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在履行税收义务中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惩罚的一种手段。
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税法的权威,促使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主动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税收秩序的公平与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可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注销登记证等种类。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同时,税务部门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数额进行相应的核定,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与合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税务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依法、公正、公开。
税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当事人公告处理结果,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开。
2.罚相适当。
税务部门在判定处罚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确保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3.罚调结合。
税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多种处罚措施的组合,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形式联合运用,以达到更好的处罚效果。
4.程序合法。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享有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补正与降低罚款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有权提出补正意见,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补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税务部门会根据情况审慎考虑,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罚款数额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低。
这种方式既能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又能维护税收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税务行政处罚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手段,更是一种教育与引导的方式。
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也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教育其认真履行税收义务,规范纳税行为,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哪些?

关于税务⾏政处罚有哪些?税务⾏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
3、停⽌出⼝退税权。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税务就是对没有进⾏按时纳税的个⼈和相关企业的⼀种⾏政处罚,只要违法了关于税务的相关法律都会受到税务⾏政处罚,下⾯就由律图⼩编为您解答税务⾏政处罚有哪些?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定帮助和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有:罚款、、停⽌出⼝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政许可证件四种。
1、罚款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不履⾏法定义务的当事⼈的⼀种经济上的处罚。
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的⼈⾝⾃由及其合法活动,⼜能起到对违法⾏为的惩戒作⽤。
因⽽是税务⾏政处罚中应⽤最⼴的⼀种。
因此,运⽤这⼀处罚形式必须依法⾏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对⾏政管理相对⼀⽅当事⼈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具体有两种情况:(1)对相对⼈⾮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
就性质⽽⾔,这些财物并⾮相对⼈所有,⽽是被其⾮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所有,但因其⽤于⾮法活动⽽被没收。
3、停⽌出⼝退税权停⽌出⼝退税权是停⽌出⼝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为的出⼝企业停⽌其⼀定时间的出⼝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4、吊销税务⾏政许可证件对私⾃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法制造发票防伪专⽤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具和⾮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般章程税务机关对公民个⼈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处以⼀般程序的⾏政处罚时,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课件PPT课件

05
税务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行为。
决定与执行
处罚决定书
根据听证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 定书。
处罚执行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结果公示
将处罚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04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体内容
偷税行为的处罚
偷税行为的定义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抗税行为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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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某纳税人因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不满,采取暴 力手段阻挠税务人员执行公务,严重扰乱税收秩 序。
税务行政处罚

案例4
201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 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 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 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 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 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 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 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 为的处理)
(4)审查 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报告及案卷材料后,应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 行审查。同时,审查机构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①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 确; ②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③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④听证人、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 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5)决定 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 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并报送税 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①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 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 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 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 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税务行政处罚

法享有的权利--是否应下达事项告知 法享有的权利--是否应下达事项告知 -- 书? ♦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听取当事人陈述、 ♦ 填写处罚决定书 ♦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 将处罚决定书报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 注意: 注意:简易程序不等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九、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立案; ♦ 立案;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的实施者。 ♦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各级税务机关,由当事人税 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 (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管 辖) ♦税务机关作为处罚实施主体并具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第60-73条及发票管理办法) ♦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第71条) ♦ 停止出口退税(第66条) ♦ 收缴或停售发票(72条) ♦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 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 ♦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
♦ 追溯时效:追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
♦ 第五条
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应当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 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 辩笔录》。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 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 审查机构。 ♦ 移交的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 (三)告知情况; ♦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 (五)处罚建议; ♦ (六)其他。
♦ 第七条
♦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对案件下列事项进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 警告: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3. 滞纳金: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当事人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并额外缴纳的金额。
4. 暂扣非税缴款凭证: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非税缴款手续的当事人暂时扣留其非税缴款凭证。
5. 暂扣非税缴款账户: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非税缴款手续的当事人暂时冻结其非税缴款账户。
6. 查封、扣押财产: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7. 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的许可证、资质证书进行吊销。
8. 其他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依法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进行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一)国家税收征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收征管法》第十一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程序1.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程序,明确行政处罚的程序、权限和程序要求。
2. 依法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应当合理、公正、便捷,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科学决策和规范实施。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示例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税收征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对税收管理、征收、征收纳税人责任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直接而有效的处罚措施。
3.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处以金钱形式的行政处罚,用于制衡违法行为的代价。
4.滞纳金:是指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5.非税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缴纳非税款项时所使用的凭证,如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卫生费缴款凭证等。
6.非税缴款账户:是指纳税人用于缴纳非税款项的专用银行账户。
国家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有哪些2024

