事项。
《外资法》则成为管理直接投资、借款、债券发行、证券投资和技术引进等对外经济事务的特殊法规,无论外国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均纳入《外资法》中,并对外资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
在外资准入方面,日本设立审批机构,由大藏省及其他有关省厅及日本银行主管对外资的管理和审批。
《外资法》对外资一律进行审查,审查有两个标准。
一为积极标准,主要审查外资能否有助于日本经济的发展,二为消极标准,即外资不能给日本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尤其不能扰乱其产业秩序,对国内小企业不能造成冲击。
六十年代以后,日本经济实力大增,已超过联邦德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有条件进一步开放。
加之1963年日本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成员国,次年又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并缔结了《资本流动自由化公约》,为履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国际义务,日本开始对外资逐872005・Ⅱ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步敞开国门,制定“从国民经济影响较小的部分开始分期分批实行国际资本流动自由化”方案。
日本于1967年颁布《对内直接投资白由化决议》,1975年颁布《关于技术引进自由化决议》,进一步开放市场,但为了避免外资的突然涌入给其国内幼稚产业造成冲击,日本制订了一项谨慎而又合乎国情的自由化方案,对外资进行有目标、有步骤的逐步开放。
日本将其国内产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产业为自由化产业。
这类产业的国际综合竞争力等方面与国际水平相当。
外商投资在这类产业中,其股权比例不受限制,外资可占项目企业100%的股权,即允许其建立独资企业,对新建企业实行自动许可,但对外资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则需要批准;第二类产业是有一定国际竞争力但在个别方面尚落后于国外企业的产业。
这类企业外资可占到项目企业50%以下的股权,对投资于现有企业的外资,须个别审批,但对新建企业则实行自动许可;第三类产业就是第一、二类产业以外的产业,这类产业主要是国内幼稚工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等,对这类产业实行非自由化政策,对外资进入实行一定的限制,对投资于该类企业的外资实行个别审批制。
随着日本三类产业不断成长、国际经济地位的不断稳定,日本先后于1967年、1970年、1973年、1975年相继修改其外资法,对外资自由化程度逐步加大。
逐步扩大第一、第二类产业的范围,而缩小第三类产业的范围。
到1975年以后,受限制的外资行业只有农林水产业、矿业、石油业及皮革制造业。
七十年代后期,日本经济实力大增,可与欧美发达国家抗衡,各个产业在国际上均有一定的竞争力,人们不再担心外资会控制日本经济。
因此日本决定对外资进一步实行自由化。
1980年日本修订《外汇与外贸管理法》,.废除《外资法》,对外资实行“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外资政策。
在外资准入上不实行一般审批制,而实行申报与劝告制度,即外资进入只须申报,无需审批,政府只对危害日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严重影响日本企业或经济命脉领域的项目进行限制,实行必要的审查。
尽管发达国家外资立法各有其特点,但总的趋势是对外资采取一种较为开放的政策,对外资鼓励少,限制也少,除一些特殊领域外,外资基本享有准入自由和国民待遇。
2.发展中国家外资法。
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体制、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太大,因此利用外资的态度也各不相同。
归纳起来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对外资限制较多,鼓励也较多。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实行审批制度,对外资投资领域限制和禁止的较多。
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总体投资环境不如发达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又制订了许多鼓励措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优惠。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外资尤其是跨国公司对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性,加之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不少国家开始对本国外商投资法律做出重大修改,自由化趋势逐步加强,表现在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部门逐步开放;允许外资进入的条件逐步放宽,许多国家过去对外资规定了种种履行要求,如出口实绩要求,当地成分要求等。
近年来,这些国家纷纷对此予以修改,甚至取消了这些要求。
同时在对外资的审批程序上,各国也在不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认识当今,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立于世界经济体系而进行“体外循环”,投资自由化是国际投资发展的趋势。
有些国家为了改善本国投资环境,更多地吸引外资,盲目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争先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和其他优惠待遇,导致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加快。
笔者认为对这种自由化趋势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国经济政策的制定,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考虑国际因素,更主要的还是取决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产业政策。
并非所有的“洋快餐”都适合中国的“胃口”,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外资化进程过快,将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理由如下:其一、外资自由化并不能根本改变一国投资环境。
一国投资环境由诸多因素构成,包括一国社会的、自然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制的、文化教育的、科学技术的,甚至民族意识、历史传统等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法制环境尽管在一国投资环境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决不是唯一因素。
单纯通过追求投资的自由化,对外商减少限制,增加优惠,并不能根本改善一国投资环境,更不能过多地吸引外资,以改变资本“嗜利”的本性。
比如,大部分非洲国家外资政策非常自由,不仅对外资进入较少限制,还许以许多优惠政策,外资所获得的优惠政策甚至比一般发达国家还好,但其结果却是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最少的,其根本原因还是其投资大环境不甚理想所至。
其二,外国投资对东道国的消极影响。
就经济学的基本规则而言,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将有助于资源在更大范围内进行配置,并在相应竞争中刺激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
国际私人投资除了资金的国际性转移外,还带动了一系列的资源转移,包括机器设备、生产技术、销售关系及管理知识的转移。
所以东道国吸引外资的同时可以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加政府税收,扩大就业规模,促进本国企业的竞争与效率的提高,开拓进入国际市场,增加产品出口的新途径等等,对东道国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利的影响。
因为外国投资者到东道国投资是受“利润最大化”原则的支配,投资者决策的着眼点是企业利润而非东道国国家利益。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向、经营策略往往与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不一致,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于管理,就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使其经济畸形发展,民族工业受损,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乃至经经济命脉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控制。
如加拿大过去对外资一直实行放任自由的政策,外资进出不受限制,以至大量美资进入,本国重要经济部门被美资控制,使加拿大产业结构失凋,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甚至至危及到加拿大的经济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