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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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目录一、背景情况 (2)【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 (2)【案例2-XX股份(拟IPO)】 (2)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 (2)【历次保代培训】 (2)【证监会发行部】 (3)【其他规定】 (4)三、历次IPO股份支付情况统计 (4)(一)创业板统计 (4)(二)中小板统计 (4)四、问题分析与讨论 (5)五、解决方案 (5)一、背景情况【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2011年9月上市,申报期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其中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61万元,较2008年2208万元大幅度下降,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解释,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从而导致净利润下降。

【案例2-XX股份(拟IPO)】2012年8月1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的议案》,同意以每股2.2元的价格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2012年9月20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PE以每股8元的价格进行增资。

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股份支付的特征概括为:(1)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2)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3)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历次保代培训】2011年第三次:IPO申报企业会计准则应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需要根据新准则编制,执行新准则。

股份支付准则仍需执行。

前几年考虑到财务人员的素质、监管研究情况等原因,给了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较大的灵活性,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须确认费用。

案例解释集团内股份支付的判断与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案例解释集团内股份支付的判断与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案例解释集团内股份支付的判断与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将股份支付定义为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并据此区分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指出,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由股份支付准则进行规范。

股份支付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

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从实体理论来讲,因为少数股东权益和控股股东的权益并列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也就是说,非控股股东在集团中的股份也是集团自身的权益工具。

因此,站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无论是母公司将自身的权益工具授予职工,或者是将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子公司)的权益工具授予职工,甚至是非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授予职工,均属于企业集团授予权益工具,在集团财务报表层面均有可能形成股份支付。

如果在集团财务报表层面形成股份支付,则涉及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接受职工服务企业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如果接受服务企业不是结算股份支付的企业,则还会涉及结算企业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前已述及,结算企业可以是接受服务企业自身、集团内其他企业或任一集团内企业的任一股东。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股份支付要求的提出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热情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在目前只有要求而没有实施细则的状况下,大多数企业选择搁浅、推迟或者通过增加员工持股成本或减少员工持股数等方式来消除、降低对上市财务指标的影响。

如果会拉低某个关键年度的净利润到一定程度或直接影响到上市条件的话,企业可能会直接否决股权激励方案。

如果是选择上市后再实施,我们担心大股东或私募机构到时候支持股权激励方案的积极性又会大大降低。

这样的结果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不言而喻,一次面向核心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成功的股权激励对于一家企业尤其是成长性企业而言至关重要,许多处于生死边缘的优质企业往往正是因为股权激励才得以在夹缝中发展壮大。

如果一味地强调股权激励对账面利润的影响而忽视其本质和积极意义,或者过度收紧关于股份支付的执行标准,无疑将使很多企业在股权激励面前选择退缩或被迫给股权激励打折,更有甚者会给那些本就不愿意与别人分享创业成果的控股股东以逃避的借口。

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一场关于数字利润的博弈,最终伤害的只能是企业创新的活力和成长的动力,是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我们建议:股份支付的价值取向是应当放在第一位考虑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才可考虑如何通过合理执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来反映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不能舍本逐末。

股份支付对PE价格的影响尽管大多数人认为:股份支付的要求不会降低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的价格,但目前的实践告诉我们,其实已经有很多私募机构将股份支付作为一项需要考量的重要的定价因素。

对于一家马上要上市、盈利能力很好的企业而言,他们的话语权更强,此时影响自然不大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一家准备在二至三年内发行上市的年轻企业来说,如果它已经以低成本实施了股权激励,而它目前的薪酬水平又普遍较低,在面对话语权强大的私募机构的时候,现在影响已经凸显,且这种影响对于企业而言是负面的。

股份支付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案例

股份支付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案例

股份支付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案例
案例:公司A与员工B签订了一份股份支付协议,根据该协议,B将获得公司A的股份作为报酬。

协议约定,在某一特
定的条件下,B将有权以公允价值购买公司A股份的一部分。

根据协议,B可以在公司A上市三年后选择行使购买权。


司A上市后,股份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将成为确定B购买股
份的依据。

在公司A上市三年后,B决定行使购买权并购买5000股公司
A的股份。

此时,公司A股份在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为100
元/股。

根据协议约定,B应支付公允价值的80%作为购买股份的报酬。

因此,B需要支付的报酬金额为:
5000股 * 100元/股 * 80% = 400,000元。

公司A将收到B支付的400,000元,并将这笔金额确认为股份支付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可能因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具体协议而有所不同。

