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与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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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卷入包头最大地产非法集资案

多家银行卷入包头最大地产非法集资案

多家银行卷入包头最大地产非法集资案作者:来源:《金融周刊》2013年第35期据记者调查包头“九合·米兰春天”开发商的“失踪”,复工也变得遥遥无期。

其频频留下的败笔,“成就”了如今当地最大烂尾楼群及大量的追债者,多家银行牵涉其中,坊间一度传言,马一兵“跑路”了。

一场雨过后,包头已有深秋的意味。

对于包头“九合·米兰春天”的3700余名业主而言,体会到的则是阵阵寒意。

截至9月中旬底,该项目已停工近两个月。

让人更为揪心的是,随着开发商的“失踪”,复工也变得遥遥无期。

来自业主们的推算,该项目涉及资金达4.5亿元左右。

记者调查获悉,米兰春天开发商为马一兵——包头最大的本地开发商,作为其旗下主导企业的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合置业”)曾在包头建设了多个楼盘。

然而,其频频留下的败笔,“成就”了如今当地最大烂尾楼群及大量的追债者,多家银行牵涉其中,坊间一度传言,马一兵“跑路”了。

“他已在警方控制下。

”8月29日,一接近警方的当地人士介绍,马一兵事件被警方定性为“非法集资”。

据知情者介绍,其民间集资数额不低于20亿元。

无奈的业主9月2日一大早,正值周一。

200多人拥堵在地处钢铁大街上的某股份制银行包头分行门口。

他们是九合置业旗下万和城项目的业主,房子首付甚至全款缴纳多年,却迟迟无法入住,时至如今,部分人已无法继续承担每月高昂的银行还款,集体向多家银行申请停止还款。

8月30日,包头市建委宣传处王主任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九合置业大部分楼盘都证件不齐。

她坦言,在其征地、建设等过程中均没有“缴纳监管资金”,时至今日,旗下的楼盘大部分成为烂尾项目。

另据当地房管和国土部门人士介绍,以万和城为例,其二期工程并未取得国土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无施工许可证。

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前两者才有资格取得后者。

尽管如此,九合置业仍能顺利地从银行拿到了贷款。

据万和城业主向记者提供的一份《还款协议书(个人贷款)》载明,债务和债权方分别为业主和某股份制银行,“保证人”一栏填写的则是九合置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市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优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市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优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市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通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42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5【实施日期】201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市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通报(包府办发〔2017〕4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类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推动金融创新,全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地方各类中小投融资机构稳健运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作用明显增强,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激励全市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包商银行等92个金融工作先进集体、白金光等62名优秀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

同时,各金融机构和个人要以先进为榜样,不断加大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力度,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促进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努力推动金融事业再上新台阶,为打造区域性新型产融结合中心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全市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2017年3月15日附件2016年度全市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共92个)(一)2016年度总部经济突出贡献奖(1个)包商银行(二)2016年度新入驻机构奖(4个)民生银行包头分行包银消费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三)2016年度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奖(8个)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分行工行包头分行农业银行包头分行中行包头分行建行包头分行交通银行包头分行包钢集团财务。

包头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东河金谷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包头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东河金谷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包头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东河金谷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包银保监复〔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包头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东河金谷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东河金谷村镇银行:《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包东金银发〔2018〕15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行修改后的章程。

你行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变更并向我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自动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与其他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在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为: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河金谷村镇银行。

注册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17号邮政编码:014040第四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包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包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包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包府办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包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9年包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2日2019年包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包头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包头市“两会”精神,根据市政府与包钢(集团)公司签订的“三供一业”移交接收协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结合包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包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共涉及76个街坊,总建筑面积722万平方米,1882栋住宅楼,共10.4万户,总投资费用为19.93亿元,其中2019年投资约6.9亿元。

施工内容包括:供水、供热、供电及物业改造。

2019年计划改造28个街坊,共522栋,2.8万户,建筑面积234万平方米。

除28个街坊外,包钢职工家属区内82#街坊、83#街坊、68#街坊、钢24#街坊、114#街坊、M30#街坊、二宿舍、三宿舍、七宿舍、八宿舍10个危旧街坊,共172栋,建筑面积34.8万平方米,地下管网陈旧老化,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也纳入今年改造范围,结合实际采取临时救急维修方式实施。

计划将少先22#街坊(105#街坊)、团20#街坊(知乐苑)、少先20#街坊、少先29#街坊(81#街坊)、友谊30#街坊(安景苑)五个街坊打造成样板小区。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包府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为有效维护我市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保障地方金融安全,为我市金融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稳定为主的原则。

立足于维护我市的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二)坚持协调配合的原则。

坚持法人监管和非法人监管的有机统一,重点防范和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妥善处置各类重大突发性金融事件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事件。

