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

合集下载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豁免,即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一种特权和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源于古代国家观念,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豁免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发展。

然而,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概述1.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包括实体法律后果和程序法律后果。

(1)实体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国家享有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②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国家豁免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国家享有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赋予国家在国际司法管辖方面的豁免权,国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2)程序法律后果程序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程序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诉讼管辖权。

国家豁免制度规定,国家未经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因此,国家豁免对诉讼管辖权产生重要影响。

②证据收集。

国家豁免制度要求,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与国家有关的证据。

这为国际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限制。

2.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

国家豁免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2)相对性。

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3)可变性。

国家豁免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三、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分析1. 国家豁免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防止国家主权受到侵犯。

2. 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对国际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国家豁免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秩序,防止国家间因司法纠纷而引发冲突;另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某些国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国际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在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豁免原则,国家不可能向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其国内事务或外交事务的争议。

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为国家间的友好合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成为一种国家主权的体现。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家豁免制度在国内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利益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到国际社会法律、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国家利益多元化的影响,中国也需要加强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使之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和国际标准。

本文将探讨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优缺点和应对策略。

一、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和优缺点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是得到保障的,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利益。

以1996年中美两国签署的《中美互惠投资协定》为例,中国政府作为合约当事方,向国外投资者提供了国家豁免制度保护,免除对其进行诉讼。

同时,中国政府也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下进行解决争端的方式。

这在某些程度上缓解了国际投资者的担忧,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虽然国家豁免原则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但它也可能使国内政治和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不一致。

例如,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国家豁免原则可能扰乱国内法律体系,导致法律的实施不规范,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国家豁免制度会导致国内政治利益与公正性的悬殊。

政府或官员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豁免法的保护,并且他们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原则。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少数政治权力更集中的国家中出现腐败和其他非法行为。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豁免制度在国际和国内的应用和实践,中国需要制定一些适当的国家豁免策略。

首先,中国需要加强国家豁免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和公众清晰地理解国家豁免的定义、范围和应用。

同时,中国政府也需要协调国际和国内法律环境,缩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差距。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理论上,学者们先后提出过,治外法权说,尊严说,国际礼让说和主 权平等说作为国家豁免得根据,但是主权平等说得到了最为广泛的支 持。 主权的两种属性: 对内最高权:对领土内的人和物具有排他的权力 对外独立:在国际交往中,具有独立自主,不受别国管辖,支配和干 涉的权力 基于这种独立权,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这句古老的法彦 得来: 1 主权平等理论正确的反应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并且这 种平等地位是构成国家间关系得基础。 2 主权平等理论从法律上正确解释了国家豁免存在的原因。
绝对豁免原则遭到多数国家的抛弃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对 于外国的商业行为不予豁免 类似比较典型法律还有: 英国1978年 国家豁免法》 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 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 外国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1972年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至少在目前看来绝对豁免主义在国际实践中遭到 一般性抛弃。 一般性抛弃。
国家主权豁免相关理 论问题分析
内容提要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的历史 豁免主体问题 豁免范围及标准问题 我国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两个案例——”仰融案” 中航油案” 两个案例——”仰融案”和“中航油案”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财产和行为不受另一国的立 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 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任何他国法院 任何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的行为或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不得对于国家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

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1.国家豁免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⑴2.国家豁免的由来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⑴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⑴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随着全球化和国际组织的普及,国家间相互合作的频率和程度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豁免制度成为国际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自身或者自身代表的人员豁免某些法律规定的条款。

虽然这个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的定义、优缺点、对策等方面对国家豁免制度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定义国家豁免制度指的是国际法律中的一项规定,被豁免的内容可以是国家、政府、元首、外交官、领事官等。

这些人员在国内外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行为,有可能违反了当地的法律规定,但是又有可能因其特殊的身份地位而无法接受司法追究。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要求当地法院放弃对这些人员的管辖权,以保障其特殊身份地位的权益和利益。

国家豁免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问题。

1、优点:(1)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障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2)促进国际合作:国家豁免制度可以减少国家间因法律纷争而引发的不必要的关系,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和交流。

(3)保障官员和公民的权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护外交官、领事官等特定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确保其安全和权益。

2、缺点:(1)可能导致滥用:一些政府或官员可能会滥用国家豁免制度,以此逃避司法追究或者责任。

(2)限制普通公民的权利:一些国家豁免制度可能会限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法律权利。

(3)有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对于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国家豁免制度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

三、中国对策建议2、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上,应当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免引发国际冲突和紧张。

3、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国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规则的完整性和正义性。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对于特定的事项或领域,豁免自己的法律义务或管辖权。

国际法对于豁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执行方式却因国家和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对于中国来说,国家豁免制度的存在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将就中国在国家豁免制度下的表现进行探讨,并对其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政治领域:中国在处理与其他国家政治关系时,表现出认真考虑其他国家合法权益的态度,有时也会主动放弃自己在该政治领域的豁免权力,以使双方达成平等和谈。

