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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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授权委托书范本

再审授权委托书范本

再审授权委托书本篇一:授权委托书(再审)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某某受托人::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电话: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司与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作为我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即:1、代为调查取证,提交证据材料;2、代为参加再审调查及庭审;3、代交和代收再审有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案件终结时止。

委托人:某某某法定代表人:日期:年月日篇二:授权委托书(法院)再审授权委托书委托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法人住所:XXX。

受托人:XX,XXX公司法务部专员号:xxxxx:xxxxxx委托人就xxx与xxx、xx、xxx、x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xx公司法务部专员xx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该案再审程序。

授权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人:20XX年月日篇三:公司授权委托书本(共8篇)篇一:公司授权委托书本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公司授权委托书本xxxxx公司:兹委托***同志(:**********)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若有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特此申明!授权有限期:20XX年**月**日-201*年**月**日户名:(电脑打印,不可手写):(电脑打印,不可手写)开户行: (电脑打印,不可手写)xx银行xx支行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签字:(亲笔签/私章)20XX年**月**日篇二:企业委托书格式文企业委托书格式文受理单位名称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文一:(受理单位名称):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 :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授权日期:年月日授权有效期至:年月日。

刑事申请再审委托书

刑事申请再审委托书

刑事申请再审委托书
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会有各种情况,那么刑事案件再审的必要性也越⼤,为纠正已经发⽣法律效⼒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审理,其⽬的是纠正已经发⽣法律效⼒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介绍刑事申请再审委托书的知识。

申请再审授权委托书
(单位⽤)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职务:
住所地:
受委托⼈:
姓名:,⼯作单位:
职务:电话:
姓名:,⼯作单位:
职务:电话:
委托⼈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再审诉讼代理⼈。

代理⼈_________的委托权限如下:
申请再审或者应诉,出席听证;申请诉讼保全;举证质证,申请调取证据和证据鉴定;增加、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加法庭陈述与辩论;提起或者抗辩反诉、上诉;参与和接受和解,签署和解⽂书;代收诉讼⽂书;其他应当由委托⼈⾏使的诉讼权利。

此为特别授权。

代理⼈_________的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必须签字或盖名章)
年⽉⽇
因此,建议当事⼈在申诉前做好提供相关证据的准备⼯作,必要时最好委托刑事法⽅⾯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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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审委托书(范本)

刑事案件再审委托书(范本)

刑事案件再审委托‎书刑事案件再审‎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然而,查阅‎了王某一案的卷宗‎可知,起诉书中指‎控的王某犯罪事实‎不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而‎且还存在着办案人‎员假造事实,并让‎检举人作伪证的事‎实。

将未经调查核‎实和并非事实的东‎西写入起诉书,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1998‎年3月26日法庭‎调查中,审判长依‎法让公诉人出示证‎据,公诉人没有举‎证,而是说:“王‎某一案卷宗很多,‎一时难以找到,是‎否可以庭审后再提‎交法庭。

”审判长‎再次提出了举证的‎要求,公诉人不仅‎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却说:“王某,‎你的问题都是你自‎己主动交代的,你‎对自己交代的问题‎一直供认不讳。

为‎什么要当庭翻供?‎”在王某当庭陈述‎当初口供形成的情‎况时,公诉人说:‎“检察机关的办案‎与纪委的办案无关‎。

”然而,从我们‎查阅王某案卷可知‎,王某一案的案卷‎并不多,公诉人当‎庭举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确是事实‎;检察机关查办王‎某一案是在纪检机‎关办案基础上进行‎的,公诉人所说的‎检察机关的办案与‎纪委无关之说这是‎在隐瞒事实真-相‎。

因此,某省纪委‎与某市检-察-院‎在王某一案的办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存在诱供、骗‎供、非肉刑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委托书(3篇)

刑事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被委托人:(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名称)鉴于以下事实和理由,现委托被委托人担任我的刑事辩护律师,全权代理我进行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表我参加侦查机关的讯问,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 代为收集、整理、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 代为申请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事实进行侦查。

4. 代为申请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5. 代为申请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重新鉴定等。

6. 代为参加法庭审理,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7.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等。

8. 协助我处理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委托理由1. 被委托人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熟悉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我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 被委托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忠实履行律师职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3. 被委托人了解案件背景,能够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4. 被委托人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保持良好沟通,为我争取更有利的诉讼结果。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止。