引言概述:国家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是指国家对税务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和标准,旨在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国家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包括罚款、税务处罚种类、额度以及相关程序等方面内容。
正文内容:一、罚款1. 案件性质与罚款额度a. 对于一般税务违法行为,罚款一般按照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计算。
b. 对于恶意欺税、逃税行为,罚款金额可能高于违法所得的三倍。
c. 对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可以按日计算罚款,罚款折算标准为日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
2. 罚款适用情形a.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按照迟报日起罚款。
b. 对于隐瞒、虚构、销毁、伪造账簿凭证等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可按照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
c. 对于拒不缴纳税款、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可按逾期未缴税款的一至三倍罚款。
3. 罚款的额度限制a. 罚款的最高额度为违法所得的三倍。
b. 对于恶意逃税行为,罚款金额可能高于违法所得的三倍,并可能处以更高的罚款额度。
二、税务处罚种类1. 财产罚款a. 财产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也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惩罚。
b. 财产罚款可以通过扣划纳税人银行账户或者查封、扣押其财产进行执行。
2. 行政拘留a. 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恶意欺税行为的纳税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b. 行政拘留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15日。
3. 撤销税务登记证a. 对于严重违法规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撤销其税务登记证。
b. 撤销税务登记证意味着纳税人将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4. 行政许可吊销a. 对于严重违法规避纳税义务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
b. 行政许可吊销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5.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a.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或者禁止出境等。
三、相关程序1. 稽查调查阶段a. 稽查调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调查的阶段。
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术语
01 处罚简介
03 听证程序
目录
02 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 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 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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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程序
当场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 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处罚简介
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处罚的程序分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 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处罚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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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刑罚和税务行政处罚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是相关涉税行政法律、法规与规章。
刑罚针对的是犯罪行为,直接依据的是刑法。
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在立法、适用、罚种上有联系,并且具有衔接性。
一、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立法上的衔接在税务实践中,弄清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立法上的衔接,对于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税务行政管理相相对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立法技术上的衔接当前,在我国行政立法上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某些规章,其中,《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在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同时,又有相当多的条款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犯罪行为作了刑事责任上的衔接规定。
可见,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确实存有立法上的衔接点,那么,在立法技术上是如何衔接两者的呢?纵观《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虽然能够构成涉税犯罪的行为很多,但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方式却很单一,一般表现为:在具体列举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后,明确规定税务行政责任,并在税务行政责任后原则性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将税务行政处罚与高度概括性的刑罚责任写在同一条款中。
这样的规定方式在《税收征管法》体现得最为明显。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63、65、66、67、71条规定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行为和非法印制发票行为应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后,又逐一规定了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认为,这种立法上的衔接方法,虽然表面上增强了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但该种衔接方法过于笼统和单一,不利于涉税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体现在:有时税务机关查处了违法行为,明明意识到该违法行为已相当严重,达到了犯罪水准,但就是苦于无法找到刑法相对应的条款,结果导致理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犯罪案件未能移送,只好简单罚款了事。
例如,《征管法》第7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2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查遍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相关条文,里面只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发票和擅自制造发票相关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那么,值得怀疑的是,“非法印制发票”与“擅自制造发票”是否能够划等号?所以,《征管法》的这种高度概括性的援引性规定使税务人员在税务实践中难以操作。
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同样存有。
此外,因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新的犯罪手段持续涌现,立法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往往采取“补充规定”的办法来补充刑法典的不足,这更使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与涉税犯罪行为的衔接问题变得日趋复杂。
针对以上问题,不妨暂且考虑以下思路:对于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立法,在税收行政法律中采用明确的援引性法律规范。
例如,在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后,对于构成犯罪的,作出依照刑法某某条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这种依照刑法某某条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即是援引性法律规范。
表面看,援引性法律规范比当前立法上的高度笼统性规定要好,因为已明文指出具体适用刑法条款,便于税务机关实践操作,但实践中仍然会存有援引刑法条文不精确或不充分的情况。
