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拘役篇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金融诈骗罪篇及贪污贿赂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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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金融诈骗罪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一)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四)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三、金融诈骗罪的种类(一)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四)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五)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6年吉林省综合法律知识:拘留考试题

2016年吉林省综合法律知识:拘留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程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2岁的女儿柳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柳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衣物损失200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程某应偿付柳某200元B.程某应偿付柳某2000元C.程某应偿付柳某2200元D.程某无须补偿柳某2.陈某与陆某分别出资45000元和80000元合开一个饭店,后因经营不善欠债190000元,对该项债务双方应承担__A.无限连带责任B.无限按份责任C.有限连带责任D.有限按份责任3.某企业2005年销售收入为680 000元,销售成本为510000元,应收账款年初数为32 000元,年末数为36 000元,则应收账款周转率为__次/年。
A.21.25B.15C.18.89D.204.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几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__。
A.3B.4C.5D.65. 依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个人缴费累计满__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A.10B.15C.20D.25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__周岁。
A.45B.50C.55D.607. 到哪一时期,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成熟期,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以逐步建立__。
A.二十世纪初期B.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C.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D.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8. 在证券发行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面值超过人民币__的,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承销。
A.3000万元B.5000万元C.6000万元D.8000万元9. 下列哪一项不是计划工作的基本特征__A.目的性B.主导性C.特殊性D.效率性10. 在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合同纠纷,可提交下列哪个仲裁机构裁决__。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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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
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包括资金、实物以及技术等,法律未明确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即其出资)的归属,但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按照共有规则处理。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每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合伙人内部是如何约定债务承担的: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其债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点击查看:吉林省教师招聘公告例题:甲、乙、丙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答案:B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请登录网址:/jilin/。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二)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刑法题目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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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
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2、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犯了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肇事司机都犯了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必然是其造成的事故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
交通肇事罪有几个特征:
(1)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机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肇事司机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怀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部分(9)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9)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管理之行政组织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管理之行政组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广义包括国家立法、司法等机关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也包括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
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有:①行政目标。
行政组织要有明确的行政目标。
总目标确定后,将其按层级进行分解,依次确定所属各组织的分目标。
②机构设置。
机构是行政组织的实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载体,依据法律设置机构是行政组织构成的基础。
③权责划分。
确定行政组织的权责,明确组织间的隶属关系和平行关系,以及行政组织的权责划分。
④职位配置。
行政组织中实行的职位分类,包括合理确定职级、职等、职系等,明确每个公务人员的职责。
⑤人员结构。
公务人员是行政组织中的主角,合理的行政组织应由具有一定素质和合理智能结构的公务人员组成。
⑥管理方式。
行政组织通过一定的管理方式,对管理对象施加定向影响,体现行政组织的功能,实现行政目标。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没收财产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刑法之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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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
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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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刑法之共同犯罪篇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共犯的分类(一)任意共犯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集团性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三、共同犯罪的成立(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刑法之有期徒刑篇一、有期徒刑的概述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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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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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有的犯罪行为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
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这就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例如,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既符合刑法第431条第2款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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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之拘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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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刑法之拘役篇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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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役的内容
(一)拘役适用的对象
拘役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
(二)拘役的刑期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依据刑法典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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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拘役的特征
(一)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三)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四)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篇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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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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