四、其他事项1. 在委托期间,未经我同意,被委托人不得将本委托书转委托他人。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律师,我同意由被委托人推荐其他合适的律师。

3.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名)日期:(年月日)被委托人:(签名)日期:(年月日)附: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委托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委托人(姓名):[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委托人住址]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律师执业证号:[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代理人联系方式]鉴于以下事实:一、委托人因涉嫌[具体罪名]一案,需要依法进行辩护。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二审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二审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二审委托书甲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址:[住址]乙方:[委托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执业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执业机构:[执业机构名称]地址:[执业机构地址]鉴于:1. 委托人与被告关系密切,对被告案情、人品及相关细节有充分了解;2. 被告面临刑事案件再审二审,亟需专业律师代理;3. 委托人对乙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深信不疑。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委托事项:一、委托事项1. 委托人特此授权并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被告刑事案件再审二审事宜。

2. 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庭前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出庭辩护、提出答辩意见、代理提起上诉等。

二、义务与权利1. 乙方律师应恪尽职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力争取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刑事责任。

2. 乙方律师在代理期间应尽快与委托人沟通交流,及时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策略。

3. 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案件相关信息、材料,并主动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4. 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向乙方律师提出疑问、建议等。

5. 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关系,但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律师,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费用与支付方式1. 乙方律师代理费用采取按件计费方式,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商议。

2. 代理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委托人应在乙方律师完成代理任务后 [支付期限] 内支付全部费用。

四、隐私保护1. 双方应对案件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保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乙方律师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个人资料及案件材料,不得滥用或泄露。

五、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委托书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委托书内容如需修改,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刑事申请再审委托书

刑事申请再审委托书

刑事申请再审委托书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再审申请人某某,因刑事申请再审一事,特此委托以下人员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参与本案再审的全部诉讼活动。

一、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1. 代理人姓名:某某性别:男年龄:45岁职业:律师工作单位:某某律师事务所2. 代理人姓名:某某性别:女年龄:40岁职业:律师工作单位:某某律师事务所二、委托事项1. 代为提出再审申请;2. 代为参加再审庭审;3. 代为提交证据、质证;4. 代为提出辩护意见;5. 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6. 代为处理与本案再审相关的其他事务。

三、委托权限1. 委托代理人在本案再审过程中,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2. 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我查阅、复制本案卷宗材料;3. 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4. 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我提出上诉、抗诉;5. 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6. 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我申请鉴定、勘验;7. 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我处理本案再审期间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案再审程序终结之日止。

五、其他事项1. 委托代理人应严格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依法为我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2. 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我的意愿,及时向我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并与我保持密切沟通;3. 我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予以认可,如有特殊情况,我将在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代理人;4. 委托代理人在本案再审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我承担。

六、声明1. 我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 我已充分了解委托代理人的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和职业道德,对其代理本案充满信心;3.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再次感谢贵院审理本案,并希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我的再审申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再审申请人:某某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签署日期:年月日。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上诉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上诉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上诉委托书范本被告(姓名):被告(身份证号码):被告(住址):致:委托律师(姓名)尊敬的律师先生/女士:您好!本人系被告(姓名),因涉嫌(罪名),现正接受刑事审判。

本人向您作为我的辩护律师发出此委托书,诚挚希望您能够接受我的委托,并在刑事案件的再审上诉过程中为我提供辩护服务。

本人在此向您承诺,如您接受本人的委托,本人将全力配合、积极配合您的工作,提供您所需的一切必要材料,以确保顺利进行对我当事人的辩护工作。

特此声明,本人委托您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 在本次刑事案件再审上诉过程中,代表本人进行法庭辩护,并保证在法庭上以专业、诚实、公正的态度行使辩护权益;2. 代表本人收集、整理、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对审理程序中的各项法律手续进行监督和提醒,并对法庭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适当的辩护意见和建议;4. 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就本案的案情、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等问题给予本人以解释和建议;5. 参加合法的调查、取证活动,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辩护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6. 在刑事案件再审上诉过程中,积极与相关当事人、律师、法院等进行联系,协商解决相关问题;7. 未经本人授权,不得将本案所涉及的案情、证据材料等透露给任何非相关人员,以保护本人的隐私权;8. 就辩护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问题进行合理协商,并依法要求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本人再次强调,如您接受我的委托,我将全权委托您为我辩护,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

希望您能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确保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

