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填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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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新原产地证格式及说明

东盟新原产地证格式及说明

东盟新原产地证格式及说明ATTACHMENT COVERLEAF NOTES1. Parties which accept this form for the purpose of preferential treatment under the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Tariff:BRUNEI DARUSSALAM CAMBODIA CHINAINDONESIA LAOS MALAYSIAMYANMAR PHILIPPINES SINGAPORETHAILAND VIETNAM2. CONDITIONS: The main conditions for admission to th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under the ACFTA Preferential Tariff are that products sent to any Parties listed above:(i)must fall within a description of products eligible for concessions in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ii)must comply with the consignment conditions that the products must be consigned directly from any ACFTA Party to the importing Party but transport that involves passing through one or more intermediate non-ACFTA Parties, is also accepted provided that any intermediate transit, transshipment or temporary storage arises only for geographic reasons or transportation requirements; and(iii)must comply with the origin criteria given in the next paragraph.3. ORIGIN CRITERIA: For exports to the above mentioned countries to be eligible for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he requirement is thateither:(i)The products wholly obtained in the exporting Party as defined in Rule 3 of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the ACFTA;(ii)Subject to sub-paragraph (i) above, for the purpose of implementing the provisions of Rule 2 (b) of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the ACFTA, products worked on and processed as a result of which the total value of the materials, parts or produce originating from non-ACFTA Parties or of undetermined origin used does not exceed 60%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product produced or obtained and the final process of the manufacture is performed within territory of the exporting Party;(iii)Products which comply with origin requirements provided for in Rule 2 of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the ACFTA and which are used in a Party as inputs for a finished product eligible for preferential treatment in another Party/Parties shall be considered as a product originating in the Party where working or processing of the finished product has taken place provided that the aggregate ACFTA content of the final product is not less than 40%; or(iv)Products which satisfy the Product Specific Rules provided for in Attachment B of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the ACFTA shall be considered as products to which sufficient transformation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a Party.If the products qualify under the above criteria, the exporter must indicate in Box 8 of this form the origin criteria on the basis of which he claims that his products qualify for preferential treatment, in the manner shown in the following table:4. EACH ARTICLE MUST QUALIFY: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ll the products in a consignment must qualify separately in their ownright. This is of particular relevance when similar articles of different sizes or spare parts are sent.5. DESCRIPTION OF PRODUCTS: The description of products must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products to be identified bythe Customs Officers examining them. Name of manufacturer, any trade mark shall also be specified.6. The Harmonised System number shall be that of the importing Party.7. The term “Exporter” in Box 11 may include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producer. In the case of MC the term “Exporter” also includ esthe exporter in the intermediate Party,8. FOR OFFICIAL USE: The Customs Authority of the importing Party must indicate ( ) in the relevant boxes in column 4 whetheror not preferential treatment is accorded9. Movement Certificate: In cases of Movement Certificate,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12 of the Operational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Movement Certificate” in Box 13 should be ticked (√). The name of original Issuing Authorities of the Party, date of the issuance and the reference number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 to be indicated in Box 13.10. THIRD PARTY INVOICING: In cases where invoices are issued by a third country, “the Third Party Invoicing” in Box 13 shall beticked (√). The invoice number shall be indicated in Box 10. Information such as name and c ountry of the company issuing the invoice shall be indicated in Box 7.11. EXHIBITIONS: In cases where products are sent from the exporting Party for exhibition in another Party and sold during orafter the exhibition for importation into a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22 of Attachment A of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the ACFTA, the “Exhibitions” in Box 13 should be ticked (√) and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exhibition indicated in Box 2. 12. ISSUED RETROACTIVELY: In exceptional cases, due to involuntary errors or omissions or other valid causes, the Certificateof Origin (Form E) may be issued retroactively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11 of Attachment A of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the ACFTA. The “Issued Retroactively” in Box 13 shall be ticked (√).背页说明1.为享受中国-东盟⾃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接受本证书的缔约各⽅:⽂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2.条件:出⼝⾄上述任⼀⽅的产品,享受中国-东盟⾃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必须是在⽬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由中国东盟⾃由贸易区任⼀⽅直接运⾄进⼝⽅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个或多个中国-东盟⾃由贸易区⾮缔约⽅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以及必须符合下述的原产地标准。

如何制作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E

如何制作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E

如何制作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E第一篇:如何制作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如何制作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一、北京地区出口企业如有原产地证业务,在货物出口前应首先办理报检单位备案手续,在取得备案登记号后,方可办理产地证注册登记手续。

