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形式.doc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8讲_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形式、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4】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形式(★)(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2018年单选题)【解释】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射幸合同(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1.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提示1】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提示2】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考题1·单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A.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成立B.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成立C.保险代理人签发暂保单时,保险合同成立D.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答案】D【解析】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考题2·判断题】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周某向刘某推介一款保险产品,刘某认为不错,于是双方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
订立保险合同时,刘某无法亲自到场签字,就由周某代为签字。
后刘某缴纳了保险费。
此时,应视为刘某对周某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2016年)【答案】√【解析】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格式合同提醒义务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格式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争议条款处理①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考题1·单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有哪些

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有哪些交易往来为保险起见,都会签订一个书面合同,以防以后发生纠纷。
那么,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有哪些呢?下面,我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书面形式主要有哪些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
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
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
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
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
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
2、特殊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
(3)见证形式。
二、需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商业借款合同、6个月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信托合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招标投标方式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否认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船舶抵押权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民用航空器转让合同、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合同。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的附件、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声明及授权书等组成,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的赔偿责任:1.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3.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第七条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八条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十条保险期限为双方约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

《保险学》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风险与保险1.什么是风险?它有哪些特点?答:风险(risk)没有唯一的定义,不同的人对风险有不同的认识。
但是,风险在传统上被定义为不确定性。
根据这一概念,风险可以被定义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特点:(1).客观性、(2).损失机会、(3)不确定性2.讨论个人的早逝可能会给家庭带来哪些损失。
答:可从实际出发分析。
但应注意损失的定义。
如:个人早逝带来的家庭收入的减少,劳动力的减少。
3.假设有两座同一年内建成的房屋,房屋A是木质结构,房屋B是砖瓦结构。
在一场台风中,A 严重毁损(坍塌),而B虽没有坍塌,但由于屋主没有采取适当的防雨措施,导致房屋内存放的物资被台风之后的暴雨淋湿毁损。
试分析这次台风事件中房屋A和房屋B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构成这些风险的要素。
答:4.简述风险管理的流程。
答:风险管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它是在目标的指引下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主要程序如下。
图1-2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5.请分析风险管理的各种技术手段所适用的条件。
答:风险管理技术应根据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技术。
表1-3所列出的风险管理技术是一个总体原则,可根据保险市场的情况进行调节和修改。
表1-3风险管理矩阵风险类型损失频率损失严重性适宜的风险管理技术1低低风险自留2高低损失预防和风险自留3低高转移4高高规避6.试分析你所在的学校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依据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为学校制订一套风险管理方案。
答:提示: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可以根据一种风险的分类来分析。
下面以按对象分类为例分析:(1)人身风险:师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的风险。
此类风险可采用购买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
(2)财产风险:学校内各类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损失(如财产丢失、遭受火灾等,这里可进一步细化具体风险)。
此类风险可通过根据实际进行风险管理,看参照课本的风险管理矩阵选择风险管理方式。
(3)责任风险: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费收据

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费收据一、保费收据的产生保费收据在最初使用时是作为寿险营销的一种手段。
寿险营销过程通常是从寿险代理人向公众推销寿险开始的,他们首先需要同顾客—潜在的投保人讨论顾客可能需要的保险保障,然后,潜在的投保人自己或由保险代理人代替填写投保单,把填写好的投保单交给保险代理人,同时交纳首期保费,保险代理人收下投保单和首期保费,将它们转交给保险公司承保。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收到了投保人的钱,总要给投保人一种证明,说明这笔钱已经收到,于是,保险代理人开立一张保费收据(premiumreceipt)给投保人作为已收保费的凭据。
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收据只是表示“已经收到了投保人首期保费”,并不意味着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其交纳首期保费时起获得了保险保障。
后来,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愿意给予投保人某种不完全的或有条件的承诺。
例如,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符合公司规定的承保条件,也叫做具有可保性,保险人将接受投保,出具正式保单,保险的有效期将从收据签发的日期开始。
这种保费收据一方面给予投保人某种心理上的满足;另一方面,也给保险人自己留下一条退路。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退还首期保费。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保费收据就变成了某种有条件的承诺。
使用保费收据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某种程度的保障,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人身保险的销售;也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能够马上得到某种保险保障的机会。
二、保费收据和暂保单的区别暂保单是财产责任保险的简式、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
暂保单并不需要列明保险安排的所有细节,但是,它足以构成正式保单所规定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义务的证据。
保费收据则不同,它只是人身保险中交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险保障的证据。
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一旦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至少不承担投保人原先打算要求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形成和生效。
该条相关内容如下:第16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人拟定保险合同条款的,应当明确标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并将其与其他条款明确区分。
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应当采用保险人为格式。
保险人不得以书面形式外其他方式的条款确认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条款不清晰、含糊不清的,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投保人的意愿,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解释,并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接受投保人的保险申请,并在接受后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应当明确标明保险的内容和责任。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作出评估,并明确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并将其交付给投保人。
对于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保险合同,如属在投保人的要求下,采取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订约,保险人应当在书面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10日内,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人。
以上是保险法第16条相关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要求、订立要点以及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前后的权利义务在该条内得到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流程,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保险人提供准确清晰的保险信息,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有哪些

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有哪些结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知道订立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推定形式。
但要是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那么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而在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时候,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35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在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
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
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
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书面形式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书面形式篇一: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
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
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
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
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
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
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
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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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
1 、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一据实填写后交付给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有: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 )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3 )保险险别。
(4 )保险责任的起讫。
(5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
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必须将投保危险的程序或状态等有关事项,据实向保险人告知。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一旦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
3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
若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以正式保单为准。
保险凭证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
(1 )保险人承揽团体保险业务时,一般对团体中的每个成员签发保险凭证,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
(2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该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时间,邂逅再对每笔运输货物单独出具保险凭证;
(3 )在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为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4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
它表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险,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
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凡未列明的,均以正式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 天。
正式保险单发出后,暂保单能力失效。
暂保单也可在
保险单发出之前中止效力。
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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