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填制说明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
(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42.02。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加工费不记入累计成分内(例如不应出现"C"99%字样)。(标准是≥60%)
3、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使用进口原料的标准是≤65%;成员国累计成分的要求是≥50%)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原产地证办理资料及流程

一般产地证CO</b>填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将采用EDI推荐标准,各栏目的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标准监督局推荐标准。
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例如:SHENZHEN WANLIYUAN IMP&EXP CO.,LTD 此栏不得填写国外出口商名称。
第二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WHOM IT MAY CONCERN”或“TOORDER”,但不得留空。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海运、陆运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
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于1995年7月1日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SHANGHAI TO HONGKONG ON JUL.1,1995,THEN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即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MARK,无唛头)。
一般原产地证书-CO

一般原产地证书:各国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的证书格式,一正三副。
证书用英文填制。
填制规范如下:第一栏:出口商,地址和国家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国家,此栏不的留空。
若经其他国家中转或地区则需要填写转运商名称,一般在出口商英文后面加上VIA,例如:HANGZHOU TRUEMAX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CO,. LTD.NO.182 GUODU DEVELOPMENT ,CHAOHUI RODEHANGZHOU,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NO. 656,GUANGDONG ROAD ,HANGKONG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最终收货方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国家。
当信用证规定留空时,此栏加注“TO WHOMIT CONTERN ”或者“TO ORDER”如果有转口商名称时。
则在收货人后面加上VIA,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以及国家。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应填写从装货港一直到目的港口的详细的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应该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口,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不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不理解暂时第五栏;签证机构使用(杭州贸促会/浙江贸促会)正常情况下是空白的,特殊情况下:1:货物已经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补发"证书时,此栏显示:“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2:证书有效期1年内申请补发。
3: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副本时,此栏显示“DUPLICATE”。
同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编号和签证日期,同时声明原证书作废,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WHICH CANCELLED”.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唛头需与发票上唛头一致,无唛头则填写N/M,如果唛头较多情况下,可以填写在7.8.9栏空白处或者添加附页,此栏不得留空。
条据书信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格式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和填制要求江苏汇鸿中鼎李若宾编一、通用填制要求1、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NO.)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3、收货方(CONSIGNEE)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
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WHOMITMAYCONCERN”或“TO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4、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OFTRANSPORTANDROUTE)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
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FROMSHANGHAITOHAMBURGBYVESSELVIAHONGKONG.5、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OFDESTINATION)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
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签证机构用栏(FORCERTIFYINGAUTHORITYUSEONLY)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7、运输标志(MARKSANDNUMBERS)填写唛头。
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PERINVOICE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PEERB/LNUMBER)。
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MARK)字样。
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产地证CO、FA、FORME的填制说明

产地证CO、FA、FORME的填制说明CO 是一般原产地证及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所写。
CERTIFICATE OF ORIGIN 在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贸促会都可以办理。
国外通过产地证证实该产品为中国制造,因该国与中国有相关产品的贸易协定,如提供明示产品产地为中国的,就可以享受到优惠的进口税率。
一般原产地证CO的填制说明1.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的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出票人。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2.第二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的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能留空。
若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海运、路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
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4.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麦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发票……”或者”按提单……”,货物无麦头,应填写N/M。
此栏不得留空。
如麦头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7.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是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
包装、数量及种类是按具体单位填写。
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填制详解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证书号栏: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例如:ZJCA33121/050001)(注:ZJ-浙江C-CO A33121-公司注册号05-2005年0001-企业流水号)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
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
若需要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ZHEJIANG NATIVE PRODUCE & ANIMAL BY-PRODUCTS I/E CORP. NO.368 NORTH ZHONGSHAN ROAD,HANGZHOU,CHINA VIAHONGKONG MACHINERY CO.LTD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
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APR.6,2005,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 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ANGKONG.第4栏(目的国家/地区):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和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客商国别。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发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
一般原产地证书CO的样本