股份支付涉及到诸多因素,如上市时间、购买权行使条件、报酬金额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

公司和员工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这些细节,并按照协议规定来确定公允价值。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股份支付是一种企业用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股份支付的案例。

2024年,中国高科技公司准备开展股份支付计划,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该公司创办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行业中崭露头角,并取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该公司为了实现更高的增长目标,需要通过股份支付来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首先,公司领导层与董事会沟通,并制定了股份支付计划的目标和细节。

他们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扩展到包括高管团队、销售团队和技术研发团队等核心部门的员工。

接下来,公司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

他们设定了一个五年的目标,计划在这段时间内将公司的市场份额扩大到行业前三位,并实现50%的年增长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决定将10%的股份用于支付计划,以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才能。

在股份支付计划的具体设计上,该公司采取了一种渐进式的方式。

员工在入职后的第一年,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奖励,并要求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后才能获得全额行权。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留存率,并鼓励他们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实现更大的成就。

此外,公司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条件来激励员工。

比如,如果员工在公司的业绩达到一定的指标,他们将获得额外的股份奖励。

这种激励机制可以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实现公司的长期目标。

股份支付计划自然需要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家公司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和管理股份支付计划。

该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高管团队和独立董事等组成,负责制定股份支付规则,并审核和确认员工的股权行权。

通过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取得了惊人的业绩。

员工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为公司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股份支付计划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福利和发展机会,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S公司股份支付案例

S公司股份支付案例

S 公司股份支付案例S 公司股份支付案例例 1:2008 年-2011 年,发行人 S 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8 年-2011 年发行人 S 公司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 (1)2008 年 3 月,许某向 Y 集团转让股权 2008 年 3 月 1 日和 2008 年 3 月 8 日, 分别经 Y 集团公司 2008 年第三次董事会批 准和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 同意许某女士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6.75%股权转让给 Y 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 3,820 万元。

2008 年 3 月 8 日,有限公司股东许某女士与 Y 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2011 年 6 月,大股东邹某向李某等 182 名自然人转让股权 2011 年 6 月 16 日,S 公司召开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 大股东邹某以 1.88 元/股的价格(以公司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值为依据, 按照每股净资产确定) , 向李某等 182 名自然人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3,368.6 万股,转让价格为 6,332.97 万元,占公司全部股份数的 9.6246%。

2011 年 6 月 20 日, 大股东邹某与李某等 182 名自然人分别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 , 2011 年 6 月 23 日,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

2、2008 年 11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008 年 10 月 10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 公司,原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有限 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S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股本总额为 20,000 万股,资本 公积 9,326.15 万元。

3、2010 年 7 月,发行人 S 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0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召开 201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资本公 积金 7,000 万元和未分配利润 8,000 万元向截至 2010 年 7 月 20 日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东莞市鸿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Dongguan HongCe 郭爱灵1S 公司股份支付案例 股东按照每 10 股转增 7.5 股比例转增股本。

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支付案例分析(ppt 32页)

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支付案例分析(ppt 32页)

财务处理
确认银行存款77607624元(7729843*10.04),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3255050元(739950000*9.9%), 股本7729843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3132831元
借:银行存款
77607624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3255050
贷:股本
借:管理费用 18473.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473.75
科目 时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伊利股份2005至2011年经营状况
扣除非经常性净 损益
增长比率
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比率
269533125.06
12175264123.61 39.4%
行权条件根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首期以后行权时伊利股份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2005年相比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支付案例分 析
财务处理
财务处理
2008年伊利集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为1796975945.09元,相对于上一年增长率为负,低于 17%,且上一年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 11.87%低于20%,不符合行权要求。因此在2009年也 不用做财务处理。 2009年至报告期末未行权总额为77298436份,其行权 价格依旧是10.04元。
行权的价格确定方法为:行权价格依据下述两个价格 中较高者确定即13.33元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伊 利股份股票收盘价即13.33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 的伊利股份股票平均收盘价12.30元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知识文章】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深度解析导语:股份支付是上市公司用于激励员工、吸引人才以及绩效奖励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中国主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在股份支付领域有着丰富的案例经验。

本文将针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深度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股份支付的全面认知。

