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项目选择标准
投资标准及风控指引-11063-v1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评估部私募股权投资投资标准及风控指引2011.6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体投资原则 (3)第三章总体投资标准 (4)第四章定价及收益率标准 (7)第五章交易结构及风控条款 (8)第六章项目执行风险管理 (12)第七章附则 (12)附件一框架协议标准化模板 (13)附件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私募股权投资团队(以下简称“前台”)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投资质量,明确项目投资标准、提高项目执行质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为前台团队的目标公司筛选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信托公司投资评估部股权投资中台(以下简称“PE中台”)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是指集团所属之各投资主体对非上市公司与境内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企业”)所属股权、资产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设定的持股期间内通过上市、兼并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利润回报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前投资(Pre-IPO投资)是指预计投资后短期内可上市的投资,其中拟在中国创业版上市的,须在投资后两年内能够完成上市,在境内外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的,须在投资后三年内可实现上市。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非上市公司财务投资,是指投资时项目公司距离上市时间预计长于Pre-IPO 投资的,以财务投资目的为主,且平安不成为实际控制人的投资。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兼并收购类投资,是指投资股权比例超过50%,或虽股权比例未达50%,但投资后拥有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框架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就未来的投资交易达成原则性约定的文本。
框架协议中除约定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金额外,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应负的主要义务和投资者要求得到的主要权利,以及投资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等内容。
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未来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中将包含框架协议中的主要条款。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7-01-23【生效日期】200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2024年标准企业项目信托贷款合同条款

2024年标准企业项目信托贷款合同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术语定义1.1 合同各方1.2 信托贷款1.3 贷款用途1.4 贷款金额1.5 贷款期限1.6 贷款利率1.7 还款方式1.8 担保方式1.9 信托管理费1.10 违约金1.11 合同解除1.12 争议解决1.13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14 合同的附件第二条合同的签订和生效2.1 签订时间2.2 签订地点2.3 合同的生效条件2.4 合同的续签第三条信托贷款的发放和还款3.1 贷款的发放3.2 贷款的还款3.3 还款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贷款用途的监管4.1 贷款用途的约定4.2 贷款用途的变更4.3 贷款用途的监督第五条贷款利率和费用5.1 贷款利率的确定5.2 贷款利率的调整5.3 管理费的支付5.4 违约金的计算第六条担保措施6.1 担保的范围6.2 担保的设定6.3 担保的变更6.4 担保的解除第七条信托管理7.1 信托管理的原则7.2 信托管理的方式7.3 信托管理的风险控制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8.1 合同的履行8.2 合同的监督8.3 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的变更9.2 合同的解除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失效和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11.2 合同的失效11.3 合同的终止第十二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2.1 保密义务12.2 保密期限12.3 保密泄露的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3.1 合同的继承13.2 合同的转让第十四条附件14.1 附件的说明14.2 附件的效力14.3 附件的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术语定义1.1 合同各方1.2 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是指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丙方,由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乙方发放并管理的一种贷款。
1.3 贷款用途乙方向甲方申请信托贷款,用于_______(具体用途)。
1.4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信托知识百问百答超全

信托知识百问百答--『概念性问题』1.什么是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什么是结构性信托?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
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几个可识别的特征。
首先,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
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
“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
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
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
此外,“结构”还体现在投资模式上。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是投资的多元组合,此类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有价证券,具体的投资比例由该信托的投资团队掌握。
3.什么叫投资信托?投资信托也叫投资基金,即集合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使中小投资者都能在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不同的减少投资风险。
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
4.什么是银信合作产品?近几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时常合作推出相关理财产品,投资者有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中,不少就是信托类理财产品。
但在银行购买信托产品与在信托公司直接购买有不同之处,首当其冲的就是投资门槛。
信托公司与银行信托业务的异同点解析

