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二)

第一部分 ;判断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了数据主权的问 错误 题。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2. “棱镜门”事件之后,网络数据开放逐年深化,针对跨境 正确 流动等的国际合作不断推进。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3. 在微软诉美国政府案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裁 正确 决认为,FBI 的搜查令不具域外效力。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4. 随着网络数据价值的不断增加,针对网络数据的安全威胁 也与日俱增,给数据安全保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使很多国家 正确 逐渐从“应用安全”转向“数据安全”,对网络数据的使用也 从“注重开放”转向“强调保护”。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5. 《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是欧盟层面的首部网络 正确 与信息安全法。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第二部分 ;单选题√正确答案:A 无1. 2015 年 7 月 22 日,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 )提出, 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一国进行的信息 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 的管辖权。
A.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 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B.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C. 《关于从国际安全的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 发展政府专家组的报告》 D. 《关于加强联合国同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合作 的政治宣言》 您的答案:C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正确 √2.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 正确 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 )。
A. 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B. 可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 C. 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都必须由中国的技术 人员来进行 D. 应当在中国境外进行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 ) 正确 应当在境内存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
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
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17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肖亚庆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国家安全部部长陈文清2021年12月3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mana 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无所不在,信息无所不在,网络和信息结合起来,就充满了我们生活的空间,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轨迹。
可是较起真儿来,你真懂了国家是怎么管理网络信息的吗?你真了解了互联网企业应该在运营中注意哪些问题吗?今天,小编就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讲讲起。
互联网进入中国是九十年代的事情了,一开始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就是一个原则:网下怎么管,网上就怎么管。
可是,互联网毕竟有自己的个性,有些事儿还真不是从网下挪到网上那么简单。
于是乎,经过一个阶段的摸索,第一个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行政法规就出台了,那就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因为是国院院令第292号颁布的,所以业内人士都简称其为国务院292号令。
看了小编这篇文章之后,你再跟别人提起这个行政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叫它的小名“292号令”,只要你一说别人一定会对你另眼相看.国务院292号令是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把它读懂了,关于互联网的问题你就理解大半了。
先看小编制作的思维导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概就讲了六个方面的事儿,下面一一道来。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292号令是这么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够简单,够明了,但无所不包,所以只要通过互联网向别人传播信息,无论你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个人,就都归292号令管。
不过,这一句话也太简单了,为了进一步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请看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电信业务里属于B25项,具体有5个方面的内容: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机构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疗活动。
下面这个小系列,认真收集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管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号文件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设立医疗卫生网站或者发布医疗卫生信息,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信息。
信息服务分为两类:运营和非运营。
商务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或制作网页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免费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开放、共享的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机构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咨询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必须符合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且只能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者发布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并注明信息来源。
发布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相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医疗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发布,不得扩大疗效或者促进治疗效果。
禁止生产、出版、发布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和发布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申请审批医疗卫生网站或者发布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
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服务开始日期、招标机构性质、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电话号码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和惩治网络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明文件、地址、联系式等基本情况;(二)拟使用的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可文件;(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该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条件。
申请人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此外,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也进一步规范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及备案管理,明确了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总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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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河南省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2月17日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销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义务第七条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网络食品销售的规定。
第八条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网站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网站备案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从事网络食品销售,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销售。
第十条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一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能够满足保障所经营或贮存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三条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不得在网上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
第十四条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十五条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入网食品销售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及其他合格证明,并留存相关资料。
经营进口食品的还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十八条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做好停止生产销售和通知情况记录。
食品销售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销售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检和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网络经营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
第三十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一)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二)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三)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第三十一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在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删除互联网上销售的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时,有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食品质量抽检制度,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检,切实保障平台内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身份认证、质量安全认证、信用评价、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服务,提高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追偿。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三十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身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对自营食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记,以区别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