2. 经济领域:中国在国际贸易等经济领域表现出不同于在政治领域下的态度。

尽管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承担有回应其他国家的关切和质询、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责任,但中国在经济领域下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国家豁免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3. 军事领域:中国对于军事领域的国家豁免权的使用相对严格,但也存在着懈怠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1. 加强国际法宣传教育:要让人们知道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并提高民众的国际法意识,以便更好地适应国家在法律方面的要求。

2. 修法完善国家豁免制度: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弥补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减少对其他国家的不当影响。

3. 提高政府对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了解,避免误解或错误处理,以防产生错误决策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处理案件:国家在运用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当秉持公正、合法的原则,并经过仔细的思考和进行仔细的决策,以使当事人或国际社会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5. 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共同决定谨慎决策,避免贸然使用国家豁免权和对其他国家产生的不良影响。

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样例5]

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样例5]

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样例5]第一篇: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完成于2011年12月12日1、由来概述:豁免权的由来,当然是从君主特权继承而来的。

没有君主之后,往往规定国家元首有此特权。

而对于总统制国家中,兼有行政首长和元首于一身的总统而言,豁免权的一个积极应用就是在三权分立状态之下,保持总统和司法权之间的对等,同时,防止政敌网罗罪案干扰总统的正常行政。

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旨在确保总统职权的行使,并维护政局安定及对外关系正常发展,所谓不受刑事诉究之豁免权或特权,乃为保障总统职位,而非保障总统个人。

也就是说,提出豁免权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权力架构和制度架构的平衡性及稳定性,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维护个别人的特权,恰恰相反,是为了确保整个制度的平衡性,进而通过确保国家行政权力的高效性来保障每个公民的正当权益。

2、我的观点: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更合适的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施行。

我支持合理限度内的国家元首的豁免权设置!首先是,为什么要有?第一,在1982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美国空军财政预算员欧内斯特-菲茨杰拉德提出的诉1970年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在联邦空军“大改组”中对其不恰当的处置案中,该案件的最高法院联席法官刘易斯-鲍威尔所说的:“只要总统们的活动不超出其职权范围,他们便持有绝对的豁免权,总统在宪法范围内应有特殊的地位,使他有别于其他行政官员。

由于总统职责具有独特之重要性,让他考虑私人诉讼将分散他的精力,将会产生妨碍政府有效职能的特殊危险。

”此外,更不用说可能还有政敌的恶意的中伤及加害等,这个主要是从制度和国家层面的角度来说;第二,从人性的角度来说,熟话说“人无完人”,因为只要是人就会有七情六欲,是人就会有弱点,就会有不足,虽然我们已经通过我们制定的严格的选拔制度尽可能的筛选出了我们认为最优秀的人来作为一个国家的元首了,但这并不是说,这个人就是完美的,就没有缺点!而且还是要让他在这种超乎寻常的压力与强度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所以,我们要能够容忍他们在法律和社会能够允许的限度内犯错!更多的时候可能正是因为他们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位置上,所以他们的很小的问题都会被媒体、被舆论无限的放大,这并不是说他该犯错,而是说我们要严格要求我们选出来的人,但不能严格到用超人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否则,可能就会物极必反,国家领导人什么改革也不敢搞!(这里,借用一句邓小平的话,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我想说,好的制度应该还能让好人敢做敢为!)其次,为什么是要在合理限度内?第一,因为国家元首本身就有巨大的权力,如不加以限制本为保障其正常工作的豁免权,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以美国为例,美国总统既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实际上担负所有宪法赋予行政首脑的一切职权。

美国总统赦免权研究概况

美国总统赦免权研究概况

美国总统赦免权研究概况美国宪法赋予总统对侵犯美国的违法犯罪行为拥有批准赦免与暂缓执行的宽泛权力。

本研究报告涉及总统赦免权范围、赦免法律效力、申请赦免所考虑已习惯坚持的程序概况以及国会议员已提交解决方案就总统是否应该批准赦免特定人或群体表达了国会意见。

标签:赦免;赦免权;赦免令一、背景美国宪法第2条第2项第1款规定总统有权签发赦免,即“除弹劾案外,总统将……有权对侵犯美国的违法犯罪行为批准缓刑与赦免。

”这种明确条款本身暗含赦免权与生俱来的限制。

首先,赦免权仅适用“侵犯美国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总统干涉各州刑事或民事诉讼。

同样,赦免权的行使不扩及“弹劾案”,防止总统干涉国会的弹劾权。

没有这些限制,总统批准赦免的权力本质上是不受约束的。

例如,不论控告是否已实际提出,赦免会在犯罪后的任何时间给予违法犯罪人。

赦免也会在宣判有罪后以及服刑期间签发。

另外,为考虑恢复个人公民权,赦免会在服刑结束之后批准。

进一步讲,总统也会赦免大批违法犯罪者,例如美国内战结束后批准的赦免。

美国宪法创设的赦免权源自英国习惯和制定者的眼界,即“这儿可能会出现某些情况,尽管有人违反了法定条款……但案中特殊情况会使他有权请求赦免。

”进一步讲,赋予总统的这项权力是恰当的,按照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的说法,当“一个人与一大群人相比,个人显得更加有能力成为政府仁慈的分配者。