信托公司与银行信托业务的异同点解析信托是一种金融业务,既可以由银行提供,也可以由信托公司提供。
尽管二者都提供信托业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显著的异同点。
本文将对信托公司与银行信托业务的异同进行解析。
一、定义与角色定位的异同点1.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
信托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为信托委托人提供信托服务,并管理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通常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其职责包括管理募集来的信托资金、执行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等。
2. 银行信托业务:银行信托业务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托服务。
银行作为信托业务的提供方,扮演着托管人的角色,即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客户的资产进行信托管理和运营。
从定义上看,信托公司和银行在信托业务中的角色有所不同。
信托公司更专注于信托业务的全面运作和管理,而银行更倾向于提供托管服务。
二、业务范围的异同点1.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较广,除了提供信托服务外,还可以开展其他金融相关业务,如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
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项目也相对多样化,可以包括房地产信托、股权信托、债券信托等。
2. 银行信托业务:银行的信托业务主要集中在提供信托服务上,其业务范围相对较窄。
银行一般会在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力和优势,提供相应的信托项目,如个人信托、企业信托等。
信托公司在业务范围和信托项目的选择上相对更加灵活多样,而银行的信托业务则较为专注和有限。
三、监管要求的异同点1.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规范,包括资本金要求、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等。
信托公司还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和登记手续。
2. 银行信托业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提供信托业务时同样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
银行在信托业务中需要遵守银行业监管要求,并进行资金监管、风险评估等。
信托公司和银行在监管要求上存在共同之处,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然而,信托公司因其独特的业务模式和活动范围,可能需要满足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法律法规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 银监令第7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01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文是品才网小编精心编辑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二月四日施行时间自2017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五章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六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七章受益人大会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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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项目选择标准
一、政信类项目
(一)地市级及以上层级项目
1、必须具备的条件:
(1)借款主体或担保方至少一个为地级市或以上层级的平台企业已发债主体,发债主体评级AA及以上,债券存续期间覆盖信托期间;
(2)地级市政府财政局出具兜底函(还款安排承诺函);
(3)接受信托公司的最低融资成本(如果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通道项目,只要保证信托公司的基本收益即可)。
2、其他条件(能够提高审批通过可能性的条件):
(1)地方人大出具将债务还款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
(2)提供抵押物。
抵押物包括土地、在建工程、现房抵押等。
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率不超过50%;现房抵押抵押率不超过60%。
但储备类土地不被认可为有效的抵押物。
(3)质押物包括股票质押、当地大型国企的股权质押、融资方或担保方对当地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等;
(4)较大企业的保证担保。
上述补充条件中,以(1)、(2)更为有利。
3、特别说明: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达到50亿、发债主体评级达到AA+的县级借款主体项目视同地级市项目。
(二)县级项目
1、必须具备的条件
(1)借款主体为县级及同等层级,且地方上一年度一般预算收入超过30亿元,但未达到50亿的,需达到以下至少一个条件:
A、借款主体已发债,并安排另一个已发债主体作为担保方(发债主体评级AA及以上,债券存续期间覆盖信托期间)。
B、借款主体未发债,但安排二个已发债主体作为担保方(发债主体评级AA 及以上,债券存续期间覆盖信托期间)。
(2)发债主体作为借款主体或担保方,同时提供符合公司要求的抵押物、质押物。
抵押物包括土地、在建工程、现房抵押等。
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率不超过50%;现房抵押抵押率不超过60%。
但储备类土地不被认可为有效的抵押物。
质押物包括股票质押、当地大型国企的股权质押、融资方或担保方对当地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等(可参考江苏如东项目、阜宁澳投项目、高密国资2号项目等项目)。
2、其他条件(有利于提高审批通过可能性的条件)
(1)地方人大出具将债务还款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
(2)规模较大的企业提高保证担保。
(三)融资额度控制说明
1、单笔融资规模:对于省级融资平台,单笔合作规模不超过5亿元;地市级不超过3亿元;县、区级不超过2亿元;
2、地区累计融资规模:地区以地市级作为统计标准口径,一般预算收入小于50亿元(含)的地区,累计融资额度控制在20%以内;一般预算收入大于50亿元的地区,累计融资额度控制在25%以内。
3、同一地区的向下额度应适当分散下属各区县,不应集中同一借款主体或某一固定借款主体所在区域。
4、同一地区属下的单一区县的累计合作额度,不超过该地区总合作额度的50%。
(四)区域选择
西藏地区暂不列入可融资区域之内,东北地区项目审批从严。
二、通道类项目
单一通道类项目审批时间预计为1周左右。
单一项目通道费原则上不低于1‰。
三、其他主动管理类项目
1、项目选择标准
(1)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百强中的前30名;
(2)央企作为融资主体或者提供担保的项目;
2、风控条件:
央企或者其担保的项目,均可不提供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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