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目录一、案情介绍二、争议焦点三、分析与结论四、附录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案情介绍: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
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
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
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
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
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
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
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
同年9月6日,李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
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5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52)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案例分析题: 1.初中学生违纪被开除能不能起诉学校?【案情简介】纪先生的儿子是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因在校和其他学生打架,被学校以违反校规为由,开除学籍,现辍学在家。
孩子多次表示悔过,希望能回学校上学。
但当纪先生找到校方协商恢复儿子学籍时,却屡次被校方拒绝。
为此,纪先生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学校侵权。
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开除学生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由此可知,因纪先生的儿子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所以,尽管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他,但却不能随意开除他。
因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该生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盗传必究案例分析1.案情:徐某某,男,20XX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XX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
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临走,徐某某要赵某拿点钱给他。
赵某说没钱。
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
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
赵某即大喊起来。
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徐某1/ 9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分)(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分)(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分)(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盗传必究1.甲向乙购买西瓜一万斤,双方约定当年7月5日验瓜。
但甲晚去一周,瓜在地里提高了成熟度。
原合同约定乙用棚车装瓜以免太阳晒,但乙为省钱装了敞篷车,途中十天,西瓜经晒又提高了成熟度。
当瓜运到甲地,甲未及时运走销售。
10天后西瓜全部腐烂。
乙索瓜款,甲拒付,乙起诉。
试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答:(1)法院应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4分)(2)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验货违约,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棚车也违约,甲先违约又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支付给乙大多数货款。
(6分)(3)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114条规定,一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6分)2.某养猪厂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2015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 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D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5分)(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5分)(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篇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
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XX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四、案例分析题1某甲已婚。
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
电⼤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刑法学(1)】案例分析1、案情:20XX年2⽉4⽇,按照事先约定,刘某(男,40岁,外国国籍,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份)与王某,刘某,赵某(三⼈均为某外国国籍商⼈,⾮外交官⾝份)⼀同⼊境中国重庆,到达某宾馆后,刘某将王某,吴某,赵某三⼈护照上的照⽚换成了意欲偷渡的⼈员许某,李某,陈某的照⽚.刘某向许某等三⼈各收取⼈民币2万元,王某,吴某,赵某三⼈从中分别获取5000元.2⽉7⽇,刘某带领许某,李某,陈某持变造的护照欲从重庆乘飞机前往⽇本名古屋时,被边防机关查获.请分析:对刘某,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为是否应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对刘某不应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份。
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为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本法。
”本案中,他们的犯罪⾏为与结果都发⽣在我国境内,因⽽适⽤我国刑法处理。
2、案情:王某(男,17岁)与被害⼈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某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处玩玩.王某虽然觉得⾃⼰游泳技术不熟练,但⾃信能满⾜陈某的要求,当即表⽰同意,并果真将陈某带着游到离河岸七⽶多远处,陈某游泳,王某在深⽔中体⼒消耗较⼤,⼜⽆⼈帮助,挣扎了⼀会⼉,溺⽔死亡.1 王某的⾏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理态度?为什么?答:王某的⾏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陈某的溺⽔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造成。
王某的⾏为犯罪。
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处有可能会溺⽔,但由于“⾃信能满⾜陈某的要求”,后来,⼜因⾃⼰的疏忽⽽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库五、案例今新发说明:更新至2023年3月试题;适用于2023年7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
[案例]2000年,某市市民邓某找到过去的朋友杨某合计着捞点外快,挣点钱。
杨某称:现在乡镇企业搞得很红火,有的产品无销路,有的要扩大生产补充设备,我们何不来个沟通沟通从中牟利。
据悉,当地有个小电器厂,由于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均不佳,已停工数月,准备将厂承包出去,杨某欲承包下来,生产紧俏电器。
邓某与杨案一拍即合,承包了某小电器厂。
该电器厂是生产日光灯镇流器的。
杨和邓将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镇流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
该镇流器质量低劣,内部绝缘层过早老化,使得线圈容易击穿,造成漏电事故。
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1 .邓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哪类违法行为?答:所谓假冒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清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以及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均属于假冒行为。
伪劣产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意掩盖产品的质拿状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和邓某合伙生产的日光灯镇,流器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2 .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答: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1981年4月以来,我国对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等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
杨某、邓某严重触犯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案例]2001年,某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研究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29.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
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
2005年6月1日小孩出生了。
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两位工作人员声称张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0元。
张某夫妇拒绝接受罚款。
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声称:市计生局已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2004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
2005年7月1日,张某夫妇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1)张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2)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3)张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点提示:(1)张某夫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2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本案是张某夫妇对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服。
(3分) (2)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
(2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分)(3)张某夫妇应向区人民政府或市计生局提起行政复议。