(三)坚持科学评判的原则。

以量化指标为依据,进行定性分析,对金融运行的风险状况作出客观、科学、准确的评判。

(四)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包头市金融稳定。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金融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白春光(市政府副秘书长)许文生(市商务局局长、金融办主任)姜希琼(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行长)池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局长)成员:XXX(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苗永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效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忠(市财政局副局长)何光荣(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祯(市商务局副局长、金融办副主任)巴晓雯(市统计局副局长)杨立新(市工商局副局长)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思路,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职责,通报有关情况,对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及时批复。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包府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5年度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包府办发[2016]5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金融系统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委会议精神,不断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全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地方各类中小投融资机构稳健运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作用显著增强,金融业发展跨上新台阶。

截止2015年末,全市辖区内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709.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13.34亿元,同比增长8.55%。

辖区内银行各项贷款余额2192.5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54.51亿元,同比增长19.29%。

表外业务及债务融资余额889.3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31.79亿元,同比增长19.29%。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1.68亿元。

全市金融机构投融资余额3324.97亿元,大于存款余额615.27亿元。

全市保险公司实现业务收入50.38亿元,同比增长37.65%。

全市实现证券交易额8579.32亿元,同比增长450.39%。

全市实现期货交易额2911.13亿元,实现信托规模1560.96亿元。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责任余额66.08亿元。

全市8家上市公司,累计上市直接融资522.5亿元,总市值达到1874.8亿元。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全市金融系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在2015年度金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包商银行授予“总部经济突出贡献奖”,中国民生银行包头分行筹备组等4家单位授予“新入驻机构奖”,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等8家单位授予“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奖”,招商银行包头分行等10家单位授予“金融支持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突出贡献奖”,邮储银行包头市分行等14家单位授予“金融支持三农三牧突出贡献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包头分公司等14家单位授予“金融服务贡献奖”,新时代信托等13家单位授予“推进资本市场发展贡献奖”,包头大学生创业金融服务促进会授予“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贡献奖”,包头市正信投资集团公司等7家单位授予“产融结合服务贡献奖”,昆区财政局等10家单位授予“支持民生工程贡献奖”,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等6家单位授予“金融监管服务奖”,辛建等75名同志授予“金融工作先进个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柴俊 李博衍
负责人
张新妍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 首席代表、合 伙事务执行人 等变更)
张新妍
变更后内容
王春凤
王春凤(负责人)
货币金融服务 金融业 张凯 张凯
李博衍 柴俊 柴俊
变更日期
2018-02-01
2018-02-01
2018-02-01 2018-02-01 2017-02-07 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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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
工商注册号: 150204000108756
统一信用代码: 91150204341275694T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定代表人: 王春凤
5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 山支行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 22:26:36,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包府办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我市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境外上市融资步伐,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推动我市企业不断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掌握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企业上市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建立与拟上市企业沟通对接机制,依法合规帮助拟上市企业完成审批、许可、证明等上市相关资料的办理工作。

帮助符合上市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解决问题,顺利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再融资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

二、工作措施(一)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1.拟上市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项目时,所在地区要依法依规在项目审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限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供电、用水、环保排放等基础设施和相应指标的安排。

发改、工信、科技、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集中政府专项资金(基金)优先向拟上市企业投放。

2.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督促企业健全制度、完善设施,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

3.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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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

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

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德权,中国光大银行内蒙资产管理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付喆彪,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206号。

负责人:陈永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斌,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分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5号街坊。

负责人:董宪玉,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晶,该办事处副主任。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为与被上诉人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以下简称华达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青山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以下简称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潘勇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华达装饰厂因到期不能偿还光大银行借款,2004年光大银行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华达装饰厂清偿到期债权,光大银行对华达装饰厂借款形成的债权在(2004)内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中得到确认。

其后,光大银行申请执行,因华达装饰厂除抵押的厂房、土地外无其他财产,光大银行债权未获受偿。

2004年光大银行以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及恢复抵押物为未抵押状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驳回了光大银行要求将抵押物恢复为未抵押状态的诉讼请求。

2007年7月25日,光大银行以华达装饰厂、农行青山支行为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月10日光大银行申请追加自由路办事处为被告。

光大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 华达装饰厂、农行青山支行连带赔偿光大银行损失25 606 683.28元(美元本金588 149.69元、利息2 649 600.62元,人民币本金526 778.05元、利息473 002.87元,美元折算率为7.6);2.自由路办事处对华达装饰厂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算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华达装饰厂、农行青山支行、自由路办事处共同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为,该院(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确认抵押无效的原因是,债务人在陷入支付危机后将全部有效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使其他普通债权人丧失获偿机会,基于此点主观上存在的恶意,认定当事人间的事后抵押无效。

