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利益衡量专题教案

一、引子案例案名: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9年10月,原告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其座位靠近“福特”包房。
就餐中间,“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木板隔墙被炸塌而伤及原告一家。
造成儿子龚硕皓抢救无效死亡,李萍二级残疾。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该服务员也当场炸死。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现在,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黎时康已被抓获,但其对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
原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法院认为,被告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不能以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判决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30万元。
改判理由:1. 五月花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原告一家在五月花公司就餐,双方形成以消费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本案中,五月花公司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
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像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
由于这个爆炸物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
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间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
五月花公司已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五月花爆炸案模拟法庭观后感

五月花爆炸案模拟法庭观后感上节课,老师围绕“五月花爆炸案”组织同学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对五月花爆炸案的讨论。
下面我围绕同学们为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提出我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
原告方的代理同学意见归纳如下:①五月花爆炸案是发生在餐厅内部的爆炸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为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顾客伤害,因此餐厅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由于第三人造成损害,餐厅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②顾客在餐厅就餐事实上与餐厅就服务和人身、财产利益的保障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而餐厅未能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属于违约行为。
被告方同学和餐饮行业协会的意见归纳如下,虽然五月花爆炸案是发生在餐厅内部的爆炸案,但是餐厅方面明显无过错。
首先,餐饮行业的服务者对于顾客人身不具有搜查权,因此无法检查顾客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品;其次,餐饮行业的服务者不可能具有“防爆人员”一般的专业眼光,对于违禁物品达到肉眼识别的能力;再次,这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餐厅本身也是这次爆炸事件的受害者,因此只愿意在道义范围内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在我看来,本案被告已经尽到了同行业中一般应有的合理注意,爆炸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完全是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所致,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是该行业的为法律所允许的商业习惯,被告对于顾客自带的酒不负任何质量和安全保证义务。
本案中原告受到的人身伤害这一事实,是完全因为第三人过错行为所致,“爆炸”是损害的必然原因,而原告方提出五月花公司餐厅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这只是原告方造成伤害的条件,而非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损害责任。
食堂火灾事故案例分析题

食堂火灾事故案例分析题《食堂火灾事故案例分析题》文档1. 案例描述2019年5月1日上午10:00左右,某大学食堂发生火灾,导致5人死亡,10余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火灾起因为燃气爆炸,起火点为厨房烤面包机旁边的燃气管道。
2. 事故分析2.1. 安全设施不齐全据了解,该大学食堂的安全设施不够完善。
例如,消防设备不足,缺少自动报警系统等。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食堂着火,难以及时发现和报警。
此次火灾中,由于没有及时报警,火势得不到控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2.2. 管理不规范食堂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比如,员工的培训和考核不够严格,岗位责任不清晰等。
这些问题导致食堂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对食堂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事项缺少重视,从而增加了食堂火灾的风险。
2.3. 环境存在隐患食堂所处的环境存在隐患。
例如,厨房通风不良,某些设备老化,燃气管道老化等。
这些都会对食堂的安全产生潜在的威胁。
在本次火灾中,燃气管道的老化,是导致燃气爆炸的重要原因之一。
3. 应对措施在面对食堂火灾事故时,应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降低事故风险和减少损失。
3.1. 加强安全设施应该针对食堂的情况,加强消防设备的配置和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这些设备可以帮助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减轻损失。
3.2. 优化管理制度应该对食堂管理制度进行优化。
包括严格员工的考核和培训要求,制定清晰的岗位责任,提高食堂员工对安全的关注度,有效降低食堂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
3.3. 加强环境管理应该加强环境管理,及时排查消除潜在隐患。
例如,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的老化情况,更换老化的设备等。
这些可以有效杜绝发生火灾的潜在风险。
4. 总结食堂火灾事故具有时间紧、空间小、人员密集等特点,一旦发生,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在此,我们应该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预防和应对措施,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五月花”案判决书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法理学疑难案件原因分析

十二:疑难案件分类:疑难案件可分为事实认定型的疑难案件与法律适用型的疑难案件两种。
前者指事实真伪难辨的案件,后者指因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导致案件处理产生争议的案件。
关于疑难案件的思考:什么是“疑难案件”,今天我们对它有了一个清晰和统一的认识了吗? 将其与“简单案件”相区别开来是否可能? 这种区分的意义何在? 这种区分是否意味着对于后者我们将无需关注? 我们通常是在什么语境之下谈论“疑难案件”的? 在不同语境中被反复讨论的“疑难案件”是否同指一物? “疑难案件”缘何产生,纯粹偶然还是历史必然,我们能否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技术或方法使其在某种程度上被消除或加以避免“疑难案件”存在着正确答案吗,存在着多个正确答案还是只有唯一正解,通过何种审判方法论发现这些正确答案? 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他是否总是遵循规则,一定的自由裁量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是否不可避免?(1)疑难案件包括两种:即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是指因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的案件#而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相难以查清的案件。
Ps:还有一类案件证据充分,相关的法律规则也比较清晰,但由于其处理结果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相冲突,引起社会争议,得不到民众的认同,这类案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尤其突出,可概括为社会背景下的疑难案件。
下面以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农民工王斌余杀人案两案为例。
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观之,乃是因为日常语言中存在一种“开放结构”哈特认为所有一般性的规则总是拥有一个确定性的核心区和一个模糊的半阴影区。
所以,“无论我们到底选择判决先例或立法来传达行为标准,不管他们在大量的日常个案上,运作得如何顺利,在碰到其使用会成为问题的点上,这些方式仍会显出不确定性;它们有着所谓的开放结构。
所谓的“疑难案件”就是案件落入规则半阴影区的结果。
阿列克西将其总结为四种情况:(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2)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3)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即有些案件需要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规范适合来用于调整;(4)在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有可能背离规范的条文原义。
珠海公安30年之五月花爆炸案

