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投资促和商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6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10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公布特许人名单。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力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收取费用的;7.在初审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商务厅的反馈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资格初审权力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 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理由的;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受理或者超于规定职权作出转报的;5.擅自增设条件的;6、在合同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登记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初审责任: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力其相应责任:1.对符合登记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予批准未依法说明理由的;3.应当公开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决定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自由进出口技术他。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商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6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商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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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商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6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定,现将《大连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可登录查询)予以公布,共包括4种类别45项行政职权,其中行政许可11项(包含2项子项)、行政处罚20项(包含31项子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13项。
市商务局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权责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对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大厅以外无审批”原则,集中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市商务局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和便民行政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做好相关行政职权事项对照调整工作,及时更新本地区相关部门权责清单,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日
——结束——。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7.17•【字号】甘办发〔2005〕100号•【施行日期】200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办发〔2005〕10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七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甘孜州州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05〕20号)和《甘孜州州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甘委办发〔2005〕3号),撤销原甘孜藏族自治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建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以下简称州商务局),挂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局牌子(简称州招商引资局),为主管全州国内外贸易和国内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的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原州招商引资局的职责。
3、原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包括流通行业、酒类专卖、盐务、民爆器材、成品油的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
4、原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
5、增加对各类进出口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责。
6、原州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将原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进出口经营资格审核转报职责改为备案制。
2、加强内外贸工作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自治区商务厅权责清单【模板】

自治区商务厅权责清单号分类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施主体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依据(明确内部追责主体)追责依据免责事项15 行政处罚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违规承揽项目和分包项目相关行为的处罚1.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自治区商务厅合作处【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1.立案责任(合作处):通过举报、巡查、下级部门上报及移送的案件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合作处):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记录保存;3.审查责任(合作处):对案件进行审核确认;4.告知责任(合作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事先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合作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定书,制作文书;6.送达责任(合作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合作处):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机关纪委):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1.【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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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协调办〔2016〕1号)精神,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已公布的州级权力清单基础上,我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州级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形成了《凉山州州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经十届州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内容包括:部门主体责任、部门职责边界、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和监督电话。
州级共编制责任清单6152项(截至2016年8月31日),其中:行政许可类203项,行政处罚类5095项,行政强制类202项,行政征收类47项,行政确认类69项,行政裁决类4项,行政给付类11项,行政检查类171项,行政奖励类52项,其他行政权力298项。
州级责任清单参照权力清单统一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涉密事项不予公布)。
二、全面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州级各部门要以责任清单公布运行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如何为、规范为”的问题,规范自由裁量权,明确各个环节办理要求、办事程序和时限等,科学合理设置廉政风险防控点。
要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衔接统一,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各部门依法全面准确履行职责。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要求,各部门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照责任清单确定的职责任务,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或废止,部门职能的调整和权力清单的变化,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对应”的原则,在按程序报州政府审定后,及时修订责任清单,切实做到“两单”无缝衔接,权力与责任对应融合。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主体责任
责任事项
1
行政审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4.14)第十条、第三十五条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县商务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相关的发展规划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贯彻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政策方针。
外贸管理股研究拟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于经济合作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实施全县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定全县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县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全县利用外资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负责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产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并提出对策建议。
外贸管理股指导、协调全县进出口工作;承办企业外贸经营资格的审核、登记工作。
办理全县自营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的审批工作。
参与拟定全县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
承办全县驻境外贸易企业设立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境外常驻我县商务代表机构的设立申报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利用外资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
页 1承办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年度审核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申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农产品进出口工作的措施。
3 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
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定我县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县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
拟订全县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及规章制度。
外贸管理股依法管理、监督全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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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表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甘洛县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方针、政策等,制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等政策,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一)合作期限届满;(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职责边界
(一)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县发改局和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外商投资管理。县发改局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等进行审批。
(三)境外投资管理。县发改局和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并购安全审查。县发改局和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政策。
(九)按要求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政策。
(四)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政策。
(五)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
(六)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政策。
(七)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的政策。
(十)管理我县赴县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我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一)规划全县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十二)承担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贯彻落实省、州、县交办的其他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