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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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于分期履⾏债务的的诉讼时效问题,最⾼法院发布过数个批⽰,并最终在08时效解释作出⼀个阶段性的统⼀,但时效解释第五条的并⾮适⽤于全部分期履⾏的时效问题。

简单⽽论,这⼀规定的适⽤要求债务必须为同⼀债务,债务的内容在合同订⽴时就已确定,如借款合同的分期偿还、买卖合同的分期付款、分期交货。

并不适⽤于不同笔(但可能同⼀性质)在合同履⾏过程中不断产⽣的债务的分期履⾏。

以下为各相关的批⽰、解释:针对⼭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题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经[2000〕244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约定分期履⾏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笔债务履⾏期届满之次⽇起开始计算。

针对辽宁省⾼级⼈民法院关于珠海粤运交通发展公司与⼤连新镇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请⽰。

最⾼⼈民法院民⼆庭作出[2003]民⼆他字第14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尽管基于同⼀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个整体,但是,在合同约定分期履⾏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债务分割为数额、履⾏期限及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的数个个别债务,债务⼈应当在约定的各个个别债务的履⾏期限内履⾏义务,否则即构成对债权⼈该部分相对独⽴的合同权利的侵害,权利⼈亦由此取得就相应的个别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精神,在⽬前对该问题尚⽆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分期履⾏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按每笔相对独⽴的债权到期之时分别起算。

针对云南省⾼级⼈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2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对分期履⾏合同的每⼀期债务发⽣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期债务履⾏期限届满之次⽇起算。

针对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分期履⾏的合同中诉讼时效起算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3号答复。

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3年的其他法律规定

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3年的其他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其他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海商法》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海上旅客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95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学枝孙文英周欣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金明来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明来【当事人-公司】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金明来【被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案涉小区居住,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其占有案涉房屋并居住的事实,不能否定被上诉人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诉争期间的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诉争期间的物业费。

被上诉人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站北新居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5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被上诉人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理应按约支付物业费。

一审判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给付诉争期间的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物业服务瑕疵问题,上诉人并未在案涉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5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现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表达不满情绪,并不利于物业服务关系的改善和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不应予支持。

何虾明、何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虾明、何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虾明、何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19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虾明;何玲;何龙琴【当事人】何虾明何玲何龙琴【当事人-个人】何虾明何玲何龙琴【代理律师/律所】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云峰【代理律所】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虾明;何玲【被告】何龙琴【本院观点】上诉人何玲、何虾明向被上诉人何龙琴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有涉案2014年6月19日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玲、何虾明向被上诉人何龙琴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有涉案2014年6月19日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自款项出借后,上诉人何玲、何虾明未向被上诉人何龙琴偿还借款,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何玲、何虾明偿还被上诉人何龙琴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何玲、何虾明在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其在二审期间提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何虾明、何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6【案件字号】(2022)新民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希丽娜依·西尔买买提夏迪娅·吾甫尔王秋琼【审理法官】希丽娜依·西尔买买提夏迪娅·吾甫尔王秋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当事人】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当事人-个人】杜凤起【当事人-公司】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小明罗志新【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被告】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若未超过诉讼时效,亿丰矿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案涉《借款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借款协议,乙方如延期偿付本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包括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若未超过诉讼时效,亿丰矿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徘徊于传统与突破之间的尴尬——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徘徊于传统与突破之间的尴尬——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On the Embarrassment of Hanging back between Tradition and Innovation
作者: 胡兴元
作者机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出版物刊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26-28页
主题词: 诉讼时效 权利 请求权 债权 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其时代的局限性和制度自身的不合理性而遭致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对此规定的不足,但囿于司法解释的效力阶位,依然无法修正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

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客观现实的需求,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则是徘徊于传统和突破之间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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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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