一、股份支付的定义与意义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以股票等股权形态作为激励或奖励对象,通过授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方式来提高其工作表现,激发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股份支付不仅可以为公司保留人才、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士气,还可以推动其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二、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评估1. 案例一:XX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探究在该案例中,XX公司通过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该方案要求员工在一定条件下,购买公司股票,并在未来的特定时间内行权。

这种方式既能够提高员工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的紧密结合。

个人观点:这种股权激励方案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确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避免不利影响公司治理和市场信心。

2. 案例二:XXX银行股份支付计划解析XXX银行在股权激励方面采取了多元化的措施,包括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发放限制性股票奖励、股票期权和股票单位等。

这样的综合性方案能够全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个人观点:这一案例表明,银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极高,股份支付作为一种有力的激励手段,能够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银行从业人员。

然而,对于银行来说,还应该在提高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

三、股份支付案例回顾与总结通过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股份支付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仅能够有效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够为员工提供成长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在实施股份支付时,企业需要注意合理设定方案,合理设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及完善的治理架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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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一、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二、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三、风范股份:管理费用在员工服务期内摊销(主板,2010年12月过会)2009年5月25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

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

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增资价格3.8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资本公积387.6万,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

四、大金重工:认可股份支付但没有做会计处理(中小板,2010年9月过会)而2010年上市的大金重工(002487)存在与瑞和装饰相似的股份支付行为,但没有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09年8与13日,大金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苏荣宝先生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45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6.01%,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贵普控股;阜新金胤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99.994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78%,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阜新鑫源;阜新金胤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86.5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00%,以86.5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阜新隆达。

2009年8月19日,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阜新金胤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1)阜新金胤的股东张智勇先生为更好地管理其对外投资,将其所持阜新金胤7.80%的股权转让予金鑫先生,阜新金胤将其所持大金有限公司5.78%的股权转让予张智勇先生独资的公司阜新鑫源,即将其通过阜新金胤间接持有的大金有限公司的出资转移至阜新鑫源。

(2)为了增强大金有限公司高管团队的凝聚力,发挥人才的积极性,激励高管更好的服务于大金有限公司,使其与大金有限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阜新金胤将其所持大金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予金鑫先生控股、其他高管参股的阜新隆达。

苏荣宝先生将所持股权转让予贵普控股的对价,以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公司2008年底净资产2.5倍市净率为参考,确定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

根据阜新金胤分别与阜新鑫源、阜新隆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此次股权转让均系以原始出资额转让。

参照PE定价,大金重工要确认8000/26.01%*(5.78%+5%)-100-86.5=3129(万元),而大金重工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9448万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对该公司当期损益影响重大。

【案例评析】1、本次保代培训中,发行部有关领导均对股份支付问题做了表态,看见会里对在拟上市公司中推行该准则决心还是很大的。

但是,该问题在中介机构中间的态度截然相反,会里在各大会计师中的调研结果也并不是很乐观,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大家争论比较多的原因。

2、其实,股份支付准则并不陌生,但是从上述四个案例来看,在实践中至今尚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很多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①要执行股份支付准则的股权激励情形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②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③由于股份支付确认的管理费用是否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摊销呢?等等。

3、目前得到的基本情况是:①大股东存量转让、员工增资持有股份不论是通过持股公司还是直接持有,两种情形均要执行股份支付准则。

②如果是同一次入股价格不一致的,肯定要执行准则;如果不是同一次,那么最稳妥方式就是间隔六个月以上。

③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有PE投资,那么以PE入股价格,如果有多个价格的,个人觉得以最高为准;如果没有投资的,那么以每股净资产为准,更有会计师建议以评估值溢价10%作为公允价值。

④参照“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的规定,IPO股权支付费用列入经常性损益应该没有争议,但是不论是非损还是经常性损益对发行条件没有任何影响。

⑤确认股份支付从会计处理上是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对发行人的净资产没有任何影响,因此不会存在因股份支付而导致整体变更时出资不实的情况。

【思路总结】一、交易实质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

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

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

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

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

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二、会计准则(一)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1、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①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②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3、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再赘述。

三、公允价值1、按照PE投资者入股的价格:如果没有PE投资者或者说多次PE投资的价格不一致根据哪个价格呢?没有PE投资那就再找别的标准,如果是多次投资价格不一致,你是按照投资的最高价格还是离员工入股时间最近的价格呢?就算是公允价值没有了争议,那么战略投资价格就公允吗?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

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

因此,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2、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这个观点好像并没有得到很多人的认可,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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