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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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由政府投资或经政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移交分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竣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整体完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指部分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暂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审查合格,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测、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初步验收。

(六)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

(七)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八)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认可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

(十二)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竣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时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和管护单位的管理职责,做到建设与管理的无缝衔接,及时发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能,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直管区实际,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会同审计局、应急局、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统筹城乡局、交警七分局等部门制订本办法。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涵盖的项目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对移交流程、移交质量保证、管护费用、移交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对过渡期管护、移交争议解决及办法解释权、有效期进行了明确:一、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涵盖范围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直管区政府投资(含成都天投集团投资)、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由社会投资商代建以及由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的市政工程。

二、对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结合实际情况,在参照成都市既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对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边界进行详细划分。

三、对移交流程及移交责任进行了明确:“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移交申请表,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管护单位对市政工程进行移交检查,并同步签署移交书。

”与此同时,“移交检查中涉及需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管护单位整改通知后立即安排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若涉及完善相关资料的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与其他整改工作同步完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成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4〕3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5日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由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维护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下穿隧道(含人行下穿通道)、城市防洪、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主体工程,城市环卫、绿化、照明、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排管、电力浅沟、电力隧道、公交(出租车)站点、交安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园林、经信(能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涵第三节城市综合管廊第四节城市下穿隧道第五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六节城市防洪设施第七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成城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20〕26号市住建局、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天府空港新城管委会、市东部新城发展委员会,成都城投集团、成都兴城集团、成都环境集团、市蓉城管线公司: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明确交接内容,确保管廊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28号),我委牵头编制了《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明确交接内容,确保管廊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管廊的移交接管工作。

本市中心城区管廊采用PPP模式运作,合作期限结束或因项目终止需提前移交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县(市)管廊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管主体市建设部门负责新、改、扩建管廊的竣工验收及管廊正式移交前的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移交及接管的监管工作。

管廊监管单位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管廊移交及接管的监管事务性工作。

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管理,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竣工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应遵循“主动移交、延续管理、保密安全、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信息安全。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第七条工程竣工资料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归档。

第八条工程竣工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竣工报告、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工程竣工资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整理,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计划,并按照计划逐步完成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应当保证资料的完整、清晰、准确,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资料的原件应当保存在资料室内,严禁擅自移动或外借,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出库。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资料的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资料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运行畅通。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时间节点,确保资料按时完成归档。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资料的规范管理。

第三章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第十七条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移交、准备资料、协商确认、移交验收等步骤。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的时间和地点,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顺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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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日期:2007-8-22实施日期:2007-9-1文号:成建委发[2007]511号发布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10-8-26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拟定《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按此规定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移交工作的管理,实现城市建设与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

附件:《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主体)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各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的具体接收管养。

第五条(登记)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市城管和水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各区的,应明确该项工程管养单位及管养责任。

需要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给市、五城区市政部门的,应当填写《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1、2)和《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3、4)。

涉及移交给各区的,市城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市水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

第六条(移交条件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移交条件:(一)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工后,应当完成人行道上的树池、绿带栽种植物工作;(二)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三)应当移交城市道路、桥梁及下穿隧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及下穿隧道工程应按无缝对接的管理原则无条件移交道路、桥梁清扫保洁工作;(四)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并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五)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按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应当实施齐全完毕,若遇房屋拆迁等障碍问题,短时间内暂时无法按照设计实施部分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暂缓实施并同意进入工程验收程序的意见。

(六)排水设施工程非建设单位原因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或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又确需由排水管理单位管养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部门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与排水管理单位签订《城市排水设施临时管养协议》。

待整改完成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移交资料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资料移交要求:(一)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并已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向接收单位提供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必须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

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Ⅰ类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接管单位同时按本规定的(附件一)做检查验收。

第八条(移交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移交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接管单位。

(二)建设单位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同时提供《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建设单位组织现场移交。

(四)经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等单位现场检查,严格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共同签署《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和《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及下穿隧道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工程即移交接管单位管理。

第九条(竣工验收移交期限)自工程完工初验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整改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移交工作。

第十条(移交前的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部分完工,暂时向社会开放交通的,可将道路护栏、桥梁及隧道栏杆清洗保洁工作的移交与道路桥梁主体设施移交分别进行。

对于未移交给管养单位的在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负责道路、桥梁、排水及隧道设施的清洗、保洁和疏通等日常的维护管理,其日常的清洗保洁及维修应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清洗保洁统一要求实施。

在竣工验收移交期限内,移交前的工程费用可纳入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移交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隧道工程验收、备案、移交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建成通车前,建设单位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通车及完工的时间。

市城管、水务部门将工程移交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工程根据需要部分开放使用后,不及时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暂扣工程尾款、将工程竣工移交率列入项目管理单位信誉业绩并纳入招投标管理等有效措施制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接管后的养护维修费用)凡是各级政府及社会投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市级管理部门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区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区级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政设施量及养护标准,落实养护日常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协调解决,协调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

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管、水务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管理,实现城市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

五城区(含高新区)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适用于本地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解释)本暂行规定的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城管、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下穿隧道泵站设施移交条件一、基本条件:各系统运行正常。

二、资料完备,具有各个系统完整的竣工资料。

包括:1、高压变供电系统的审批文件,施工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2、照明、配电系统,水泵机电系统相关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3、重要设备供货商(如EPS电源,成套设备系统,水泵,变压器等)的联系电话,保修承诺书。

对于这些设备,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三、系统及设备正常,泵房、配电房满足维护基本条件1、水泵电机绝缘电阻冷态不低于50兆欧;2、起重机构正常,水泵有能承受水泵载荷的检修平台,而且电动葫芦能直接将水泵吊装至检修平台。

3、机泵控制柜能完成设计要求的控制功能;4、泵房具有检修用安全照明装置,防水、防潮设计到位,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四、安全防护、值班条件室外泵房,箱变装置等应建围墙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附表1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编号(200 )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制附表2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编号(200 )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制附表3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编号(200 )号成都市水务局制附表4成都市城市排水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编号(200 )号成都市水务局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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