二、注册登记(一)申请企业从我局网站网上办公栏目下载《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册登记表》;(二)将注册登记表填写完整、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随附资料一并交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窗口,随附资料如下:(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北京地区生产的产品须填写《产品成本名细单》并附原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件;5.异地产品需要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正本;6.法人和申报员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需要资料;(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后安排人员对需要核查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四)检验检疫机构在2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注册手续(现场核查除外);(五)检验检疫机构颁发《产地证注册登记证》。

三、购买安装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认可的企业端申报软件,产地证签证须在网上电子申报签证。

四、在产地证窗口购买所需空白原产地证书。

五、货物出口前,申请人通过企业端申报软件,网上申报原产地证明。

待收到正确回执后,打印出申请书和原产地证书。

申请单位的产地证申报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交纳签证费,所附单据要求如下:(一)企业端打印完整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书》并加盖公章;(二)企业端打印原产地证书,证书下方中间处须打印出条形码,签证机构栏打印出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三)原产地证书申请栏由注册的申报员签字,且每页加盖中英文印章;(四)出口发票、装箱单为正本(不得涂改)并加盖印章;(五)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需填写《产品成本明细单》;(六)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和经第三国转口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需附提单;(七)异地产品须提交《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八)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FORM E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FORM E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1、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证书号不得重号。

编号规则参见产地证证书编号规则2、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3、第二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4、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应据实填写船期,船名,卸货港口及货物运输路线5、第四栏:签证机构用栏6、第五栏:商品顺序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

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7、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此栏不得留空。

如唛头多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第七栏、八栏、九栏的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8、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如:100箱彩电,填写为:“100 CARTONS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OF COLOUR TV SET”。

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描述,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如1000公吨生铁,填写为“1000 MT (ONE THOUSAND MT ONLY)PIGIRON IN BULK”。

并注明商品的四位数HS品目号,如:”HS CODE:0703”本栏的末行要加打上结束符(********)。

如信用证要求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后。

9、第八栏:原产地标准(1)“X”: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2)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填写国产成分的百分比,如:”40%”(3)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清淡的产品,应填写采用的具体标准:如按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具体的增值百分比,如按照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10、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填制货物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

新版东盟原产地证填制要求

新版东盟原产地证填制要求

新版东盟原产地证填制要求(实用版)目录一、东盟原产地证概述二、新版东盟原产地证的填制要求1.原产地证书号2.年份代码3.申请单位备案号4.流水号5.其他填制要求三、办理东盟原产地证的流程四、注意事项正文一、东盟原产地证概述东盟原产地证,又称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 FORM E 证书),是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的规定签署的一种优惠性原产地证明书。

该证书为棕色,一式四份。

在中国,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这种原产地证书。

二、新版东盟原产地证的填制要求1.原产地证书号:原产地证书号位于标题栏(右上角),填写上海关规定的证书号。

编号规则如下:e(年份代码,2 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 位)流水号(4 位)。

例如:证书号 e19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 的单位在 2019 年办理的第 45 票 FORM E 证书。

2.年份代码:年份代码位于原产地证书号的第一位,表示证书签发年份。

如:e19 表示 2019 年签发的证书。

3.申请单位备案号:申请单位备案号位于原产地证书号的第二位,由上海关规定,通常为 9 位数字。

4.流水号:流水号位于原产地证书号的第三位,表示同一备案单位在同一年内办理的第几份 FORM E 证书。

通常为 4 位数字。

5.其他填制要求: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升级后)的其他要求填写。

三、办理东盟原产地证的流程1.在商检局注册备案:企业需在商检局进行注册备案,方可申请办理东盟原产地证。

2.提交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审核批准: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批准后颁发FORM E 证书。

四、注意事项1.企业在办理东盟原产地证前,应先了解《货物贸易协定》中关于原产地证的相关规定。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

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2(、第3)栏国别内容与第12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咨询Q:695-107-020))。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42.02。

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 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随着我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立为双方的贸易往来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其中,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作为一种证明货物来源的重要文件,在CAFTA的贸易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就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由产品原产国或者受惠国政府或授权机构签发给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文件。

该证明书主要用于证明出口货物符合相关协定的规定,并享有优惠待遇。

在CAFTA中,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我国出口商向东盟国家出口货物时,享受进口国提供的相关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容1. 出口国信息:包括出口国的名称、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信息。

2. 进口国信息:包括进口国的名称、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信息。

3. 出口商品信息:包括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4. 原产地标识:需明确指出商品的原产地,证明商品符合协定规定。

