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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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系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系指本行监事会全体成员。

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在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工作规范性1.监事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2.监事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3.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其任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不得在与本行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任职。

4.外部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二)工作时间充足性1.监事应每年亲自参加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2.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监事应根据需要和监事会的指派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监事会。

(三)工作质量1.监事应重点了解和关注本行的以下事项:⑴本行财务行为;⑵本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⑶本行董事和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⑷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⑸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提供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10/27 12:00 为确保省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履职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向省管企业派出的由国家公务员组成的监事会。

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三)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与赋分考核内容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

定量考核指标具体包括履行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落实、遵守行为规范、参加培训四个方面共18项指标(见附件1)。

定性指标分为省国资委机关处室评价、企业评价和监事会考核委员会评价。

省国资委机关处室评价指标具体包括参与省国资委中心工作、工作配合、监督成效、遵守行为规范四个方面(见附件2);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遵守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规定、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四个方面(见附件3);监事会考核委员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思想政治工作、遵守行为规范、履行职责及相关工作、监督成效、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报告质量六个方面(见附件4)。

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分别以百分制计分,权重分别为60%、40%。

定性指标采取“定性评价、量化计分”方式,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其分值系数分别为1、0.8、0.6和0.4。

省国资委机关处室评价、监事会考核委员会评价分值比重分别为40%、60%;企业评价不计分,供考核委员会参考。

三、考核方法与程序(一)成立考核委员会。

监事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监事会主席以及监事会工作处、人事教育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纪委主要负责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由监事会工作处、人事教育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处承担。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内容包括:(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

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监事会内部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内部考核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内部考核管理办法为激发、激励集团监事会成员的工作热情,确保监事会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公正客观评价监事会成员的工作表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集团监事会全体成员和兼职工作人员。

因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不纳入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工作完成情况+民主测评+监事会主席评价+制度执行情况4个项目开展。

三、组织及考核周期监事会自行组织考核,搜集数据、统计汇总。

每年度初组织对上年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权重分布考核结果采用100分制,权重分布为:工作完成情况50分;民主测评10分;监事会主席评价30分,制度执行10分。

五、考评细则及步骤(一)工作完成情况原则上采用集团监事会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内容为主,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为辅。

凡未按要求完成的工作,每项扣3分,本项扣完为止。

如工作提前、超额完成,表现突出的,可由监事会主席酌情给予奖励分。

(二)民主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根据年度工作的情况,针对性地制定测评表单,在监事会内部或集团公司一定范围内进行不记名的民主测评。

(三)监事会主席评价由监事会主席根据考核人员年度工作情况及表现,对成员进行评价并赋予分值。

(四)制度执行分值来源于考核对象对监事会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者酌情扣分。

上述分值经折算后,成为考核对象年度考核分值。

六、考核分值的应用本项目考核分值仅作为监事会内部成员评价用途,市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的考核遵照市国资委的考核标准。

经本办法考核得出的分值,如被考核人分值低于60分,则由监事会主席或委托专人对其进行训诫性谈话,必要时提请集团公司和市国资委,建议调整其监事岗位。

对于考核分高于90分的成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七、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广**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本行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广**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监事应当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监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外部监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监事会的履职效果,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案。

以下是一种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的简要描述。

一、评价目标本评价方案的目标是对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和公司的治理水平。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否合理;2. 监事会成员的资历、素质和独立性;3. 监事会在公司决策和运营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发挥的作用;4.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5. 监事会与其他公司治理机构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二、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1. 定性评价:通过面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监事会成员及公司内外相关人员进行调研,了解他们对监事会履职情况的认知和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2. 定量评价:制定一套指标体系,包括关键绩效指标和履职行为指标。

- 关键绩效指标:例如公司的经营绩效、风险管控、内部控制状况等,通过对公司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监事会在这些方面的监督作用。

- 履职行为指标:例如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议事质量、议事程序是否规范、监事会在关键事项上的建议和决策是否准确等,通过对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策文件等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评价流程1. 编制评价方案:由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监事会履职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标、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并征求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2. 数据收集:根据评价方案,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数据、内部风控报告、会议记录、与监事会成员的面谈和问卷调查等。

3. 数据分析和评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对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4. 建议和改进措施: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评价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制定监事会改进措施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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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年度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
(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监事的职责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参加会议工作;
(三)专题调研工作;
(四)按规定提交年度监事履职报告;
(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驻会监事考勤管理
(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

(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考核审批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核后上报股东会;
(二)股东会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三)监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考核执行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履职报告(含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出席会议情况、调研报告)履职情况,进行统计评价,提出考核建议;
(二)监事长对考核建议进行审核;
(三)股东会审议确定监事考核结果,并形成决议;
(四)监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监事工作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期限为上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

考核结果主要用于监事会专职监事年终业绩报酬、兼职监事履职补助的发放、批准监事资格的依据以及作为董事会特殊贡献奖的提名依据。

第五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监事履职情况考核。

其中:日常监督工作30分、参会工作30分、专题调研工作20分、其他工作20分。

合计为100分。

第十五条履职考核
监事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年度履职报告书附后),无任何原因未按时提交的,扣除100分。

(一)日常监督工作(30分)
1.工作程序:通过参会、稽核、检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对公司董事、经营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按照程序,呈报股东会。

2.考核标准:
(1)每半年稽核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并形成报告。

未按照规定完成检查和报告的,一次扣除5分。

(2)在参会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提出任何建议意见,也未按照程序向股东会上报的,一次扣除2分。

(3)各监事根据分工按照《稽核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稽核检查。

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的,一次扣除2分。

(二)参加会议情况(30分)
1.会议种类:包括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加的监事会会议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列席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例会、风险委员会会议及经营层应邀参加的其他会议。

2.考核程序:按照参会记录表的结果和标准考核
3.考核标准:
(1)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5分。

(2)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但办理委托手续的,每次扣1分。

(3)对监事会会议议题,未表决意见的一次扣除2分。

(4)对未出席应邀列席会议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三)专题调研工作(20分)
1.每位监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监事会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的专题调研,并从完善监督机制和强化监督执行力的角度提交一份专项调研报告。

2. 考核标准:
未开展调研和未提交专题调研报告的,直接扣除20分;缺少实际调研的,一次性扣除10分;提交专题调研报告但质量不达要求的,一次扣除5分。

(四)其他工作考核(20分)
1.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给监事会的党建、工青妇、扶贫帮困等公益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和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以及其他安排给监事会的工作。

2.考核程序:按照《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奖惩
第十六条等级评定:监事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成绩在95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成绩在95至85(含)分之间为称职;考核成绩在85分至75分(含)分之间为为基本称职;考核成绩低于7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奖励:
1.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监事,除获得年终奖外,在此基础上可另外上调浮动20%;同时可享有董事长的“董事会特殊贡献奖”提名权;
2.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以上的监事,可按照《董事会基金与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各项报酬、履职补助和年终奖励。

第十九条惩罚:
1.年度安排的各项工作,未按照履职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进行逐级汇报报告的,发现一次将直接扣除年度考核分值5分。

2.监事个人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提请股东会取消该监事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奖惩措施须经董事长审核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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