一般原产地证书CO的样本第一篇:一般原产地证书CO的样本一般原产地证书CO的类别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CCPIT)签发,另外一种是由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中心(简称CIQ)签发。
其中CCPIT是可以代表的机构,所以国外进口商要求出口方出具由中国商会签发的CO时,可以去贸促会加盖“CCPIT代表中国商会”的章。
CO的作用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
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
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C.O.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C.O.产地证则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如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政府之间定有关税协定,用条约形式规定了协定税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两国之间条约上规定了最惠国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系缔约的对方国才能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
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如在国际市场上持有中国原产地证的丝绸比持有其他不产丝绸国家产地证的丝绸更能卖好价。
此外,产地证有时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接、结汇的必备单据。
如买方在申请开信用证(L/C)时常要求提供C.O.产地证以确保其自身利益,银行也常以C.O.产地证作为信用证(L/C)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
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职责原产地证则是海关籍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
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世界各国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
一般产地证(C.O.)申请填写说明

1、证书的填制: 第⼀栏(Exp orter):出⼝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致。
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
如果出⼝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
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栏(Consignee):收货⼈的名称、地址和国别⼀般应填写最终收货⼈名称,即提单通知⼈或信⽤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如最终收货⼈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的港名称及运输⽅式(海运、空运或陆运)。
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般应与最终收货⼈(第⼆栏)⼀致。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栏 此栏留空。
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
第六栏(M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字标记及包装号。
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九栏的空⽩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如图案⽂字⽆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如⽆唛头,应填N/M字样。
此样不得出现“⾹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
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写的英⽂数字并⽤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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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CO证书)共有十二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
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例如:证书号C063800000050045是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06年办理的第45票CO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
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签发的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同意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NINGBO SKYLAND GROUP CO.,LTD.
ROOM 1209,FT MANSION,93 EAST ZHONGSHAN ROAD
NINGBO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证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
若中间商要求显示其名称,可按如下方式填写:“出口商名称VIA 中间商名称”)。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JENSON & JESSO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GERMANY
注意:一般应填打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果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打发票抬头人。
为方便外贸需要,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已知)
例如:SHIPMENT FROM NINGBO TO HAMBURG BY SEA
注意: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中国大陆最后一道离境地,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FROM NINGBO TO PIRAEUS,GREECE VIA HONGKONG BY SEA。
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空运,海空联运等。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供签证当局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签证当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下有关内容:
1.如属“后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ISSUED RETROSPECTIVELY”;
2.如属签发“复本”(重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打“DUPLICATE”。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JENSON,
ORDER NO。
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 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注意:
1.唛头不得出现"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中国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
2.此栏不得留空。
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N/M"。
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
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或内容过多,则可在该栏填上" SEE ATTACHMENT ", 并另加附页。
附页需一式四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证书号码),参照CO证书, 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和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左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
附页应与CO证书大小一致。
3.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一致。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如:SIX HUNDRED (600)CTNS OF SHRIMPS
*** *** *** *** ***
注意:请勿忘记填写包件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
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例如:FIVE HUNDRED (500)CTNS OF SHRIMPS
*** *** *** *** ***
REMARKS:
L/C:2846905067640
第八栏: H.S. 税目号
例如:84.14
此栏要求准确填打商品的四位数HS税目号,不得留空。
第九栏: 数量
例如:1200 KGS G.W. 或500PCS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制, 如"只","件","匹","双","台","打"等。
以重量计算的可填毛重,也可填净重,如为毛重须加注G.W.(GROSS WEIGHT),净重则加注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DAKF0522
MAY. 22,2006
注意: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
为避免误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06"不能为"06"。
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应使用折行符“—”。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 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 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例如:NINGBO,CHINA MAY 24,2006。
注意: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 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
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
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
更改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
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
第十二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例如:NINGBO,CHINA MAY 24,2006。
注意:签证当局一般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如客户要求也可在副本上加盖印章。
其他说明:
1. 凡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CO证书中所有内容除第2栏,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其余栏目都要用英文或法文表示。
3. 在申报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时, 申报单位需提交用“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打印出的商业发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和一正三副的CO证书。
4. 如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份, 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内厂家生产, 需提供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 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厂家生产, 则需提供异地调查结果单。
5. 如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 申请后发的需提供正本提单复印件。
6. 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先在《国门时报》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提供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予以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