珠海公安30年之五月花爆炸案时间:2010-9-29 9:12:04一个男人因嫖妓染上性病并因为混洗衣物将性病传染给儿子,在儿子治病过程中对医生产生不满,竟决定自制炸弹进行报复,制造了著名的五月花爆炸案,而该案仅是该男人所策划的系列爆炸案中的一起。
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且值澳门回归前,时任珠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的冯绍明回忆起此案称,警方当时承受了非常大的压力。
服务员开酒盒被炸死1999年10月24日晚6时33分,五月花餐厅的服务员彭晓会像往常一样进福特房,为吃饭的客人服务。
当她开启客人吴铁强自带的五粮液酒盒时,“轰”的一声巨响,彭晓会和邻近的一位小朋友被当场炸死。
经查,此案与10月6日广州南方门诊的爆炸案有诸多相似之处,公安部决定并案侦查。
根据线索,警方认为案犯应是男性,懂电器、爆破技术,患有性病或前列腺炎,先后在珠海慢病站、广州南方门诊部看过病。
根据排查,来自四川的前列腺患者黎时康被发现有重大嫌疑。
随后,警方对黎时康在珠海的住处及住过的酒店进行勘查,均发现了TN T炸药的微量成分。
12月1日,黎时康及妹夫陈德顺分别在四川成都、攀枝花落网。
经审讯,黎陈二人交代了犯罪事实。
两案犯伤及全是无辜经查,黎时康患有性病,可能洗衣服时不注意把性病传染给了两个儿子,小儿子经过医治好了,大儿子一直不见好转。
“最终让黎时康做出报复行为,是因为他带儿子到华西医科大的附属医院治病,那里的医生说怎么把孩子治成前列腺炎了,原本就是打两针就能好的病。
”冯绍明说,黎时康的报复目的其实都没达到,他最终伤害的都是无辜者。
至此,五月花爆炸案告破,黎、陈二人以爆炸罪被判处死刑。
系列爆炸案回顾◎1999年春节前,黎时康在四川老家采用电池、电铬铁、雷管、炸药等物自制一枚包装为“荔枝盒”的拉发式炸弹送给珠海市某医院医生徐某,徐某的哥哥在家中开启该纸盒时发生爆炸,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1999年9月中旬,黎时康和陈德顺制作了一枚外包装为“蛇鞭酒盒”的拉发式炸弹,并带炸弹到广州市南方医院门诊部,送给医生陈某转交罗某。
民法案例

1P2案例1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案[案情]2004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交通局、运管所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元标准赔付;交通局、运管所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为只能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乙方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给甲方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90元上交,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100元上交,交款时间为每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租出去的车辆遭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义务,切实保证其能依法营运,租赁户拒交每月2000元的租赁费。
原告提供的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由此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228030.80元。
后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交通局、运管所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本案中的合作协议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2P4案例2 杜某诉装修公司新房自杀损害赔偿案[案情]原告杜某委托被告某修公司装修其婚房,并将新房钥匙交于被告保管。
竣工前,原告到新房查验工程进度却发现被告的一名员工在新房中自杀身亡。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购买其装修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失。
王泽鉴-侵权责任法 (2)

•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性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案例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赔偿损失; • (七)赔礼道歉;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相关的意见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侵权责任法简介立法结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第四章规定规定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使用人责违反12章92条采总则分则结构案例?北大法宝案例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规定 (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案例
• 北大法宝案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mht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 • 浙江法院网之案例指导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 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研习
• 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吴某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 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 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并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吴某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 失;同时又以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 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未采取全封闭设施 ,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重要原因为由,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180余万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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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导读:本文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一、引言
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
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10 月24 日傍晚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
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
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403 万元。
同年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
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
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
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有关法条的不同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法》第37 条将范围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杨立新教授则认为要引进美国的"土地利益占用人"概念。
在五月花餐厅案件中很明显义务主体是法人"五月花"餐厅。
所以义务主体的认定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对权利主体的争议
安全保障责任权利主体即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第37 条规定为"他人".杨立新教授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和英国侵权法中的做法,将其分为四种:1、受邀者。
2、没有经过同意的访问者(即未受邀)。
3、公共人。
如邮差,税收官,政府调查人员,收费人员。
4、未成年人。
在法律中明确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较为困难,因此当遇到争议较大的案件要结合具体实际进行分析。
雇员在经营场所内发生事故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而不适用安全保障责任。
那么很明显,五月花餐厅服务员彭晓会的近亲属不能依据安全保障责任起诉餐厅。
四、对安全保障责任判断标准不明确
(一)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实践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其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就无须承担责任。
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二)责任构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构成包括:1、经营者实施了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2、经营者存在过错;3、身处经营场所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有损害;4、经营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责任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⑥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仍较为模糊。
判断经营者是否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多要求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实善良的经营应当达到的标准。
如果仅仅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责任来定罪量刑,可能也会显失公平。
但对于同是受害者且没有过错的五月花餐厅这又是否公平的呢?每一种权益的保护都是有底线的,不能一味的去保护消费者,应该实现对权利人义务人的相对公平。
正如张新宝教授所言,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不应当没有限度,因为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实际上同时也为他人设定了某种行为模式。
这个案件争议很大,本人认为虽然本案完全是有第三人导致的,五月花餐厅没有过错且也是受害者,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但相对于龚氏夫妇来说,给予30 万是相对公平的。
五、结论
根据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法律法规既要不断进行立法完善又要在司法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对于安全保障责任,学界有争议或法律未明确规定,如何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要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和采取的防范措施综合判断,更要结合公平责任加以衡量。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