但是恶意抵押双方侵害的是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机会,与光大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偿还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华达装饰厂已经在该院生效文书中被判决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在本案中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光大银行请求自由路办事处基于华达装饰厂侵权责任的前提,承担主管单位的清算责任,并以清算财产承担责任的请求,没有成立的前提条件。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光大银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 657.20元,由光大银行负担。

光大银行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对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虚构债权设定抵押的事实没有认定,本案的事实以及原审法院(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并非仅因为事后抵押的确认而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争议所涉的169万元、27万元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为虚构的债权债务。

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是在虚构债权债务的前提下设定抵押,原审法院认定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的抵押行为系事后抵押没有事实依据。

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恶意串通,虚构债权设定抵押并处置抵押物的行为,使华达装饰厂失去必要生产资料,导致华达装饰厂彻底失去偿债能力,构成对光大银行债权的侵害,双方的行为与光大银行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使光大银行的债权彻底不能实现,华达装饰厂与农行青山支行应当对光大银行债权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一审所请。

被上诉人农行青山支行答辩称:(一)光大银行提起本案诉讼既违反程序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违反实体法违约侵权之诉竞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普通合同债权保护不适用于侵权之诉,光大银行提起侵权之诉于法无据。

(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债务人协议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

农行青山支行在抵押担保借款法律关系中,既是抵押权人又是债权人,即使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农行青山支行不再具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仍然是普通银行债权人,农行青山支行为实现债权与华达装饰厂协议处置财产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构成侵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三)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为落实原有债务只是事后设定抵押并没有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为落实原有149.4万元贷款债务,签订了两份借款用途为落债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行要求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办理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原审法院在(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中并未对光大银行所主张的虚构债权债务的事实予以确认。

(四)光大银行的贷款债权不能实现与农行青山支行设定抵押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担保,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只是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不受任何影响,更不会影响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华达装饰厂于1998年彻底停产,1999年设定抵押不可能影响已经停产一年的华达装饰厂的生产经营。

2003年为解决华达装饰厂职工5年未发工资的问题,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协商处理转让房地产225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生活,125万元用于清偿了农行青山支行贷款。

光大银行的贷款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是华达装饰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导致彻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致,与农行青山支行实现债权的行为无关。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华达装饰厂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自由路办事处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开庭质证时口头答辩认为,华达装饰厂是集体企业,目前处于自动解散状态,划归自由路办事处主管后,自由路办事处只是解决职工的保险问题,其他的自由路办事处不负责,集体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执行。

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内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认定如下事实:1989年1月,原中国投资银行内蒙古分行向原包头市第四木器厂发放世界银行转贷款570 680美元,人民币919 280元。

后债务主体变更为华达装饰厂,该厂承诺于1999年9月20日前归还本息。

1999年3月,债权主体变更为光大银行。

截止到2003年9月,华达装饰厂尚欠光大银行外汇借款本息2 332 778.39美元,人民币借款本息1 470 093.21元。

1999年9月30日,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69万元,借款用途为落债,贷款期限为1999年9月30日至2000年9月29日,贷款利率为月息5.85‰,抵押财产为房产,评估价值为246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同年10月6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同年10月18日,农行青山支行与华达装饰厂又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7万元,借款用途为落债,贷款期限为1999年10月18日至2000年10月17日,贷款利率为月息5.85‰,抵押财产为土地,评估价值为66万元,土地类型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另外,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借据一枚显示,农行青山支行向华达装饰厂发放短期贷款一笔149.4万元,贷款期限为1999年11月1日至1999年12月20日,借款用途为落债,贷款利率为月息5.952‰,该笔贷款借据显示2003年6月10日还本金100万元,2003年7月10日还本金25万元。

2002年11月7日,农行青山支行为实现贷款回收与华达装饰厂和包头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业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欲将抵押的全部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正业公司。

农行青山支行、华达装饰厂和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03年2月25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由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华达装饰厂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4月挂牌交易,正业公司参与竞标,取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的房产,并于4月30日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

正业公司支付了2 809 000元。

同年9月26日,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为正业公司核发了上述挂牌交易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农行青山支行分别于2003年6月10日和7月10日从华达装饰厂收贷100万元和25万元。

2000年11月10日,光大银行得知华达装饰厂将房屋土地与农行青山支行办理抵押的情况后,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华达装饰厂金融债权的函,请求青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落实该行债权。

2003年7月22日,青山区人民政府就该问题做出报告,其中提到华达装饰厂的法定代表人付喆彪在2001年被青山区纪委监察局撤销了厂长职务,由党支部书记临时主持工作。

在青山区人民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农行青山支行与原企业负责人付喆彪私自达成协议,于2002年将华达装饰厂房产和土地委托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拍卖,买方为正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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