(2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电大法律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法律法学案例分析2013年4月16日,XXX在XXX上班,老板让其到XXX拿房产证。
到了那里,XXX找老板要元钱。
最后XXX 和老板商定,由XXX代公司出具元的欠条,此外,XXX还要求X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署名。
根据债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0日,担保形式是连带保证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
2016年初,XXX向XX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X归还借款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XXX对案外人XXX享有元债权,XXX 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该案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16年4月19日,XXX至今未履行连带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据此,判决XXX给付XXX借款元。
XXX不服原审判决,向XXX提起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XXX超过保证期限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XXX上诉理由成立,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XXX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以及XXX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有一种意见认为,XXX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是,XXX对案外人XXX享有元债权,保证条款的约定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行为,XXX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在借据上签字,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担保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
在债务人XXX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XXX有权在保证期限之前要求担保人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XXX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是,保证期限是借款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计算。
因此,在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保证期限已经届满,XXX超过保证期限要求履行债务,XXX已经免除了担保责任,因此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由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2013年4月16日,张某某在浙江力求生态食业有限公司上班,老板让其到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拿房产证。
到了那里,刘某某找老
板要20000元钱。
最后刘某某和老板商定,由张某某代公司出具20000
元的欠条,此外,刘某某还要求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署名。
上述债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0日,担保形式是连带保
证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
2016年初,刘某某向浙江省安
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
担案件的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对案外人浙江力求生态食
业有限公司享有20000元债权,张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
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该案保证
期间届满之日为2016年4月19日,张某某至今未履行连带还款义
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据此,判决
张某某给付刘某某借款20000元。
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浙江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刘某某超过保证期限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免除
担保责任。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
请求。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上诉理由成立,撤销原判,驳
回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1、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与分歧意见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如下两种分歧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首先,刘某某对案外人浙江力求生态食业有限公司享有20000元债权,该主
债权合法有效。
同时,保证条款的约定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欺诈、
胁迫等行为,张某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在借据上签字,系其
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担保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对双方
均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因本案保证期限为2016年4月19日,在
债务人浙江力求生态食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刘某某有
权在该截止日期之前要求担保人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首先,张某某虽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但并没有与债权人
刘某某就保证期间达成约定,并载明于借据。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
该期限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应当于2014年4
月19日前要求张某某履行债务,超过该期限则应不予支持。
结论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主债务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
本案中,刘某某与张某某约定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
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张某某与刘某某在欠条中仅约定了还款时
间为2013年10月20日,但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因此,本案中
刘某某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也就是2013年10月20日起六个月内要
求保证人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该期限的,保证人张某某免除
其保证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主债务的保证期间已经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即2014年4月19日届满。
二、刘某某并未提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充分
证据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换言之,债
权人如果已经在保证期限届满前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
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通常而言,债权人对于其曾经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限主张过权利
的举证,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书面催收函、特快专递等。
本案中,
刘某某虽然主张其在保证期间内多次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但未能
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此六个月的保证期限不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后续也就没有了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原审
法院在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草率认定刘某某已经在保证期
间内提出过履行要求,进而错误地认为,在该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两
年内,也就是2016年4月19日前,刘某某向保证人张某某主张权
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该观点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及
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未主张权
利的,均丧失胜诉权,保证人张某某的债务依法得以免除。
三、保证人张某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借款合同实际上是由两个合同组成的,一个是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另一个是从合同即保证合同。
本案主合同的相对人是作为
债权人的刘某某与借款人的浙江力求生态食业有限公司,从合同即
保证合同的相对人是债权人刘某某与担保人张某某。
根据合同法的
基本理论,本案中的从合同也有两部分组成,一是保证人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其次是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从理论上讲,担保人
的责任是基于债务人的责任,是一种代偿责任,债务人是实际的最
终责任人。
没有主债务人的责任,则无担保人的责任。
而从合同法
上讲,担保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其效力。
违约责
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它可以依当事人的约
定而产生。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制裁违约方,
以维护交易安全。
然而,违约责任的履行以保证责任(保证法律关
系中的主合同)的履行为前提,该保证责任不存在,则违约责任自
然不存在。
本案中,刘某某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在保证期间即2014年4月19日前向张某某主张过权利,保证责任从那时即已经免除,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违约责任也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某某超过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张某某履行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
法院在严格查明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了
上诉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交易安全与稳定,彰显了法律的
公正和权威。
涉及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
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