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公租房居住权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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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居住权的法律规定(3篇)

房子居住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居住于某房屋的权利。

第三条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居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国家对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章居住权的设立第七条居住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达成居住权设立协议;(三)居住权期限明确,一般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期限;(四)居住权设立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居住权设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三)居住权期限;(四)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居住权设立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居住权设立协议签订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居住权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居住权设立协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居住权证书。

第三章居住权的变更第十二条居住权人需要变更居住权期限、居住地点等内容的,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重新签订居住权设立协议,并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居住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居住权期限可以依法延长,但不得超过原居住权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终止。

居住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继续享有居住权,但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居住权的转让第十五条居住权人有权将其居住权转让给他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居住权期限尚未届满;(三)居住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 居住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 居住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占有、使用自己的能够居住的不动产或者可供居住的动产的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对居住权的规定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一、居住权保障的范围居住权的保障范围包括公民、法人的住房、工作室、厂房、商铺等场所。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防工程等居住建筑也属于居住权的保障范围。

二、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的内容包括对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包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和保障。

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交换等方式取得居住权。

三、面临拆迁时的居住权保护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可能需要对市民的居住房产进行拆迁。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拆迁引起了居住权的损失,国家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此外,在行政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必须履行程序、公正、合理地行使权力,保障市民的居住权。

四、租赁双方的居住权保护居住权的保障不仅面向自有房产,还包括租房者的居住权。

此时,租赁者和出租者应当在合法租赁合同的框架之内,共同保障租赁者的居住权并兑现出租者的权利。

租房者在约定期内,有权使用、收益所租住的房屋,而出租者则有权获得租金,并在租房期限届满后取回所租房屋。

五、居住权的保障机制国家推出多种保障居住权的机制,如: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措施;通过建立房地产交易等市场机制,为公民和法人购买、出售自有房产提供有序、规范的渠道;完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房产领域的合法权益等。

六、总结居住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保障是政府的一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确立了居住权保障的范围、内容以及拆迁、租赁等情形下的保障措施,并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机制,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国家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精神和实践总之,居住权作为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保障需要得到重视和强化。

《民法典》解读之居住权

《民法典》解读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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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居住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自登记时才设立,未登记的,不发生设定居住 权的效力。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否登记一般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第三,取得租赁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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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而租赁期限则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民法 典》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就使居 住权人有了更为稳定的居住利益。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 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 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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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 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 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 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 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 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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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居住权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则属于债权。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 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所有特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 利用,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居住权的稳定与安全。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则具有相 对性,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受制于与债务人的预先约定,同时也只能对抗特定的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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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居住权并未限制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但如果该房屋设立有居 住权,即使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一方依然能根据合同,在约定 期限内继续居住。这一点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一样。 所以,对于打算购买二手房的朋友来说,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也就是说,以后 购买二手房,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 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避免买了房却住不进去的尴尬。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读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读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读一、居住权的基本含义《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是民法典对居住权最基本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和居住权的一般理论,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1、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2、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在住宅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这里面有三个关键词,“自然人”、“生活居住”和“住宅”。

即第一、居住权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不是适格的居住权人。

第二、居住权只能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不能为投资、经营等需要而设立。

第三、居住权只能在住宅上设立,不能在办公楼、商铺等物业上设立。

对于住宅的理解,应不限于商品住宅,供居住的公寓也属于住宅。

与住宅地上部分配套使用的车位、储藏室等,也应当可以与地上部分一起设立居住权。

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及一些政策性住房是否可以设立居住权,就比较复杂了,需要具体研究。

当然,在实务操作中,还要看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配套措施,如果不能登记,居住权便无法设立。

由于《民法典》第366条明定了居住权用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从目前的立法本意来看,投资性或经营性居住权是不被立法认可的。

二、居住权设立合同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居住权通常以合同的方式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上述各项条款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必备要素,因为成立合同至少要有当事人和标的。

其余的条款是可有可无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约定,如果存在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当然也可以写入合同。

针对一项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有偿或无偿、可共同居住的人员范围、住宅维护成本的承担都是比较重要的事项,在居住权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应当给予一个默示的裁判规则。

居住权制度探析

居住权制度探析

居住权制度探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里专章规定的居住权这一制度,是我国民法领域一大创新之一。

本文主要介绍居住权制度的概念和价值,并对域外的居住权制度进行剖析,启发我国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居住权制度,意义,启示一、居住权制度的概念《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是一种他物权。

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

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居住权人有权对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行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居住的需求。

二、居住权入法典的意义居住权制度的确立和入法典都历经了无数次的讨论和论证,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丰富了人们的住房形式居住权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住宅需求的问题,为当事人使用和居住房屋提供了新的形式[1]。

目前,居民住房一般均采取或买或租的形式来满足住房需要,但在现如今的社会里,商品房价格高昂且居高不下,买房压力倍增,令大部分工薪阶层望而却步。

而租房也只是通过签署租赁合同获得承租权,暂时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使得人们可以通过购买房屋的居住权来缓解买房或租房的弊端。

