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沪公局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45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和国家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相关要求,本市将对2011年度各单位拟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报国家备案。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经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列入《关于公布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知》(沪纠办〔2010〕5号,以下简称《表彰保留项目通知》)保留项目范围,并拟在2011年度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
(二)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2011年度拟增设新的或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
(三)根据实际工作情况,2011年度拟对《表彰保留项目通知》范围进行调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二、申报要求(一)各主办单位对列入《表彰保留项目通知》范围,2011年度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填写《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表》(附件1),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二)各主办单位2011年度拟增设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或需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填写《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2),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73号)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 183号)精神,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联合开展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各区县档案局馆、各类档案馆及各级档案室(包括中央直属在沪单位)、市档案局馆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名(仅限于区县档案局、馆);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名,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目标,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3]2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
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3]2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本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要求,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要结合机关绩效管理目标以及岗
位职责,按照本市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要求,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成效和人民满意的程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沪公局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沪公局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贯彻实施《专利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市政府《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本市发明创造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上海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
为表彰先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高强度13Cr油套管用钢及其制造方法》等4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一等奖;授予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大跨度大纵深空间钢结构的矩阵式顶推安装法》等8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二等奖;授予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等17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三等奖;授予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钢水真空精炼顶吹多功能枪》等2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授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瓶(佰草集霜)》等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和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促进本市科技创新,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
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一)申报条件1.就业见习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公务员职位表

公务员职位表第一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职位表一、机关、部门1.中央党校:文秘类、行政管理类、经济类、法律类、宣传类、历史文化类等职位。
2.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学类职位。
3.外交部:外交类、翻译类、文秘类、计算机类、档案管理类、财务类职位。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经类、经济类、计算机类、规划类、统计类职位。
5.财政部:财政类、统计类、计算机类、档案管理类、文秘类职位。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类、人力资源类、行政管理类、法律类职位。
7.国土资源部:地质类、测绘类、水文类、法律类、行政管理类职位。
8.国家民委:少数民族类、行政管理类、财务类、法律类职位。
9.文化和旅游部:文化类、旅游类、档案管理类、行政管理类、法律类职位。
10.中央音乐学院:文秘类、艺术类、行政管理类、经济类、计算机类职位。
二、高校、科研院所1.中央党校(行政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类、经济类、法律类职位。
2.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类、社会学类、经济类、心理学类、文学类、法学类、历史学类、文化类等职位。
3.中国科学院: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生物学类、地球科学类、海洋科学类、空间科学类、信息科学类、环境科学类、政治学类、经济学类、哲学类、社会学类、管理学类、法学类职位。
4.中国工程院:电子信息类、航空航天类、机械类、能源类、材料类、地球科学类、生物医药类、环保类、城市规划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职位。
5.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物理学类、数学类、化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生物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土木建筑类、电子电气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机械工程类、工商管理类、法学类等职位。
6.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类、公共管理类、统计学类、心理学类、哲学类、教育学类、中文类、外语类、政治学类职位。
7.清华大学: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生物学类、地球与空间科学类、材料科学与工程类、机械工程类、能源与环境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信息技术与工程类、建筑学类、艺术设计类、公共管理类、金融学类、法学类、社会学类、人文学科类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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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
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46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教委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以下简称《评选规定》),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表彰80名特级教师。
现将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任教教师,以及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等从事普教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
评选表彰特级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评选规定》第四条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评选条件,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