最后,谨向您表达我对您的高度信任,并衷心感谢您在此重要时刻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相信在您的专业辩护下,我将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此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上诉二审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上诉二审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上诉二审在这里给您提供一份委托书范本,满足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上诉二审的需求。

以下是正文内容:委托书受托人:委托律师姓名地址: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律师联系电话委托人:被告姓名地址:被告地址电话:被告联系电话案号:(填写案件的具体编号)一、委托事项本委托书是由被告(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律师(以下简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辩护,并提起刑事案件再审上诉二审的委托。

二、委托事由委托人被裁定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因不服原审判决结果,决定提起案件再审上诉二审程序。

委托人希望律师受托人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委托人进行辩护工作,以争取案件再审的胜利。

三、委托内容1. 代理委托人参加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必要的辩护陈述。

2. 调查、搜集和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 对原审判决进行审查,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寻找案件再审的关键点。

4. 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和材料,包括上诉状、陈述书、申请书等。

5. 与相关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官、检察官等保持密切联系,确保案件的进展和后续工作。

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从受托人接到委托书之日起生效,直至案件再审全部结束。

五、委托权力与义务1. 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与受托人保持及时沟通。

2. 委托人需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准确的证据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受托人的工作。

3. 委托人支付由受托人在代理期间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4.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代理工作享有保密权。

六、委托代理范围本委托书仅涉及具体案件的再审上诉二审事宜,与其他案件无关。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委托书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委托书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受托人和委托人各执一份。

本委托书自受托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被告):受托人(律师):日期:日期:以上为委托书范本,用于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刑事案件再审上诉二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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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审委托书刑事案件再审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然而,查阅了王某一案的卷宗可知,起诉书中指控的王某犯罪事实不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而且还存在着办案人员假造事实,并让检举人作伪证的事实。

将未经调查核实和并非事实的东西写入起诉书,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1998年3月26日法庭调查中,审判长依法让公诉人出示证据,公诉人没有举证,而是说:“王某一案卷宗很多,一时难以找到,是否可以庭审后再提交法庭。

”审判长再次提出了举证的要求,公诉人不仅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却说:“王某,你的问题都是你自己主动交代的,你对自己交代的问题一直供认不讳。

为什么要当庭翻供?”在王某当庭陈述当初口供形成的情况时,公诉人说:“检察机关的办案与纪委的办案无关。

”然而,从我们查阅王某案卷可知,王某一案的案卷并不多,公诉人当庭举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确是事实;检察机关查办王某一案是在纪检机关办案基础上进行的,公诉人所说的检察机关的办案与纪委无关之说这是在隐瞒事实真-相。

因此,某省纪委与某市检-察-院在王某一案的办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存在诱供、骗供、非肉刑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 上述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确实,根本不能作为证明王某有罪的证据使用。

三、王某一案法庭审理阶段,对案件证据质证、认证程序违法,所作出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1998年3月26日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中,王某向法庭提出:1、请求依法当庭出示指控王某犯罪的全部证据;2、请求依法当庭出示检举人高某给王某钱所具有的:原始记录、原始财务帐册,以及检察机关对这些原始书证所作的“司法鉴定”;3、请求传检举人高某及其证人到庭对证、质证,查清事实真-相。

但事实上,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实,法庭调查中并未就每一起分别进行调查,对王某所否认的指控,没有进行相关举证。

对于《刑事判决书》第4页所列的全部证人证言并没有遵循一事一证一质的法庭调查原则,经过当庭举证——当庭对证——当庭质证——当庭查证属实的法庭调查程序进行查证。

证人证言中除高桂芳其中一笔与事实相符外,其他的高某的检举都没有佐证,更证实不了所谓王某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原因等事实。

并且,大部分证言没有当庭出示;证人一个也没有出庭;所谓的检举人行贿王某的“原始记录、原始财务帐册”,以及对这些原始材料所作的“司法鉴定”一件也未当庭出示。

开庭审理中,由于公诉人未能按审判长的要求出示证据,又无一证人到庭的情况下,审判长依法当庭作出了:“由于主要证据有疑,法庭将调查核实。

为澄清事实,将由被告人与证人当庭对证、质证“的决定。

1998年4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由于当庭宣读的检举人高某的最新供述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及反映出了他曾作过伪证,王某在当庭提出质疑的同时,请求法庭依法调查核实,查清事实真-相。

并请求法庭“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维护-法院所作决定的权威,为澄清事实,请求法庭维护3月26日所作的决定。