(二)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因此,居住权开发了房屋的另外一种价值,有利于构建多样化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及租购同权体系,在居住权益得到保障后,大众的买房需求就会降低,也有利于“房住不炒”政策的贯彻实施,让房地产市场实现稳定、健康的发展。

近几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背离了住房的主要居住功能。

我国相继出台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以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但是这些住房举措仍然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

人大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目前,公租房的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具有物权,如果居住权的制度应用到公租房,承租人的租赁权经登记生效成居住权,就具有了物权的对抗效力。

民法典房子居住权和使用权怎么规定

民法典房子居住权和使用权怎么规定

民法典房⼦居住权和使⽤权怎么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2年1⽉1⽇正式实施,其中的居住权是⼀⼤亮点,居住权和使⽤权⼜是相辅相成的⼀对权利,对⼈民的⽣活产⽣着巨⼤的影响。

那么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和使⽤权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房⼦居住权和使⽤权怎么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设⽴居住权,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法。

居住权⽆偿设⽴,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时设⽴。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对于使⽤权的规定时间: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将会⾃动续期。

续期费⽤缴纳或减免,将会按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九条【建设⽤地使⽤权的续期】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动续期。

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七条【居住权合同】设⽴居住权,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法。

公租房住满多少年归个人所有产权

公租房住满多少年归个人所有产权

公租房住满多少年归个人所有产权公租房住满多少年归个人所有不归公租房五年后并不归个人所有。

公租房满5年之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租赁公租房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安居房多久才是自己的产权安居房是需要满5到10年才允许上市交易的,很多安居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很多安居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公租房居住期限是多久1、公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2、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公租房多少钱一个月公租房的租金一般为10元每平方米,物业费为一元每平方米。

具体的租金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公租房与安居房的区别1、定义不同(1)公租房也叫做公共租赁房,是为了帮助那些中低收入的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一种产品。

公租房一般是由政府或者是公共机构建造的,然后以比市面上更低一些的租房价格或者是租房人可以接受的价格出租给租房人。

(2)安居房的建造计划一般都是被列入国家计划中的,是由当地城市的政府组织开发商建造的房屋,或者是由集资建房单位建造的房屋,然后是以稍微有一些利润的价格把房屋销售给城镇中收入位于中低下水平的家庭。

假如住房面积是小于四平米的特困户的话,那么就可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由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购买。

2、产权归属不同公租房的房屋产权归政府或者是公共机构所有,而安居房的房屋产权是归买房人自己所有。

3、租金缴纳不同公租房的租金一般需要根据贷款利息、房屋维护费等方面来决定,所以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安居房的租金一般是在0.8元/平方米到1.2元/平方米之间。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旧城改造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老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住房被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这其中对承租人认定比较简单,一般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但对同住人资格如何认定、以及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在承租人和同住人内部之间进行分配,往往会产生诸多矛盾和纠纷。

本文根据上海市公房征收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及司法实践,对同住人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一、同住人定义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对共同居住人明确定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由此可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公房的同住人:1.户籍: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居住: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空挂户口”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3住房: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意见认为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

因此本条应表述为:“且本市无其他福利住房或者虽有其他福利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情况,规定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12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即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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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公租房居住权是如何的
配偶的公租房居住权是如何的?所谓的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关于这个问题,律伴小编今天给大家收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配偶的公租房居住权是如何的
配偶的公租房的居住权和户主是一样的。

相关知识
公租房政策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

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两房并轨的原因是什么?并轨运行后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是否会被削弱?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对《通知》起草的原因和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实施两房并轨运行?如何并轨
张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平行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

根据《通知》,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将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将(含购改租等筹集方式)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二问:并轨运行后政策优惠力度和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会不会减弱
张锋:并轨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会减弱。

并轨前,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

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应方式。

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仍将保留。

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券等。

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也不会减少。

一是地方政府要将原来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廉租户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续发放。

二是中央补助的部分,并轨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三问:并轨后地方如何申报计划,中央补助资金怎么下达
张锋:并轨前,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别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别下达补助资金。

并轨后,各地要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在建设量上涵盖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以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利益。

中央补助资金将按以下原则安排:一是财政部将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财政困难系数、当年建设任务、上年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建设总量合理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和在市场上租赁房屋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资金;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综合考虑近两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结合各地财力困难程度,统筹安排下达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问: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何确定?如何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
张锋:对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标准,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两房并轨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住房保障应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住房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

并轨后,要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时获得住房保障,体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

一是对并轨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

《通知》已明确,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
前已经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要优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是对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地方要合理制订轮候规则,保障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五问:在建廉租住房和存量廉租住房如何管理
张锋:并轨后,要妥善处理好在建廉租住房及存量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是新增供应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是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应按照原计划继续抓紧实施,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三是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六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确定
张锋: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

对于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

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大的原则是一致的,具体操作上可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细化。

七问:为什么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补贴方式不一样
张锋:考虑既要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建设、规范服务,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又要保障社会投资机构的权益,保障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保持其可持续发展。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

这样有助于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负担。

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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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以上就是律伴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公租房的法律相关知识,希望各位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整的认识,并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么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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