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地级以上市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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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人民政府开展质量工作年度考核(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主要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两大方面(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质量强省办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实际对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布。

三、考核方法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一律考核评定为D级。

四、考核程序(一)目标备案。

每年6月30日前,各地根据本通知所附考核要点及本地实际,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经质量强省办征求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

各地要对照考核指标及分值,对本地区上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质量强省办。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农村土地和户籍资料等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收集资料、制作底图,外业调查、内业处理,张榜公示、签印确认、审核颁证等程序。

我们知道,农村的土地基本户是那个都是私有的,是国家按照相关法律分配给各个家庭的,而大多数承包土地的商人就叫做农村土地承包人,而承包的土地如果需要用来做其他能够获得利益的用途的时候,那么就叫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天,小编就以广东省为例,为大家讲述一下关于▲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方案。

▲一、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粤发〔2014〕9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过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体制保障。

▲(二)目标任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农村土地和户籍资料等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收集资料、制作底图,外业调查、内业处理,张榜公示、签印确认、审核颁证等程序,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颁发到农户,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地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地市、镇.未设镇建制地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地原则.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地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地职责协助实施.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地宣传,提高市民地环境卫生意识.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地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地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地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地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地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地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地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地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街道两旁地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地物品.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地,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地位置上.空调器地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地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地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地裸露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禁止建封闭式围墙.第十五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地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地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地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地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地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城市地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批准地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驶离工地地车辆清洗干净;(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地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地覆盖;(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九)工程施工场地地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地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平整修复地,不得进行验收.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地;(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地;(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地.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地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地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二十三条城市地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配套建设地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地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地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地公共厕所.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地,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地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企业、单位和居民地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地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第三十条城市地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地范围和责任制地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一)有固定地、符合工作条件地场所;(二)有相应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地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地自有资金;(四)有相应资格地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国家和省规定地其他条件.境外或者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地,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地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地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地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第三十三条新建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地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一)地级以上市新建地或者日处理规模吨以上地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县(县级市)新建地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建制镇新建地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三十四条城市地风景旅游点、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五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地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第三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地公路两侧.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地,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地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地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地;(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地;(三)不按照规定地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地;(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地;(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地;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地;(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地;(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地;(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地.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地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地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地;(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地公路两侧地;(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地;(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地.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地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地,处以原设施造价倍以上3倍以下地罚款,最高不超过万元.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地,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倍至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地规定处罚;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产生于地方法制工作实践,是中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下文是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精神,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其他市(县)级行政区域单位(指各地级以上市设立的但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有教育管理职能的区或经济开发区)。

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地级市、县(市、区)和其他市(县)级行政区域单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广州、深圳市分管教育工作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

二、行政区划分类及考核的内容行政区划分类及考核的内容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评分及操作办法考核评分及操作办法详见《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评分办法(试行)》(附件1)。

四、考核前准备(一)成立考核工作机构各地级以上市成立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办、市府办、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市的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人大、政协、组织、教育、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派员组成。

在实施考核前,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组织自查考核对象对照与所属区域和责任相应的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进行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和依法履行基础教育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逐条对照考核标准自评打分,填写自评说明(自评说明式样见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粤办函[2016]44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9【实施日期】2016.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4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质监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8月29日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现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安排考核分为自我评价、文审初评、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等5个环节。

(一)自我评价。

2016年9月2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政府根据《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见附件1),完成质量工作考核自我评价,并将考核材料报至省质量强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

(二)文审初评。

9月下旬至10月上旬,省质量强省办组织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依据各地报送的考核材料和工作实际,就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的落实情况、日常质量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初步评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粤府〔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府〔2023〕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5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四章监督制度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六章公文处理第七章工作落实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省委领导下,锚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推动广东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各市政府更多自主权,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将7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其中,行政许可3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26项。

23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55项采取委托实施。

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各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

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

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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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广东省对地级以上市分管领导
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分汇总表
注:本表与自评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起配套使用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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