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2020年渔船拆解及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
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

3.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市、县相关部门报送的当年度渔船更新建造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测算,以县为单位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会同省财政厅将年度渔船更新建造计划报农业部、财政部。
同时报送上年度渔船更新建造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抄送省审计部门。
3.淘汰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对上述渔船,未列入国家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但渔民自愿报废淘汰,更新建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政策,且“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
200
36米≤船长<40米
120
160
36米≤船长<40米
280
40米≤船长<45米
0
250
40米≤船长
320
45米≤船长<50米
0
300
50米≤船长<55米
0
350
55米≤船长
0
400
说明:1.表中补助金额单位为万元;2.制冷系统须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储液罐等。
附件2:
浙江省20XX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
船主信息
项目单位
是否有营业执照(有无)
注册号
法人代表
(或渔船所有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或
身份证住址
渔船信息
船名
作业类型
作业方式
主机功率(千瓦)
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
更新建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建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
(二)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
主要包括: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以及建造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或高能效示范船。
(三)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为防止或减少渔船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我省一项优势产业,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之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渔船多与渔场小、捕捞能力大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日益突出,渔船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捕捞渔民盲目追逐效益,时常发生争占渔场、抗风航行、冒险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渔场与航线密集交叉,渔船之间以及渔船与商船发生碰撞的概率加大;外来渔工尤其是操作技能经验不足的渔工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保障渔民安居乐业、实现渔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和渔船主体责任,创新渔船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监管、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不断提高渔船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渔船合作社(包括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下同)为基础的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98%以上的441千瓦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实现联网监控及纳入渔船合作社管理,99%以上的内陆渔船实现“数字渔政”联网监管,海洋捕捞事故发生率、渔民死亡率分别不超过每万吨产量0 8起、06人,较大以上渔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合理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和渔船、渔具规模,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减船目标以国家安排减船补贴为手段,逐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和数量,逐步降低捕捞强度,其中优先淘汰报废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中小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国家规定的渔船报废拆解补助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按照国家目标计划,辽宁省分配给我市2015-2019年计划为减船1253艘,总功率43825 千瓦。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按照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对我市拟减船转产渔船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大海渔政字〔2016〕203号),截至最终申报时间2016年6月22日,各地区共上报拟减船转产海洋捕捞渔船2266艘,总功率94722.45千瓦。
我市决定到2019年底,力争将上述2266艘海洋捕捞渔船全部压减。
关于印发《中山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

关于印发《中山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工作,完成减船转产目标任务,根据《中山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中海渔〔2017〕3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主体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好辖区内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和维稳工作,确保减船转产任务按时完成。
二、请镇区有关单位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渔民减船转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循序渐进稳妥推进,防止出现补贴漏领、冒领及骗领现象,确保政策实施落实到位。
三、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具体申报时间另外通知。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李金明电话:88221233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12月28日抄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中山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工作,完成减船转产目标任务,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报废拆解工作规程》(粤海渔函〔2017〕205号)及《中山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中海渔〔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领导组组长:吴钧海副组长:卢汉球、李春平、吴敏华、梁枫、李春辉成员:张利军、麦雄伟、陈子聪、李传明、洪少楚、屈秀玲、刘尚云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及六个工作小组:(一)办公室主任:卢汉球成员:陈子聪、张利军、麦雄伟、黄忠、谭志宇职责:统筹协调减船转产项目实施,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技术方案

一、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综合概况1.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0 个日历日内。
主要服务内容:1.2 项目实施标准及要求1. 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类型,按照《关于印发<市“十四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补助标准×数量×中标费率进行结算。
2. 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市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做好渔船拆解、网具销毁、污染防治、无害化处理、影像资料拍摄、拆解渔船资料档案留存等工作。
3. 中标人须在现场监拆组出具“船证相符”后,方可拆解渔船。
否则,渔船拆解厂不得随意提前拆解渔船。
4. 中标人须对拆解全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存档备案,建立完整的渔船拆解纸质和电子档案。
完工后将全套档案移交采购人。
5. 中标人须将产生的油泥、含油污水和石棉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6. 拆解渔船同时要对渔船网具进行无害化销毁。
7. 形成的残值需交由采购人处理,残值交接前中标人负责照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 中标人须配合采购人履行渔船拆解、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网具处理等有关手续办理。
1.3 补助标准渔船拆解等其他费用包括:渔船拆解、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产生的费用,按照《关于印发<市“十四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庄渔发〔2022〕9 号)给予补助。
(二)渔船拆解实施方案2.1 船舶拆解工艺流程主要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2.2 船舶拆解的主要方法目前世界上的拆解工艺主要有:冲滩拆解法;码头拆解法;船坞拆解法。
冲滩拆解法由于拆解效率低,对环境影响较大,在我国已被淘汰;码头拆解法目前是我国拆船厂主要的拆解方式;一些新建立的大型拆船厂逐渐采取船坞拆解法:在一些比较成熟的拆船厂,由于受到码头泊位不足影响,为提高生产能力,采用纵向靠码头拆解工艺,大大提高码头的利用率。
财建[2015]977 号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977 号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3efb8d51e79b8968022659.png)
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 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并制定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9 日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 红水河、柳江- 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
江苏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渔业类

附件江苏省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中用于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提出补助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助标准第五条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第六条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资金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