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需申请的行政许可
进口韩国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韩国化妆品进口中国需要先向国家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备案,方可进口和销售。
办理备案的手续和流程对于初次进口的代理商难度比较大。
可以找代理公司合作避免走不少的弯路,对于以下问题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世能通咨询。
一、韩国化妆品进口中国手续需要多少时间?进口普通类化妆品一般在四五个月左右取得备案,进口特殊类化妆品一般在6个月左右取得批件,个别功能要延长到1年。
二、进口化妆品三证指的是什么?一证: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简称批件二证: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备案三证: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需要提醒的是,只有完成备案的办理,才可以办理标签备案和CIQ标志。
并且二和三项的办理手续和时间也相对简单。
三、韩国化妆品进口中国手续怎样的?⒈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同时申请用户名密码)⒉产品检测⒊产品申报⒋评审5.制证四、代理进口化妆品备案涉及的机构化妆品的申报,主要涉及到四个机构:1、检测机构;2、受理中心;3、评审委员会;4、行政审批部门。
1、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受理中心: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SFDA;发放证书等。
具体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服务中心。
3、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具体由中保办化妆品处负责。
4、行政许可司(即SFDA食品许可司):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进入大陆费用申报费用化妆品申报国家规定费用主要分为化妆品的卫检费用(样品检测)。
卫检费:化妆品的卫检费用因可以在卫生部指定的三个主要疾控中心: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进行,三地费用标准基本是相同的,会稍有个别差异但差距不大。
产品检测标准会根据申报的类别而有所不同:普通化妆品一般在4000-8000元,多数都是5800元/个,特殊类化妆品因会增加人体试验而稍高,大多在10000元以上,但一般不超过3.5万。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与资料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化妆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东西。
不管男女老少,都有擦“宝宝霜”的时候。
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加多了,许多进口化妆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药监局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检验完毕后,准备申请材料。
然后评审,颁发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
最后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进口化妆品要有“三证”,即进口化妆品三证:第一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一、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备案实操详解(李娜)精品PPT课件

化妆品检验机构的确定(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以上5家单位为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 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人体安全性和防晒功效检测项目(人体法) 。
同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天健华成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天健华成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提示
注:Ο需要进行试验1.不需进行皮肤刺激试验;2.进行急性皮肤 刺激试验,不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试验;3.不需进行眼刺激试 验;4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含酒精浓度≧75%不 需要检验微生物;5.含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产品需 测甲醇,测甲醇1000元;6.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不宣称含有 α-羟基酸,但其总量≧3%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 pH值,测α-羟基酸1000元,测pH值100元;7.检验数量是针 对每包装净重大于25ml的产品而言,不满25ml者,需增加样 品数量,总量掌握在不小于100-150g(视具体产品类型而 定);8.凡紫外线吸收剂含量≧0.5%的产品,需加测紫外线吸 收剂、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毒性试验,总计6000元,9. 根据《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 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其配方中含有滑 石粉原料的,申报单位在产品申报或备案时,应提交具有计量 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中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以上4家单位还可开展仪器法测定化妆品抗长波紫外线(UVA)能力的检测
。
天健华成
化妆品进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随着中国消费水平的提升,化妆品市场的销售额这几年急速增长,化妆品也逐渐成为我们年轻男女的日常用品,特别是法国,韩国,日本,美国的化妆品,受我国年轻人的青睐。
但是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化妆品首次进口需先获得国家食药局行政许可审批,其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获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获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下面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化妆品进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所有进口化妆品(特殊及非特殊)销售前必须经中国国家卫生部备案批准(具体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受理单位(深圳局化矿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二)申请标签审核时,除填写标签审核申请书外,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
1、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目录;2、申请单位保证书;3、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4、产品配方;5、企业质量标准;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文件7、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相关检测报告的,需提供复印件;8、进口化妆品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9、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时,提供销往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10、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1、标签样张(扫描图片或有效照片)6套;12、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6份;13、其他有关材料。
(三)所有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所有资料须有中文对照,所有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受理部门送有关部门初审、终审。
期间,若所送资料、样品不符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五)申请单位按规定上缴检测费、审核费。
进口特殊化妆品申报流程资料详解

进口特殊化妆品申报流程资料详解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 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鑫金证: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2、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2)或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或者经过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的复印件;鑫金证:主要为以下三种: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开具的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原产国政府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出具);2、外商即(申请企业)生产企业给国内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开具的“授权书”;1、授权书应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2、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授权有效期、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等;授权权限应包括委托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代理申报,还可以包括代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3、申请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企业地址应与进口化妆品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生产企业应对地址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申报资料中地址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进口化妆品申报行政许可批件

进口化妆品申报行政许可批件根据法规要求,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化妆品需要取得《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下面看一看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检测前,提交给检验机构的资料如下:(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无需盖章(2)产品配方,一式两份,配方需加盖公章(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4)电子版清单,直接发到检验机构的邮箱(5)样品,需要国外的市售包装。
检测后,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的资料如下:1.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2)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3)产品配方;(4)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6)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7)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8)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9)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0)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12)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3)产品配方;(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 ** 拢(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11)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五)-化妆品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 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 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 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 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 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 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 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 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 构不得以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 销售化妆品, 不得监制化 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 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 3 到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 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516不适用进口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批号

516不适用进口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批号【最新版】目录1.进口化妆品许可证的重要性2.516 不适用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批号的原因3.进口化妆品许可证的申请流程4.我国对进口化妆品的管理规定正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美的追求也越来越高,进口化妆品因其品质和效果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在购买进口化妆品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批号。
本文将以516 不适用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批号为例,探讨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进口化妆品许可证的重要性。
进口化妆品许可证,又称为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是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管的一种行政许可。
只有获得许可证的进口化妆品,才能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进口化妆品许可证不仅关乎产品的品质和安全,也是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那么,为什么 516 不适用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批号呢?根据相关规定,进口化妆品在申请许可证时,需提供一系列资料,如产品成分、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
516 可能因为未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或者产品不符合我国相关卫生标准,从而导致无法获得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批号。
对于想要进口化妆品的企业,如何申请许可证呢?一般来说,进口化妆品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资料,如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书、样品等;2.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3.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核查;4.核查通过后,颁发进口化妆品许可证。
在我国,进口化妆品的管理规定十分严格。
除了上述的进口化妆品许可证制度外,我国还对进口化妆品实施了备案制度、抽检制度等。
这些制度旨在保障我国消费者使用的进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是保障产品品质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化妆品时,应关注产品的许可证批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口化妆品的申报程序为:样品检验、申请注册/备案、审核、核发注册批件/备案凭证。
进口化妆品通过网络途径销售需申请的行政许可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如系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须获得针对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件;3.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许可批件/备案;4.需经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的标签检验合格后并备案;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检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十七条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
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第三十条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
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申请注册/备案。
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如系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须获得针对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件《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三条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六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五)产品质量标准;(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1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1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年开始,国家卫生部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
《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决定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
三、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当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五、2004年8月1日前,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经卫生部受理的,仍按照原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发给许可批件后。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种类;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三、在进口报关之前,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
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第八条首次申报前,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备案。
申请人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相应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一条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2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三)产品配方;(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3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2特殊类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