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343_黑建造价函[2011]42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
2011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_黑建造价函[2011]77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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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_黑建造价函[2011]77
号-计算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011年2月1日前为1%,2011年2月1日以后为2%。
以上费用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 1、2011年2月1日以前,市区3.44%(3.445%);县镇3.38%(3.381%);乡村3.25%(3.252%)。
2、2011年2月1日以后:市区:3%×(1+7%+3%+2%)/[1-3%×(1+7%+3%+2%)]=3.48%(3.477%)县镇:3%×(1+5%+3%+2%)/[1-3%×(1+5%+3%+2%)]=3.41%( 3.413%)乡村:3%×(1+1%+3%+2%)/[1-3%×(1+1%+3%+2%)]=3.28%(3.284%)。
黑建造2016年2号文-16.4.27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黑建建[20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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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黑建建[2012]26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情况、财务状况、房屋建筑完成情况等指标,配合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和规费核定等工作,经研究决定,我省建筑业企业需按要求上报企业上年度生产完成情况。
具体要求如下:各地市建筑业企业于每年4月1日至15日,将本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一式三份上报至各地市住建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各地市住建局于4月30日前将签有主要负责人意见的纸质材料上报至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各一份,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
《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作为企业资质延续和规费核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限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人:刘澍电话:*************附件: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计负责人联系电话统计报表人联系电话主项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全年完成产值(万元)地市住建局审核年月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省住建厅审核年月日建筑业生产情况(表一)企业详细名称:()年度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乙丙1甲乙丙1一、建筑业合同情况-总台数台17签订的合同额千元01总功率千瓦181、上年结转合同额02七、从业人员情况-2、本年新签合同额千元03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人19二、承包工程完成情况-年末从业人员数人201、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4其中:管理人员人212、分包出去的工程产值千元05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人22三、建筑业总产值千元06其中:一级建造师人23其中:装饰装修产值07其中:现场施工工人人24其中: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千元08其中:持证上岗人员人25按构成分-八、主要建筑材料消耗量-1、建筑施工产值091、钢材吨262、安装工程产值千元102、木材立方米273、其他产值千元113、水泥吨28四、竣工产值124、平板玻璃重量箱29五、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平方米13平方米30其中:本年新开工面积平方米145、铝材吨31其中:实行投标承包面积平方米15九、补充资料-六、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企业总产值千元32净值千元16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千元33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报表人:报出日期: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二)企业详细名称:()年度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代码金额(千元)指标名称代码金额(千元)甲乙1甲乙1一、年初存货11工程结算利润50二、年末资产负债-其他业务收入51流动资产合计12其他业务利润52其中:存货15经营费用53长期投资18管理费用54固定资产合计19其中:税金55固定资产原价20财产保险费56其中:生产经营用21差旅费57累计折旧22工会经费58其中:本年折旧23财务费用62在建工程24其中:利息支出63无形及递延资产小计26营业利润64其中:无形资产27营业外收入67其他资产28营业外支出68资产总计29利润总额69流动负债合计30应交所得税70长期负债合计32应付利润71负债合计33劳动、失业保险费73所有者权益合计34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74其中:实收资本35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751.国家资本36四、工资、福利费-2.集体资本37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763.法人资本38其中: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774.个人资本39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785.港澳台资本40其中: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796.外商资本41五、补充资料-三、损益及分配-应收工程款91工程结算收入43其中:竣工工程92工程结算成本48六、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94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49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报表人:报出日期:()年度施工项目统计报表(表三)序号工程名称结构建筑面积(m2)层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当年完成产值(万元)备注——结束——。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加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引发给你们,请按标准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算(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实行行业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精神,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及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历年有关问题复函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有关问题复函(历年汇总)关于大庆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2]1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日期:2012-7-5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你公司施工的大庆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1、办公楼、宿舍楼、门卫基础施工所搭设的脚手架及架空运输道均已包括在综合脚手架中,不再单独计算。
2、围墙基础施工所搭设的脚手架及架空运输道可按实计算。
架空运输道定额系按高3m以内编制的,高度4m以内时,定额乘1.2系数;高度5m以内时,定额乘1.4系数。
3、根据所述情况,该工程所挖土方为当年回填土,且为粉砂土,无粘性,直立性差,与定额取定天然密实土不同,其放坡系数可按双方共同认定的放坡系数执行。
4、黑补-102定额中,苯板胶用量可按实调整。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关于外墙保温等问题的复函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1]78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日期:2012-6-28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来函收悉,答复如下:关于KS-A2外墙保温及成品彩铝排水,可按如下定额执行:KS-A2外墙保温定额工作内容:包括清理基层、抹保温材料、初凝轻找平、粘贴玻璃纤维网格布、抹聚合物砂浆保护层、成品保护、清理;保温砂浆搅拌、运输等操作过程。
2成品彩铝排水定额工作内容:包括成品安装、打胶条、安装零配件等操作过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屋面、墙面铺贴岩棉板问题的复函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2]22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日期:2012-6-28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来函收悉,答复如下:建筑物屋面、外墙采用岩棉板保温,可根据施工工艺,套用苯板或挤塑板相应项目,材料允许换算,其他不变。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关于静压管桩执行定额问题的复函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2]33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日期:2012-6-28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建筑经济管理站:来函收悉,答复如下:对于我省土建定额中“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的打桩及挖土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打桩、打孔,钻孔桩不适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针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现状,结合征管实际,从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和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一、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6.5-20%。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下列标准执行:哈尔滨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8-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15-30%。
其他市(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 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6-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以下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税所得率为13-30%;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应税所得率为12-30%;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和其他市属县(市)应税所得率为10-30%。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三、各市(地)局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建筑开发项目和市场情况,在省局规定幅度内做好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工作。
特别是对高房价的开发项目,要认真测算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防止税款流失。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2011年施工预算人工费调整
关于发布二O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号:黑建造价[2011]12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期:2011-11-17各市(行署)住建局(建委),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1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一)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的工程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53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32元/工日(装饰工程:37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27元/工日(装饰工程:37元/工日)进行调增;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9〕20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等行为,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情况,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等工程,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其他和工程造价信息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企业信息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设备、材料价格和人工资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的精神,结合当前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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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11]42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由于我省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进行了调整,经调查,我省各城市征收税金的标准也不一样。
现决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实际征收标准,按下式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7
教育费附加: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