”在确定总统应该行使赦免权的问题上,制定者进一步认为应该对该权力设置最小限制。

例如,制定者反对参议院在赦免问题上拥有表决权的提案;制定者同样反对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主张叛国罪应被排除在赦免外的观点。

根据宪法关于这种宽泛的批准权,法院已习惯认为总统赦免权不受国会限制。

以Ex parte Garland案为例,最高法院认为赦免权“不受立法限制。

国会既不能限制总统赦免的效力,也不能排除赦免适用任何犯罪阶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
——完成于2011年12月12日
1、由来概述:
豁免权的由来,当然是从君主特权继承而来的。

没有君主之后,往往规定国家元首有此特权。

而对于总统制国家中,兼有行政首长和元首于一身的总统而言,豁免权的一个积极应用就是在三权分立状态之下,保持总统和司法权之间的对等,同时,防止政敌网罗罪案干扰总统的正常行政。

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旨在确保总统职权的行使,并维护政局安定及对外关系正常发展,所谓不受刑事诉究之豁免权或特权,乃为保障总统职位,而非保障总统个人。

也就是说,提出豁免权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权力架构和制度架构的平衡性及稳定性,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维护个别人的特权,恰恰相反,是为了确保整个制度的平衡性,进而通过确保国家行政权力的高效性来保障每个公民的正当权益。

2、我的观点: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更合适的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施行。

我支持合理限度内的国家元首的豁免权设置!
首先是,为什么要有?
第一,在1982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美国空军财政预算员欧内斯特-菲茨杰拉德提出的诉1970年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在联邦空军“大改组”中对其不恰当的处置案中,该案件的最高法院联席法官刘易斯-鲍威尔所说的:“只要总统们的活动不超出其职权范围,他们便持有绝对的豁免权,总统在宪法范围内应有特殊的地位,使他有别于其他行政官员。

由于总统职责具有独特之重要性,让他考虑私人诉讼将分散他的精力,将会产生妨碍政府有效职能的特殊危险。

”此外,更不用说可能还有政敌的恶意的中伤及加害等,这个主要是从制度和国家层面的角度来说;
第二,从人性的角度来说,熟话说“人无完人”,因为只要是人就会有七情六欲,是人就会有弱点,就会有不足,虽然我们已经通过我们制定的严格的选拔制度尽可能的筛选出了我们认为最优秀的人来作为一个国家的元首了,但这并不是说,这个人就是完美的,就没有缺点!而且还是要让他在这种超乎寻常的压力与强度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所以,我们要能够容忍他们在法律和社会能够允许的限度内犯错!更多的时候可能正是因为他们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位置上,所以他们的很小的问题都会被媒体、被舆论无限的放大,这并不是说他该犯错,而是说我们要严格要求我们选出来的人,但不能严格到用超人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否则,可能就会物极必反,国家领导人什么改革也不敢搞!(这里,借用一句邓小平的话,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我想说,好的制度应该还能让好人敢做敢为!)
其次,为什么是要在合理限度内?
第一,因为国家元首本身就有巨大的权力,如不加以限制本为保障其正常工作的豁免权,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以美国为例,美国总统既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实际上担负所有宪法赋予行政首脑的一切职权。

是美国三军总司令,是美国最高行政首长负责美国庞大的联邦系统的运营;美国国会通过的任何立法议案,不经总统签署都不能生效;总统提名和任命内阁官员,虽然需要国会认可,但官员任用的权力集中于美国总统。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
的腐败和权力滥用,尤其是一国公权力的集中者----国家元首,本身其权力就居于国家之巅,如果再不当的赋予豁免权这顶过大的保护伞,但后果将不堪设想!比如,水门事件中,尼克松利用其在位的豁免权保护下,在水门事件东窗事发后,继续下令,要求司法部长理查德森罢免正在调查他的特别检察官考克斯的职务。

但理查德森拒绝了总统的要求。

随即辞职。

司法部副部长拉克尔·肖斯接任司法部长后,也因拒绝罢免特别检察官而辞职。

尼克松更动员FBI封锁特别检察官及司法长官、次长的办公室,宣布废除特别联邦检察局,把此案的调查权移回司法部。

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豁免权的允许范围,也违背了豁免权设立的初衷,从根本上说,此时已经不存在所谓的豁免权了,如果说还有,那只能是纵容犯罪的特权,这明显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目前各国的豁免权设置也确实如此,非常慎重,一方面对处于权力顶端的极个别人适用,一方面对其内容有严格限制:大体都是不受刑事诉究之特权或豁免权,乃针对某职位而设,并非对其个人的保障,且亦非全无限制。

如总统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仍须受刑事上之诉追;而如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以外之罪,仅发生暂时不能为刑事上诉追的问题,并非完全不适用刑法或相关法律的刑罚规定。

即如果总统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者,即使于任内,司法机关仍得"加以诉追" ;若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以外之罪(例如,杀人、诽谤、侵占等罪),则只须先为罢免或弹劾总统,令其不具总统身分之后,便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概括来说,我支持建立合理限度内的国家元首的豁免权!从根本上说,它只是我们治理国家或者说是充分保障人民权益的一个手段,化用美国宪法序言的一句话:我们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政府,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制定宪法及与之相关的一切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