5. 签发日期:证明证明书的签发日期,确保证明书的时效性。

6. 签发机构盖章:出口国政府或者授权机构的盖章,表明证明书的合法性。

三、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流程1. 申请资格:出口商应当合法登记并符合CAFTA相关规定的要求,方可申请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2. 资料准备:出口商应准备好相关的出口商品资料,包括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报关单据、合格证明等。

3. 申请途径:出口商可通过指定的商会、政府部门或者电子化系统等渠道进行申请。

4. 审核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口国政府或指定机构将签发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并寄达出口商手中。

四、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1. 享受关税优惠:凭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可以享受进口国提供的相关关税优惠政策,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 降低出口成本:通过减免或者降低关税,出口商可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拓宽国际市场。

产地证CO、FA、FORME的填制说明

产地证CO、FA、FORME的填制说明

产地证CO、FA、FORME的填制说明CO 是一般原产地证及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所写。

CERTIFICATE OF ORIGIN 在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贸促会都可以办理。

国外通过产地证证实该产品为中国制造,因该国与中国有相关产品的贸易协定,如提供明示产品产地为中国的,就可以享受到优惠的进口税率。

一般原产地证CO的填制说明1.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的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出票人。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2.第二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的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能留空。

若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海运、路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

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4.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麦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发票……”或者”按提单……”,货物无麦头,应填写N/M。

此栏不得留空。

如麦头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7.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是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

包装、数量及种类是按具体单位填写。

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

FORM E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FORM E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FORM E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1. 简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FORM E)是国际货物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以便享受相关优惠关税待遇。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FORM E的填制说明,以便顺利完成证明书的申请。

2. 填写要求在填写FORM E之前,需要了解以下填写要求:•表格必须使用国际贸易通用的英文填写。

•所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包括货物描述、数量、价值等。

•所有附件必须按照要求提供,并提供英文翻译件(如适用)。

•表格必须由合格的经办人签署和盖章。

3. 填写步骤以下是填写FORM E的详细步骤:步骤 1: 申请人信息在证明书的开头,需要填写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电话和传真号码•申请人姓名和职务步骤 2: 贸易情况在这一部分,需要提供与贸易有关的详细信息,包括:•受益国/地区:填写货物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

•出口国/地区:填写货物出口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运输方式:填写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铁路运输等。

•海关编码:填写货物的海关编码(HS Code)。

•贸易条款:填写适用的贸易条款(如FOB、CIF等)。

步骤 3: 货物信息在这一部分,需要提供有关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描述:准确描述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数量:填写货物的数量和单位。

•单价:填写每个货物单位的单价。

•总价值:计算货物的总价值,即数量乘以单价的结果。

步骤 4: 原产地证明在这一部分,需要提供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证明信息,包括:•原产地证明方式:填写原产地证明的方式,如自证声明、进口商证明等。

•原产地证明号码:填写由进口国/地区颁发的原产地证明号码(如适用)。

•原产地证明附件:附上由相关当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如产地证书、出口商声明等。

•原产地证明日期:填写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日期。

步骤 5: 经办人签署最后,由经办人签署FORM E,并在表格上盖章和日期,以确认表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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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填制说明
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和代码:
96文莱 Brunei、116 柬埔寨 Cambodia、360 印尼 Indonesia、418 老挝 Laos,PDR、458 马来西亚 Malaysia、104 缅甸 Myanmar、608 菲律宾 Philippines、702 新加坡Singapore、764 泰国 Thailand、704 越南 Vietnam,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为HS编码中1-8章的农副产品,该项下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1、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E083333331210001
E-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08-2008年 333333121-公司注册号 0001-企业流水号
2、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

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ZHEJIANG NATIVE PRODUCE & ANIMAL BY-PRODUCTS I/E CORP.
NO.368 NORTH ZHONGSHAN ROAD,HANGZHOU,CHINA
3、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

4、第3栏:运输细节
根据证书要求如实填写出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和装卸货港口
5、第4栏: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6、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单项商品,此栏填“1”。

7、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
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

如唛头为特殊文字、图形等无法输入的字符,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

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的。

注意:有附页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唛头见附页”,否则计算机退回。

8、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名称和HS编码。

货物品名必须详细,以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HS编码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一律填前6位数。

9、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写“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该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70%;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中国-东盟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符合产品的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10、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例如“只”、“件”、“双”、“台”、“打”等。

例如:3200 DOZ.或6270 KGS.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这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11、第10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

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如:PHK50016 Apr.6,2005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12、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如:HANGZHOU CHINA APR.6,2005 检
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13、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此栏上应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此栏上应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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