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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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津财采[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8〕4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津财采〔2008〕46号)规定,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规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为经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确认的具有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2007〕109号)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

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有关招标代理机构除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外,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相关数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的监督执法和投诉处理等工作,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的规定,由明确的相关部门负责。

六、市财政部门定期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布我市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模板】

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模板】

XX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XX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表)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其中:字母A表示货物类,字母B表示工程类,字母C表示服务类;每2位数字编码表示一级,品目最多10位数字编码,即每类最多有5级明细。

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法,从最低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2、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1—市州县为10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四、定点采购。

会议、公务机票实施定点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近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多次提高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和金额大幅增加。

各级各部门预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自行采购管理工作。

(三)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津财预〔2015〕7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津财预〔2015〕7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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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津财预〔2015〕75号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16年天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2016年天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简要说明
2015年9月10日
——结束——。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1.表中所列加“*”采购项目,其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按照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驻津外的单位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4.表中所列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和说明(一)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由各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区属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 189号)的对应内容确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津财采[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津财采〔2014〕3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为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满足采购人合理合法需求。

市财政部门对部分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计算机类项目的采购方式(一)调整范围。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计算机类(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采购项目。

(二)调整方式。

对此类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电子订单采购方式或批量集中电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电子订单采购采购人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审核通过后,采购人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进行委托并提交项目需求,以公示的项目需求为竞价标准,所有满足项目需求的产品均可参加竞价,1家供应商只能就1个代理品牌参与竞价,对此类项目,隶属于不同企业(集团公司)的3个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竞价方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

如参与报价的品牌不足3个,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品牌有2个的,采购人可以确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参与报价品牌只有1个的,为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可以确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但以此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各单位每月不得超过2次。

2.批量集中电子采购(1)供应商确定方式每3个月由市财政部门委托采购中心,对此类项目组织批量集中电子采购。

由市采购中心根据近期计算机类采购项目的成交情况,在电子订单采购配置标准库中,就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台式一体机分别确定3款不同档次的配置需求。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津财采[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08〕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1.办公设备: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摄像器材及配件;(协议供货)2.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协议供货)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磁盘阵列、网卡、集线器、网络安全设备、硬件防火墙、UPS;(协议供货)4.电器设备:空调机(协议供货)、电视机、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定点采购)5.家具;(定点采购)6.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硒鼓、碳粉;(定点采购)7.正版软件:系统软件、杀毒软件、财务软件;(协议供货)8.电梯(含安装);9.锅炉(含安装);10.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机组(含安装);11.专用材料:公务制服、图书;(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12.中小学免费教科书;13.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交通管理设备、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道路清扫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炊事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音响设备、防雷设备;(单项金额5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14.交通工具:轿车、面包车、大客车、越野汽车;15.专用车:警车、囚车、救护车、消防专用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16.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燃煤;17.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津财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津财规〔2020〕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我市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天津:就新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征求意见

天津:就新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征求意见

3资讯天下等公共机构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鼓励采购能效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国有企业、骨干企业要加快能效先进水平产品设备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完善国有废旧产品设备处置制度。

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准入水平的产品设备,新建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和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产品监管,公共机构采购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设备不能低于节能水平。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加大对能效达到节能水平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六个方面内容:扩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覆盖范围;稳步提升节能降碳要求;统筹推进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加大应用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综合性政策支持。

天津就新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征求意见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天津市集中采购目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变化。

一是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进行细化。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了基础性的调整,如:原有目录中部分以技术进行分类,现调整为以功能进行分类;原有目录中的家具用品,现调整细化为22个品目等。

2024版天津市集采目录细化调整后,共有59个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品目),其中货物类共49个,服务类共10个。

二是结合天津市实际进行调整。

一方面,将商务车、家具用具中的屏风类移出目录,主要考虑实际工作中,此类项目实际购买量过低,无法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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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1.1.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
1.表中所列加“*”采购项目,其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按照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驻津外的单位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4.表中所列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1.2.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由各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区属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对应内容确定。

云计算服务暂无对应品目编码,以财政部日后公布为准。

(六)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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