例如,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应适用刑法第203条规定,但该条规定的“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与《征管法》第65条规定的“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规定有不相吻合之处,从法理上看,“致使”与“妨碍”存有区别,“致使”表明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与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结果存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妨碍”而无这样的因果关系。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纳税人发生《征管法》第65条规定的行为,是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
可见上述引入援引性法律规范的解决思路不是最好的办法。
所以,能够考虑第二种解决办法,即采取“独立性的散在立法方式”,理论上称之为“行政刑罚”。
所谓“行政刑罚”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人,由法院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依刑事诉讼程序所施之制裁”。
1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行政刑罚的立法方式是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刑事立法方式,它更能很好地衔接行政处罚与刑法。
如果在税收行政法上采取行政刑罚的立法方式,会存有以下优点:一是在税收行政法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就不会频繁地修改刑法典,或作出相当多的单行“补充规定”,刑法典的精确性会明显增强。
二是在税收行政法中直接规定罪名、法定刑,比起另行通过补充规定更即时,更直观明确,更便于预警、遵守和操作。
三是有利于税收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税务机关不会再因为无相对应刑法规范而不得不“以罚代刑”或在涉税犯罪行为前显得束手无策。
(二)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与涉税犯罪行为在立法上的区分1、量上的区分税务违法行为与涉税犯罪行为的在立法上反映出来的根本区别就是税务违法行为后果在数量上的差异。
例如,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如果所偷税款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款总额的10%以上才能认定为偷税罪,由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处罚。
反之,如果纳税人达不到这1万元和10%这两个数量标准,就只能认定为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罚款。
通过量上的区分来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有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以及绝绝大多数发票违章行为。
2、质上的区分在立法上对于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标准不是通过“量”上的区别而是通过“质”的规定来区分的,具体来说,税务违法行为的危害水准、违法情节的严重性、主观恶性等形成了税务违法行为的“质”。
例如,《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情节就是关于“质”的规定,情节的轻微与否就是区分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与涉税犯罪行为的“分水岭”。
3、量和质并重的区分例如,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在此规定中,“2次”偷税是“量”的规定,“再次偷税”就是“质”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再次偷税的数额在所不论,但这表明纳税人主观恶性较重,非予以刑事处罚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
二、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上的竞合如前所述,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与涉税犯罪行为是二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但是,因为税务行政违法与涉税犯罪之间大多只有量上的区别,加之因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分别由税务机关和法院两个主体分别独立实施,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发生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竞合问题,如何准确处理两者竞合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如何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竞合问题,当前争论很多,归纳起来,有三种主张:第一,选择适用。
认为只能在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中选择一种,而不能并施。
第二,附条件并科。
认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竞合时能够并科,但任何一个“罚”执行后,认为没有必要执行另外一个时,能够免除处罚。
第三,合并适用。
认为既要适用刑罚处罚,又要适用行政处罚。
2就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上的竞合而论,作者认为,应以“选择适用且遵循刑罚优先”为原则,但在该原则基础上还存有一些特殊情况。
下面作者就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中相关实践问题作深入探讨。
(一)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中,税务机关能确切认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该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税收《征管法》第77条作出与《行政处罚法》第22条相类似的规定。
从逻辑角度上看,《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的规定,仅仅明确了当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但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是否能够先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却没有明确。
有人认为,能够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是后文提到的“罚款折抵罚金制度”。
作者认为,“罚款折抵罚金制度”是建立在税务机关不知晓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的,对于税务机关已能确认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犯罪行为吸收了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只能给予刑事制裁,不能先行行政处罚。
所以,在税务机关能确切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应本着“刑事处罚优先”的原则,主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再视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和法律规定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接到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可能存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轻,作出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决定。
二是构成犯罪,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三是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第1种情况,即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根据新刑法附则第452条第3款附件二第5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对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税务机关能够对部分免于刑事处罚的涉税犯罪行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对于第2种情况,如果纳税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已经依法实施了刑事制裁,税务机关是否能够再实施行政处罚呢?有人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罚后,能够再由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也有人认为,如果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处罚的罚种在内容上不具有类似性,税务机关才能够实施处罚。
例如,司法机关已作出了罚金的刑事处罚,税务机关就不能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能够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作者认为,这二种观点都是不对的,理由是:第一,刑事制裁比行政制裁要严厉得多,如果已给违法者实施了刑事制裁,已达到了制裁违法的目的,此时,行政制裁被刑事制裁所吸收。
第二,根据免于刑事处罚才能够由税务机关处罚的相关规定能够推论出:立法者对构成涉税犯罪的行为处罚是本着“在遵循刑罚优先的前提下,避免多重处罚”的精神来解决来涉税犯罪行为的处罚竞合问题的。
对于第3种情形即税务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理解错误所致,应该由税务机关依法继续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