”然法庭未准。

且在王某作最后陈述过程中,审判长亦要求王某“鉴于时间关系,被告人可简单陈述,庭审后可写书面材料交给法院”。

庭审结束后,王某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

在对王某一案的庭审过程中,法庭3月26日依法当庭所作出的这一决定而后未执行,不仅如此,在后来给王某看的庭审记录,并非是原始记录,而是重新誊写过的,有的内容与开庭的事实不符,隐去了当时开庭审理时的一些事实,修改了审判长当庭作出的决定的内容,将当庭宣布的“由于主要证据有疑,法庭将调查核实。

为澄清事实将由被告人与证人当庭对证、质证。

”改为了“将由本庭、公诉人、律师询问证人”。

(1998年3月26日第一次庭审的记录和4月13日第二次庭审的记录都是于5月29日才交给王某看,且审判长是6月16日签的字)。

另外,根据法院对检举人高某的判决认定,高某所犯的是单位行贿罪。

所有高某贿赂的钱都是企业支出的,大部分支出都是采用白条,在白条上签个字就做帐报销了。

此外,高某自己也说,他所送的钱都是企业的。

高某用企业的钱行贿,企业财务理当有帐册记载,钱的来源应有帐可查,情况应当很清楚。

可在整个庭审中,虽王某一再要求,然有关钱的出处的证据,始终一份未出示。

在给王某钱的出处都未查实的情况下就认定王某受贿的事实,与法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第42条:“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通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57条:“对未到庭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的相关规定,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王某一案中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对王某一案进行立案再审。

四、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的上诉未加审理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违反法律规定。

1998年7月1日王某依法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开庭审理;请求对指控王某犯罪的所有证据与《判决书》中所列的全部证人当庭进行对证、质证,以查清事实真-相;请求对王某口供的形成过程进行审查;请求对高某的历次供述的真实性及其曾作假证的情况进行审查。

然上诉五个半月后得到的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对王某一案上诉不开庭审理,与法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和议庭,开庭审理。

和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王某一案的审理中,对于《解释》第61条所提到的这些事实根本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且大多问题没有查清,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

在此情况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依法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未发挥二审法院的纠错功能,违背我国设立两审终审制的初衷。

(二)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情况,未加调查核实就判定“审判程序合法”,与法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某市人民法院在对王某一案的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事实上述已经证明,在此不再赘述。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一案未加认真审查就认定某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合法”是没有依据的。

五、将王某收受企业的钱用于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的行为判定为受贿,与法不符。

(一)王某在担任中共某县委书记期间,在开展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中的确收用了企业的钱,这是事实,但是,这些钱王某都已用于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中,自己并未占为己有,王某所请(送)的对象事先都是与时任县长侯某商定的,且都是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进行的。

王某当时为减少麻烦、避免矛盾、有利日常对外交往工作的开展所采取的做法确有错误,但这实不能与罪相提并论。

在开展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给钱——王某收钱后公务开支——将发票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再给钱——王某再收钱、开支、交发票,这诸环节亦是前后继起的,且王某开支后的发票都已交由给王某钱的当事人。

在担任某县委书记的三年里,为了县城搬迁、招商引资、搞活经济、扩大对外交往,争取和感谢省内外有关部门、客商对某县经济的支持,王某曾数十次到省内外开展公务活动,然这些活动中所开支的费用王某从未在县政府财务科报销过。

(可查帐证实)王某收受企业的钱用于公务开支的行为终究只是错不是罪。

将王某的这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实在是于法无据,难以理解。

(二)对于王某当初在开展日常对外交往过程中的开支情况,在审查中,王某曾多次口头或书面向组织上交代,并多次要求组织上对王某所说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王某当时被关押,能去核实的只能是办案人员(王某对自己这方面问题的交代最早是在1997年5月,王某所交代的是否属实,当时只要调查理应能够搞清)。

况且在审查中,办案人员对王某所交代的这方面的情况,不仅详问细算,而且为去调查核实,曾多次让王某详细交代每次请客送礼的时间、地点、原由、人员、数额、物品等详情,以及每次交发票的具体情况。

若调查中有证据表明王某所说非实,办案人员亦要对王某进行反复追问并加以训斥。

1998年3月庭审中,法庭曾让王某陈述当时因公开支的情况,对王某的陈述法官亦无异议。

但1998年6月,法院将王某的这一行为判定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认定为受贿,认为王某实际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后,受贿行为已经既遂,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实在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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